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277號
SCDM,112,金訴,277,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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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文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005號、第2330號、第3460號、第4142號、第4853號)
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4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
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羅文呈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有期徒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羅文呈並無販賣演唱會門票等商品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分別基於詐欺取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 詐欺取財及以他人帳戶作為收取詐騙款項,以掩飾犯罪所得 之本質與實際去向,製造金流斷點之洗錢各別犯意,分別於 如附表所示時間,在新竹縣○○鄉○○路00號4樓402室前租屋處 ,使用附表所示之Facebook、Dcard等社群網站之人頭帳號 虛偽刊登或以私訊留言販賣演唱會門票等商品訊息,致如附 表所示之詹育杰江沛芸楊勝竣、廖檉垣、鄒宛軒、朱淑 玲、陳于馨王浩權楊宛純、方瑞嫺、劉育吟沈亭妤邱苡家、楊琇安、黃姵瑄陷於錯誤允以購買;同一時間,羅 文呈向如附表所示販售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PENPOINT點 數、遊戲點數或代匯款之不知情賣家黃雅陵吳泓毅、牟姿 樺、黃品儒吳軒睿張祐瑄何怡君楊勛鈞、黃惠美, 表示欲購買OPENPOINT點數、遊戲點數或委託代匯款,藉此 取得上開賣家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匯款帳戶;羅文呈旋指示 如附表所示詹育杰等人,將如附表所示價金匯款至如附表所 示黃雅陵等賣家提供之帳戶,黃雅陵等賣家收受款項後,即 移轉OPENPOINT點數、遊戲點數或匯款至羅文呈所使用之會 員帳戶或指定之銀行帳戶,羅文呈以此三角詐欺方式詐得OP



ENPOINT點數、遊戲點數及現金,並將之販售予收購OPENPOI NT點數、遊戲點數之賣家,再以無卡提款方式取得販售OPEN POINT點數、遊戲點數之價金得手,並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 、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詐欺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款帳戶、金額及取得之點數、現金均詳如附表所示)。 嗣詹育杰江沛芸楊勝竣、廖檉垣、鄒宛軒、朱淑玲、陳 于馨、王浩權楊宛純、方瑞嫺、劉育吟沈亭妤邱苡家 、楊琇安、黃姵瑄未如期收到演唱會門票等商品,察覺有異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詹育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江沛芸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楊宛純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 化分局;楊勝竣、廖檉垣、鄒宛軒、朱淑玲陳于馨、王浩 權、楊宛純、方瑞嫺、劉育吟沈亭妤邱苡家、楊琇安、 黃珮瑄訴由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羅文呈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羅文呈對於上開犯罪事實,迭於偵查、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 核與被告自白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自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3至8、10、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 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 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2、9、11、12、14 、1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 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 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黃雅陵吳泓毅、牟姿樺、黃品儒、吳軒 睿、張祐瑄何怡君楊勛鈞、黃惠美提供帳戶洗錢,為間 接正犯。
 ㈢被告於附表編號1、3至8、10、13所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 編號2、9、11、12、14、15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間,分別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各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及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㈣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編號9、14、15所載犯罪 事實同一,為事實上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受損,犯意 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前於106年9月間因偽造文書、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 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於107年2月27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232號判決撤 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確定(下稱甲案);復於107年8月間,因詐欺及竊盜等案件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6年度易字第850號判決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5月及拘役40日,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於107年9月28日以106年度上易字第664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有期徒刑部分,經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0月確定與拘役部分接續執行後,於108年9月26日徒刑及拘 役部分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等前科事實,理由中並引用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經核上情屬實,準此,被告於上開 案件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為累犯,本院考 量被告上開執行完畢之各罪,係因詐欺等案件受刑,與本案 之罪質相同,堪認被告未能因前案所執行之刑罰,而產生一 定之嚇阻或教化效果,本院經審酌後,認本案加重其刑,並 無罪刑不相當之情況,亦無過苛之虞,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就 被告本案所犯各罪均加重其刑。
㈦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經修正公布「犯前四 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 較新舊法後,以舊法有利於被告,故適用舊法,核先敘明。 而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 輕其刑,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想像 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 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 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 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 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 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



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 ,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 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經查 ,被告就附表編號1、3至8、10、13所犯於本院審理中自白 ,業如前述,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輕之; 另附表編號2、9、11、12、14、15所為之犯行均已分別從一 重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犯,而無從 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然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被告罪名 所涉相關加重、減免其刑之規定,仍應列予說明,並於量刑 時在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刑度內合併評價。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 力之人,竟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金錢,透過網際網路施用 詐術騙取他人金錢或為本件一般洗錢之犯行,其所為均值非 難,考量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 人等達成和解或取得宥諒之態度,暨告訴人等人所受損害非 鉅及被告係因積欠高利貸之利息壓力,經濟狀況不佳之犯罪 動機,被告自陳係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入所前在超商代班 、尚有妻子待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63、169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綜合判斷其 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各行為所侵 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及斟酌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 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分別就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併科罰金部分,分別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併就罰金易服勞役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因本案前開犯行取得如附表各編 號所載之點數及金錢,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迄今尚未賠 償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等,此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自應依法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馨尹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金額(新臺幣)暨取得之點數或金額 證據 主文 1 詹育杰(提告) 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陳文洲」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詹育杰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露天拍賣帳號「abc00000000」向黃雅陵購買OPEN POINT點數,因而取得黃雅陵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詹育杰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2月13日20時44分許;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雅陵);1183元。 (1)證人即告訴人詹育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60卷第7至9頁) (2)證人黃雅陵於警詢時之證述(偵3460卷第11至14頁)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3460卷第67至73頁)  (4)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會員基本資料(偵3460卷第15至25頁) (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11年4月14日上票字第1110010316號函及所附虛擬帳號資料表(偵3460卷第29至31頁) (6)申請人相關資料及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偵3460卷第33至53頁) 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ENPOINT點數捌佰伍拾陸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PENPOINT點數856點 2 江沛芸(提告) 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尊重之美德」公開留言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江沛芸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zz00000000」委託吳泓毅代購遊戲點數,因而取得吳泓毅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江沛芸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5月16日3時50分;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吳泓毅);16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江沛芸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142卷第8至9頁) (2)證人吳泓毅於警詢時之證述(偵4142卷第6至7頁反面) (3)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狄卡字第111061401號函及所附會員基本資料、IP歷程紀錄(偵4142卷第9至10頁反面) (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9月29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929044S號函及所附用戶基本資料、IP歷程紀錄(偵4142卷第11至12頁) (5)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通聯調閱查詢單及匯款明細擷圖(偵4142卷第12至17頁反面)  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匯回1600元予被告 3 楊勝竣(提告) 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韓品品」私訊佯稱得以兌換人民幣,致楊勝竣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兌換人民幣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opp2323」委託牟姿樺代匯,因而取得牟姿樺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楊勝竣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7日1時50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牟姿樺);42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楊勝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8頁) (2)證人牟姿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23至24頁反面)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19至22頁反面) (4)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覆訂單資料、對話紀錄(偵1005卷第160至178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1555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30至235頁) 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匯回3800元予被告 4 廖檉垣(提告) 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韓品品」私訊佯稱販賣遊戲點數,致廖檉垣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遊戲點數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委託黃品儒代匯,因而取得黃品儒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廖檉垣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7日21時49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品儒);3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廖檉垣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26頁) (2)證人黃品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37至39頁) (3)證人杜宜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46至49頁反面)   (4)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27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1555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30頁、第236至274頁)   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匯回2900元予被告 5 鄒宛軒(提告) 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仔仔」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鄒宛軒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委託黃品儒代匯,因而取得黃品儒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鄒宛軒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8月13日7時58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品儒);16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鄒宛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28至30頁) (2)證人黃品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37至39頁) (3)證人杜宜青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46至49頁反面)   (4)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31至35頁) 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匯回1491元予被告 6 朱淑玲(提告) 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陳鈞華」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朱淑玲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bc00000000」委託吳軒睿代購遊戲點數,因而取得吳軒睿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朱淑玲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9月14日11時7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吳軒睿);3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朱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51頁) (2)證人吳軒睿於警詢時之證述(他卷第69至70頁反面)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52至53頁) (4)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1日連銀客字第1120003023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17至218之1頁) 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GASH點數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GASH點數2850元 7 陳于馨(提告) 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陳鈞華」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陳于馨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bc00000000」委託吳軒睿代購遊戲點數,因而取得吳軒睿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陳于馨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9月14日11時54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吳軒睿);46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陳于馨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54至55頁) (2)證人吳軒睿於警詢時之證述(他卷第69至70頁反面) (3)匯款明細影本(偵1005卷第56頁)  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GASH點數肆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GASH點數4600元 8 王浩權(提告) 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愷文」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王浩權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bc00000000」委託吳軒睿代購遊戲點數,因而取得吳軒睿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王浩權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9月14日13時7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吳軒睿);21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王浩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57頁) (2)證人吳軒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59至60頁反面)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58至58之1頁)  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GASH點數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GASH點數2100元 9 楊宛純(提告) 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育璇林」虛偽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資訊,致楊宛純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向張祐瑄購買OPEN POINT點數,因而取得張祐瑄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楊宛純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0月13日20時38分;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張祐瑄);296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楊宛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66至67頁) (2)證人張祐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69至70頁)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68至69頁、第71至74頁反面、偵4853卷第5頁) (4)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函覆會員資料、交易紀錄(偵1005卷第179至187頁反面) (5)通聯調閱查詢單(偵1005卷第188至192頁) (6)將來商業銀行函覆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19至220之1頁) 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ENPOINT點數貳仟陸佰陸拾肆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PENPOINT點數2664點 10 方瑞嫺(提告) 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年少有為」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方瑞嫺軒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zxc102066」向何怡君購買OPENPOINT點數,因而取得何怡君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方瑞嫺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0月21日17時54分;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何怡君);21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方瑞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77至78頁) (2)證人何怡君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82至84頁反面)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79至81頁、第85至87頁) (4)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14日狄卡字第111061401號函及所附會員基本資料、IP歷程紀錄(他卷第179至182頁) (5)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4日狄卡字第111112405號函及所附會員基本資料、IP歷程紀錄(偵1005卷第149至159頁)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2月21日儲字第1120061530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21至222頁) 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OPENPOINT點數壹仟陸佰捌拾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PENPOINT點數1680點 11 劉育吟(提告) 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松」公開留言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劉育吟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LINE帳號「pop709058」向楊勛鈞購買遊戲點數,因而取得楊勛鈞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劉育吟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1月5日19時4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楊勛鈞);48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劉育吟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89頁) (2)證人楊勛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07至108頁反面)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90至93頁、第110至122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1555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30頁、第275至276頁反面)  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點數伍仟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遊戲點數5000點 12 沈亭妤(提告) 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松」公開留言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沈亭妤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LINE帳號「pop709058」向楊勛鈞購買遊戲點數,因而取得楊勛鈞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沈亭妤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1月5日21時55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楊勛鈞);45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沈亭妤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96頁) (2)證人楊勛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07至108頁反面、第110至122頁)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97至100頁) 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點數伍仟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遊戲點數5000點 13 邱苡家(提告) 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松」私訊佯稱販賣演唱會門票,致邱苡家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LINE帳號「pop709058」向楊勛鈞購買遊戲點數,因而取得楊勛鈞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邱苡家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1月6日10時51分、11時9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楊勛鈞);3200元、32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邱苡家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01至103頁) (2)證人楊勛鈞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07至108頁反面、第110至122頁)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104至106頁) 羅文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點數伍仟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遊戲點數5000點 14 楊琇安(提告) 羅文呈使用Facebook暱稱「蔡倫邦」虛偽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資訊,致楊琇安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演唱會門票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303073」、LINE帳號「@a303073」向黃惠美購買OPENPOINT點數,因而取得黃惠美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楊琇安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1月25日14時2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惠美);3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楊琇安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24至125頁) (2)證人黃惠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33至135頁反面)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126至128頁、第136至143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4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081555號函及所附開戶人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偵1005卷第230頁、第277至286頁反面)  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OPENPOINT點數貳仟參佰陸拾肆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PENPOINT點數2364點 15 黃姵瑄(提告) 羅文呈使用Dcard暱稱「辰」虛偽刊登兌換人民幣資訊,致黃姵瑄陷於錯誤,而與羅文呈達成兌換人民幣之買賣協議;同一時間,羅文呈以蝦皮帳號「a303073」、LINE帳號「@a303073」向黃惠美購買OPEN POINT點數,因而取得黃惠美提供之右揭帳戶帳號;羅文呈旋指示黃姵瑄匯款至右揭帳戶。 111年11月26日0時30分;000-000000000000(帳戶提供人:黃惠美);43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黃姵瑄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30頁) (2)證人黃惠美於警詢時之證述(偵1005卷第133至135頁反面) (3)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匯款明細擷圖(偵1005卷第131至132頁、第136至143頁) 羅文呈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OPENPOINT點數參仟零捌拾壹點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OPENPOINT點數3081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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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