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耘榮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第30550號、第33712號、第34336號、第34352號、第34424號、
第35344號、112年度偵字第81號、第380號、第784號、第2216號
、第2695號、第2926號、第3914號、第4733號、第6190號、第65
58號、第8202號、第13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耘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耘榮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具有 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使用於詐欺 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存摺、印章及密碼功能 提領或提領轉匯詐得之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避偵 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取財 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亦不 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5月27日9時55 分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設之兆豐國際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帳戶)、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以供不詳詐欺集團作 為詐騙財物之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2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 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 方式詐騙周玫君、王順官、謝文元、洪慧珊、邱清鳳、梁鈺 榕、古欣巧、吳玫穎、周相攸、錢勇村、李慶豐、彭瑩婷、 呂燕芬、吳翊辰、蕭貽謀、吳奇龍、吳淑鑾、陳家杰、陳政 煒、鄭珏祥、羅可燁、林玉惠、儲明伊、李雄艷、李經元、 翁祥銘、張清課、劉承儒、謝沛縈、朱桂芳、陳俊鴻、黃健 雄、邱秀森、劉瑞珍(下稱周玫君等34人),致周玫君等34 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 如附表所示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掩飾、隱
匿該筆款項之去向。嗣因周玫君等34人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張耘榮固坦承上開2帳戶為其所開立使用,然矢口 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兆豐 帳戶、合庫帳戶都不見了,不知道何時不見,也不記得提款 卡密碼為何,我不缺錢,有在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5 萬多元,無須出租帳戶云云。經查:
㈠兆豐、合庫帳戶係被告所開立使用,且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 上開2帳戶資料後,由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 表所示方式詐騙周玫君等34人,致周玫君等34人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 ,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等情,有被告兆豐帳戶、合庫 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如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 示之證據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故上開2帳 戶已遭詐欺集團用充詐騙以取得不法款項使用無訛。 ㈡次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上開2帳戶早已遺失,惟被告自始 並未提供其相關處理掛失止付或報警之紀錄以實其說,且被 告亦無法說明遺失之前開2帳戶提款卡密碼他人是如何取得 ,衡與常情極不相符。再被告雖供稱:有在工作,月薪5萬 多元,為何會缺錢等語(見偵二卷第42頁),惟經檢、警調 閱其勞健保資料,其為「銘飛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工時人員 ,投保薪資為13,500元,有勞保與就保資料、健保WebIR-保 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資料各1份附卷可參(見偵二卷第47至5 3頁),是被告前揭所辯是否真實,殊值存疑。 ㈢再參以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網路帳號及密碼之使用,具 有相當之專屬性、私密性,倘非帳戶權利人有意提供使用, 他人當無擅用非自己所有帳戶予以匯提款項之理。又自犯罪 集團成員之角度觀之,渠等既知使用與自己毫無關聯性之他 人帳戶資為掩飾,俾免犯行遭查緝,當亦明瞭社會上一般稍 具理性之人如遇帳戶提款卡遺失或遭竊,為防止拾、竊得者 擅領存款或擅用帳戶,必旋於發現後立即辦理掛失手續或報 警處理,在此情形下,詐欺集團成員若猶然以各該拾、竊得 帳戶作為指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將徒使勞費心力 所得款項無法提領,甚至於提領時即為警查獲,而冒有極大 風險,故犯罪集團成員唯恐其取得之金融帳戶隨時有被帳戶 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使用該金融帳戶,或無法順利提領匯 入該金融帳戶內之贓款,當無貿然使用竊得或拾得之金融帳 戶作為人頭帳戶以資取贓之理;輔以現今社會上存有不少為 貪圖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之人,則犯罪集 團成員僅需支付少許對價或利益為誘餌,即能取得可完全操
控而毋庸擔心被人掛失之金融帳戶運用,殊無冒險使用他人 遺失或遭竊之金融帳戶之必要與可能,反之,詐欺集團成員 若無十足把握,衡情,應不致以本案帳戶作為渠等指示被害 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準此,被告辯稱上開2帳戶資料係 因遺失,致遭犯罪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取贓工具使用之可能性 甚低,難以為據。
㈣此外,衡以取得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即得經由該帳戶提、 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帳戶資料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 他人,即等同將該帳戶置於自己支配範疇之外,而容任該人 可得恣意使用,自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之用途 ,且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另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實行詐欺及洗錢犯罪之 案件更層出不窮,廣為大眾媒體所報導,依一般人智識程度 與生活經驗,對於無特殊信賴關係、非依正常程序申請取得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當能預見係為取得人頭帳 戶供作犯罪工具使用無疑,被告對此自無諉為不知之理,詎 其仍將其上開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 帳號(含密碼),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他人,足認主觀上 顯有縱使上開2帳戶果遭利用為詐欺取財、作為金流斷點而 洗錢之人頭帳戶,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洗錢間接 故意,甚為灼然。被告空言辯稱無幫助詐欺、洗錢犯意云云 ,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㈤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經查,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及密碼提供予真 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 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提供上開2帳戶幫助該犯 罪集團詐騙周玫君等34人,且使該集團得順利轉匯並隱匿贓 款之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 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 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至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因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 應併予審理。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於107年間即曾因提供 銀行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使用而犯詐欺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 之前科紀錄,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237號、107年度簡上字 第21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竟 未悔悟改正,於本件又任意提供上開2帳戶資料予詐欺集團 成員,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除造成周玫 君等34人受詐騙而蒙受財產損害,人數眾多且金額非小,並 使該等犯罪所得嗣後流向難以查明,對於法律秩序及社會治 安之侵害甚鉅,所為惡性非輕,自應科以相當之刑事處分; 惟念其就本件犯行僅係處於幫助地位,較之實際詐騙、洗錢 之人,惡性較輕,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此乃被 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 之依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得給予較 輕刑度之情形相較,在量刑上仍應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 原則),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過錯所在,且迄未與周玫 君等34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其一次提供2個金融帳 戶的犯罪手段、造成周玫君等34人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所 示);又考量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 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 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 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末查,被告雖將上開2帳戶之資料提供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 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 法利益,尚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周玫 君等34人匯入上開2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 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難認其就所掩 飾、隱匿之財物有何最終管領、處分之權限,此等款項即無 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董秀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李怡增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轉入帳戶 證據名稱及出處 備註 1 告訴人 周玫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5日17時5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4月中旬,應予更正) ,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文山」、「 陳葦佑」向周玫君佯稱:下載MetaTrader5軟體,購買比特幣投資獲利云云,致周玫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9時45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截圖(警一卷第99至102、121至126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 111年5月31日9時46分許 5萬元 2 被害人 王順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宜LILY」、「宋經理」向王順官佯稱:可投資國際原油獲利云云,致王順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1時35分許 3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71至174、185至20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 3 告訴人 謝文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采恩」、「G5客服經理-鄧經理」向謝文元佯稱:加入群組G5投資風向標168,並下載MetaTrader5跟隨老師投資獲利云云,致謝文元(聲請意旨誤載為王順官,應予更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7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53至155、163至16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 4 告訴人 洪慧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匯益投顧股票老師-林宗仁」、「賴慧美」向洪慧珊佯稱:跟隨老師操作投資國際原油與黃金獲利云云,致洪慧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1時47分許 1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一卷第131至13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03號 5 告訴人 邱清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6日(併辦意旨誤載為4月16日,應予更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賴慧美」向邱清鳳佯稱:可投資股票、原油、黄金、外匯獲利云云,致邱清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1日10時55分許 3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9至13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6月1日10時57分許 3萬元 6 告訴人 梁鈺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光投信-吳政訊」、「新光投信-劉佳妮」向梁鈺榕佯稱:可投資國際原油、期貨獲利云云,致梁鈺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32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2時55分,應予更正) 4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警二卷第15至16、125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7 告訴人 古欣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9日10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志偉」、「客服經理」向古欣巧佯稱:可下載「MT5」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古欣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0時11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17至21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5月31日10時57分許 10萬元 111年6月2日11時30分許 10萬元 8 告訴人 吳玫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盈盈」向吳玫穎佯稱:可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吳玫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1時17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1時22分,應予更正) 2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凱基銀行客戶收執聯(警二卷第23至25、191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9 告訴人 周相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志偉」、「林子晴」、「客服經理」向周相攸佯稱:可投資黄金、石油、期貨獲利云云,致周相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9時18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29至39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5月31日9時19分許 10萬元 111年5月31日9時21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31日9時24分許 5萬元 10 告訴人 錢勇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達昌_李芮妍」向錢勇村佯稱:可至「達昌」網站投資黄金、石油獲利云云,致錢勇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4時51分許 8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41至47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 告訴人 李慶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宜Lily」、「宋經理」、「黃文山」向李慶豐佯稱:可至MT5平台投資國外期貨、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李慶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3時55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49至57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5月30日14時許 4萬元 12 告訴人 彭瑩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光投信-劉佳妮」、「張經理」向彭瑩婷佯稱:可下載MT5 app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彭瑩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9時21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59至65頁) 111年度偵字第29323號 111年5月31日9時28分許 5萬元 13 告訴人 呂燕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慧美」向呂燕芬佯稱:可至fasonla外匯網站投資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呂燕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2時40分許 100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警三卷第15至17頁) 111年度偵字第30550號 111年5月31日12時54分許 20萬元 14 告訴人 吳翊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12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向吳翊辰佯稱:可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翊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1時23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四卷第17至18、101至117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12號 15 被害人 蕭貽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5日11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首席導師林宗仁」、「Lersa慧美」、「客服經理」向蕭貽謀佯稱:可至fasonla網站投資國際原油、外匯期貨獲利云云,致蕭貽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1日10時49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2分,應予更正) 14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四卷第19至21、167至173、175頁) 111年度偵字第33712號 16 告訴人 吳奇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光投信-吳政訊」、「張經理」、「導師張政言」、「新光投信-劉佳妮」向吳奇龍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及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石油獲利云云,致吳奇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9時58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五卷第1至3、6頁) 111年度偵字第34336號 17 告訴人 吳淑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7時5分(併辦意旨誤載為7時50分,應予更正)前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雪柔」、「張義山-首席助理」、「江柏青」向吳淑鑾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淑鑾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27日10時51分許 3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警六卷第6至7、10、11、27頁) 111年度偵字第34352號 111年5月27日14時3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55分,應予更正) 7萬元 111年5月30日13時47分許 28萬元 18 告訴人 陳家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慧」、「客服經理-鄧經理」向陳家杰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及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美元指數獲利云云,致陳家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9時10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七卷第1至2、17至18、26、28至43頁) 111年度偵字第34424號 19 告訴人 陳政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1日14時11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向陳政煒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投資石油、外匯獲利000-0000%云云,致陳政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7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5月31日 14時11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渣打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國際原油交易契約合同、借據、債務清償證明書、Fasonla Tech網頁、對話紀錄(警八卷第17至18、21、30 至34、35至36頁) 111年度偵字第35344號 20 告訴人 鄭珏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7日14時23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經理」向鄭珏祥佯稱:可至投資網站下載APP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鄭珏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1時51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九卷第15至17、34、35至38頁) 112年度偵字第81號 111年5月31日9時20分許 5萬元 111年5月31日9時27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1日9時13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111年6月1日9時14分許 5萬元 21 告訴人 羅可燁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4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千慧」、「鄧經理」向羅可燁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投資股票、美元獲利云云,致羅可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3時6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十卷第2至3、8頁) 112年度偵字第380號 22 告訴人 林玉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日9時44分前之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佳妮」、「張經理」向林玉惠佯稱:可投資國際原油獲利云云,致林玉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1日9時44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11會,應予更正)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十一卷第1至3、13、15至16頁) 112年度偵字第784號 111年6月1日9時46分許(併辦意旨漏載本筆資料,應予補充) 5萬元 23 被害人 儲明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吳政訊」、「新光投信-劉佳妮」、「張經理」向儲明伊佯稱:可至Fasonla網站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儲明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3時14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對話紀錄(警十一卷第25至26、39、41至46頁) 112年度偵字第784號 24 告訴人 李雄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上午10時18分前之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盈盈」、「宋經理」向李雄艷佯稱:可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李雄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0時18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15分,應予更正) 1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對話紀錄(警十二卷第85至96、99、143至187頁) 112年度偵字第2216號 25 告訴人 李經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文山」、「林佳宜AMY」向李經元佯稱:可至fasonla外匯平台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李經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2時49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含網路銀行轉帳明細)(警十三卷第9至15、29至33頁) 112年度偵字第2695號 26 告訴人 翁祥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26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子晴」、「客服經理」向翁祥銘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及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翁祥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1時13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十四卷第71至74、91至101、103頁) 112年度偵字第2926號 27 告訴人 張清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3日22時47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宜Lily」、「宋經理」向張清課佯稱:可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張清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4時10分許 4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警十四卷第109至110、123、145至219頁) 112年度偵字第2926號 28 告訴人 劉承儒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30日11時50分前之某時許(併辦意指誤載為5月23日22時47分許,應予更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AMY李詩詩」向劉承儒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劉承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11時50分許 5萬元 兆豐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警十五卷第5至7、13至14、16至17頁) 112年度偵字第3914號 111年5月30日11時52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1日9時23分許 5萬元 111年6月1日9時25分許 5萬元 29 告訴人 謝沛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0日(併辦意旨誤載為5月底某日,應予更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理莎莎」、「鄧經理」向謝沛縈佯稱:可下載MetaTrader5 app及至Fasonlacrm網站投資美元期指獲利云云,致謝沛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9時34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新光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對話紀錄(警十六卷第5至11、30至31、42至44頁) 112年度偵字第4733號 111年5月30日11時22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時23分,應予更正) 5萬元 30 被害人 朱桂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8日向朱桂芳佯稱:可至投資原油網站poipexrm投資外匯期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朱桂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27日9時55分許 20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警十七卷第19、38、46頁) 112年度偵字第6190號 31 告訴人 陳俊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新光投信導師-吳政訊」、「劉佳妮」、「張經理」向陳俊鴻佯稱:可加入「富有四海A6-4」投資群組投資股票當沖,及使用MetaTrader5、Fasonla Tech平台進行外匯投資云云,致陳俊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0時22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對話紀錄、Fasonla網頁(警十八卷第1至3、19、19至28、30至32頁) 112年度偵字第6558號 32 告訴人 黃健雄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佳宜」、「黃文山」向黃健雄佯稱:可加入「淘金理財社群」投資群組,投資原油及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黃健雄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6月2日12時46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5時44分,應予更正)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十八卷第37至40、45至53、55頁) 112年度偵字第6558號 33 告訴人 邱秀森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偉誠」、「吳思瑤」、「客戶經理-吳經理」向邱秀森佯稱:可加入「偉利投顧」群組投資原油獲利云云,致邱秀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1日10時52分許(併辦意旨誤載為10時35分,應予更正) 10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內頁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十九卷第1至6、11、49頁) 112年度偵字第8202號 34 被害人 劉瑞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客服經理-鄧經理」、「Suki陳莎莎」向劉瑞珍佯稱:可至crmfasonla網站投資美元指數保證獲利云云,致劉瑞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30日9時34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警詢時之證述、對話紀錄、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警二十卷第1至5、13至50、52頁) 112年度偵字第13982號 111年5月30日10時51分許 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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