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梅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50465號、第50657號、第51843號),及移送併辦
(111年度偵緝字第5230號、第5231號、第5232號、第5233號、
第5234號、111年度偵字第49771號、第52471號、111年度少連偵
字第518號、112年度偵字第5850號、第15005號、第25005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資料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 為幫 助詐欺集團收取不法所得之用,而對所提供之帳戶可能因而 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不法犯罪,並可能掩飾、隱匿洗錢防制法第 3條第2款所列之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等皆有預見,仍不違背其 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7 日前之某日時、在新北市板橋區某處,將其所申辦使用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均提供予真 實姓名不詳、綽號「貓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供作詐欺 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俟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 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 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 式,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 表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至上開中信帳戶,並 旋遭該詐欺集團提領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致 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案經黃子芸訴由苗栗縣警察 局頭份分局;羅碧雲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莊雨 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曾韵宜、謝雅琪訴由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蔡宛珺、賴志旻訴由雲林縣警察 局虎尾分局;林宏育、施采吟、黃思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麻豆分局;謝佩樺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陶國珍、 裴翎琇、李尉賢、游振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
黃秀恩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王苡威訴由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暨請求併案審理 。
二、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共19人於警詢時指訴、證述 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提供 之證據,以及被告中信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 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 主觀上認識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 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 、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 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將本案中信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他人供 線上轉帳使用,雖非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 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之構成要件行為,惟已對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資以助力,有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依上說明,被告自 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交付本案帳戶 資料之行為致如附表所示之19名被害人受害,且同時觸犯幫 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 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再被告基於幫助之意 思,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 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 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 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偵查中已就本件犯罪自 白犯行,爰依前開規定遞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予他人作為詐欺犯罪匯款之 用,復幫助掩飾犯罪贓款去向,除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 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 ,兼衡其具輕度身心障礙(見111年度偵字第50465號卷第61 頁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
本院卷附個人戶籍資料)、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告訴人、被害人各所受之損害程度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良 好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本院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 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 符,故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院宣告之主刑既為 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得依同條第 2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是本院自得逕為簡易判決處刑 ,附此敘明。
五、至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檢察官洪三峯請求併案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菁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編號4至19均為移送併辦部分)
編號 受騙者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地點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卷頁出處 1 黃子芸 111年2月8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子芸聯絡,佯稱可透過某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子芸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3月10日17時56分許 3萬6,300元 對話紀錄、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50657號卷) 2 羅碧雲 111年1月中旬 (聲請書原載111年3月18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羅碧雲聯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羅碧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8日16時39分許 ②同年月9日17時30分許 ①40萬元 ②60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51843號卷) 3 莊雨蓁 111年3月初 以通訊軟體LINE與莊雨蓁聯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莊雨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10日14時30分許 ②111年3月10日14時32分許 ①3萬元 ②1萬5,600元 對話紀錄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刑案偵查卷) 4 曾韵宜 111年2月9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曾韵宜聯絡,佯稱介紹「SLAM加密貨幣平台」可投資下注云云,致曾韵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8日16時4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8日16時44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10萬元 ②7萬7,000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35543號卷) 5 蔡宛珺 111年3月4日(併辦意旨書原載111年2月23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蔡宛珺聯絡,佯稱加入平台帳號,可協助操作下單投資賺錢云云,致蔡宛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10日17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10日17時4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③111年3月10日17時4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5萬元 轉帳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40334號卷) 6 林宏育 111年3月4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林宏育聯絡,佯稱可以至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宏育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7日12時1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7日12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③111年3月8日(併辦意旨書誤載7日)12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40830號卷) 7 廖俊棠 (未提告) 111年2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與廖俊棠聯絡,佯稱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廖俊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8日14時5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8日15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對話紀錄、存摺影本、轉帳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40830號卷) 8 施采吟 111年3月1日(併辦意旨書原載12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施采吟聯絡,佯稱可以在PChome開戶儲值做商品買賣賺取差價佣金云云,致施采吟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9日9時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9日9時7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3萬元 ②3萬元 對話紀錄、詐騙客服頁面資料、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11年度偵字第40830號卷) 9 賴志旻 111年2月初 以通訊軟體LINE與賴志旻聯絡,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及外國貨幣賺錢云云,致賴志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8日17時45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9日18時22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3萬元 ②2萬3,000元 對話紀錄、存摺影本、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111年度偵字第41873號卷) 10 謝雅琪 111年3月2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謝雅琪聯絡,佯稱可以至投資平台申請帳號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謝雅琪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3月9日16時1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3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42323號卷) 11 黃琬晴 (未提告) 111年1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琬晴聯絡,佯稱可以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黃琬晴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3月8日15時2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40,000元至黃秀恩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於111年3月8日20時20分許,遭轉帳右列金額至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 5萬元 對話紀錄、黃秀恩之帳戶交易明細 (111年度偵字第49771號卷) 12 謝佩樺 111年3月9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謝佩樺聯絡,佯稱可以至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謝佩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3月10日14時4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1萬5,000元 對話紀錄 (111年度偵字第52471號卷) 13 陶國珍 111年1月27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陶國珍聯絡,佯稱可以至投資群組投資賺錢云云,致陶國珍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3月7日11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汐止分行臨櫃匯款 100萬元 對話紀錄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18號卷) 14 裴翎琇 111年3月間 以通訊軟體LINE與裴翎琇聯絡,佯稱可以至投資平台投資賺錢云云,致裴翎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7日14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7日14時53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3萬元 ②3萬元 對話紀錄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18號卷) 15 李尉賢 111年2月10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李尉賢聯絡,佯稱可以投資加密貨幣賺錢云云,致李尉賢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9日20時21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9日20時28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18號卷) 16 游振嘉 111年3月4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游振嘉聯絡,佯稱可以至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游振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10日23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10日23時42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18號卷) 17 黃思樺 111年2月11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思樺聯絡,佯稱可以購買虛擬乙太幣獲利云云,致黃思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9日15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9日15時56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對話紀錄、匯款明細擷圖照片 (112年度偵字第5850號卷) 18 黃秀恩 111年2月中(併辦意旨書原載2月底) 以通訊軟體LINE與黃秀恩聯絡,佯稱可以預存現金至網址搶優惠券云云,致黃秀恩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①111年3月8日20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②111年3月8日20時20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①5萬元 ②5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2年度偵字第15005號卷) 19 王苡威 111年3月7日 以通訊軟體LINE與王苡威聯絡,佯稱可以至投資平台申辦帳號儲值獲利云云,致王苡威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 111年3月8日1時35分許,以網路銀行轉帳之方式匯款 10萬元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112年度偵字第25005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