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名將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92年10月7日 7,500元 FA0000000 002 台灣銀行楊長淇 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96年8月29日 8,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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