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曉雲
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李傳侯律師
柏有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
字第16589號、106年度偵字第24758號、第24759號、107年度偵
字第4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曉雲共同犯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後段之共同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年。又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事 實
壹、吳曉雲(護照英文姓名為Wu ,OOOOO OOO,英文別名JOOOOO Wu,縮寫為JWU)時任瑞士EFG Bank AG(中文名稱為盈豐銀 行,下稱EFG銀行)香港分行擔任客戶關係經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Officer,CRO),於民國95年間,因就讀國立 ○○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學程全球台商班而結識鄧文聰(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107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0 8年度台上字第4353號駁回上訴確定,下稱另案;就犯罪所 得沒收部分經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鄧文聰 自民國96年2月13日擔任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85 年12月30日起為公開發行公司,103年8月29日始經免予公開 發行,下稱幸福人壽)之副董事長,因貪圖該公司資產,竟 計畫將幸福人壽資產挪為己用,先指示不知情時任幸福人壽 投資體系副總經理邱顯誠,應將幸福人壽國外資產委託EFG 銀行代操,邱顯誠遂依指示先於96年3月12日幸福人壽第6屆 第2次董事會當日,在有關開立國外交易帳戶之董事會提案 中,臨時增列EFG銀行開戶為提案內容,並獲董事會決議通 過;吳曉雲則為推展EFG銀行業務,經鄧文聰引薦,於96年3 月28日與EFG銀行投資團隊一同前往幸福人壽進行簡報後, 資金管理部主管劉克銑即承邱顯誠所傳達鄧文聰之開戶指示 ,要求資金管理部員工陳嬿婷於同年4月2日簽請於EFG銀行 開立外幣交易帳戶。
貳、吳曉雲於96年4月初,自鄧文聰處得知鄧文聰及時任幸福人
壽董事長黃正一(於97年1月30日辭任董事長,同經另案判 決確定;其所涉背信、洗錢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期間,係 至其辭任董事長之時為止,亦即僅有下述「一」、「二」之 部分)欲利用幸福人壽將國外資產委託EFG銀行代操之安排 ,將代操資產設計為基金架構,並請吳曉雲洽詢EFG銀行得 否由其等私人之投資公司擔任代操資產之實際基金經理人, 以便其等得以實際控制代操資產之投資;吳曉雲明知鄧文聰 、黃正一前揭「由私人投資公司擔任代操資產實際基金經理 人」之計謀,即係將幸福人壽之資產挪為鄧文聰、黃正一所 私用,已明顯違背了鄧文聰、黃正一對於幸福人壽所負之忠 實義務,但為求謀取業務績效,預期獲取高額之獎金,復明 知EFG銀行並未在我國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 義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竟基於以未經登記之EFG銀行名義 而經營業務之犯意,並基於與鄧文聰、黃正一共同意圖不法 利益、損害幸福人壽公司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行為之 接續背信,及掩飾隱匿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接續洗錢之犯意 聯絡,而為下列違反公司法及共同背信、洗錢之行為:一、吳曉雲與鄧文聰、黃正一共同背信部分:
㈠、吳曉雲於96年5至6月間,答覆鄧文聰、黃正一,EFG銀行不同 意其等以私人投資公司作為代操資產實際基金經理人之計畫 後,遂與鄧文聰、黃正一思謀以其他方式達到挪用幸福人壽 鉅額資產之目的,而由吳曉雲轉知EFG銀行有關鄧文聰、黃 正一欲以幸福人壽名義,委託EFG銀行代操國外投資,並將 代操資產質押予EFG銀行,以及其等欲以私人投資公司名義 在EFG銀行開立匿名性質之代理人帳戶(Nominee Account) ,以擔任代操資產質押借款之借款人之意。黃正一復為使幸 福人壽與EFG銀行建立初步往來關係,而為日後委託代操之 基礎,即於96年5月8日核准前開陳嬿婷簽請於EFG銀行開立 外幣交易帳戶之簽呈。吳曉雲則為滿足鄧文聰、黃正一以私 人投資公司名義於EFG銀行匿名開戶之需求,乃於96年5月15 日,配合將委託購買私人投資公司及擔任公司之最終受益人 (Beneficial Owner)之相關文件交付鄧文聰、黃正一簽署 ,另接洽設於新加坡之Heritage Fiduciary Services Pte Ltd.(下稱Heritage公司),由Heritage公司協助鄧文聰、 黃正一購得設於英屬維京群島(BVI)之Surewin Worldwide Limited(下稱Surewin公司)及High Grounds Assets Int ernational Ltd.(下稱High Grounds公司)2家紙上公司, 並由Heritage公司安排該公司關係企業Greenland Limited (下稱Greenland公司)、Ecoasia Limited(下稱Ecoasia 公司)分別擔任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司之唯一董
事,復安排Heritage公司關係企業Tanaldi Limited(下稱T analdi公司)、Anliker Limited(下稱Anliker公司)分別 擔任Surewin公司及High Grounds公司所分別發行各2股股份 之唯一股東。鄧文聰、黃正一則於同年5月18日起,登記為T analdi所持有Surewin公司股份、Anliker公司所持有High G rounds公司股份之最終受益人。就Surewin、High Grounds 公司運作模式則略為:鄧文聰、黃正一先對EFG銀行下達對S urewin公司或High Grounds公司之交易指示並簽署相關文件 後,EFG銀行復將前開指示轉達Heritage公司,再由Heritag e公司安排各該公司之名義股東及名義董事簽署相關文件, 並將對Surewin公司或High Grounds公司指示傳回EFG銀行, 再以Surewin公司或High Grounds公司名義完成交易。亦即 ,鄧文聰、黃正一透過上開名義股東及名義董事,以匿名方 式指示、控制Surewin及High Grounds公司之運作。㈡、同一期間,為遂行鄧文聰、黃正一將幸福人壽代操資產設質 借款之目的,先由鄧文聰、黃正一於96年5月16日,在幸福 人壽就EFG銀行香港分行之開戶文件(帳號:352163號)中 ,共同簽名出具載有授權幸福人壽總經理陳文燕及副總經理 卜運喜簽署該份開戶文件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並附於開戶文 件內,復由黃正一於同日核准資金管理部為執行上揭鄧文聰 指示委外代操方針,陳秀芳所簽請提撥5,000萬美元委託EFG 銀行代操國外股權投資之簽呈。而陳文燕及卜運喜,亦於同 日代表幸福人壽簽署前揭開戶文件,吳曉雲受理上開各文件 後,即交回EFG銀行辦理後續開戶流程。其後,Heritage公 司為完成上述鄧文聰、黃正一於EFG銀行以私人投資公司匿 名開戶之需求,遂由High Grounds公司、Surewin公司陸續 於同年5月23日、5月30日,分別以各該公司之名義,簽署EF G銀行新加坡分行之開戶文件(Surewin公司帳號為362164號 、High Grounds公司帳號為362165號),並於開戶文件中最 終受益人聲明文件中填載鄧文聰、黃正一為前開帳戶內資產 之最終受益人,再由吳曉雲受理後交回EFG銀行辦理後續開 戶流程。吳曉雲、鄧文聰、黃正一均明知依保險法第143條 規定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以其財產提供為債務之 擔保,吳曉雲亦明知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司之最 終受益人即為鄧文聰、黃正一,則其與鄧文聰、黃正一間謀 議所提「由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司中任一公司作 為代操資產質押借款人」之計畫,明顯係為鄧文聰、黃正一 之個人私利所為,仍基於共同背信之犯意聯絡配合為上述開 戶以及向EFG銀行提出申請之流程。惟EFG銀行之授信部門審 核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司開戶文件時,發現該等
帳戶內資產之最終受益人並非提供代操資產設質之幸福人壽 ,遂否決吳曉雲、鄧文聰、黃正一原定由Surewin公司、Hig h Grounds公司中任一公司作為代操資產質押借款人之計畫 。
㈢、鄧文聰、黃正一並於96年6月7日安排前往香港,進行所謂兩 天一夜「外商銀行參訪考察」,趁同行之國外投資部經理李 文華不在場之際,與EFG銀行亞太區高階主管商討前揭以幸 福人壽代操資產設質借款等計畫。復於96年6月26日透過吳 曉雲向EFG銀行香港分行表示將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 公司之最終受益人由鄧文聰、黃正一變更為幸福人壽,以滿 足EFG銀行所提出欲以幸福人壽資產設質借款,僅得以幸福 人壽或其關係企業為借款人之要求,吳曉雲明知Surewin公 司、High Grounds公司係由鄧文聰、黃正一私下自行設立, 最終受益人均為鄧文聰、黃正一,並非幸福人壽之關係企業 ,卻仍配合提出變更最終受益人之申請,以達到鄧文聰、黃 正一私人投資公司得以幸福人壽之資產為擔保,而自EFG銀 行取得借款之目的;Heritage公司接獲EFG銀行通知變更最 終受益人之事項後,即依鄧文聰、黃正一出具之相關文件, 於96年6月26日將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司之最終受 益人變更為幸福人壽,再由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 司以各該公司名義,重新簽署帳戶開戶文件內之最終受益人 聲明文件,而改以幸福人壽作為Surewin公司、High Ground s公司上開362164號、362165號帳戶資產之最終受益人,然S 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司實際上仍係由鄧文聰、黃正 一所掌控,維持為其等謀取私利之私人投資公司本質,此情 為吳曉雲所明知,卻始終不曾讓除鄧文聰、黃正一以外其餘 幸福人壽主管或職員知悉,吳曉雲更曾於96年6月26日至幸 福人壽討論EFG銀行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修訂項目,但 對於上述鄧文聰、黃正一欲將代操資產質押借款一事,對於 幸福人壽其他承辦人員仍密而不宣。
㈣、吳曉雲為配合鄧文聰、黃正一儘速使Surewin公司向EFG銀行 取得借款之需求,不待幸福人壽與EFG銀行簽訂國外股權投 資代操合約,竟先完成將代操資產設計為基金架構及開戶事 宜,EFG銀行即就此代操資產規劃為公司型共同(Corporate Model)基金,亦即以公司組織持有代操資產,並由吳曉雲 配合安排名義上由幸福人壽擔任該公司唯一股東而持有全部 股份。EFG銀行並自該集團旗下公司選定CM Advisors Ltd. (下稱CMA公司)擔任代操資產投資顧問(Investment Advi ser),負責代操資產之投資組合,至代操資產行政事務, 則選定Custom House Administration & Corporate Servic
es Limited(下稱Custom公司)負責。其後,Custom公司即 依EFG銀行所傳達設立公司型基金之需求,購買於89年間即 已設於巴哈馬之紙上公司Colt Global Futures Fund Ltd. ,並於96年7月25日將其更名為Singfor Tactical Asset Al location Portfolio S.A.(下稱STAAP,其本身即為公司型 態)。STAAP以該公司名義於翌(26)日簽署EFG銀行新加坡 分行開戶文件(帳號為362167號)時,最終受益人聲明文件 (Declaration of Beneficial Owner's Identity)亦配合 記載幸福人壽為該帳戶之最終受益人,再由吳曉雲將該等文 件送回EFG銀行,以辦理後續開戶流程。
㈤、又吳曉雲雖明知保險公司不得以其財產提供為他人債務之擔 保,惟為應付EFG銀行確認上開投資架構適法性之要求,先 後委託建業法律事務所出具共3份法律意見書(96年7月31日 、8月9日、8月14日),並在聯繫該法律事務所之葉建廷律 師時,僅以抽象之法律問題「臺灣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投資得 將自己持有資產進行質押之基金」提問,刻意未敘明前開所 謂之境外基金(即STAAP)本身即為公司型態,且其內資產 百分之百由幸福人壽轉入,該基金唯一投資人即為幸福人壽 ,以獲取所欲取得之法律意見,使建業法律事務所在未知悉 前揭投資架構及相關前提事實之情況下,僅就當時「保險業 辦理國外投資範圍及內容準則」內容加以敘述,並強調保險 業辦理國外投資時,投資「共同基金」,係指投資「國外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Beneficiary Certificates o f Foreign Securities Investment Trust Funds),亦即 「契約型共同基金」(Contractual Mutual Funds),而「 投資每一國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金額,不得超過該 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 之十」等內容出具法律意見書,顯與前開投資架構及相關前 提事實完全不符。待取得法律意見書後,鄧文聰、黃正一嗣 於96年8月21日,共同代表幸福人壽與EFG銀行簽訂代操合約 及保管合約,於該代操合約中,雖有記載「Singfor Tactic al Asset Allocation Portfolio S.A.」之帳戶名稱,惟於 合約內容及簽訂之過程中,幸福人壽承辦人員均不知悉STAA P本身即為公司型基金;於96年8月22日、24日,鄧文聰、黃 正一復共同擅以幸福人壽之名義,透過吳曉雲先後出具設質 同意書予STAAP及EFG銀行,違背幸福人壽之利益,表示身為 STAAP基金唯一投資人之幸福人壽,已同意將STAAP於EFG銀 行新加坡分行362167號帳戶內之全部資產設質予EFG銀行, 以擔保自稱幸福人壽「關係企業」之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 之借款債務,鄧文聰、黃正一並於96年8月27日,透過吳曉
雲私下以幸福人壽之名義簽立「基金申購書」申購美金5,00 0萬元之STAAP基金,並約定由幸福人壽352163號帳戶交割扣 款,EFG銀行因而以基金交割為由,於同日自幸福人壽上開3 52163號帳戶分3筆共轉出美金5,000萬元至STAAP上開362167 號帳戶。
㈥、復經吳曉雲轉知上開設質借款之申請,尚須提供STAAP股東會 已作出同意設質決議之會議紀錄,鄧文聰、黃正一遂於96年 8月28日前往香港,於28日至30日之間,在香港地區四季酒 店,違背幸福人壽之利益,擅自以幸福人壽之名義,以受益 投資股東(Beneficiary Investor Shareholder)之身分, 在STAAP 96年9月3日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上簽名,再交予吳 曉雲助理梁慧儀(英文名字為Leung,Wai Yee,Edna),待ST AAP名義投資股東、管理股東均於會議紀錄上簽名,吳曉雲 透過梁慧儀取得前揭會議紀錄後,即交回EFG銀行辦理後續 作業。於96年9月3日,復由STAAP之董事出具「董事會會議 紀錄」、「同意設質文件」予EFG銀行,達成將幸福人壽資 產即STAAP帳戶內資產設質予EFG銀行,以擔保Surewin公司 對EFG銀行借款債務之目的,且吳曉雲、鄧文聰、黃正一均 明知Surewin公司並非幸福人壽之關係企業,仍基於共同背 信之犯意聯絡,由鄧文聰、黃正一於96年9月7日,以Surewi n公司之名義,簽署動用借款額度書(Loan Drawdown Lette r),向EFG銀行借得2,200萬美元之款項,而由鄧文聰、黃 正一共同取得此2,200萬美元之犯罪所得(詳見附件3.3、3. 3.1編號1所示),其後復由EFG銀行以自動轉撥新借款之方 式,對於Surewin公司未清償之借款債務,以將原借款金額 加計利息後,於Surewin公司帳上新核撥1筆新借款債務,並 同時沖銷原借款金額及利息之債務加以處理(詳附件3.3.1 編號2、3所示),致使幸福人壽之財產受有無故遭受質押負 擔之損害,而導致資產客觀價值之貶損。
二、吳曉雲與鄧文聰、黃正一共同洗錢部分:
吳曉雲明知鄧文聰、黃正一係為掩飾、隱匿渠等前開背信之 重大犯罪所得,以妨礙日後司法機關之偵查,竟與鄧文聰、 黃正一另共同基於掩飾、隱匿前開違反保險法特別背信之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犯意聯絡,由鄧文聰、黃正一以共同 簽署匯款指示書後,透過吳曉雲將EFG銀行於96年9月7日放 款至Surewin公司362164號帳戶之款項,轉匯美金2,200萬元 至High Grounds公司上開362165號帳戶(詳如附件3.3.2編 號1),並於同日自High Grounds公司帳戶匯出2,000萬5,00 0美元至鄧文聰擔任最終受益人之Top Vogue Global Limite d(下稱Top Vogue公司)於Barclays Bank PLC(下稱巴克
萊銀行)澤西分行之00000000號帳戶(詳如附件3.3.3編號1 )。嗣鄧文聰、黃正一朋分前揭Top Vogue公司巴克萊銀行 帳戶內美金2,000萬5,000元後,鄧文聰復輾轉透過Timely V ision Group Limited (下稱Timely Vision公司)之Stand ard Chartered Bank(HK)Ltd.(下稱香港渣打銀行)0000 0000000號帳戶,於96年9月12日各匯款美金999萬8,000元、 1,000萬元至黃正一UBS銀行香港分行帳戶、鄧文聰國泰世華 銀行香港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而匯至黃正一帳戶部分 ,於黃正一將幸福人壽股票出售予鄧文聰後之97年1月30日 匯款美金1,020萬300元至上述Top Vogue公司巴克萊銀行帳 戶,再輾轉透過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司、Top Vog ue公司帳戶,於97年2月19日,匯款美金1,000萬1,000元至 鄧文聰中國銀行香港分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上述 手法將犯罪所得匯洗,並且以「海外分行設質國內分行借款 方式製造資金斷點」之方式,掩飾該等重大犯罪所得(資金 流向詳如附件3.5.1)。
三、吳曉雲接續同上犯意,與鄧文聰共同背信及洗錢部分: ㈠、嗣因黃正一於96年底至97年1月間,有意退出幸福人壽之經營 ,辭任董事長,並與鄧文聰達成由其承接黃正一幸福人壽持 股之協議,有關Surewin公司、High Grounds公司相關事宜 及文件形式上即無庸由黃正一簽署或共同具名,吳曉雲遂與 鄧文聰承續上揭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洗錢犯行(圖示 如附件3.4):
1、由鄧文聰簽署匯款指示書,透過吳曉雲指示High Grounds公 司上開362165號帳戶,將來自Surewin公司之款項,於97年1 月9日匯出美金30萬元至鄧文聰以Oppenheimer & Co.Inc.之 客戶身分(帳號Z000000000號)在JP Morgan Chase Bank之 000000000號投資專戶(詳如附件3.3.3編號2)。 2、其後,鄧文聰透過吳曉雲指示Surewin公司上開362164號帳戶 於97年1月23日向EFG銀行取得美金300萬元借款(詳如附件3 .2編號2、附件3.3.1編號4)後,承前洗錢之犯意,自上開3 62164帳戶以同額美金匯出至Top Vogue公司前開巴克萊銀行 帳戶(詳如附件3.3.2編號2)。
3、鄧文聰於97年1月31日接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後,仍持續以簽署 動用借款額度書或由EFG銀行自動轉撥新借款等方式,於附 件3.2編號3、附件3.3.1編號9所示日期,由Surewin公司上 開362164號帳戶,向EFG銀行取得美金500萬元之借款,供作 己用;並承前洗錢犯意,透過吳曉雲指示High Grounds公司 上開362165號帳戶於97年3月4日,將來自Surewin公司上開3 62164號帳戶匯入之EFG銀行借款,匯出美金35萬元至其個人
以英文姓名Teng Wen Chung於中國銀行(香港)港灣道分行 (Harbour Road Branch)所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詳如附件3.3.3編號3);另透過吳曉雲指示Surewin公司 上開362164號帳戶於97年3月10日,將當日向EFG銀行取得之 美金500萬元借款,兌換為港幣3,893萬1,500元,再將同額 港幣匯至High Grounds公司上開362165號帳戶(詳如附件3. 3.2編號3),並指示High Grounds公司上開362165號帳戶於 同日匯出同額港幣至由鄧文聰擔任最終受益人之Timely Vis ion公司之香港渣打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詳如附件3.3.3 編號4)。
㈡、吳曉雲復承續同上背信犯意,與鄧文聰共同違背其對幸福人 壽所負忠實義務,並違背不得將保險業資產挪為私用及為他 人債務擔保之單一接續背信犯意,就幸福人壽委由EFG 銀行 「國外債券代操」部分為下列違背忠實義務、保險業經營之 行為:
1、鄧文聰於97年1月31日接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後,認有必要使Su rewin公司對EFG銀行借款額度再予提高,俾利其私人事業取 得更多之資金,欲以相同手法將幸福人壽其他資產設質予EF G銀行,吳曉雲即與鄧文聰承續同上犯意聯絡,經由吳曉雲 向EFG銀行香港分行表示,幸福人壽欲將既存之部分債券資 產,亦設計為基金架構,並委託EFG銀行代操,再將其質押 予EFG銀行,以擔保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之借款債務。鄧 文聰為儘速使Surewin公司得向EFG銀行取得更多之借款,不 待幸福人壽與EFG銀行完成委託代操國外債券投資合約之簽 訂,即透過吳曉雲向EFG銀行表示,欲先完成將債券代操資 產設立為共同基金及後續開戶相關事宜,並於同年2月19日 至同年月24日,與配偶張淑絹在吳曉雲之陪同下赴美拜訪多 家金融機構,並選定由Canaras Management Ltd.(下稱Cana ras公司)擔任幸福人壽國外債券投資代操之基金管理人(Man agement Compamy)。EFG銀行對此債券代操資產即規劃為契 約型(Contractual Model)共同基金,亦即就預定代操資 產設立單位信託(Unit Trust),幸福人壽為單位信託之唯 一所有人。其後,EFG銀行即承鄧文聰前開指示,將該公司 有關投資組合管理等代操權限再授權予Canaras公司擔任單 位信託之基金管理人,並選定Volaw Coporate Trustee Lim ited(下稱Volaw公司)擔任單位信託之受託人,負責單位 信託之行政事務。Volaw公司即依EFG銀行所傳達鄧文聰以幸 福人壽設立單位信託基金及將單位信託設質之需求,於97年 3月7日,在英屬澤西島設立SFIP-1 Unit Trust(下稱SFIP 信託基金),並於同日由Volaw公司基於SFIP信託基金受託
人之身分,先以Volaw Corporate Trustee Limited as Tru stee of SFIP-1 Unit Trust(下稱「Volaw受託SFIP信託基 金」)之名義,簽署在EFG銀行新加坡分行開戶(帳號為362 176號)之開戶文件,且於開戶文件中之最終受益人聲明文 件記載幸福人壽為「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上開362176 號帳戶內資產之最終受益人。復於同日與EFG銀行簽訂設質 合約,將該信託基金362176號帳戶內之資產設質予EFG銀行 ,以擔保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之借款債務。經吳曉雲受理 後,即送回EFG銀行辦理後續開戶流程。
2、鄧文聰為承認前揭「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設質合約之法 律效力,另於97年3月間,利用其董事長之身分,違背幸福 人壽之利益,擅以幸福人壽之名義出具同意設質聲明予「Vo 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及EFG銀行,表示身為SFIP信託基金 唯一單位信託所有人之幸福人壽已同意將SFIP信託基金於EF G銀行新加坡分行362176號帳戶內之全部資產,設質予EFG銀 行,以擔保幸福人壽之「關係企業」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 之借款債務,即再由吳曉雲轉交EFG銀行作為後續將幸福人 壽國外債券投資代操資產質押借款之辦理依據。鄧文聰以出 具前揭設質同意書之方式,達成將幸福人壽資產即SFIP信託 基金帳戶內資產設質予EFG銀行,以擔保Surewin公司對EFG 銀行借款債務之目的,違背其職務及幸福人壽保險業之經營 ,而遂行其私人利益,致使幸福人壽後續移入之資產均受有 無故遭受質押負擔之損害,而導致資產客觀價值之貶損。3、於97年3月7日,鄧文聰在幸福人壽內部核准資金管理部為執 行鄧文聰上揭債券投資委託EFG銀行代操之指示,由廖家興 簽請將國外債券保管機構變更為EFG銀行之簽呈後,幸福人 壽原保存於其他各銀行之債券資產,陸續集中移轉至幸福人 壽上開352163號帳戶內暫為保管。其後鄧文聰先於97年4月5 日,核准由廖家興簽請委託EFG銀行代操幸福人壽國外債券 投資之簽呈;於97年4月7日,即由鄧文聰代表幸福人壽與EF G銀行,簽訂債券代操合約,約定該代操合約期限為3年,並 將SFIP信託基金保管於EFG銀行帳戶(即上開362176號帳戶 )內之資產約定為代操資產,再於同日簽署交易指示書,將 先前暫保管於該公司上開352163號帳戶之債券資產,經EFG 銀行挑選其中市值高達美金1億5,597萬5,916元債券(97年4 月9日市值)之部分,移轉至「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上 開362176號帳戶,至於其餘保管於幸福人壽352163號帳戶之 債券資產,則於同年4月7日、10日陸續移轉至瑞士Pictet&C ie銀行(中文名稱為百達銀行;此部分均詳如附件3.3.1) 。其後,因「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362176號帳戶已有
鉅額資產質押擔保Surewin公司債務,致鄧文聰得以Surewin 公司名義向EFG銀行取得更高之借款額度,而持續以簽署動 用借款額度書或由EFG銀行自動轉撥新借款等方式,於如附 件3.2編號4至21所示日期,由Surewin公司上開362164號帳 戶,向EFG銀行取得如附件3.2編號4至21所示金額之借款, 予以用益牟利。
4、鄧文聰於其請假董事長職務期間之99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4 日間某日,指示代理董事長卜運喜於99年10月4日核准國外 股票投資部陳秀芳簽請國外股權投資代操合約續約之簽呈; 復於100年4月1日及同年9月9日至13日間某日,分別核准資 金管理部廖家興及國外股票投資部陳秀芳各別就國外債券投 資代操、國外股權投資代操事宜簽請續約之簽呈。鄧文聰於 100年底,因考量EFG銀行代操STAAP之績效不彰,有意對此 代操合約不再續約,然不願因此影響Surewin公司之借款, 故透過吳曉雲向EFG銀行表示,會將幸福人壽處分STAAP上開 362167號帳戶內股權資產所得之款項,另移撥至仍設質予EF G銀行之「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362176號帳戶,並於10 0年12月30日,不待幸福人壽就STAAP結算款項之運用與EFG 銀行簽訂任何合約加以約定,或幸福人壽內部對此部分資金 使用有何簽辦核決,即違背幸福人壽之利益,逕以幸福人壽 之名義簽立「基金申購書」認購美金4,196萬元之SFIP信託 基金,致STAAP上開362167號帳戶內贖回結算款項美金4,196 萬9,197.15元,於101年1月10日匯入STAAP基金362167號帳 戶後,將同額美元轉至幸福人壽352163號帳戶(於101年1月 11日),而EFG銀行再以基金交割為由,於同年1月11日自幸 福人壽352163號帳戶匯出美金4,196萬元至「Volaw受託SFIP 信託基金」上開362176號帳戶(詳如附件3.1.2所示)。5、惟幸福人壽將前開美金4,196萬元移作國外債券投資代操部位 之資產後,發現因代操資產之會計分類及資產評價方式,將 影響該公司所銷售之某壽險商品。鄧文聰為使幸福人壽能順 利銷售該壽險商品,遂接受廖家興所提將此部分資金改為幸 福人壽自營部位,並與EFG銀行簽訂國外投資顧問合約之建 議,復於101年1月17日核准廖家興就其前揭建議內容所簽辦 之簽呈,並於101年1月20日由鄧文聰代表幸福人壽與EFG銀 行簽訂外部顧問合約,而鄧文聰為避免影響Surewin公司對E FG銀行之借款債務,竟與EFG銀行約定上開「自營部位」仍 設於已遭設質之362176號帳戶下,並由鄧文聰違背幸福人壽 之利益,於101年1月20日簽立交易指示書,廢止之前美金4, 196萬元之認購,並同意於000000-0帳戶新認購美金4,196萬 元,致前開美金4,196萬元雖因脫離國外債券投資代操部位
轉作國外債券投資自營部位,於101年1月20日由「Volaw受 託SFIP信託基金」000000 號帳戶代操部位子帳戶000000-0 (該子帳戶完整帳號為362176.124.1)轉至幸福人壽上開35 2163號帳戶後,旋又轉回至遭設質之362176號帳戶下所新設 「自營部位」子帳戶000000-0(該子帳戶完整帳號為362176 .127.6號)。鄧文聰復分別於101年3月28日至同年月30日間 之某日及102年4月1日至同年月8日間之某日,核准資金管理 部陳秀芳就國外債券投資代操事宜簽請續約之簽呈。嗣103 年4月初某日,資金管理部陳秀芳就國外債券投資代操事宜 又製作擬予續約之簽呈並送閱後,因幸福人壽已於102年5月 23日起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保險局進駐, 該部門主管安祥文認若循簽呈送閱流程進行續約,恐遭保險 局阻撓,故指示廖家興撤回簽呈,而鄧文聰經由安祥文之報 告獲知此事後,為能延續Surewin公司與EFG銀行之質借關係 ,亦同意安祥文之建議,指示直接援引代操合約第15條之自 動續約條款,以幸福人壽不出具終止函之方式,與EFG 銀行 就國外債券投資代操合約再續約1年,迄接管人於103年11月 28日就此合約向EFG 銀行出具終止函,幸福人壽國外債券投 資代操合約始於104年3月5日結束。是於幸福人壽委託EFG銀 行代操國外股權投資及國外債券投資期間,STAAP、SFIP信 託基金所涉之資產,仍得以代操或「外部顧問」為由保管在 上開362167號及362176號帳戶內,供鄧文聰繼續作為Surewi n公司借款債務之擔保。
6、鄧文聰復為提高Surewin公司之借款額度,認應將幸福人壽更 多之資產匯入該公司設質予EFG 銀行之代操帳戶內,遂自其 接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後,基於同上背信犯意,接續以提高資 金運用收益為由,指示該公司資金管理部,若發現該公司國 外投資額度比例有可用之額度資金,即應將資金匯至EFG銀 行國外債券投資代操帳戶,陸續以將幸福人壽資產匯入已遭 設質之「Volaw 受託SFIP信託基金」(後更名EFG Trust Co mpany(SG)Limited as Trustee of SFIP-1 Unit Trust【 下稱EFG受託SFIP信託基金】)上開362176號帳戶之方式, 將幸福人壽高達美金5,000萬元之資產亦納入設質範圍,用 以擔保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借款債務,違背其職務及幸福 人壽保險業之經營,而遂行其私人利益,致使幸福人壽後續 移入之資產均受有無故遭受質押負擔之損害,而導致資產客 觀價值之貶損。
7、鄧文聰另於100年下半年間指示Surewin公司申請EFG銀行提高 該公司借款額度,因EFG銀行要求鄧文聰以幸福人壽名義重 新出具設質同意書,鄧文聰即於100年10月18日,擅自以幸
福人壽之名義出具設質同意書予EFG銀行,佯稱身為STAAP唯 一最終受益人、SFIP信託基金唯一單位信託所有人之幸福人 壽,同意將STAAP上開362167號、SFIP信託基金上開362176 號帳戶內之全部資產設質予EFG銀行,以擔保幸福人壽之「 關係企業」Surewin公司對EFG銀行之借款債務,EFG銀行即 以之並作為後續核撥借款與Surewin公司之辦理依據。鄧文 聰以出具前揭設質同意書方式,再次向EFG銀行確認前揭設 質擔保借款情事。再者,因幸福人壽於101年間將SFIP信託 基金之基金經理人Canaras公司更換為EFG Trust Company( Singapore)Limited(下稱EFG信託),因此一併將受託人V olaw公司亦更換為EFG信託,故EFG信託於101年7月20日預先 以SFIP信託基金受託人身分,以EFG受託SFIP信託基金之名 義重新簽署EFG銀行新加坡分行362176號帳戶之開戶文件; 復由鄧文聰於101年7月31日,代表幸福人壽與SFIP信託基金 新、舊受託人EFG信託、Volaw公司簽訂變更SFIP信託基金受 託人合約,上開362176號帳戶之戶名即自101年9月間起,由 「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變更為「EFG受託SFIP信託基金 」,嗣EFG信託又更名為EFG Wealth Solutions(Singapore )Limited ,連帶使上開362176號帳戶戶名又變更為EFG We alth Solutions(SG)Limited as Trustee of SFIP-1 Uni t Trust。然此部分有關SFIP信託基金受託人變更及上開362 176號帳戶戶名變更事宜,因SFIP信託基金之資產均保管在E FG銀行同一帳號內,且不影響資產價值之變化,故對EFG銀 行繼續貸放款項予Surewin公司之意願並無影響。EFG銀行因 STAAP上開362167號帳戶內資產結算及STAAP結算款項轉入「 Volaw受託SFIP信託基金」上開362176號帳戶,於101年1月3 1日重新出具借款額度為2億500萬美元之借款額度確認書予S urewin公司。嗣後因鄧文聰指示Surewin公司陸續向EFG銀行 申請調高借款額度及展延還款期限,EFG銀行先於101年11月 6日將Surewin公司借款額度調高至美金2億4,000萬元,復於 102年6月6日將還款期限延長至104年4月30日。8、此外,EFG銀行雖分別自96年9月3日起及97年3月7日起,即將 STAAP上開362167號、SFIP信託基金相關上開362176號等帳 戶內之資產作為其核貸予Surewin公司借款之擔保品,但是 幸福人壽委任之會計師為查核幸福人壽於EFG銀行之資產狀 況,自97年間起多次詢證EFG銀行,EFG銀行竟對於STAAP上 述362167號帳戶自96年12月3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之資產 狀況,及SFIP信託基金相關362176號帳戶自97年6月30日起 至103年6月30日之資產狀況所回覆之函證不提供詳實資料; 吳曉雲更曾在103年5月間,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下
稱安侯會計師事務所)受託查明幸福人壽海外資產狀況之協 議程序,經會計師以電話詢問幸福人壽資產有無遭設質一事 時,刻意有所隱匿、誤導,而未如實告知幸福人壽代操資產 早已設質供Surewin公司借款,致幸福人壽及該公司委任之 會計師均無從發現幸福人壽於EFG銀行保管之資產遭質押。㈢、吳曉雲與鄧文聰共同基於同上掩飾、隱匿渠等前開背信重大 犯罪所得之接續犯意聯絡,而為下列洗錢犯行(圖示詳如附 件3.4):
1、於Surewin公司362164號帳戶向EFG銀行取得如附件3.2編號4 至21借款後,鄧文聰透過吳曉雲指示該帳戶為下列匯出交易 :
⑴、匯至High Grounds公司上開362165號帳戶: 鄧文聰透過吳曉雲指示Surewin公司上開362164號帳戶以如 附件3.3.2編號4至18、20、22所示時間、金額,分別匯至Hi gh Grounds公司上開362165號帳戶。其中,如附件3.3.2編 號6、7之資金於High Grounds公司362165號帳戶內換匯轉入 該帳戶之子帳戶(該子帳戶完整帳號為362165.170.5),復由 High Grounds公司透過EFG銀行香港分行以「上海匯豐銀行 臺北分行受託保管EFG銀行投資專戶」、「匯豐(臺灣) 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保管EFG銀行-香港分行投資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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