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金簡字,112年度,385號
KSDM,112,金簡,385,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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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素玉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緝字第502號、第503號、504號、第505號、第506號、
第507號、第508號、第509號、第510號、第511號、第512號)及
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31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素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素玉已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極有可能供犯 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有被害人 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即可產生 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仍基 於縱有人持其金融帳戶實施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 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1年4月11 日日,在高雄市鳳山區中山路麥當勞,將其所有之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博愛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臺 灣企銀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 供予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小陳」之詐欺集團使用, 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嗣「小陳」 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 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蔡麗娟、許揚旗、黃筑鈴、 簡明華黃冠瑜林勇志、蔡云瀞、林春妃陳薏竹蘇峻 霆、陳彩圓歐雅玲劉家榮吳妙鈴郭政廷吳昆霖吳宥萱(下稱蔡麗娟等17人),致蔡麗娟等17人陷於錯誤, 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本案帳戶內,旋遭詐 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而掩飾、隱匿該筆款項之去向。嗣蔡麗 娟等17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二、訊據被告林素玉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所開立並交付予他人使 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 :有人打電話問我是否用資金需求,可以用帳戶簿子及提款 卡借錢,我因經濟困難就要辦貸款,對方說他們是合法,我



就相信等語。惟查:
㈠本案帳戶係被告所開立,且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 向蔡麗娟等17人施以詐術,致蔡麗娟等17人陷於錯誤,於附 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 集團成員轉匯一空等情,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 之證據、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13至 25頁)附卷可稽。上開事實,堪以認定,故本案帳戶已遭詐 欺集團用充詐騙以取得不法款項使用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積極故意、確定故意 )與間接故意(或稱消極故意、不確定故意)二種。前者( 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 實,卻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言。而後者(即間 接故意),則指行為人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 ,但其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惟縱 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 ⒉經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於我國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 ,且因金融帳戶與個人財產之保存、處分密切相關,具強烈 屬人特性,並為個人理財工具,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 與本人具密切親誼信賴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 他人保管使用,稍具通常經驗與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亦均有 妥為保管金融帳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及常識,縱偶因 特殊情況須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 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且金融帳戶一旦如落入不明 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係一 般人依日常生活經驗所知之通常事理,屬公眾週知之事實; 兼以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 電話佯喬裝友人或家人借款行騙、或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 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 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 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 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 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府多方 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擄車勒贖、假勒贖電話、 刮刮樂詐財、網路詐騙、電話詐騙等,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 戶,作為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 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應均已 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 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



之身分,以逃避司法機關之追查。查被告為54年次出生、教 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工作經驗20幾年,茲據被告自陳在卷( 見偵緝卷第121頁),足認被告有相當之年紀及一定程度之 社會經驗,並非年少無知或毫無使用金融帳戶經驗之人,是 以被告對於上開各情,即難推諉為不知。
 ⒊又被告雖以其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係為申辦貸款等語置辯,然 未曾提供相關貸款資訊、與對方之聯絡紀錄等資料以為佐證 ,是被告所辯之真實性,並非無疑。又其交付帳戶資料之對 象卻非金融機構人員而為不甚熟悉自稱「小陳」之人,已非 無疑。況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可知,現今一般金融機構 或民間貸款之作業程序,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代為申辦貸款 ,其核貸過程係要求借款人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以簽訂借 貸契約,並要求借款人提出在職證明、財力證明,並簽立本 票或提供抵押物、保證人以資擔保,如係銀行貸款,尚會透 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借款人之信用還款狀況以 評定放貸金額,並於核准撥款後,由借款人提供帳戶供撥款 入帳使用,而無須債務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債權人,使債權人得任意使用借 款人名下帳戶之必要;又辦理貸款往往涉及大額金錢之往來 ,申請人若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辦理 ,若委請代辦公司,當知悉該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 ,以避免貸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此為一般正常成年人所得 知悉之情。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都 是用打電話的等語(見偵緝卷第89、120頁),足證雙方並 非熟識、並無特殊信賴基礎,從而被告在未加查證對方詳實 年籍資料,及被告本身對於帳戶是否會變成人頭帳戶一事存 有疑慮之情形下,仍率然交付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予對方, 堪認被告於提供本案帳戶資料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可能以 之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並藉以產生遮斷資金流動之軌跡,進 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已有所知悉並加以容任,故 被告主觀上有幫助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 意,堪以認定。
 ⒋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經查,被告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 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 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是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



不足證明被告有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 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提供本案帳戶幫助該 詐欺集團詐騙蔡麗娟等17人,且使該集團得順利轉匯並隱匿 贓款之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17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 般洗錢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 錢罪處斷。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檢察官移送 併辦部分,因與業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為聲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自己之金融帳戶 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 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順利取得 詐騙贓款,且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 為不足為取。並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此乃被告基 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 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得給予較輕刑 度之情形相較,在量刑上仍應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 ),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過錯所在;兼衡其提供1個金 融帳戶的犯罪手段與情節、造成蔡麗娟等17人遭詐騙,人數 眾多、金額非小(詳附表所示);兼衡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 所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 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之記 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 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末查,被告雖將本案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 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 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蔡 麗娟等17人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 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 幫助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 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予 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董秀菁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台幣) 證據名稱及出處欄 備註 1 蔡麗娟(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志楠」與蔡麗娟聯繫,誘騙蔡麗娟至SUNBIT數字資產交易平台投資,佯稱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蔡麗娟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22日12時30分許 78萬元 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警一卷第39至41頁) 112偵緝502,原111偵23287 2 許揚旗(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7日撥打電話予許揚旗,自稱新光證券客服,佯稱加入某老師開班授課,後續可以投資獲取高獲利云云,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湘婷」、「李弘宇」與許揚旗聯繫,誘騙許揚旗下載凱亞投資APP,佯稱投資股票云云,致許揚旗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2日13時4分許 5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偵一卷第91頁) 112偵緝503,111偵31652 111年4月12日13時8分許 4萬元 111年4月12日13時11分許 1萬元 3 黃筑鈴(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旬撥打電話予黃筑鈴,佯稱新光證券分析師有群組投資訊息分享,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毓君」、「凱雅資本-郭專員」與黃筑鈴聯繫,誘騙黃筑鈴下載「凱亞」軟體,佯稱有保證獲利投資專案,遵守相關指示即可保證一定報酬云云,致黃筑鈴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3日10時22分許 50萬元 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一卷第123至143頁) 112偵緝503,111偵31652 111年4月14日10時56分許 40萬元 4 簡明華(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傳送邀約股市投資訊息予簡明華簡明華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蔡毓君」、「郭永滔」、「李弘宇」與簡明華聯繫,誘騙簡明華下載「凱亞」APP,佯稱可操作股票買賣云云,致簡明華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4日13時47分許 5萬元 轉帳交易紀錄影本、對話紀錄擷圖(偵一卷第175至183頁) 112偵緝503,111偵31652 111年4月14日13時51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5日9時16分許 10萬元 5 黃冠瑜(提告) 黃冠瑜於111年3月1日17時43分許收到自稱新光證券客服簡訊,黃冠瑜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毓君Yujun」、「凱雅資本-郭專員」與黃冠瑜聯繫,誘騙黃冠瑜下載「凱亞」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冠瑜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3日10時1分許 10萬元 轉帳交易紀錄、存摺影本及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17至49頁) 112偵緝504,111偵33085 111年4月13日10時18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14日9時51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14日9時52分許 6萬元 111年4月18日10時11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18日10時12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19日10時39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19日10時40分許 10萬元 6 林勇志(提告) 林勇志於111年4月初加入LINE某股票投資群組,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弘宇」與林勇志聯繫,誘騙林勇志下載「新光」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林勇志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8日12時35分許 5萬元 轉帳交易紀錄影本、有價證券投資保密契約書及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68至98頁) 112偵緝504,111偵33085 111年4月18日12時35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18日12時36分許 5萬元 7 蔡云瀞(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以Instagram與蔡云瀞認識,旋誘騙蔡云瀞至metachain投資外匯平台註冊帳號,佯稱可購買虛擬貨幣到該平台上操作云云,致蔡云瀞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22日11時56分許 3萬元 轉帳交易紀錄(警二卷第131頁) 112偵緝504,111偵33085 8 林春妃(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7日撥打電話予林春妃,自稱新光證券客服,佯稱其公司與投資老師「李洪宇」合作,邀約林春妃加入,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湘婷」、「李洪宇」與林春妃聯繫,誘騙林春妃下載「凱亞投信」APP,佯稱有群組投資訊息分享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春妃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2日12時27分許 5萬元 對話紀錄擷圖(偵二卷第89至93頁) 112偵緝505,111偵31666 9 陳薏竹(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主動將陳薏竹加入某LINE投資群組,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郁萱」、「凱亞客戶經理-柯秉宏」與陳薏竹聯繫,誘騙陳薏竹下載「凱亞」APP,佯稱「凱亞」是一投信公司,專門集資操作股票,可以該APP操作股票云云,致陳薏竹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4日10時34分許 5萬元 轉帳交易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凱亞APP擷圖、存摺交易明細(偵三卷第73至90、113、121頁) 112偵緝506,111偵26046 111年4月14日10時36分許 2萬元 111年4月14日10時37分許 3萬元 10 蘇峻霆(提告) 蘇峻霆於111年3月1日許收到自稱新光證券投顧助理李郁萱簡訊,蘇峻霆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李郁萱」與蘇峻霆聯繫,誘騙蘇峻霆下載「凱亞」APP,佯稱可透過「凱亞」APP下單投資云云,致蘇峻霆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4日9時34分許 10萬元 轉帳交易紀錄影本及LINE對話紀錄、凱亞APP擷圖(警三卷第99至100、107至113頁) 112偵緝507,111偵29315 111年4月14日9時35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4日9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4日10時50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4日10時51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4日10時53分許 5萬元 11 陳彩圓(提告) 陳彩圓於111年3月8日收到自稱新光證券的簡訊,陳彩圓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張玉昕-弘風助理」與「老師」(自稱李宏宇)與陳彩圓聯繫,誘騙陳彩圓至凱亞投顧註冊會員,佯稱可至該網站進行股票買賣云云,致陳彩圓陷於錯誤,以ATM及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2日10時49分許 50萬元 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對話紀錄擷圖(警三卷第206至213頁) 112偵緝507,111偵29315 111年4月12日11時50分許 50萬元 111年4月19日11時28分許 25萬元 111年4月19日14時17分許 40萬元 12 歐雅玲(提告) 歐雅玲於111年1月中在網路點擊投資飆股廣告留下資料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雅芳」與歐雅玲聯繫,誘騙歐雅玲至「康泰籌碼K」平台註冊,佯稱可買到比市價更低的股票賺取價差云云,致歐雅玲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21日14時47分許 32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及對話紀錄擷圖、存摺交易明細(警四卷第63、67、74頁) 112偵緝508,111偵29751 13 劉家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4日在探探網路交友APP與劉家榮認識,旋以LINE暱稱「台南張玉欣77巨蟹」、「INTERNATIONAL FOREX」與劉家榮聯繫,誘騙劉家榮至「METATRADES5」虛擬貨幣投資平台註冊帳號,佯稱虛擬貨幣平台行情正好,如果投資越多可以賺得越多云云,致劉家榮陷於錯誤,以ATM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21日12時25分許 3萬元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五卷第19至31頁) 112偵緝509,111偵34407 111年4月21日12時26分許 3萬元 111年4月22日12時17分許 3萬元 111年4月22日12時18分許 3萬元 14 吳妙鈴(提告) 吳妙鈴於111年3月1日19時25分許收到自稱新光證券助理張小姐簡訊,吳妙鈴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張玉昕」與吳妙鈴聯繫,誘騙吳妙鈴至凱亞投信網站註冊,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吳妙鈴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8日12時55分許 60萬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及對話紀錄擷圖(警六卷第85至90、95頁) 112偵緝510,111偵29444 111年4月19日12時53分許 40萬元 15 郭政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6日撥打電話予郭政廷,自稱其與新光銀行合作,邀約郭政廷加LINE與自稱弘風學院助理聯絡,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弘風學院助理蘇毓君」、「凱亞資本-郭專員」與郭政廷聯繫,於111年4月13日誘騙郭政廷下載凱亞APP軟體,佯稱可進行交易股票買賣云云,致郭政廷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3日9時29分許 5萬元 轉帳交易紀錄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四卷第31至103頁) 112偵緝511,111偵33088 111年4月13日9時31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3日9時33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3日9時35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3日9時38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3日9時39分許 5萬元 16 吳昆霖(未提告) 吳昆霖於111年3月8日在網路授課平台看到買賣股票課程,吳昆霖加入後,詐欺集團成員旋以LINE與吳昆霖聯繫,誘騙吳昆霖至凱亞網站開立投信帳戶,並下載APP,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須轉帳到該投信帳戶,再透過該投信帳戶購買股票云云,致吳昆霖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4日9時39分許 10萬元 存摺交易明細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七卷第13至55頁) 112偵緝512,112偵3409 111年4月14日9時40分許 10萬元 17 吳宥萱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撥打電話予吳宥萱,自稱其為新光證券助理,邀約吳宥萱加LINE,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蘇毓君」、「凱亞投信專員」與吳宥萱聯繫,誘騙吳宥萱下載凱亞APP軟體,佯稱可進行交易股票買賣云云,致吳宥萱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4月18日12時17分許 10萬元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卷第39、51頁) 112偵31925 111年4月18日12時18分許 10萬元 111年4月19日10時5分許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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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