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刑全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 林銘寬
告訴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賴逸涵律師
鄒熙華律師
相 對 人 朱國榮
黃銘豐
賴宜銘
蔡良嘉
洪秀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扣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所
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告訴代理人林冠酉律師」,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賴逸涵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
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告訴代理人林冠酉律師」 之記載,係「告訴代理人賴逸涵律師」之顯然錯誤,此有民 事委任狀1紙在卷可查,而此誤寫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 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郭 嘉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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