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808號
PCDM,111,金訴,1808,20230614,1

1/1頁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808號
公 訴 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樊


選任辯護人 鄒易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0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奕樊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貳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李奕樊於民國110年5月間,加入謝宥宏(由本院通緝中)所 屬詐欺集團,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李奕樊將其所申設之永豐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使用 ,再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 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林晉弘所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或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再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匯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李奕樊上開帳戶 ,復由謝宥宏陪同李奕樊前往銀行,由李奕樊分別於110年5 月17日14時19分許、同年月18日14時許、同年月19日12時19 分許,臨櫃提領新幣(下同)202萬8000元、200萬元、36 2萬元,其中202萬8000元、200萬元均交給謝宥宏,362萬元 則於提領後回存帳戶,以匯款方式匯款366萬8000元至謝宥 宏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
二、案經附表除編號12、14、19所示之人外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報告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李奕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謝宥宏跟我 借帳戶,說要用來做虛擬貨幣交易,他說這個東西是合法的 ,也給我看他交易的平台紀錄,我想說已經認識好幾年的朋 友就幫他云云;選任辯護人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並無主觀 犯意,每次提款前均會向謝宥宏確認款項來源,謝宥宏都會 提供交易虛擬貨幣的紀錄給被告確認,因此被告才去提款,



且被告先前即有幫助詐欺之前科,對於提供帳戶給他人警覺 性提高,因此被告僅係提供帳戶資料給謝宥宏,並未交付存 摺、提款卡及密碼,對於帳戶仍保有實際管控,被告任職於 其父親經營之公司,生活及經濟狀況均正常,並無任何犯罪 之動機或意圖,且本案行為人僅被告與謝宥宏,並不符合三 人以上之加重詐欺要件云云。經查:
㈠被告將其上開帳戶交給謝宥宏,嗣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 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人實施詐欺取財,詐 欺款項先匯入林晉弘上開帳戶再轉匯至被告上開帳戶等事實 ,業據被告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證人施憶 如於警詢時、證人即同案被告謝宥宏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 局馬公分局鎖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存摺封面影本、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 告訴人許雁亭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成功派出 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 書、存摺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宜茜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匯款明細(告訴人洪慧娟部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 局龍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表、存摺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對話紀錄、代收 款專用繳款證明、收據(告訴人楊家勝部分)、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國內匯 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告訴人蕭妤婷部分)、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明細、對 話紀錄(告訴人胡禹政部分)、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馬蘭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手機 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吳育庭部分)、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卡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手機截圖、對話紀 錄(告訴人蘇泊諺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 對話紀錄(告訴人王昱杰部分)、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繼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張綵玹部分)、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東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交易明細(告訴 人林冠宏部分)、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轉帳證明、轉 帳交易明細、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被害人 雷淑靜部分)、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封面影本、對話紀錄、手機 截圖(告訴人王紀璉部分)、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 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跨行匯款 申請書(被害人陳雨慈部分)、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 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 、存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人王宜方部分)、南市 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彥嘉部分)、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 申請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郵政跨行匯款申 請書、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陳麗君部分)、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石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委託書、存摺交易明細、網站、手機截圖、對 話紀錄(告訴人潘瑋昕部分)、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鳳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截圖、 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被害人藍育真部分)、南市政 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存摺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手機截圖(告訴人陳美婷 部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 細(告訴人何曉雯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 告訴人李聖勳部分)、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油車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手機截圖、對話紀錄、轉 帳交易明細(告訴人林宏達部分)、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延平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貼文截圖 、對話紀錄、手機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昱廷部分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潭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告訴人林仕 宗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告訴 人林雅晴部分)、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忠孝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存摺交易明細、轉帳交易 明細、單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對話紀錄、 手機截圖(告訴人蔡佩姍部分)、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林 晉弘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李奕樊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 明細、帳戶往來明細、客戶基本資料表、憑單、帳戶支出交 易憑單、交易指示單、帳戶存入交易憑單、新台幣匯出匯款 申請單、謝宥宏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 戶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 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又附表所示之人遭詐 欺之款項輾轉匯入被告提供之上開帳戶,且其後經提領及轉 匯詐得款項,即生金流斷點,自足以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 去向、所在,是上開帳戶其後由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工具,亦堪認定。
㈡本件被害人數多達27人,且該27人均於短短2日內遭詐欺,而 將款項匯入林晉弘上開帳戶,其後輾轉匯入被告上開帳戶, 經被告提領之金額逾700多萬元,已可見向附表所示之人實 施詐術之詐欺集團具有相當組織架構,復加計被告及謝宥宏 ,本案實行詐欺之人客觀上符合三人以上之要件甚明。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以上情置辯。惟被告自稱五專肄業,行為時 係28歲之成年人,並非毫無社會經驗或歷練之人,尤以其先 前於106年間有將自己帳戶交付他人之幫助詐欺前科,有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206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594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在卷足稽 ,可見其對於不得任意將帳戶提供他人使用,絕無不知之理 。況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稱:謝宥宏說他的帳戶被 凍結,無法使用,請我借他帳戶使用,我之前的案件借出去 約3、4天,我的帳戶就被凍結,因為我有這個經驗,所以我 想他應該有這方面的狀況等語(見本院金訴卷第115頁、第4 22頁),可見被告對於謝宥宏自身帳戶遭凍結及其背後可能 緣由並非不知。則其對於借用帳戶給謝宥宏,顯難形成正當 合理之信賴。至被告辯稱其認知帳戶內之款項係用以買賣虛 擬貨幣云云,雖舉出其帳戶內匯入款項多有「代購虛擬貨幣 」之註記為據,惟任何匯款人均得於匯款時為此註記,該註 記本不當然與事實相符,被告復未提出其他關於虛擬貨幣買 賣之客觀證據以供調查,所辯已難盡信。再者,上開匯入款 項客觀上為附表所示之人遭詐欺款項,顯非買賣虛擬貨幣之 款項,參以被告先前即有幫助詐欺前科,對於謝宥宏亦無正 當合理之信賴,均經說明如前,是其主觀上對於該等款項之 不法來源,顯無不知之理。至被告先前即有幫助詐欺前科, 且其提領款項逾700多萬元,加計其與謝宥宏,顯可認知另 有他人參與實行詐欺,是其主觀上對於三人以上加重詐欺之 要件,自無不知之理。故被告及辯護人上開所辯,均非可採



。另被告有無於其父親之公司任職,顯與本件犯罪之成立無 涉,併此敘明。
㈣被告及辯護人另聲請傳喚證人謝宥宏汪立煒、孫松邑等人 作證,欲證明謝宥宏有向被告保證匯入款項係虛擬貨幣買賣 云云,惟證人謝宥宏經傳拘未到,且另以被告身分遭通緝中 ,未能使其到庭作證,而被告主觀犯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 ,是此部分顯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增訂第1項第4款規定,而於112 年5月31日公布,自同年6月2日生效。因該款條文之增訂, 核與被告本案所涉犯之罪名及刑罰無關,自無新舊法比較之 問題,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㈢被告與謝宥宏、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各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 ,為想像競合犯,皆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上開2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㈥起訴書漏載告訴人洪慧娟另於110年5月17日18時15分、18時1 8分因遭詐欺分別匯款3萬元、4萬元之事實,惟該部分犯行 與已敘及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提供自己之帳戶給上 開詐欺集團,並配合臨櫃提領上開款項遂行詐欺及洗錢行為 之犯罪手段,其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小康,並於本院審理 時自稱目前於父親之公司工作,與父親、妹妹同住等生活狀 況,其另有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品行欠佳,其自稱五專肄業 ,且無事證可認其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 業知識之智識程度,其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附表所示金額 之財產損害及所涉洗錢犯行之金額尚非輕微,惟無證據可認 其就此部分犯行有所獲利,其犯後否認犯行,且僅與告訴人 楊家勝陳美婷林宏達成立調解,其餘告訴人或被害人則 因未到庭而未能成立調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等犯後態度之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暨綜合考量被告之人格,及其所犯上開各罪侵害 法益相同,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範圍內,審酌刑罰邊際 效應隨刑期遞減、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遞增及其復歸社會之



可能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並於同條第7款所定 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復諭知所定之罰金刑如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被告未供稱實際取得報酬,卷內亦無事證足認其取得報酬, 自難認其本件已有犯罪所得,是起訴書認應沒收被告之犯罪 所得,尚有誤會。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世淵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款項 (第一層帳戶) 匯入帳戶(第一層帳戶) 轉入本案帳戶之時間及金額(第二層帳戶) 主文 1 告訴人 許雁亭 110年5月5日至110年5月17日 投資獲利提領獲利款項需繳納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17日13時14分許匯款2萬元 林晉弘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3時21分許轉帳18萬元(含黃緯震部分)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告訴人 陳宜茜 110年5月3日至110年5月17日 投資保本獲利,但已投入金額須達一定之投資量才可退還投資款云云 110年5月17日13時40分許匯款65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3時42分許轉帳65萬1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告訴人 洪慧娟 110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17日 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10年5月17日13時34分許匯款5萬元 2、110年5月17日13時36分許匯款5萬元 3、110年5月17日13時46分許匯款2萬元 林晉弘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5月17日13時45分許轉帳13萬元(含楊家勝匯款) 2、110年5月17日13時59分許轉帳20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0年5月17日18時15分許匯款3萬元 2、110年5月17日18時18分許匯款4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8時26分許轉帳7萬3000元 4 告訴人 楊家勝 110年5月12日至110年5月17日 投資獲利提領獲利款項需繳納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17日13時42分許匯款3萬元 林晉弘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3時45分許轉帳13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告訴人 蕭妤婷 110年4月間至110年5月17日 投資保證獲利云云 110年5月17日14時24分許匯款34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4時26分許轉帳34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告訴人 胡禹政 110年3月至110年5月17日 投資博奕網站得獲利云云 110年5月17日16時19分許匯款1萬4000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6時57分許轉帳13萬6000元(吳育庭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告訴人 吳育庭 110年5月間至110年5月18日 投資獲利提領獲利款項需繳納保證金云云 1、110年5月17日16時50分許匯款2萬5000元 2、110年5月18日19時19分許匯款2萬8000元  3、110年5月18日19時32分許匯款3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5月17日16時57分許轉帳13萬6000元 2、110年5月18日19時24分許轉帳10萬5000元 3、110年5月18日19時53分許轉帳11萬元1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0年5月18日16時55分許匯款3萬1000元 2、110年5月18日18時31分許匯款4萬2000元 林晉弘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5月18日17時29分許轉帳7萬1000元 2、110年5月18日18時36分許轉帳6萬2000元 8 告訴人 蘇泊諺 110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17日 投資獲利提領獲利款項需繳納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17日17時39分許匯款1萬1250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7時50分許轉帳7萬1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告訴人 王昱杰 110年5月4日至110年5月 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0年5月17日19時11分許匯款30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9時17分許轉帳34萬6000元(含張綵玹部分)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告訴人 張綵玹 110年5月4日至5月17日 投資獲利提領獲利款項需繳納保證金、手續費、代辦費云云 1、110年5月17日18時42分許匯款2萬元 2、110年5月17日19時12分許匯款2萬5000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9時17分許轉帳34萬6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告訴人 林冠宏 110年5月6日至5月17日 投資獲利提領獲利款項需繳納保證金云云 110年5月17日19時35分許匯款5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19時49分許轉帳10萬3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被害人 雷淑靜 110年5月15日至5月17日 投資失利需給付代操佣金,否則將寄送存證信函云云 1、110年5月17日23時15分許匯款1萬元 2、110年5月17日23時30分許匯款1萬元 3、110年5月18日17時23分許匯款5萬元 4、110年5月18日17時29分許匯款5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7日23時19分許轉帳4萬3000元 2、10年5月17日23時37分許轉帳1萬元 3、110年5月18日17時31分許轉帳13萬元(含左列3、4部分)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告訴人 王紀璉 110年5月18日 可跟隨老師投資操作獲利云云 110年5月18日13時18分許匯款2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3時18分許轉帳11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被害人 陳雨慈 110年5月11日至110年5月18 投資博奕網站獲利云云 1、110年5月18日14時40分許匯款3萬元 2、110年5月18日14時48分許匯款3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4時57分許轉帳8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告訴人 王宜方 110年4月間至110年5月18日 投資貨幣交易獲利云云 1、110年5月18日15時27分許匯款2萬5000元 2、110年5月18日15時51分許匯款2萬5000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6時14分許轉帳10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告訴人 陳彥嘉 110年4月間至110年5月18日 投資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云云 110年5月18日16時14分許匯款20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6時18分許轉帳19萬8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幣壹萬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告訴人 陳麗君 110年5月18日 投資儲值款項方便進行投資云云 1、110年5月18日16時36分許匯款1萬元 2、110年5月18日17時6分許匯款2萬元 3、110年5月18日18時11分許匯款5萬元 4、110年5月18日18時20分許匯款2萬元 林晉弘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5月18日17時9分許轉帳8萬元 2、110年5月18日18時15分許轉帳7萬8000元 3、110年5月18日18時36分許轉帳6萬2000元(含吳育庭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告訴人 潘瑋昕 110年5月7間至110年5月18日 投資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云云 110年5月18日17時19分許匯款5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7時19分許轉帳11萬9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被害人 藍育真 110年4月至110年5月18日 投資虛擬貨幣交易獲利云云 110年5月18日17時39分許匯款10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7時43分許轉帳11萬3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告訴人 陳美婷 110年5月6日至110年5月18日 投資數量不足需匯款後方可取投資款云云 1、110年5月18日18時35分許匯款5萬元 2、110年5月18日18時36分許匯款5萬元 3、110年5月18日18時40分許匯款5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8時45分許轉帳16萬2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告訴人 何曉雯 110年5月13日至5月18日 投資保證獲利及須投資至足夠之下注量云云 110年5月18日18時39分許匯款2萬元 林晉弘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7時56分許轉帳4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告訴人 李聖勳 110年5月18日 投資美金獲利云云 110年5月18日18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19時6分許轉帳12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告訴人 林宏達 110年3月16至5月18日 投資虛擬貨幣、美金獲利云云 1、110年5月18日19時19分許匯款8000元 2、110年5月18日20時48分許匯款2000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5月18日19時24分許轉帳10萬5000元 2、110年5月18日20時51分許轉帳7萬8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告訴人 陳昱廷 110年5月8日至110年5月18日 可以參加投資保本計畫取得固定獲利云云 1、110年5月18日19時59分許匯款5萬元 2、110年5月18日20時許匯款5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0年5月18日20時9分許轉帳9萬9000元 2、110年5月18日20時51分許轉帳7萬8000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告訴人 林仕宗 110年4月間至110年5月18日 可以參加投資企劃案領取高額獎金云云 1、110年5月18日21時16分許匯款5萬元 2、110年5月18日21時18分許匯款5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21時21分許轉帳17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告訴人 林雅晴 110年5月間至110年5月18日 投資詐騙云云 110年5月18日21時56分許匯款4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22時53分許轉帳15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告訴人 蔡佩姍 110年5月13日至110年5月18日 投資黃金獲利云云 1、110年5月18日22時37分許匯款9萬元 2、110年5月18日22時44分許匯款2萬元 林晉弘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8日22時53分許轉帳15萬元 李奕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