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冠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25
6、12176、17474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7062號),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
及判決如下:
主 文
潘冠龍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壹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潘冠龍於民國111年5月21日11時2分許,向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阿興)」之人應徵收取及轉 交包裹之工作,約定以每領取1個包裹可獲取新臺幣(下同 )1,000元之高額報酬,依指示至超商門市領取包裹,再轉 交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慶」、「阿傑」之人,或 轉寄指定對象。潘冠龍依其智識經驗,明知至超商領取包裹 再轉交或轉寄,是毫無難度之低階工作,卻能夠領取高額報 酬,況且任何人若有收受包裹之必要,可要求對方直接將包 裹寄送至自己指定或方便收取之地點即可,倘非運送之物品 涉及不法,寄件或領取之一方有意隱瞞身分或相關識別資訊 以規避查緝,實無大費周章委請他人代領包裹再轉寄之必要 ,而可預見包裹內極可能裝有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 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仍基於縱使所領取之包裹內包含詐 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且可供 詐欺集團作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之洗錢工具,亦不違其本 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蔡(阿興)」、「阿慶」、「阿傑 」及該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領取唐健強帳戶資料部分(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2號): 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8日前,在網路刊登訊息, 佯稱可代辦貸款,再以LINE暱稱「余宗翰」向唐健強誆稱: 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辦理金流云云,致唐健強陷於錯誤, 遂依指示於111年5月21日20時4分許,至址設臺北市○○區○○
路00號之「統一超商明湖門市」,以交貨便店到店方式,寄 出其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唐健強之臺 銀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唐 健強之彰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 000000000000號(下稱唐健強之中信帳戶)、華南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唐健強之華南帳戶)帳戶之提 款卡4張,並以LINE將密碼告知「余宗翰」。潘冠龍旋於111 年5月23日19時43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孟新門市 」,領取裝有唐健強上開提款卡之包裹,再依指示將該包裹 轉交「阿慶」,並因此獲取1千元之報酬。
⒉該詐欺集團取得唐健強上開提款卡後,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8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 ,致黃淑芬、王椿魁、許信義、陳宜蓁、謝翔宇、陳吉龍、 陳俊憲、王錫章8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8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金額,匯入唐 健強名下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帳戶內,其中如附表一編號 1、3至8所示金額,均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以此方式 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 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款項則遭圈存, 未能提領,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未遂。 ㈡領取余妤姍帳戶資料部分(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 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自111年5月25日14時起,佯為「迪卡儂 物流中心員工」、汐止樟樹灣郵局業務員「蔡建國」致電余 妤姍,誆稱:公司作業疏失致重複下單,需提供銀行帳戶, 查看有無重複扣款云云,並以LINE暱稱「客服專線」提供統 一超商交貨便代碼Z00000000000號1組,致余妤姍陷於錯誤 ,遂依指示於111年5月25日18時2分許,至址設桃園市○○區○ ○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沙崙門市」,以交貨便店到店方 式,寄出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下稱余妤姍之中信帳戶)、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下稱余妤姍之聯邦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下稱余妤姍之合庫帳戶)之存摺3本、金融卡 3張,並以LINE將密碼告知「客服專線」。潘冠龍旋於111年 5月29日15時54分許,騎乘上開機車,至址設高雄市○○區○○ 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文康門市」,領取裝有余妤姍上開存 摺、提款卡之包裹,再依指示於翌(30)日將該包裹轉交「 阿慶」,並因此獲取1千元之報酬。
⒉該詐欺集團取得余妤姍上開存摺、提款卡後,先後於如附表 二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方式施
用詐術,致陳有俊、徐靖然、蔡佳璇、陳彥亘、姚虹余、黃 亞平、劉傳福7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 7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金額,匯入余妤 姍名下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帳戶內,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 至3、5至7所示金額,均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 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款項則遭圈存 ,未能提領,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未遂。 ㈢領取李冠宏帳戶資料部分(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6號): 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前,在網路刊登貸款訊息, 佯稱可代辦貸款,再以LINE暱稱「張博揚」向李冠宏誆稱: 需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辦理金流云云,致李冠宏陷於錯誤, 遂依指示於111年5月20日16時42分許,至址設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便利商店巧竹門市」,以交貨便店 到店方式,寄出其名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李冠宏之華南帳戶)之提款卡1張,並以LINE將 密碼告知「張博揚」。潘冠龍旋於111年5月24日9時16分許 ,至高雄市○○區○○○路000○000○000號之「統一超商昱廣門市 」,領取裝有李冠宏上開提款卡之包裹,再依指示將該包裹 轉交「阿慶」,並因此獲取1千元之報酬。
⒉該詐欺集團取得李冠宏上開提款卡後,先後於如附表三編號1 至2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 ,致董瑋婷、鐘宇政2人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於如附表三 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金額,匯 入李冠宏之華南帳戶內,嗣均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以 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 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案經唐健強、黃淑芬、許信義、謝翔宇、陳吉龍、陳俊憲、 王錫章、李冠宏、鍾宇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及余妤姍、陳有俊、徐靖然、蔡佳璇、陳彥亘、黃亞平 、劉傳福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冠龍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 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 坦承不諱(見偵六卷第55頁,審金訴字第382號卷第80、137
至138、159、217、295、329頁),核與告訴人唐健強、黃 淑芬、許信義、謝翔宇、陳吉龍、陳俊憲、王錫章、余妤姍 、陳有俊、徐靖然、蔡佳璇、陳彥亘、黃亞平、劉傳福、李 冠宏、鐘宇政、被害人陳宜蓁、王椿魁、姚虹余、董瑋婷於 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警一卷第55至58、83至85、115至117 、141至143、165至166、181至183、199至201、214至216、 233至237頁,警三卷第13至18、33至35、39至41、45至46、 49至54、57至61、67至69、81至82頁,警四卷第29至30、55 至60、79至91頁)。
三、並有唐健強與「余宗翰」之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王椿 魁與「Amy 瑄」之LINE對話擷圖(含照片)、郵局存款人收 執聯、(陳宜蓁)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陳吉龍與「Ev a瑄」之LINE對話擷圖(含照片)、(陳吉龍)郵局存摺封 面影本、陳俊憲與「Amy瑄」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 洪卿玲)郵局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 細、王錫章與「Amy瑄」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MWH-2 763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被告與「蔡(阿興)」之LINE 對話擷圖、臺灣銀行營業部111年6月22日營存字第11100628 911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紀錄、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8日營清字第111001970 6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台幣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2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492 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彰銀帳戶存摺存款帳號 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及開戶資料、余妤姍與「客服專線」之 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統一超商「交貨便」包裹(代碼: Z00000000000號)暨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翻拍照 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6日中信銀 字第111224839212843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園分行111年7月7日合金大園字第111 0001998號函暨所附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開戶綜合申請書及 交易明細、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8日聯銀業 管字第1111038736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李 冠宏與「張博揚」之LINE對話紀錄(含照片)、李冠宏之華 南帳戶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 第37442、44663號不起訴處分書、被告與「蔡(阿興)」之 LINE對話擷圖、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8月2日通 清字第1110027006號函所附開戶資料、台幣帳戶交易明細、 告訴人唐健強及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三編號1至2之被害 人報案資料(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9份、唐健強之華南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唐健強之中信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唐健強之 彰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唐健強之臺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取貨資訊及貨態追蹤查詢擷圖、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臉書暱稱「Ming Yang」個人 頁面擷圖、臉書對話紀錄、社團擷圖、臉書群組頁面擷圖、 手機網銀擷圖、統一超商貨態查詢系統單(代碼:Z0000000 0000號)、交貨便寄件資訊(代碼:Z00000000000號)、取 貨資訊及貨態追蹤查詢擷圖各1張、臉書群組頁面擷圖、陳 吉龍與「邱世瑋」之臉書對話擷圖、轉帳資料擷圖、陳俊憲 與「Sue Huang」臉書對話擷圖、手機網銀擷圖各2張、黃淑 芬與「惜福~」LINE對話擷圖、余妤姍之中信帳戶存摺封面 翻拍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各4張、謝翔宇與「Sue Hua ng」臉書對話擷圖、臉書社團暨個人頁面及對話擷圖各5張 、受機收話歷程紀錄暨簡訊擷圖7張、謝翔宇與「Amy瑄」LI NE對話紀錄(含照片)、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憑條(收 據)、假冒博客來電話紀錄擷圖各9張、監視器擷圖擷圖10 張、監視器擷圖及貨物照片擷圖15張等在卷可稽(見警一卷 第27至47、59至78、87至111、119至140、145至163、167至 180、185至198、205至211、217至232、239至253頁,警二 卷第83至121頁,警三卷第19至26、31至32、37至38、43至4 4、47至48、55至56、63至65、71至72、85、91至119頁,警 四卷第13至19、31至53、63、69至70、75、107至115、119 、127、131頁,偵一卷第37頁,偵五卷第25至32頁,偵六卷 第63至80頁)。
四、綜上,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均堪 認定。
五、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如犯罪事實一、㈠、⒈、㈡、⒈、㈢、⒈(即告訴人唐健強 、余妤姍、李冠宏遭詐騙部分)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如附表一編號1 、3至8、附表二編號1至3、5至7、附表三編號1、2所為,均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一編號2 、附表二編號4所為,均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 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 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㈡被告與「蔡(阿興)」、「阿慶」、「阿傑」及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就上開犯行,彼此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㈢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取得告訴人唐健強、余妤姍、李冠 宏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後,分別作為提領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共 17名告訴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用,依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犯罪計畫,其等詐騙取得告訴人唐健強、余妤姍、李冠宏 上開提款卡之犯行,均是為了達成詐騙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共 17名告訴人、被害人金錢財產之目的,是被告與詐欺集團成 員詐騙取得告訴人唐健強、余妤姍、李冠宏之行為,與詐騙 取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被害人金錢之行為,各具有 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則被告如 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17 次犯行,均是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一般洗錢既遂或未遂2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2 所示1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就上開洗錢犯行,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原均應依上開規 定減輕其刑,且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附表二編號4所示洗錢 犯行,均為未遂犯,原得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然經前述論罪後,就被告上開犯行均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並未論以洗錢罪,自無上開減輕其刑規定 之適用,惟就其上開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作為本 件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㈥又被告於本案並非擔任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僅參與 較為次要之「取簿手」工作,且其犯後於偵、審中均坦認犯 行,雖本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17名告訴人、被害人受騙金額 合計將近80萬元,然被告於本案僅獲得3千元之犯罪所得, 實與一般詐欺集團核心成員獲取大量非法利益之情況有間。 再者,被告事後積極與如附表一編號3至6之告訴人許信義、 被害人陳宜蓁、告訴人謝翔宇、陳吉龍、如附表二編號1至5 、7之告訴人陳有俊、徐靖然、蔡佳璇、陳彥亘、被害人姚 虹余、告訴人劉傳福、如附表三編號1、2之被害人鍾宇政、 董瑋婷,共計12人,就本案合計以逾33萬元達成調解等情, 有本院調解筆錄12份在卷可參(見審金訴第382號卷第129至 132、253至255、259至268、275至280頁),可見被告確實 盡力彌補所生損害,應有悔改之心。至於其餘告訴人、被害
人,部分未遵期到場進行調解,部分於本院電話詢問時表示 無調解意願,致被告無從與其等達成調解,此部分自不可歸 責於被告,仍應認為被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且已盡力填補 其犯罪所生損害。綜合考量上情,本院認若對被告處以法定 最低度刑度即有期徒刑1年,仍屬情輕法重,爰就被告本案1 7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 其刑。
㈦本院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貪圖輕易 獲得金錢而擔任「取簿手」,負責領取內有金融帳戶提款卡 之包裹,再轉交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造成如附表一至 三所示17名告訴人、被害人均受有財產損失,並對社會交易 秩序、社會互信機制均有重大妨礙;惟念其坦承本案加重詐 欺、洗錢犯行,並與前述12名告訴人、被害人調解成立,且 已依約全數賠償完畢,有轉帳交易明細表3份、匯款申請書9 份、本院調解筆錄12份在卷可參(見審金訴字第382號卷第1 29至132、161至171、225、253至255、259至268、275至280 、333至335頁),足見其犯罪所生損害尚有部分彌補;併考 量其自陳因之前車禍開刀,無法工作,始應徵本案「取簿手 」之犯罪動機,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任職超商門市工讀生 ,月收入約2萬3千餘元,未婚,無子女,與外公、外婆同住 ,並提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高雄市立小港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為憑(見審金訴字第382號 卷第219至223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 附表二編號1至7、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又依刑法第41 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以「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 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為限,本件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最重本刑為7年有期徒刑,並非最重本刑5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罪,是縱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依上開規定 反面解釋,仍不得易科罰金,惟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 請求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㈧另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係採限制加重原則 ,本院審酌被告附表一至三所示共17次犯行,均為侵害財產 法益之犯罪,犯罪時間集中,犯罪手法相同,然侵害對象互 異等情,就其所犯各罪,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六、被告就本案犯行共計獲得3千元之報酬,已據其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陳明在卷(見審金訴字第382號卷第80、159至 160頁),該3千元即為其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婷潔、張志杰、趙翊淳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欣如追加起訴,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珓銘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遭提領時間、金額 1 黃淑芬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1年5月23日致電予黃淑芬,佯稱為姪子,又於111年5月24日9時許,以LINE暱稱「惜福~」自稱為姪子向黃淑芬佯稱因創業急需用錢故欲借款,致黃淑芬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新北市新莊區昌盛郵局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自其所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詐騙集團成員又再次向黃淑芬借款遭拒,經查證始知悉上情。 111年5月24日10時57分許 10萬元 唐健強之中信帳戶 ⑴111年5月24日12時45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⑵111年5月24日12時46分許(ATM現金提款)、8萬元。 2 王椿魁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Ming Yang」在臉書社團「apple交易網 二手買賣團 限面交」張貼販賣iPad pro 12.9吋256G lte+wifi貼文,經王椿魁於111年5月24日9時28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Ming Yang」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王椿魁聯絡,致王椿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員林農工旁,以ATM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王椿魁遲未收到商品,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0時44分許 1萬5,080元 唐健強之中信帳戶 因黃淑芬已報案故此筆金額遭止扣。 3 許信義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1年4月16日14時45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予許信義,佯稱為外甥王喻,又於111年5月25日8時58分許,以LINE對話之方式向許信義佯稱因創業急需用錢故欲借款,致許信義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女兒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詐騙集團成員退出LINE,並將門號暫停使用,許信義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1時35分許 5萬元 唐健強之彰銀帳戶 尚有他人分別於111年5月25日10時51分許、11時22分許匯款3萬元及5萬元之款項: ⑴111年5月25日11時46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⑵同日11時50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⑶同日11時51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⑷同日11時51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⑸同日11時55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⑹同日11時56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⑺同日11時57分許(ATM現金提款)、2萬元。 ⑻同日11時57分許(ATM現金提款)、9,000元。 同日11時37分許 2萬元 4 陳宜蓁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於111年5月25日13時1分許, 持門號0000000000號致電予陳宜蓁,佯稱為姪子陳清祿佯稱需要資金周轉,致陳宜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至雲林縣○○鄉○○路00號「古坑東和郵局」以其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詐騙集團成員又於翌(26)日又再次來電,以相同方式詐騙陳宜蓁,陳宜蓁又於111年5月26日11時47分許,在古坑東和郵局以現金存款方式,存款13萬元至李孟潔(由警另行處理)名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而得手。嗣陳宜蓁於111年5月27日向陳清祿確認,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1時42分許 20萬元 唐健強之臺銀帳戶 ⑴111年5月25日12時29分許(現金提款)、10萬元。 ⑵111年5月25日12時30分許(現金提款)、5萬元。 ⑶111年5月25日12時57分許(跨行轉帳匯入華南帳戶)、3萬元。【再經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①111年5月25日13時1分許,ATM提領2萬元、②111年5月25日13時2分許,ATM提領1萬元】 5 謝翔宇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Sue Huang」在臉書社團「二手iphone交易平台」張貼販賣PS5貼文,經謝翔宇於111年5月25日12時44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Sue Huang」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謝翔宇聯絡,致謝翔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Sue Huang」向謝翔宇聯繫告以其臉書帳號遭盜用,謝翔宇又無法與「Amy瑄」聯繫,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3時2分許 1萬6,000元 唐健強之華南帳戶 ⑴111年5月25日13時33分許(ATM提款)、2萬元。 ⑵111年5月25日13時34分許(ATM提款)、1萬4,000元。 ⑶111年5月25日13時55分許(ATM提款)、2萬元。 ⑷111年5月25日13時56分許(ATM提款)、1萬6,000元。 6 陳吉龍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邱世瑋」在臉書Marketplace張貼販賣冷氣貼文,經陳吉龍於111年5月25日13時17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邱世瑋」再提供LINE暱稱「Eva瑄」(ID:kk3293)供陳吉龍聯絡,致陳吉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台灣PAY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陳吉龍遲未收到冷氣,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3時28分許 1萬8,000元 同日13時49分許 1萬2,000元 7 陳俊憲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Sue Huang」在臉書社團「虎尾科技大學非官方校版」張貼販賣冰箱貼文,經陳俊憲於111年5月25日12時40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Sue Huang」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陳俊憲聯絡,致陳俊憲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在雲林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以ATM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陳俊憲向「Sue Huang」聯繫得知「Sue Huang」臉書帳號遭盜用,又無法與「Amy瑄」聯繫,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3時34分許 1萬元 8 王錫章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Anson Lin」在臉書社團「二手 IPHONE 交易買賣團(限賣APPLE商品)」內張貼販賣iPhone13 Pro 256G資訊,經王錫章於111年5月25日11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Anson Lin」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王錫章聯絡,致王錫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由其配偶洪卿玲自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將右列款項匯入指定帳號而得手。嗣王錫章遲未收到手機,始查悉上情。 111年5月25日13時43分許 1萬5,00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遭提領時間、金額 1 陳有俊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臉書以暱稱「邱世瑋」,在臉書社群「Marketplace」張貼販賣PS5光碟版主機及3款遊戲光碟同捆包貼文,經陳有俊於111年5月31日10時15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提供LINE暱稱「Eva瑄」(ID:kk3293)供陳有俊聯絡,致陳有俊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5月31日10時50分許 1萬6,000元 余妤姍之聯邦帳戶 111年5月31日10時50分後,(跨行提款)、1萬6,000元。 2 徐靖然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在臉書張貼販賣iPhone13 256G 6.1吋貼文,經徐靖然於111年5月31日10時40分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徐靖然聯絡,致徐靖然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5月31日13時11分許 1萬元 余妤姍之聯邦帳戶 尚有他人於111年5月31日13時11分後,匯款1萬5,000元之款項: 111年5月31日13時11分後,(跨行提款)、1萬元。 3 蔡佳璇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張育嘉」,在臉書張貼販賣PS5貼文,經蔡佳璇於111年5月31日15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張育嘉」再提供LINE暱稱「妞媽咪」(ID:La7ay)供蔡佳璇聯絡,致蔡佳璇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0時3分許 1萬6,000元 余妤姍之中信帳戶 111年6月1日10時11分許(ATM現金提款)、1萬6,000元。 4 陳彥亘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先於不詳時間致電陳彥亘,假冒為其友人,又於111年5月31日,以LINE暱稱「仙ㄟ」自稱為友人向陳彥亘佯稱:因急需用錢故欲借款云云,致陳彥亘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自其所有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4時15分許 5萬元 余妤姍之合庫帳戶 因陳彥亘已報案故此筆金額遭止扣。 5 姚虹余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在臉書社團「伸港小鎮」張貼販賣液晶電視貼文,經姚虹余於111年6月1日11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再提供LINE暱稱「Amy瑄」(ID:aagy66)供姚虹余聯絡,致姚虹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之方式,陸續自其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1時29分許 1萬5,500元 余妤姍之中信帳戶 尚有他人分別於111年6月1日11時9分許、12時18分許、12時29許,匯款3萬元、8,000元、1萬元之款項: ⑴111年6月1日11時39分許(ATM現金提款)、1萬5,500萬元。 ⑵同日12時56分許(ATM現金提款)、3萬2,000元。 111年6月1日12時46分許 1萬2,000元 111年6月1日12時48分許 2萬元 6 黃亞平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兆富數位融資」,在臉書張貼貸款廣告,經黃亞平於111年5月31日18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兆富數位融資」再提供LINE暱稱「張明郎」供黃亞平聯絡,致黃亞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之方式,自其名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2時18分許 8,000元 余妤姍之中信帳戶 111年6月1日12時56分許(ATM現金提款)、8,000元。 7 劉傳福 詐欺集團其他不詳成員以臉書暱稱「張育嘉」,在臉書張貼販賣冷氣貼文,經劉傳福於111年6月1日12時許閱覽得知並向其聯繫,「張育嘉」再提供LINE暱稱「妞媽咪」(ID:La7ay)供劉傳福聯絡,致劉傳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托其友人自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1日12時29分許 1萬元 余妤姍之中信帳戶 111年6月1日12時56分許(ATM現金提款)、1萬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匯入帳戶 遭提領時間、金額 1 董瑋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余宗翰」於111年5月中旬向董瑋婷佯稱可協助董瑋婷貸款,惟董瑋婷之帳戶太少使用,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包裝帳戶內金流云云,致董瑋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5月24日11時24分許 7萬1,000元 李冠宏之華南帳戶 ⑴111年5月24日16時55分提款2萬5元。 ⑵同日16時56分提款2萬5元。 ⑶同日16時57分各提款2萬5元、1萬5元。 ⑷同日20時47分提款2萬5元。 2 鐘宇政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6月3日假冒為博客來網路購物之客服人員,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鍾宇政有3筆重複下單之訂單,需至自動櫃員機做轉帳設定,致鐘宇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以臨櫃匯款之方式,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而得手。 111年6月3日 21時13分許 4萬9,988元 同上 ⑴111年6月3日21時50分提款3萬元。 ⑵同日21時51分提款3萬元。 ⑶同日21時52分提款3萬元。 ⑷同日21時53分提款1萬元。 111年6月3日 21時14分許 4萬9,983元 同上 卷宗名稱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高市警刑大偵專字第11171590500號卷 警一卷 2 高市警刑大偵專字第11172024000號卷 警二卷 3 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173067200號卷 警三卷 4 高市警刑大偵4字第11172753600號卷 警四卷 5 橋頭地檢111年度他字第1979號卷 偵一卷 6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56號卷 偵二卷 7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76號卷 偵三卷 8 橋頭地檢111年度他字第3661號卷 偵四卷 9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062號卷 偵五卷 10 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474號卷 偵六卷 11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82號卷 審金訴字第382號卷 12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7號卷 審金訴字第17號卷 13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6號卷 審金訴字第36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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