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昆翰
張靜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0年度偵字第33308號、110年度偵字第33841號、110年度
偵字第35317號、110年度偵字第35642號、110年度偵字第36613
號、110年度偵字第36874號、111年度偵字第506號、111年度偵
字第4655號、111年度偵字第4860號、111年度偵字第8720號、11
1年度偵字第14164號、111年度偵字第20850號),及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字第21224號、112年度調偵續字第1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鍾昆翰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 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捌仟 貳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二、張靜婷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 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 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民錤係「新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000號7樓之1,下稱:新醫公司)之負責人、張靜婷係新醫公 司之管理處副理、鍾昆翰則係與新醫公司合作之直銷商。張民 錤、張靜婷、鍾昆翰3人明知新醫公司以銷售牛樟芝菁萃液 等保健食品為業,該公司雖經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直
銷事業,但其3人與新醫公司均未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 稱:金管會)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從事對於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 間接自委任人取得報酬,然為謀推銷新醫公司之商品及拓展 會員人數以增加新醫公司之營業收入,竟共同基於未經主管 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4月 21日起至同年8月20日止之期間,明知下列受招攬之會員所付 會費及入會費,係欲獲得鍾昆翰以LINE帳號提供之個股買賣 標的、價位、停損點及部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 ,仍由3人共同決策、議定,最終由張民錤拍板確定採行以下 方式,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㈠推由鍾昆翰負責經營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粉絲 專頁「選股隊長」,不時對外分享股市分析及股票投資心得 ,以吸引不特定人洽詢及加入其通訊軟體LINE帳號「mikefca 」,並透過LINE群組舉辦線上說明會介紹名為「選股隊長投 資服務」或「選股科學家」之投資顧問方案招攬會員,聲稱 :每年會費新臺幣(下同)5萬元及入會費500元以線上刷卡 或匯款至新醫公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城 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醫公司中信銀行帳 戶),逕匯款5萬元至鍾昆翰之中信銀行市府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下稱:鍾昆翰中信銀行帳戶),即可成為會員 ,可獲得由鍾昆翰以LINE帳號提供之個股買賣分析意見及推 介建議,並可「限時超值加贈」新醫公司之高濃縮牛樟芝菁 萃液2盒。
㈡張靜婷作為新醫公司之行政主管,則負責後端配售商品之寄發 及會員資料之建置等,以配合鍾昆翰前揭招攬話術並提供後 續之會員服務。
㈢鍾昆翰、張民錤、張靜婷3人即於上開經營期間,招攬如附表 所示之會員,並收取費用共計2,875萬1,584元(其中編號55 3至564係所示之會員,係直接將會費共60萬元匯款至鍾昆翰 中信銀行帳戶)作為提供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之報 酬。鍾昆翰後續並以LINE暱稱「選股隊長Michael®」、「選 股隊長」、「隊長Michael®」等LINE帳號,傳送個股買賣標 的、價位、停損點及部位等有價證券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等 。鍾昆翰以上述方式發展組織招攬下線,並從新醫公司獲取 業績獎金共245萬8238元,張靜婷則於該段時間獲利估算約7 萬5,000元。
二、案經陳奕帆、沈芸芸、周志儒、張立穎、黃珮綺、陳怡雯、 楊婷茹、石詠文、蘇郁涵、連丁瑩、蔡穎彥、徐乾泰、黎佳 蕙、蘇靚勉、劉嘉琪、劉昱妏、鄭麗華、蘇育吟、吳俊甫、
陳品佑、陳鈺婷、羅翊華、張皓鋒、林睿瀚、白哲綸、謝易 倫、李彩鳳、雷子緹、吳幸修、羅名權、蘇郁婷、謝泓旻、 黃螢頤、吳錫安、蔡育珊、董雅雯、張浚瑀、洪志宇、郭胤 慶、陳宛君、陳譽友、黃素珍告發,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一分局、中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第一 分局、第三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 局新湖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宜蘭縣調查站報 告、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判決下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當事人及辯護人均 表示對證據能力無意見,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 能力部分有所異議(見甲1卷第126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 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㈡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查無顯不可信或不得作為證據之 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 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亦應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昆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甲1卷第282頁;甲3卷第43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民 錤、張靜婷偵查中之證述(見A2卷第127至132、397至399頁 )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投資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之 證據在卷可佐,已足資擔保被告鍾昆翰前述自白之真實性, 核與事實相合,可信為真實。
㈡訊據被告張靜婷矢口否認有為上揭犯行,辯稱:我本業是公 司營養師,做營養相關業務,包含產品開發、行政工作,老 闆叫我去做什麼行政工作我就去做,我每個月領月薪,對這 件事情沒有實質上參與云云(見甲1卷第124頁);被告張靜 婷之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各行 為應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如刑事政策上認為有刑事處罰之必 要,應循立法途徑修法明定以杜爭議。所謂證券投資顧問, 指直接或間接之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 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 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因此所謂的證券投資顧問的構 成要件行為是指取得報酬及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⒉被
告張靜婷是台北醫學大學營養系畢業,有國家考試專業營養 師的資格,在新醫公司負責提供客戶跟業務員的營養資訊及 從事行政工作,並不知悉新醫公司有違反金融法規,她只是 領固定薪資,不具金融專業,新醫公司除了已經是合法設立 的公司外,也經過行政院公平會的核備,因此被告張靜婷並 沒有以自己犯罪意識從事相關行為云云。經查: ⒈被告鍾昆翰以選股之投資顧問方案招攬新醫公司之會員一節 ,業據其自承:我110年4月間透過朋友介紹加入新醫公司, 成為直銷商,該公司是販售保健食品,要入會才能成為直銷 商,要繳交500元的入會費及產品5萬元,之後可透過推廣新 成員購買牛樟芝,賺取直銷獎金,我認為新醫生技公司的產 品不錯,因此就想發展直銷組織,我與新醫公司負責人張民 錤討論,利用我的財經專業,來發展直銷組織,我提出的方 式,就是向不特定人表示加入專案除繳交會費500元及產品5 萬元費用外,我另外會再提供股票資訊給他們參考,我在我 Google的表單,寫上加入我的投顧方案我會送牛樟芝,以此 方式,共吸引500人加入成為我的直銷下線,他們也確實在 加入我的直銷下線後,我有提供在特定時間要購買特定股票 的訊息供他們參考。我有以暱稱「選股隊長Michael」在社 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群組,招收不特定人投資人加入 名為「選股隊長」、「選股科學家」等加入群組,推廣新醫 公司保健食品並加入公司成為會員,也有使用LINE視訊群組 會議方式舉行線上說明會,我會分享我在何時買進特定股票 價格多少,也會告知該股票的停損點及部位大小等語(見A1 4卷第10至12頁;A12卷第28至32頁)。復據下列證人證述如 下:
⑴證人即同案被告張民錤於偵查中證稱:我開設新醫公司經營 直銷事業,鍾昆翰於110年4月間加入新醫公司成為直銷商。 他為了發展組織招攬下線,就以他的投資專長為號召,宣稱 只要加入他的組織成為他的下線,他還會額外送台股的投資 服務,即在加入他的組織1年内,他會提供買賣台股的投資 建議;這件事他有先跟我商量,我覺得可以,所以他就用這 方式招攬會員;我們公司方面,針對鍾昆翰招攬進來的會員 ,也會再電話跟他們告知,公司有提供這樣的服務。平日鍾 昆翰招收會員的方式係以說明會及股市教學方式招收會員, 鍾昆翰透過社群軟體及LINE群組從事線上說明會及教學,藉 以招攬會員,本公司主要從事保健食品的直銷作業,透過鍾 昆翰招攬下線,鍾昆翰以結合免費贈送股票投資建議的方式 ,替本公司招攬直銷下線,讓他可以取得直銷業績,也讓本 公司互蒙其利。在鍾昆翰的下線總計約400人,我知道鍾昆
翰沒有證券或是股市分析投顧的相關證照等語(見A16卷第1 6至17頁;A2卷第129頁)。
⑵證人謝易倫於偵查中證稱:
我於110年5月在臉書看到「選股隊長」粉絲專業的廣告,標 榜會在每日9時至1時30分會帶客戶操盤股票,之後我就私訊 「選股隊長」粉絲專業並加LINE詢問,「選股隊長」在開視 訊會議時,說明花5萬元,會有以下服務内容:每周2次7-10 支強勢股票推薦、即時1對1投資諮詢顧問服務、每月1-2次 選股隊長現場見面會、每月1-2次直播交流投資細節、加贈 璋芝極品菁萃液。於是我刷卡5萬500元加入,後來「選股隊 長」雖然有給我們選股資訊,但是「選股隊長」的討論群組 發現「選股隊長」是沒有執照的投顧,我就決定退款等語( 見A1卷第21至22頁)。
⑶證人陳奕帆於偵查中證稱:
我於110年6月21日下午14時25分,在臉書粉絲專頁看到一個 名為選股隊長的專頁,我就私訊該專頁,想了解如何加入會 員,對方就要我先加入他的LINE,接著要我參加他的說明會 ,之後填寫表單刷卡付款加入會員,會員所得到的内容,主 要是告訴我們他的投資績效、操作過程,並提供我們投資標 的及買賣點位等語(見A2卷第7至8頁)。
⑷證人張皓鋒於偵查中證稱:
我於110年6月12日前經由LINE群組選股隊長認識無牌照基金 經理人鍾昆翰,我有留電話給他,他就打電話給我要參加線 上投資說明會,我覺得不錯就加入,我是用5萬500元先加入 會員◦但8月底他在群組被踢爆是無牌分析師,他是抄襲別的 有牌分析師的資訊,我覺得想要退方案。當初加入有說要送 牛樟芝,原本新醫公司稱可以退費,突然間就不能退費了, 我覺得不合理等語(見A7卷第19至21頁)。 ⑸證人林睿瀚於偵查中證稱:
我於110年6月11日前經由LINE群組選股隊長認識無牌照基金 經理人鍾昆翰,我6月14號加入鍾昆翰的會員。加入之後他 報的牌是抄襲其他投顧,致我損失嚴重等語(見A8卷第11至 13頁)。
⑹證人白哲綸於偵查中證稱:
鍾昆翰在110年7月22日晚上8點多,透過線上說明會之方式 ,向我說明選股隊長方案,於說明會中,鍾昆翰數度聲稱自 己為專業基金操盤手,服務於基金團隊,並替許多法人公司 大客戶操盤,透過上述方式,展現其在股票之專業,事實上 他是抄襲其他分析師的分析訊息;鍾昆翰在招生影片中有說 明,他是與新醫公司合作,透過我們向新醫公司買產品之方
式,附帶贈與股票分析之訊息,鍾昆翰與新醫公司也有拍一 支關於股票的影片,地點在新醫公司,再者新醫公司的文件 欄上,也放有鍾昆翰的宣傳單(見A11卷第45至47頁)。 ⑺證人林羿君於偵查中證稱:
我先點選「選股隊長Michael」臉書粉絲專頁所提供的連結 ,填寫相關表單,提供我個人的聯絡方式,之後鍾昆翰就主 動以電話聯繫我,他向我表示會舉辦線上說明會,並跟我約 定參加的時間,我於110年6月18日晚間8點參加鍾昆翰所舉 辦的線上說明會,當天大約有16人同時在線上參加,他以投 影片說明加入投資顧問方案成為會員的費用,我記得費用很 高,但他口頭上說目前提供佛心價,即5萬元,而且可以分1 2期零利率繳款,但他是與新醫公司合作,才能提供這樣的 優惠方案,另外會寄送會員營養品,鍾昆翰每天會以LINE一 對一傳訊給會員,在盤前、盤中及盤後會提供臺股大盤股勢 分析,另外於盤中時,他會再提供所推薦個股的買賣價位區 間等訊息,供投資人做參考等語(見A12卷第193至195頁) 。
⑻證人郭胤慶於偵查中證稱:
鍾昆翰是以暱稱「選股隊長Michael」在社群軟體臉書或通 訊軟體LINE隨意加不特定人為好友,邀請加入他的群組,他 先在内群組内公布他操作股票的成績,在過程中詢問大家有 無意願參加他所舉辦的說明會,我於110年7月10日晚間參加 說明會,他在會中公布他近期所操作的每檔股票及獲利或虧 損情形,並以視訊方式舉辦線上說明會,結束後他便向大家 說明加入會費目前僅收費5萬元,另收取500元為加入新醫生 技公司的會費,鍾昆翰以一對一方式透過LINE傳訊給會員個 人,訊息内容是推薦臺股個股的買賣價位,另外在盤中及盤 後會提供臺股大盤走勢分析,另外新醫公司有提供牛樟芝液 做為加入會員的贈品等語(見A12卷第204至206頁)。 ⑼證人游依偌於偵查中證稱:
我於110年7月左右在臉書粉絲團看到「選股隊長Michael」 的臉書,「選股隊長Michael」臉書裡會分析今日盤勢狀況 、產業趨勢及好的投資方向。我也有加入「選股隊長」LINE 群組,「選股隊長」LINE群組會分析目前強勢類股的走勢, 群組裡的人也會分享他們的投資心得。我當初是以1年5萬元 加入等語(見A12卷第210至211頁)。 ⑽證人張浚瑀於偵查中證稱:
我是在110年12月間得知臉書粉絲專頁「選股隊長」,該專 頁會不定時上傳股票資訊,包含熱門標的、盤前盤後解析、 國際金融局勢介紹,該專頁也留有超連結,點選後就會出「
選股隊長」的MESSENGER的對話視窗,該視窗會再傳一個「 選股隊長新方案加入調查」的表單連結給我,我填妥資料後 ,就會有自稱「選股隊長Michael」的人聯繫我,並要我加 入他的LINE帳號,之後「選股隊長Michael」會拉一個小的L INE群組舉辦線上說明會,「選股隊長Michael」並會透過LI NE視訊告訴投資者他的投資標的及投報率,聽完之後,「選 股隊長Michael」會再提供一個「選股科學家選股隊長新方 案加入申請資料」表單連結,要我們填選是否同意加入該方 案,並提供繳費方式給投資人,我當時是用刷卡方式支付等 語(見A12卷第217至219頁)。
⑾證人陳珮瑜於偵查中證稱:
我約於110年7月間藉由投資LINE群組中知道一位投資老師, 暱稱為「選股隊長」,常分享投資訊息,「選股隊長」把有 興趣的投資人再加入另一個群組,群組内約20餘人,在群組 内「選股隊長」曾以視訊方式召開線上投資說明會,並在會 中宣傳經由老師的選股可以讓入會的會員獲利,但每年需繳 交5萬元的會費,但「選股隊長」表示因為他本人不方便直 接收錢,需要藉由新醫公司收錢,所以我們需要繳交額外50 0元的新醫生技公司入會費,才能加入「選股隊長」新成立 的投資方案,所以我才於7月20日匯款5萬500元至新醫公司 中信銀行帳戶。「選股隊長Michael」於說明會中提出他過 去的投資績效、方案入會的索取費用及匯款資訊,等於是我 們以5萬500元購買牛樟芝精華液,贈送免費的選股訊息,但 會員們都不是為了購買牛樟芝而來,主要是為了取得「選股 隊長Michael」的第一手投資訊息,所以我認為這筆5萬500 元幾乎是用於購買選股訊息的費用。另外新醫生技公司約於 110年8月間有寄來牛樟芝精華液20罐,此外沒有其他的服務 或產品等語(見A12卷第254至257頁)。 ⑿證人周志儒於偵查中證稱:
「選股科學家」投資方案就像是一般投顧業者的方案,會員 在繳交一定會費之後,就會有投顧老師親自帶進帶出,投資 者要投資股票是要使用自己的資金,以「選股科學家」為例 ,鍾昆翰一年收取5萬500元,會員在繳交會費之後,鍾昆翰 會用私訊方式,告知會員特定股票買進賣出的時間點及價位 。鍾昆翰的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選股隊長Michael」,鍾 昆翰會使用LINE線上會議功能舉辦線上說明會,該線上說明 會主要是在介紹投資服務及鍾昆翰過去的個人投資績效等語 (見A12卷第246至249頁)。
⒀證人游雅鈞於偵查中證稱:
我因為想要投資股票,在網路社群搜尋後,想要參加通訊軟
體LINE的股票投資群組「選股科學家-選股隊長新方案」, 該群組要我們繳交5萬元的年會費及500元會員手續費,共計 5萬500元,要求我匯款至新醫公司中信銀行帳戶,我就使用 網路銀行將款項匯入,才會進入選股隊長新方案的投資群組 内。我進入投資LINE群組後,群組是由暱稱「選股隊長Mich ael」的人管理,鍾昆翰告訴我們,他是與新醫公司合作, 因此我們加入群組會員時,費用是匯款至新醫公司中信銀行 帳戶,另外繳費後還有贈送我們兩盒新醫公司的牛樟芝飲產 品。每日股市開盤前後鍾昆翰都發布大盤走勢、個股買賣操 作及停損停利的價位給參加會員等語(見A12卷第262至263 頁)。
⒁證人鍾親福於偵查中證稱:
鍾昆翰透過LINE向我的配偶蔡淨茜表示,在110年5月21日, 會在設址臺北市松江路的新醫公司會場說明投顧方案。我與 蔡淨茜就是在新醫公司聽了說明會以後,當天就決定支付會 員費5萬500元,加入新醫公司成為鍾昆翰的下線會員,投顧 方案服務期間是一年。鍾昆翰向我們說明投顧方案,他表示 他沒有合法投顧證照,他採取與新醫公司合作方式,只要付 費5萬500元就可以加入新醫公司,成為直銷商,表面上我們 是付費5萬500元買牛樟芝成為會員,但實際上是付費5萬500 元向鍾昆翰購買投顧服務,後來張民錤也出面幫腔,表示一 般投顧老師的行情,3個月就要10萬元,絕不止一年5萬元, 鍾昆翰知道大家都有操作股票虧損紀錄,他很願意幫助大家 獲利,實在很佛心,至於加入新醫公司,成為直銷商,等於 是購買投顧方案送牛樟芝,不是成為直銷商,不要有經營的 壓力,所以我們就在會後決定付費加入會員等語(見A14卷 第22至25頁)。
⒂證人雷子緹於偵查中證稱:
我在社群軟體臉書看見一個名為「選股隊長」的粉絲專業, 他會定期更新對股市的看法及股票的推薦清單,該粉絲專業 設有LINE群組,名為「選股隊長同學會」,裡面的成員都說 買「隊長Michael」推薦的股票都會漲停板,因此我就選擇 聽「隊長Michael」的線上說明會,他自稱私募基金操盤手 ,並稱自己有帶散戶,有指導股市買賣,並提供他的績效供 大家查看,我不疑由他,故使用刷卡分期付費方式總金額5 萬500元購買「隊長Michael」推薦的操盤方案。我加入會員 後有收到新醫公司寄送之產品「樟芝極品菁萃液10瓶」組合 兩盒,因為我一開始以為是隊長所說的贈品,我有喝掉兩瓶 ,但是後來發現不對勁,就將剩餘的樟芝極品菁萃液退貨給 新醫公司等語(見A15卷第24至29頁)。
⒃證人呂啟宇於偵查中證稱:
我是從臉書知道有鍾昆翰這個人,我從臉書粉絲專業加入「 選股隊長」的LINE群組内,該群組内會分享會員的投資心得 ,我有私訊「選股隊長」臉書帳號,說有意願加入會員,該 帳號就給我一個Google 的表單文件,讓我上網填寫個人資 料,表單填寫好後,鍾昆翰會打電話給會員,並將會員拉入 線上說明會的LINE群組内,之後鍾昆翰會以視訊方式,說明 加入「選股隊長」方案的好處,例如會報臺股股票買賣價位 ,個股分析及大盤趨勢等等,視訊後鍾昆翰會私下以LINE簡 訊方式說明繳交會費方式,繳交會費可以匯款到新醫生技公 司銀行帳號内,或者是可以直接給信用卡卡號刷卡繳交會費 ,會費是5萬元,另還要加500元的手續費。我支付會費後, 就有人拉我進「選股隊長Michael」LINE群組,該群組每日 會報臺股股票買賣價位,個股分析及大盤趨勢等等。鍾昆翰 跟我說,加入選股隊長方案後會送牛璋芝,但是我們會加入 「選股隊長」是為了獲取投資資訊及點位等語(見A14卷第5 0至51頁)。
⒄證人吳幸修於偵查中證稱:
我於110年6月初於臉書看到「選股隊長」粉絲專頁,所以就 私訊他,後來「選股隊長」打電話來叫我加入群組,之後就 開一個群組視訊說明他如何帶我們投資,並自稱他是全球性 私募資金操盤手,之後他就每天在群組上面報牌,後來他就 私訊我並傳給我一個連結,連結内容為大意為買投資課程送 高濃縮牛樟芝菁萃液,所以我填寫表單用信用卡付款,費用 5萬500元,後來聽到同群組的人說這位LINE名稱為選股隊長 Michael®是從其他群組複製資訊做些許修改再傳給大家,我 聽到後覺得不妥,決定取消投資課程,「選股隊長Michael® 」叫我將產品完整退貨給新醫公司等語(見A16卷第22至23 頁)。
⒅證人蘇郁婷於偵查中證稱:
我於110年4月底,使用手機搜尋投資訊息,隨後加入群組, 陸陸續續有看群組内對話覺得沒有異狀,且於110年7月初詢 問對方我怎麼投資,因為金流的關係,所以要先把投資金額 匯至新醫公司,之後給我一個Google表單,讓我先填寫資料 ,我於110年7月5日使用手機刷卡5萬500元,不久後新醫公 司寄給我2盒牛樟芝,之後由老師帶進帶出投資股票,且每 支股票都虧損情況一直持續,群組内的其他成員剛好投資萬 寶投顧公司的方案,發現他的投資方案相同,於110年8月21 日另外成立一個群組自救會,要求對方退費等語(見A17卷 第25至28頁)。
⒆證人黃祥益於偵查中證稱:
我於110年7月使用手機上網於通訊軟體LINE社群看到選股隊 長投資股票群組,並於110年7月23日決定加入該投資群組提 供的投資方案。隨後LINE名稱「隊長MICHAEL」之人加了我 的LINE,另外開一個群組,並進行視訊解說關於此投資方案 的内容,解說完請我填寫Google表單,我填寫基本資料及我 的信用卡卡號等資訊上傳;惟事後我收到新醫公司的簡訊内 容稱我已成為該直銷公司的會員,才發現已加入新醫公司會 員等語(見A19卷第9至10頁)。
⒇證人沈芸芸於偵查中證稱:
我是因為在臉書上看到選股隊長的廣告,鍾昆翰是選股隊長 的主持人,而張民錤是選股隊長有配合的新醫公司負責人。 鍾昆翰也會在LINE群組内用影片講解方式招開線上說明會, 「選股隊長」以臉書要我填寫一個Google的表單,加入選股 隊長的會員,要支付5萬500元,所以我就在110年6月22日晚 上刷卡購買選股隊長投資推薦服務,之後有依照該投資推薦 來下單,而鍾昆翰就會在LINE私訊我們說他下單購買哪張股 票,哪張股票他選擇要出場了,依照他的投資推薦操作後, 我個人就虧了約20萬左右,而群組内有其他人也因依照投資 推薦虧損,之後約8月初開始有人在選股隊長的群組内表示 鍾昆翰的投資訊息是抄襲其他知名投資分析師,之後才有人 發現鍾昆翰根本沒有投顧分析師證照,便開始要求退費,而 鍾昆翰一直表示會交由配合的新醫公司來處理等語(見B1卷 第88至89頁)。
證人劉昱妏、謝泓旻、黃嫈頤、吳錫安、蔡育珊、董雅雯、 徐乾泰、張浚瑀、洪志宇、陳宛君、陳譽友、黃素珍等人於 偵查中證稱略以:
我於110年在臉書看到關於股票投資的貼文,並私訊臉書社 群「選股隊長」,稱我要加入對方的通訊軟體LINE帳號,引 導我加入另一個社群說明會,說明會結束後我向LINE暱稱「 隊長Michael」之人表示有意參加「選股隊長投資服務一年 」,「隊長Michael」有提供Google表單連結,填寫參加後 ,就有新醫公司表示完成刷卡付費等語(見併A1卷第97至99 、127至129、151至153、189至190、221至223、259至262、 275、293至294、301至304、329至330頁)。證人吳錫安另 證稱:110年7月7日收到新醫公司寄送稱為贈品之包裹,於7 月5日至8月21日期間「隊長Michael」都有持續提供股票資 訊等語(見併A1卷第167至169頁)。證人董雅雯證稱:一開 始因為工作忙所以無法一直關注股票投資標的,在臉書社群 軟體找到「選股隊長」,稱繳會員費就能夠幫忙篩選投資的
股票並帶進帶出,因為後來發現「選股隊長」沒有分析師執 照所以申請退費等語(見併A1卷第201至203頁)。 是綜上各投資人之證詞,經核與被告鍾昆翰及同案被告張民 錤證述之內容相符,復有被告鍾昆翰與投資人之LINE對話紀 錄、「選股隊長Michael」於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之帳號基 本資料、照片及直播畫面擷圖資料等在卷可佐(見A1卷第29 至51頁;A8卷第21頁;A12卷第225至231頁;A14卷第33至47 、69至59頁;A19卷第109頁;併A1卷第179至183、307至311 、341至343、391至411頁),參以被告鍾昆翰線上說明會螢 幕畫面截圖所稱「服務內容:1.每週固定2次7-10支強勢股 票推薦……服務方案:【VIP】12個月投資服務,限時特價5萬 ,限時超值加贈樟芝極品菁萃液*2」「選股隊長 最強系統 程式化選股 操盤邏輯 輕鬆提升投資勝率 隊長都幫你挑好 股票了」(見A14卷第91至101頁)及被告鍾昆翰所製作之Go ogle表單所載「【選股科學家】選股隊長新方案 加入申請 資料……新方案,就是隊長會直接給你投資建議 ○這就是我要 的!我不想再自己花大量時間研究。○我喜歡自己花大量時 間學習、研究股票,即使賠錢我也覺得沒關係當交學費……同 意申請加入【選股科學家】5萬元/12個月方案……最後,因為 隊長的方案有贈送產品(高濃度牛樟芝菁萃液),請填寫你 希望寄送到的『收件人姓名』、『電話』、『地址』」等情(見A1 2卷第53至57頁),堪認被告鍾昆翰確有以臉書招攬投資人 加入其投資方案,並在表單中直接暗示自己所提供的投資建 議可以讓會員不再需要花費時間研究股票,即可以獲得投資 建議。復以於新醫公司招開說明會,或是線上說明會的方式 ,推廣「加入投資方案贈送新醫公司牛樟芝精萃液」之方案 ,待投資人以刷卡等方式支付會員費共計5萬500元之後,被 告鍾昆翰即以LINE暱稱「選股隊長Michael®」、「選股隊長 」、「隊長Michael®」等LINE帳號,不定期傳送有價證券分 析意見及買賣價位操作建議等訊息予付費加入會員之人。 ⒉卷附之被告鍾昆翰提供給投資人之訊息內容,包括「隊長買 進 8150南茂 買進56-58 建立5%基本持股 停損點設定50元 跌破直接出場」、「隊長買進 3003健和興 市價買進 超過9 4不追 建立5%基本持股 停損點設定84元 跌破直接出場」、 「隊長買進 6457紘康 買進182-185 超過186不追 資金部位 6-8% 停損168元 跌破出場」等情(見A13卷第243至247頁) ,均係股市價值分析及買賣個股價位推介建議等股市投資資 訊。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規定:「未經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 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又同法第4條第1項、第2項復規定:「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 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 、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 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本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為業之機構 」。是以,如有招收會員,收取報酬,經常性提供證券投資 顧問服務,即構成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質言之,只要因 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等」服務,而獲取 對價之報酬,即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圍。本案 各投資人均稱繳交5萬500元之費用,係為獲得被告鍾昆翰提 供之股市投資資訊,再佐以前開被告鍾昆翰之招攬方式,以 及同案被告張民錤復以「我們這樣做已經比投顧還要領先, 投顧收很貴,3個月就要10萬」、「其實隊長三跟六,禮拜 三及禮拜天報股票已經很好,他又加盤中,盤中是因為我們 覺得,既然要帶就帶整套,不要半套,……我們沒有要妳做直 銷,我只是用這個制度來跟妳收費……妳還是買選股服務,只 是這個組織是送妳的,那妳可以經營可以不經營……都沒有差 」等語幫腔(見A4卷第41至42頁)。足認 本案招攬、提供選股資訊等,均屬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 範疇無訛。
⒊被告張靜婷雖否認有與被告鍾昆翰及同案被告張民錤共同為 本案犯行,惟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 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 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 ,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 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 ,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復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 3110號、73年度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 決意旨參照)。亦即共同正犯,在共同意思範圍內,組成一 共犯團體,倘具有相互利用其行為之共同意思所為,團體中 任何一人之行為,均為共犯團體之行為,他共犯均須負共同 責任,初無分別何一行為係何一共犯所實行之必要。經查, 證人即被告鍾昆翰於偵查中證稱:我是新醫公司的直銷商, 我有向新醫公司提出申請業務手機來推廣業務,他們公司就 給我這支門號,我是向新醫公司的行政小姐申請的,她英文 名字叫IBEE(按:即被告張靜婷),約30歲,我有跟新醫公 司簽行銷商合約,我自己手邊有契約,我有將我的計畫陳報 給新醫公司。是用會議方式陳報,會議中有老闆張民錤、張 靜婷,就只有我們3人。我的方案一樣加入會員是5萬500元
,但我可以提供我的股市分析資訊當作是贈品,吸引會員加 入。IBEE是行政主管,她同時也是公司的營養師,但詳細職 稱我忘記,新醫生技公司的行政人員中,IBEE職位最高,我 跟他們開會好多次,每次開會只有固定我們3人而已,會議 中有討論決議。剛開始張民錤和IBEE有參加幾場我的說明會 ,但後來他們暸解我說明會内容就沒有參加了。除他們2人 外,沒有其他新醫生技公司的人來參加我的說明會等語(見 A2卷第90至96頁),是被告鍾昆翰於偵查中明確證稱被告張 靜婷為新醫公司行政主管,本案的方案都是經過其與新醫公 司負責人即同案被告張民錤、被告張靜婷一起開會決議,被 告張靜婷是行政人員中職位最高之人,亦有參與前幾場的說 明會等語。再參諸被告鍾昆翰前開Google表單內容即已明白 揭露被告鍾昆翰是以提供選股投資方案方式吸引投資大眾, 且同案被告張民錤亦證稱推出搭配投顧方案前,被告張靜婷 有一起開會等語(見A2卷第131頁),堪認被告張靜婷確實 有共同謀議,並與被告鍾昆翰、同案被告張民錤相互利用彼 此行為,被告張靜婷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
⒋證人即被告鍾昆翰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靜婷沒有完整參 加說明會,只參加前面幾場,開線上說明會時,張靜婷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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