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耀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7846號、第22899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60570號、112年度偵字第8980號、第316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41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
,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葉耀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葉耀中對起 訴及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前揭規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二、犯罪事實:
葉耀中依一般社會通常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 由他人使用,可能成為所謂「人頭帳戶」,幫助詐欺集團作 為收受、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犯罪所得經轉匯後即會 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將 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從事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 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 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訊息傳送方式,提供予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古天樂」之成年 人,而容任其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本案帳戶遂行犯罪 ,藉以對詐欺集團提供助力。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以附 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或被害人施用詐術, 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或轉入 如附表所示第一層人頭帳戶內,復由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轉匯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詐欺方 式、轉帳或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均詳如附表所示),再層 轉至其他人頭帳戶後提領一空,致生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 追索查緝,而掩飾、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三、證據:
(一)被告葉耀中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846號偵查卷( 下稱偵17846卷)第11至1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 度偵字第22899號偵查卷(下稱偵22899卷)第9至13頁、 第127至131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570 號偵查卷(下稱偵60570卷)第13至17頁;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80號偵查卷(下稱偵8980卷)第4 至9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偵查 卷(下稱偵31641卷)第7至8頁反面;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46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44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許榕芷於警詢之指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LINE 通訊軟體(以下簡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詳偵17846卷 第21至26頁、第29至30頁、第41頁、第75頁、第82至111 頁、第113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何宗霖於警詢之指述、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 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一商 業銀行總行110年10月20日一總營集字第117631號函及檢 附之何宗霖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網路銀行轉帳 明細截圖、LINE個人資料及對話紀錄截圖(詳偵22899卷 第15至20頁、第77頁、第79頁、第85至89頁、第99至115 頁、第117至121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陳瑜佩於警詢之指述、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 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詳偵60570卷第19至23頁、第25 頁、第31至45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甘虹於警詢之指述、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 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詳偵8980卷第193至195頁、第197 至202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包秀憶於警詢之指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 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 明細截圖、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翻拍照片、LINE對話 紀錄截圖、Facebook社群軟體(下稱臉書)截圖(詳偵31 641卷第22至24頁、第25頁反面、第28頁反面、第31頁反 面、第32至34頁、第38至43頁)。
(七)證人即被害人林思弦於警詢之指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轉帳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 錄截圖(詳偵31641卷第45至48頁、第54頁反面、第61頁 反面、第62頁、第63至64頁反面)。
(八)證人即告訴人韓國雄於警詢之指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 梓分局右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遊戲操作 介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詳偵31641卷第67至72頁 、第83頁、第88至89頁)。
(九)證人即被害人楊錦珍於警詢之指述、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 局金沙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What's app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詳偵31641卷第91至94頁、第99頁反面、第118至149頁) 。
(十)證人即告訴人柯嫥盈於警詢之指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路 轉帳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詳偵31641卷第151至 154頁、第156頁、第157頁反面、第158至165頁)。(十一)證人即告訴人阿覓娜於警詢之指述、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截圖(詳偵31 641卷第167至171頁、第173頁、第175頁反面、第180頁 反面、第183頁反面至第185頁反面)。
(十二)證人即被害人宋欣穎於警詢之指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詳偵31641卷第187頁及 反面、第189至190頁、第193頁反面)。(十三)證人即告訴人蔡靜雯於警詢之指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楠梓分局加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LINE對話紀錄截圖(詳偵31641卷第204至206頁反 面、第209至210頁、第215頁、第237頁反面、第238頁 反面至第240頁、第241至246頁反面)。(十四)證人即被害人林侑弦於警詢之指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蘆洲分局更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MonC hats交友軟體對話紀錄截圖、「「PhillipCapital UK 」」投資網站網頁截圖【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4497號偵查卷(下稱偵4497卷)第21至24頁、 第27頁、第31頁、第37頁、第49至84頁、第113頁】。(十五)本案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如附表所示第一 層人頭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0月3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 10172189號函及檢附之本案帳戶轉帳約定明細查詢(詳 偵17846卷第115至162頁;偵60570卷第73至80頁;偵22 899卷第41至71頁、第161至165頁;偵8980卷第12至38 頁、第45至63頁;偵31641卷第300至310頁反面;偵449 7卷第139至164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9093號偵查卷第53至61頁)。
四、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 客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 幫助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 實現故意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 他人實現該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 為人只要概略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 瞭解正犯行為之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 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 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 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
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 ,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 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 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 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為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 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其提供本案帳戶 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 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 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 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詐欺集團詐欺 如附表所示之人使用,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入款項 ,而分別受有損害,並因此遮斷各次詐欺取財之金流而逃 避追緝,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 洗錢罪,侵害不同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0570號、112年度偵 字第8980號、第31641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 字第23414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 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審判不可分之原 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四)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 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 幫助洗錢犯行業已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揭減刑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 遞減之。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行,助長犯罪風氣,且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 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 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罪後 終能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洗錢之犯 行,責難性較小,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暨被告大 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現擔任清潔員、家境小康之經濟生活 狀況、素行(詳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卷第44頁),另考量告訴人
、被害人所受損害程度、迄未獲賠償及被告未實際獲得不 法利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本件被告所為僅屬提供本案帳戶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 卷內復無證據證明如附表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 ,係由被告提領,亦無證據足證被告因提供本案帳戶而實際 獲有報酬,尚無從依刑法第38條之1或洗錢防制法第18條等 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指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或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告訴人或被害人匯入第一層人頭帳戶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第一層人頭帳戶 轉入本案帳戶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1(起訴書附表編號1) 許榕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5日22時55分起,以LINE向許榕芷佯稱可在OHO遊戲城儲值,操作遊戲賺錢云云,致許榕芷陷於錯誤,而轉帳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6月24日22時7分許,1萬元 陳俊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4日22時17分許,1萬5,800元(其中8,500元為告訴人許榕芷所轉款項) 2(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414號移送併辦) 林侑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起,透過MonChats交友軟體結識林侑弦,繼而以LINE向林侑弦佯稱可在「PhillipCapital UK」投資網站投資虛擬通貨獲利,提領獲利需先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林侑弦陷於錯誤,而轉帳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6月24日20時16分許,10萬元 陳俊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4日20時17分許,3萬3,000元 3(起訴書附表編號2) 何宗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日21時23分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何宗霖,繼而以LINE向何宗霖佯稱可在「ACEX」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何宗霖陷於錯誤,而轉帳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7日21時許,3,000元 裴亦龍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12時22分許,30萬元(其中3,000元為告訴人何宗霖所轉款項) 4(111年度偵字第605 70號 移送 併辦 ) 陳瑜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19時起,以LINE向陳瑜佩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陳瑜佩陷於錯誤,而轉帳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7日19時57分許,1萬元 張芳慈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7日20時9分許,3萬9,000元(其中1萬元為告訴人陳瑜佩所轉款項) 5(112年度偵字第8980號移送併辦) 甘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間,透過臉書結識甘虹,繼而以LINE向甘虹佯稱在「澳門大樂透」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甘虹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3日11時38分許,8萬4,000元 黃士元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3日12時49分許,5萬元 6(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1) 包秀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透過臉書結識包秀憶,繼而以LINE向包秀憶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包秀憶陷於錯誤,而接續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6日14時4分許,3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 廖建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6日14時9分許,2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 110年8月9日10時51分許,200萬元 110年8月9日11時12分許,50萬元 110年8月9日11時17分許,50萬元 7(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5) 柯嫥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起,以LINE向柯嫥盈佯稱在「Biki」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柯嫥盈陷於錯誤,而接續轉帳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4日15時32分許,1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 廖建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13時24分許,7萬元 110年8月9日13時5分許,5萬元 110年8月9日13時9分許,5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 110年8月9日13時11分許,2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 8(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7) 宋欣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起,以LINE向宋欣穎佯稱在「Biki」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宋欣穎陷於錯誤,而轉帳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9日13時34分許,34萬元 廖建旭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13時36分許,30萬元 9(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2) 林思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透過「全民Party」APP結識林思弦,繼而以LINE向林思弦佯稱投資外匯期貨可獲利云云,致林思弦陷於錯誤,而接續轉帳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9日12時4分許,15萬元 陳鈺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12時4分許,7萬5,000元 110年8月9日12時5分許,15萬元 110年8月9日12時5分許,8萬元 110年8月9日12時6分許,10萬元 110年8月9日12時7分許,7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萬元) 110年8月9日12時7分許,1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 10(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3) 韓國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間,透過TikTok社交軟體結識韓國雄,繼而以LINE向韓國雄佯稱玩網路博奕遊戲可贏得彩金云云,致韓國雄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9日12時7分許,5萬5,696元 陳鈺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6) 阿覓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9時許起,透過探探交友軟體結識阿覓娜,繼而以LINE向阿覓娜佯稱可投資理財云云,致阿覓娜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9日13時17分許,9萬元 陳鈺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13時19分許,3萬元 110年8月10日上午11時56分,10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款項未匯入本案號戶) 12(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4) 楊錦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1日起,以What's app通訊軟體向楊錦珍佯稱買賣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楊錦珍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9日13時11分許,60萬元 陳鈺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13時12分許,19萬9,000元 13(112年度偵字第31641號移送併辦附表編號8) 蔡靜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起,透過臉書結識蔡靜雯,繼而以LINE向蔡靜雯佯稱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蔡靜雯陷於錯誤,而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內。 110年8月9日13時4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3時41分許),185萬元 陳鈺叡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8月9日13時48分許,50萬元 110年8月9日13時50分許,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