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光宇
選任辯護人 陳永祥律師
被 告 呂恩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2
15號、第23479號、第23895號、第24451號)及移送併辦(110年
度偵字第19680號、111年度偵字第138號、第744號、第5317號、
第5392號、第8916號、第10156號、第10766號、第12114號、第2
4863號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4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張光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呂恩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之。
事 實
一、呂恩光、張光宇均已預見將個人或第三人之金融帳戶交付無 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可能成為人頭帳戶而供犯罪集團作為 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 該金融帳戶致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 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均基於縱有人 持其等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 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先由張光宇 為真實姓名不詳、暱稱為「維啊」之成年人仲介人頭帳戶, 聯繫同有上開幫助犯意之友人謝政倫(所涉幫助詐欺取財及 洗錢犯行,經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0號判決有罪確定) 為之居間仲介,並由謝政倫尋得呂恩光提供其申設之金融帳 戶作為人頭帳戶使用。呂恩光乃於民國110年3月底至4月7日 間某日晚間,在高雄市○○區○○○路00號前,將如附表一編號1 及2所示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網銀 帳戶(含密碼),先交予謝政倫,隨後與謝政倫一同前往上
開地址之16樓「君龍商旅」出租套房內,由謝政倫交付如附 表一編號1至5所示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 )、網銀帳戶(含密碼)等資料(下均稱本案銀行帳戶資料 )予張光宇,張光宇於翌日(8日)某時,在不詳地點,將 本案銀行帳戶資料再轉交予「維啊」。嗣「維啊」及其所屬 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本案銀行帳戶 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詐騙方式,向如附表二所 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各於如附表二所示時 間,將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分別匯入附表一編號1至5之銀行帳 戶內,並均旋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製造金流 斷點,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如附表二所 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全情。三、案經李瑞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強幃豪、黃偉 誠、林毅胤、楊馮偉、林辰倧、陳志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鼓山分局、莊家齊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吳瑞 文、黃清德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巫政憲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陳竑賓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 梅分局、王子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古祐阡、 張家豪、高崇容、林永璋、徐思瑀、賴駿偉、廖士明、蔡至 宸、孫銘鍵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洪霽琪訴由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林品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 日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及移送併辦,及黃閔聰 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移 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下列引用之證據資料,因當事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金訴二 卷第29、194、195頁),依司法院頒「刑事判決精簡原則」 ,得不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張光宇及呂恩光(下均逕稱其名)於本 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金訴一卷第182頁、金訴二卷第20、1 93、315、346及385頁),並有張光宇與證人謝政倫、蔡書 瀚使用通訊體之對話紀錄截圖(偵三卷第123至125、127至1 31頁)及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在卷 可佐,足認張光宇及呂恩光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
㈡至公訴意旨雖認張光宇係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取簿手,應構
成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共同正犯云云。惟查,張光宇 所為,係起因於「維啊」欲收購人頭帳戶作為詐欺及洗錢工 具,張光宇乃作為仲介之角色,層轉透過謝政倫居間,最終 覓得呂恩光、蔡書瀚、謝政倫提供人頭帳戶等情,均據本院 認定如前,核其仲介及轉交人頭帳戶之行為,尚非等同於施 用詐術、領取贓款及製造金流斷點等詐欺及洗錢行為本身, 而僅屬提供詐欺與洗錢犯罪工具予他人之助力行為,係屬構 成要件以外行為。又張光宇否認有何與「維啊」或其所屬之 本案詐欺集團共同犯罪之意思,卷內復無證據可認張光宇對 於「維啊」取得帳戶後實際進行之犯罪行為有何支配或掌控 ,且關於張光宇是否聽命「維啊」之指揮而確屬集團內部成 員、對該詐欺集團有無實際認知、接觸或參與等節,均未見 卷內有何積極證據,即不能單憑張光宇之單次仲介及後續轉 交帳戶行為,逕認張光宇係屬詐欺集團內部之取簿手成員, 是張光宇既僅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復無 法認定與本案詐欺集團具有正犯之犯意聯絡,則公訴意旨認 張光宇應構成共同正犯一節,尚屬不能認定。
㈢本案事證明確,張光宇及呂恩光之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 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張光宇 仲介人頭帳戶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由呂恩光先將如附表一 編號1及2之銀行帳戶資料交付予謝政倫,謝政倫再將本案銀 行帳戶資料交付予張光宇,後續由張光宇將本案銀行帳戶資 料交付予「維啊」,上開各人所為均係對本案詐欺集團實施 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且本件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張 光宇及呂恩光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或與他 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 洗錢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張 光宇及呂恩光均應論以幫助犯。
㈡核張光宇及呂恩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張光宇除交付本 案銀行帳戶資料予「維啊」外,卷內並無證據可認張光宇尚 有接觸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人,無從認定張光宇知悉其幫助 之正犯已達三人以上,即不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至公訴意旨認張光宇應成立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罪之正犯,亦屬不能認定,有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 0條之規定,就檢察官起訴張光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部分變更起訴法條;至洗錢罪部分則僅涉及行為態樣究為 正犯或從犯之分,罪名仍屬同一,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併予 敘明。
㈢呂恩光及張光宇均係各別以單一幫助詐欺及洗錢行為,分別 提供如附表一編號1及2之銀行帳戶資料及本案銀行帳戶資料 ,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1至2及附 表編號1至5所示銀行帳戶之人,並同時掩飾、隱匿詐欺所得 款項去向而觸犯上開罪名,均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幫 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如附表三「移送併辦意旨書」欄所示移送併辦案號(即如附 表二編號11至25部分)及附表二編號26至37之部分,因與起 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亦均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自得併予審理。
㈤張光宇及呂恩光均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 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均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其等於本院 審理中均承認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之規定均減輕其刑,並與前開減輕事由依法遞減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張光宇及呂恩光均係智識成 熟之人,在政府及大眾媒體之廣泛宣導下,對於國內現今詐 欺案件層出不窮之情形有所認知,竟仲介人頭帳戶及將自己 或他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作為犯罪工 具,因而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並使 檢警查緝困難,助長詐欺犯罪猖獗,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張 光宇及呂恩光於本院審理期間均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 可,雖迄未就與其等各自幫助犯行相關之被害人全部達成調 解或賠償被害人財產上損失,惟仍與附表二編號2、6及7之 人達成調解並賠償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及辦 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等件(金訴一卷第151至153、21 5頁、金訴二卷第295頁)在卷可稽。兼衡呂恩光及張光宇雖 均僅為本案詐欺集團之犯行提供助力,非實際從事詐欺取財 及洗錢行為之人,不法罪責內涵雖較正犯為低,然張光宇係 居於仲介角色及負責將本案銀行帳戶資料轉交本案詐欺集團 ,較之呂恩光僅係提供附表一編號1及2之銀行帳戶資料,張 光宇提供本案詐欺集團之助力應較呂恩光為高;暨張光宇及 呂恩光於本案之前均無經法院判決科刑之犯罪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其等自述之智識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涉及個人隱私部分不予揭露, 詳如金訴二卷第350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呂恩光於本院審判時供稱就本案犯行獲取報酬新臺幣6萬元( 金訴二卷第348頁),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張光宇自陳未 獲有任何報酬,且卷內並無其他足以證明張光宇就本案犯行 有取得報酬之積極證據,爰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 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但條文並無「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 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查張 光宇及呂恩光均非實際上提領、取得贓款之人,卷內復無其 他證據足以證明張光宇及呂恩光就本案贓款有何最終管領、 處分之權限,則揆諸上開說明,爰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起訴意旨另略以:張光宇於不詳時、地,基於參與犯罪組織 之犯意,加入真實姓名不詳、暱稱為「吳崇維」及其他成年 人共同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擔任替詐欺集團收取及遞送供詐欺款 項匯入所用之存摺及提款卡之工作,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惟張光宇於 本案所為,僅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業如 前述,且關於本案詐欺集團是否係三人以上、具持續性、有 結構性之犯罪組織、張光宇是否聽命本案詐欺集團之指揮而 屬集團內部之取簿手成員等節,均未經檢察官有所舉證,自 難單憑其仲介及轉交本案銀行帳戶資料行為,即認定其有參 與犯罪組織行為,是公訴意旨認張光宇涉有參與犯罪組織犯 嫌之舉證尚有不足,本應對張光宇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 如成立犯罪,與起訴書所指之詐欺犯行即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尤彥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呂建興、檢察官陳永章、檢察官余彬誠、檢察官洪瑞芬、檢察官李賜隆、檢察官陳彥竹、檢察官范家振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碧玉移送併辦,檢
察官周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益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申設人 銀行帳戶帳號 證據出處 備註 1 呂恩光 玉山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二中稱「呂恩光玉山帳戶」 1.呂恩光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警一卷第2至3頁、併警五卷第65頁、、偵三卷第112頁) 2.張光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警一卷第51至52頁、併警一卷第12頁、併警五卷第11至12頁、偵一卷第63頁、偵三卷第114至117頁) 3.謝政倫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警一卷第26至29頁、併警一卷第24頁、偵三卷第136頁) 4.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17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64542號函暨所附歷史交易明細表(併警五卷第69至71頁) 2 呂恩光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二中稱「呂恩光國泰帳戶」) 1.呂恩光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警一卷第2至3頁、警二卷第43至44頁、偵三卷第112頁) 2.張光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警一卷第51至52頁、併警一卷第12頁、併警五卷第11至12頁、偵一卷第63頁、偵三卷第114至117頁) 3.謝政倫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警一卷第26至29頁、警二卷第19頁、併警一卷第24頁、偵三卷第136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6月2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097904號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印鑑卡、歷史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51至93頁) 3 謝政倫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二中稱「謝政倫中信帳戶」) 1.謝政倫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警四卷第3頁、併警一卷第24頁、併警五卷第26頁、偵三卷第136頁) 2.張光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警一卷第51至52頁、併警一卷第12頁、併警五卷第11至12頁、偵一卷第63頁、偵三卷第114至117頁) 3.中國信託商業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9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函暨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警四卷第8至15頁) 另案經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2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確定。 4 謝政倫 玉山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二中稱「謝政倫玉山帳戶」) 1.謝政倫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警四卷第3頁、警二卷第18至19頁、併警一卷第24頁、併警五卷第26頁、偵三卷第136頁) 2.張光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警一卷第51至52頁、併警一卷第12頁、併警五卷第11至12頁、偵一卷第63頁、偵三卷第114至117頁) 3.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7月8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48014號函暨所附存戶個人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27至32頁) 5 蔡書瀚 玉山商業銀行左營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於附表二中稱「蔡書瀚玉山帳戶」) 1.蔡書瀚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併警一卷第34頁、偵一卷第25至27頁) 2.謝政倫警詢及偵訊之證述(併警一卷第24頁、併警八卷第4頁、偵三卷第136頁) 3.張光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警一卷第51至52頁、併警一卷第12頁、併警五卷第11至12頁、偵一卷第63頁、偵三卷第114至117頁) 4.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8月27日玉山個(集)字第11100072183號函暨所附存戶個人資料、歷史交易明細表(併警五卷第57至60頁) 另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53號審結。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出處 1 李瑞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15時17分許,以交友軟體「WOO TALK」認識李瑞寅,並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15時29分許 5萬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4月17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05至108頁) ⒉中華郵政110年4月13日ATM匯款明細翻拍照片(警二卷第127至128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52頁) ⒋謝政倫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31頁) ⒌李瑞寅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exness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25至130頁) 110年4月13日16時32分許 3萬元 謝政倫 玉山帳戶 110年4月13日16時49分許 3萬元 2 強幃豪(調解成立且賠償完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1日以交友軟體「WE DATE」認識強幃豪,並以LINE暱稱「琳」向其佯稱:可加入網路賭博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5時22分許 3千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4月11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63至64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110年4月11日網路匯款交易明細截圖(警一卷第66、69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89及91頁) ⒋強幃豪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琳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強幃豪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螞蟻Ants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博奕網站網頁(警一卷第65至88頁) 110年4月11日15時44分許 1萬2千元 3 黃偉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某時以「螞蟻外匯交易所」LINE客服,向黃偉誠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偉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0時5分許 6千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4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05至107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110年4月11日ATM交易明細表截圖、第一銀行網路銀行110年4月11日、4月12日匯款明細截圖(警一卷第133至至134、136至137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87及89頁) ⒋謝政倫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11頁反面) ⒌黃偉誠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螞蟻Ants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11至115、159至161頁) 110年4月11日13時59分許 2萬4千元 110年4月12日17時12分許 2萬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110年4月12日17時13分許 2萬元 110年4月12日17時14分許 2萬元 4 林毅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以交友軟體「WE DATE」認識林毅胤,並以LINE暱稱「wling」、「螞蟻Ants客服」向其佯稱:可操作網頁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23時32分許 3千元 呂恩光 玉山帳戶 ⒈110年5月4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167至170頁) ⒉林毅胤之玉山銀行110年4月9日匯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73頁) ⒊呂恩光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併警五卷第71頁) ⒋林毅胤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wling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個人頁面照片、林毅胤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螞蟻Ants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175至185頁) 5 楊馮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4日某時,以LINE暱稱「曉婷」加楊馮偉為好友,並向其佯稱:可加入諾盈NYFX/NYGCM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21時44分許 3千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03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網路銀行110年4月10日網路匯款明細截圖(警一卷第203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87頁) ⒋楊馮偉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曉婷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楊馮偉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諾盈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網頁(警一卷第211至241頁) 6 林辰倧 (調解成立且賠償完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LINE聯繫林辰倧,並向其佯稱:可加入諾盈NYFX/NYGCM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3時20分許 5千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5月1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287至291頁) ⒉第一銀行110年4月11日ATM交易明細表(警一卷第297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89頁) ⒋林辰倧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諾盈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一卷第309至329頁) 7 陳志毅(調解成立且賠償完畢)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19時許,以LINE暱稱「琳琳」、「24H在線客服」認識陳志毅,並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4月10日14時31分許 3千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5月27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93至398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110年4月10日ATM匯款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名細(警一卷第399至401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83頁) ⒋陳志毅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琳林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陳志毅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24H在線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網頁(警一卷第405至407、417至431頁) 8 吳瑞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15時12分許,以交友軟體「速約吧」認識吳瑞文,並以LINE暱稱「小珍」、「AETO客服」向其佯稱:可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21時30分許 3千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9月3日警詢筆錄(偵三卷第41至45頁) ⒉第一銀行網路銀行110年4月10日、4月11日匯款明細截圖(偵三卷第69至70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87、91頁) ⒋吳瑞文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ETO客服之人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吳瑞文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ETO客服之人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偵三卷第76至79頁) 110年4月10日22時14分許 3千元 110年4月10日22時27分許 1萬元 110年4月11日15時24分許 1萬元 9 黃清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9日某時,以LINE暱稱「許嘉芸」、「螞蟻Ants客服」認識黃清德,並向其佯稱:操作網頁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3時42分許 1萬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5月1日警詢筆錄(警六卷第3至4頁) ⒉新竹第一用信合作社110年4月11日ATM匯款明細截圖、新竹第一用信合作社存款存摺內頁明細(警六卷第35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89頁) 10 莊家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14時許,以交友軟體Paktor認識莊家齊,再以LINE暱稱「張依依」向其介紹螞蟻外匯交易所,並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6時25分許 1萬2千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三卷第43至47頁) ⒉中國信託110年4月11日ATM交易明細表(警三卷第131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91頁) ⒋莊家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張依依於手機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截圖、莊家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螞蟻Ants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螞蟻投資平台之截圖(警三卷第49至121頁) 11 巫政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先後以LINE暱稱「郭佳潔」、「AETO客服」與巫政憲加為好友,並提供名為「AETO國際外匯交易金融集團」網站,誆稱:匯款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巫政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57分許 6千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⒈110年4月21日警詢筆錄(警四卷第17至21頁) ⒉台新銀行110年4月12日ATM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28至29頁) ⒊謝政倫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13頁) ⒋巫政憲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ETO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巫政憲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郭佳潔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網頁(警四卷第22至27頁) 110年4月12日22時許 9千元 12 陳竑賓 陳竑賓於110年4月16日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chers認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小雅,並佯稱有投資網頁可獲利云云,陳竑賓遂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金額存入右列帳戶。 10年4月9日17時03分許 3萬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7月14日警詢筆錄(警五卷第15至16頁) ⒉華南銀行網路銀行110年4月9日、4月11日匯款明細截圖、第一銀行存款存摺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警五卷第23至25、29至32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79、81頁) ⒋陳竑賓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LIN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個人頁面截圖(警五卷第26至27頁) 110年4月9日17時04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9日17時04分許 3萬元 13 王子嘉 王子嘉於110年3月21日20時許,以交友軟體Koudai認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佯稱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王子嘉遂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ATM轉帳方式將右列金額存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14時30分許 2萬1千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110年4月24日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39至143頁) ⒉永豐銀行110年4月9日、4月10日、4月11日匯款明細截圖(警七卷第1105至1109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79、87、91頁) ⒋王子嘉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女網友、線上客服等人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警七卷第1133至1216頁) 10年4月10日23時31分許 4萬5千元 110年4月11日18時08分許 2萬7千元 14 古祐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前某時,自稱係「小巧玲瓏」之女子,透過速約交友軟體認識古祐阡,再以LINE 帳號「kkyy098」與古祐阡加為好友,並佯稱:有一名稱為「螞蟻」之投資網站,投入資金即可獲取利潤云云,致古祐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13時45分許 6千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⒈110年4月25日警詢筆錄(併警二卷第19至25頁) ⒉台新銀行110年4月12日ATM匯款明細表(併警二卷第51頁) ⒊謝政倫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11頁) ⒋古祐阡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陳曉雯、螞蟻Ants客服之人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古祐阡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小巧玲瓏於交友軟體速約之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網頁(併警二卷第59至63頁) 15 張家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與張家豪認識後,即向張家豪佯稱:推薦一個投資平台,投入資金即可發大財云云,致張家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時35分許 4萬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⒈110年4月16日警詢筆錄(併警三卷第21至23頁) ⒉台中商業銀行網路銀行110年4月12日匯款明細截圖(併警三卷第35頁) ⒊謝政倫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13頁) ⒋家豪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螞蟻Ants客服之人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卷第41至63頁) 16 高崇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4日,以「張思涵」名義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與高崇容認識後,並以LINE暱稱「涵寶兒」向高崇容佯稱:匯款投資期貨平台即可獲利云云,致高崇容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3日17時8分許 3萬元 謝政倫 玉山帳戶 ⒈110年5月8日警詢筆錄(併警三卷第71至72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110年4月13日ATM匯款明細表(併警三卷第85頁) ⒊謝政倫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31頁) ⒋崇容提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張思涵之臉書個人頁面截圖(併警三卷第89頁) 17 黃閔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間以LINE暱稱「愛笑的穗穗」聯繫黃閔聰,介紹黃閔聰加入螞蟻外匯交易平台,並佯稱:儲值螞蟻外匯交易平台可操作外匯獲利云云,致黃閔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22時29分許 2萬4千元 蔡書瀚 玉山帳戶 ⒈110年5月31日警詢筆錄(併警一卷第43至48頁) ⒉中華郵政網路銀行110年4月8日匯款交易明細截圖(併警一卷第77頁) ⒊蔡書瀚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併警五卷第59頁) ⒋黃閔聰提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鄭雅穗之Facebook與Instagrem個人帳號截圖(併警一卷第71至73頁) 18 洪霽琪 洪霽琪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以交友軟體認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並佯稱透過網路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洪霽琪遂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方式將右列金額存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23分許 3萬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⒈洪霽琪110年4月15日警詢筆錄(併警四卷第9至10頁) ⒉中華郵政存款存摺及其內頁明細(併警四卷第45至49頁) ⒊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81、83頁) ⒋洪霽琪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ETO客服、暱稱CYL liveyou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詐騙投資網站網頁(併警四卷第63至106頁) 110年4月10日12時56分許 2萬4千元 19 林永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透過LINE向林永璋佯稱:操作AETOS Market網站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永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0時39分許 3千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⒈110年4月29日警詢筆錄(併警六卷第9至11頁) ⒉玉山銀行網路銀行110年4月12日匯款明細截圖(併警六卷第24頁) ⒊謝政倫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12頁反面) ⒋林永璋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ETO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六卷第21至23頁) 20 徐思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日,透過LINE向徐思瑀佯稱:操作威尼斯娛樂城網站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徐思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58分許 3萬元 謝政倫中信帳戶 ⒈110年8月19日警詢筆錄(併警六卷第13至16頁) ⒉國泰世華銀行存款存摺內頁明細(併警六卷第53頁) ⒊謝政倫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13頁) 110年4月12日22時許 5萬元 21 賴駿偉 賴駿偉於110年4月1日某時許,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認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ETO客服,並佯稱透過該AETO網路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賴駿偉遂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ATM轉帳、網路匯款方式將右列金額存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16時36分許 5萬元 蔡書瀚 玉山帳戶 ⒈110年9月1日警詢筆錄(併警五卷第98至100頁) ⒉第一銀行網路銀行110年4月10日匯款明細截圖、中國信託銀行110年4月11日ATM匯款明細、玉山銀行網路銀行110年4月8日、4月10日、4月13日匯款明細翻拍照片(併警五卷第109、111、115頁) ⒊蔡書瀚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併警五卷第59頁) ⒋呂恩光國泰帳戶歷史交易清單(警二卷第81、89頁) ⒌謝政倫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四卷第10頁反面、第12頁) ⒍謝政倫玉山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31頁) ⒎賴駿偉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ETO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五卷第101至108頁) 110年4月10日11時32分許 5萬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110年4月11日13時23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1日22時44分許 3萬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110年4月12日19時40分許 3萬元 110年4月13日16時05分許 16萬元 謝政倫 玉山帳戶 22 廖士明 廖士明於110年3月底某時許,以交友軟體App速約認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若英,並佯稱透過ACTITRADES 網路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廖士明遂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轉帳方式將右列金額存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21時31分許 9萬6千元 呂恩光 玉山帳戶 ⒈110年4月24日警詢筆錄(併警五卷第158至161頁) ⒉華南銀行網路銀行110年4月9日、4月13日匯款明細截圖(併警五卷第165頁) ⒊呂恩光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併警五卷第70頁) ⒋謝政倫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31頁) 110年4月13日13時01分許 10萬元 謝政倫 玉山帳戶 23 蔡至宸 蔡至宸於110年4月2日某時許,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認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Exness客服,並佯稱透過Exness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蔡至宸遂因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網路匯款方式將右列存額存入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16時40分許 3萬9千元 蔡書瀚 玉山帳戶 ⒈10年7月17日警詢筆錄(併警五卷第143至146頁) ⒉中國信託網路銀行110年4月8日匯款明細截圖及蔡書瀚玉山帳戶交易明細(併警五卷第151頁、併警八卷第30頁) ⒊蔡至宸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exness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五卷第148至153頁) 24 林品智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 「AET0客服」於110年4月2日某時許,陸續向告訴人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特定帳戶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内。 110年4月9日23時20分許 4萬5千元 呂恩光 玉山帳戶 ⒈110年5月6日警詢筆錄(併警七卷第7至10頁) ⒉台新銀行110年4月9日ATM匯款明細截圖(併警七卷第22頁) ⒊呂恩光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併警五卷第71頁) ⒋林品智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暱稱AETO客服於手機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七卷第27至31頁) 25 孫銘鍵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於110年4月2日利用交友軟體認識孫銘鍵,再以通訊軟體LINE請孫銘鍵加入「AETOS」投資平台,致孫銘鍵陷於錯誤,因而於右揭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被告上開帳戶内。 110年4月8日14時1分許 50萬元 蔡書瀚 玉山帳戶 ⒈110年4月9日警詢警詢(併警八卷第15至17頁) ⒉交易紀錄及蔡書瀚玉山帳戶交易明細表(併警八卷第25、29頁) ⒊對話紀錄(併警八卷第19至20頁) 26 黃峻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7日,以Line帳號aeto09180聯繫黃峻莘,向黃峻莘佯稱:加入AETOS投資平台(網址:https://aetosszonetw.com),可短期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峻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21時12分許 4萬5千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9至41頁、警八卷第15至17頁) 2.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一卷第53頁、 警八卷第25頁) 3.存款交易明細查詢擷圖(警一卷第53頁、警八卷第25頁) 110年4月9日20時49分許 1萬8千元 呂恩光 玉山帳戶 27 張錦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某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陳諪」、「螞蟻Ants客服」向張錦清佯稱:可加入平台,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張錦清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17時37分許 3萬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1至15頁)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29頁) 3.交易平台暨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31至37頁) 28 林振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惠惠」向林振宥佯稱:可加入網站,投資外匯投資平台獲利云云,致林振宥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4時6分許 9千7百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9至42頁) 2.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警二卷第61頁) 3.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二卷第51至59頁) 29 李宜霖 於110年3月31日起,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冠丞」(帳號aww8866qq)、「exness客服」向李宜霖介紹EXNESS網站,並佯稱:註冊並投資平台,可幫忙操作外匯可獲利云云,致李宜霖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1日16時49分許 5萬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七卷第5至25頁) 2.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七卷第41至57頁) 3.轉帳交易擷圖(警七卷第58至59頁) 110年4月11日16時50分許 5萬元 110年4月11日16時53分許 5萬元 30 黃瑞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日在交友軟體SayHi以暱稱「陳絮欣」與黃瑞成交友,並以LINE向黃瑞成佯稱:如欲見面約會,需透過投資外匯平台,建立約會基金云云,致黃瑞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臨櫃方式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14時20分許 30萬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九卷第3至7頁、偵四卷第7至8頁) 2.匯款申請書(警九卷第55至59頁、偵四卷第43至47頁) 3.EXNESS首頁擷圖(警九卷第61頁、偵四卷第49頁) 110年4月12日14時10分許 40萬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110年4月13日13時57分許 17萬元 謝政倫 玉山帳戶 31 吳啟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30日22時37分許起,以LINE帳號「aeto客服」向吳啟賓佯稱:介紹AETOS外匯投資獲利,可幫忙操作云云,致吳啟賓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9日21時56分許 4萬5千元 呂恩光 玉山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九卷第5至6頁) 110年4月9日22時10分許 4萬5千元 32 楊繕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在交友軟體Skout以暱稱「美婷」與楊繕銓認識後,以LINE佯稱:投資螞蟻ants資金託管(antsforextws.com)平台可獲利云云,致楊繕銓陷於錯誤,依指示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22時30分許 1萬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九卷第7至11頁) 2.LINE對話紀錄暨轉帳交易翻拍照片(警九卷第99至103頁) 33 陳昱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12時許起,以AETO客服人員名義與陳昱孝聯繫,誆稱網址「www.aetosszonetw.com」之網路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昱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13時42分許 1萬5千元 呂恩光 國泰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3至16頁) 2.活儲存款證券明細(警十卷第59頁) 3.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卷第61至63頁) 110年4月10日19時36分許 9千元 34 黃景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Fiesta app交友軟體及line與黃景維聯繫,誆稱:可加入「諾盈」網路平台投資外幣美金獲利云云,致黃景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0日10時21分許 1萬元 呂恩光 玉山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7至18頁) 2.LINE對話紀錄擷圖、存款交易明細暨存摺封面擷圖(警十卷第95、98頁) 35 戴康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8日前某時,先架設「螞蟻金融」投資網站(網址https://aetosszonetw.com),並先後以LINE帳號「lsjcka」(暱稱為「靜」)、「aeto09180」(暱稱為「螞蟻Ants客服」)與戴康圳加為好友,並向戴康圳誆稱可匯款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戴康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8日22時12分許 3萬元 蔡書瀚 玉山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13至15頁) 2.交易明細擷圖(警十一卷第91至92、95至96頁) 110年4月8日22時53分許 4萬元 110年4月8日23時7分許 2萬元 36 盧奕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前某時,架設「螞蟻美金外匯」投資網站(網址https://www.antsgoretws.com/index),並先後以LINE 帳號「alin-0315」(暱稱「琳」)、「ants096」(暱稱「螞蟻Ants客服」)與盧奕勳加為好友,並向盧奕勳誆稱:可匯款購買該網站之美金投資獲利,若欲領出獲利須再匯款云云,使盧奕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34分許 5萬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十一卷第17至18頁) 2.LINE對話紀錄擷圖(警十一卷第127、133至141頁) 3.交易明細擷圖(警十一卷第129頁) 4.存摺封面及內頁(警十一卷第143至147頁) 110年4月12日21時35分許 1萬元 37 陳俊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0日,以LINE暱稱「李佳佳」、「ActiTrades客服」向陳俊生介紹「澳大利亞外匯」、「諾盈」等投資平台,並佯稱:操作投資平台進行投資可獲利云云,致陳俊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0年4月12日21時13分許 1萬5千元 謝政倫 中信帳戶 【卷宗簡稱及出處引自本院110年度簡字第3184號判决】 1.警詢筆錄(警十五卷第13至15頁) 2.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十五卷第126至129頁) 3.交易明細表(警十五卷第125頁)
附表三
編號 移送併辦意旨書案號 被告 附表二編號/姓名 備註 1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雄檢)111年度偵字第744號 張光宇 11.巫政憲 金訴一卷第23至25頁 2 雄檢110年度偵字第19680號、111年度偵第138號 呂恩光 12.陳竑賓 13.王子嘉 金訴一卷第19至21頁 3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5317號、第5392號 張光宇 14.古祐阡 15.張家豪 16.高崇容 金訴一卷第125至127頁 4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第2548號 張光宇 17.黃閔聰 金訴一卷第119至122頁 5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0156號 呂恩光 18.洪霽琪 金訴一卷第199至203頁 6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0766號 張光宇 19.林永璋 20.徐思瑀 金訴一卷第229至231頁 7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 張光宇 呂恩光 21.賴駿偉 22.廖士明 23.蔡至宸 金訴一卷第239至242頁 8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2114號 呂恩光 24.林品智 金訴一卷第265至266頁 9 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 張光宇 25.孫銘鍵 金訴二卷第69至70頁
卷證索引
簡稱 卷宗名稱 備註 金訴一卷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卷(一) 本案 部分 金訴二卷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卷(二) 審金訴卷 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3號卷 警一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1033200號卷 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2499101號卷 警三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00499930號卷 警四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030901802號卷 警五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警分刑字第1100036181號卷 警六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046447782號卷 警七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新北警樹刑字第1104366351號卷 偵一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266號卷 偵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680號卷 偵三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15號卷 偵四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479號卷 偵五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3895號卷 偵六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451號卷 偵七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8號卷 偵八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44號卷 併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130168000號影卷 移送併辦部分 併偵一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48號卷 併警二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1348900號卷 併警三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1441700號卷 併警四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26310號卷 併警五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0640000號卷 併警六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072673900號卷 併警七卷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110010745號卷 併警八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高市警楠分偵字第11171125800號 併偵一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48號卷 併偵二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574號卷 併偵四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17號卷 併偵五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92號卷 併偵六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156號卷 併偵七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16號卷 併偵八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90號卷 併偵九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766號卷 併偵十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114號卷 併偵十一卷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521號 併偵十二卷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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