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冠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緝字第199號、112年度偵字第2447號、112年度偵字第4812號、1
12年度偵緝字第200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1號、112年度偵緝字
第202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3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4號、112
年度偵緝字第205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06號),被告於本院自
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
下:
主 文
尤冠中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尤冠中知悉一般人收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用途 ,常係為遂行財產犯罪之需要,以便利款項取得,及使相關 犯行不易遭人追查,而已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與密碼、網路銀行之帳戶密碼,並依照他人指示申辦網 路銀行約定轉帳帳戶等資料後交由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 利用作為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且他人如以該帳戶收受、 轉帳及嗣後提領財產犯罪所得,將因此造成金流斷點而掩飾 、隱匿此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 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猶不顧於此,基於縱其提供帳戶資 料將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 所得之去向、所在,亦均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 國111年2月7日前某時,在臺中市○○區○○巷0號公司宿舍內, 將其已依照指示辦妥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其申設之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 世華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等 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昆柏」(音同) 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該等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中國信託 帳戶、國泰世華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對林佳慧、鍾姍妮、黃瓊慧、秦世寧、林家慶、
邱文怡、胡恩慈、鍾蕙如、柯俊安、張嘉麟、許惠鈞(下稱 林佳慧等11人)施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致林佳慧等11人均 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尤冠中如附表所示 之中國信託或國泰世華帳戶內,旋由不詳詐騙集團操作網路 銀行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尤冠中遂以提供本件帳戶存摺 、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含密碼並申辦約定轉帳之方 式,幫助他人實施前述詐欺取財犯罪並幫助他人掩飾、隱匿 騙款之去向及所在。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資料可資佐證: ㈠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於本院之自白。
㈡如附表「證據欄」所載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故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 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次按行為人主觀 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 人提領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 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則應論以幫助犯一般洗錢 罪(最高法院108年度臺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被告將本件已辦妥網路約定轉帳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與他人使用,係使不詳詐騙集 團成員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取他人財物及洗錢 之犯意聯絡,對被害人林佳慧等11人施以詐術,致使被害人 林佳慧等11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款項轉入附表帳戶,再由 不詳成員將款項轉匯至其他帳戶嗣後提領,以此掩飾、隱匿 騙款之去向及所在,故該等詐騙集團成員所為均屬詐欺取財 、洗錢之犯行;而本案雖無相當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上開詐 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但其提供本件中國信託 、國泰世華帳戶資料由詐騙集團成員使用,使該等詐騙集團 成員得以此為犯罪工具而遂行前揭犯行,顯係以幫助之意思 ,對該詐騙集團之上開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提供助力,是核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 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1個交付本案中國信託、國泰世華帳戶資料之行為,幫 助詐騙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林佳慧等11人交付財物得逞,同 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藉由轉匯本件帳戶內款項之方式掩 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幫助11次詐
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且於審判中自 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 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一般 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 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茲審酌被告提供銀行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等物,並於交付前依指示辦理約定轉帳帳戶之設定,助 益他人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影響 社會金融交易秩序及助長詐欺活動之發生,並因此增加被害 人事後向幕後詐騙集團成員追償及刑事犯罪偵查之困難,殊 為不該,惟念被告前無財產犯罪紀錄,於本院坦承犯行不諱 ,表現悔意,本案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曾參與詐術之施行或提 領、分受詐得之款項,僅係單純提供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四、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 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 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且被告供稱其提供本案 帳戶相關資料後,對方並未支付任何款項,故尚無積極證據 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 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指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七、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事由 被害人匯款時間(民國) 被害人匯款金額 (新臺幣) 被害人匯入帳戶 證據 1 林佳慧 於110年12月20日以交友軟體「Sweeting」認識林佳慧,並互加為LINE好友,對方佯裝介紹可賺錢之博奕網站,致林佳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8日10時2分許 5萬元 尤冠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林佳慧111年2月11日23時41分警詢筆錄(警一卷第5頁至第7頁) ⒉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偵查報告1份(警一卷第3頁至第4頁) 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警一卷第19頁至第26頁、第37頁) ⒋林佳慧提供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Sun」、「CSD」對話紀錄截圖(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明細截圖2張)17張(警一卷第53頁至第57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356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4月0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9508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42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3020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一卷第61頁至第82頁、警四卷第37頁至第43頁、警六卷第9頁至第21頁、警七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十三卷第11頁至第12頁、警八卷第101頁至第123頁、警九卷第21頁至第45頁、警十卷第25頁至第49頁、偵二十一卷第37頁至第59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321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辦理線上約定轉帳申請書1份(偵一卷第9頁至第12頁) 111年2月8日10時3分許 10萬元 2 鍾姍妮 於110 年11月中旬,以手機軟體「乾杯」認識鍾姗妮,並指示鍾姗妮加入LINE暱稱「明明」,對方向鍾姗妮佯稱需給一筆錢,否則被抓去關,致鍾姗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7日13時19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11年2月7日13時13分許】 3萬元 尤冠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鍾姍妮111年2月23日16時4分警詢筆錄(警四卷第5頁至第8頁) 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姍妮存款交易明細1紙(警四卷第10頁) ⒊台中銀行花壇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姍妮綜合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警四卷第11頁至第14頁) ⒋國泰世華銀行ATM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各1紙(警四卷第15頁) ⒌鍾姍妮提供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明明」對話紀錄截圖34張(警四卷第18頁至第34頁) ⒍鍾姍妮提供之轉帳紀錄簡訊截圖、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之「李曉明」身分證翻拍照片各1張(警四卷第35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356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4月0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9508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42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3020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一卷第61頁至第82頁、警四卷第37頁至第43頁、警六卷第9頁至第21頁、警七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十三卷第11頁至第12頁、警八卷第101頁至第123頁、警九卷第21頁至第45頁、警十卷第25頁至第49頁、偵二十一卷第37頁至第59頁) 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321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辦理線上約定轉帳申請書1份(偵一卷第9頁至第12頁) 111年2月9日12時32分許 3萬元 3 黃瓊慧 於110年11月間,以LINE向黃瓊慧佯邀合資某投資平臺,致黃瓊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於111年2月9日11時57分許 100萬元 尤冠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黃瓊慧111年3月14日20時7分警詢筆錄(警五卷第21頁至第2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五卷第25頁至第35頁) ⒊111年2月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警五卷第37頁) ⒋黃瓊慧提供之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皇冠客服012」對話紀錄截圖5張(警五卷第39頁至第47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57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0740號函檢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對帳單各1份(警五卷第11頁至第19頁、警九卷第7頁至第20頁、偵二十一卷第33頁至第36頁、偵二十二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 111年8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4956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1份(偵七卷第9頁至第11頁) 4 秦世寧 秦世寧於111年2月初在網路瀏覽博奕網站,而加對方之LINE為好友,對方教導操作平臺以賺取獲利,並要求儲值,致秦世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9日16時3分許 1萬元 尤冠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秦世寧111年2月11日17時0分警詢筆錄(警六卷第5頁至第6頁) ⒉秦世寧提供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婉」對話紀錄截圖2張、博弈網站頁面暨對話紀錄截圖7張(警六卷第23頁至第27頁) ⒊秦世寧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警六卷第27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成功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六卷第29頁、第33頁至第37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356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4月0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9508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42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3020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一卷第61頁至第82頁、警四卷第37頁至第43頁、警六卷第9頁至第21頁、警七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十三卷第11頁至第12頁、警八卷第101頁至第123頁、警九卷第21頁至第45頁、警十卷第25頁至第49頁、偵二十一卷第37頁至第59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321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辦理線上約定轉帳申請書1份(偵一卷第9頁至第12頁) 111年2月9日16時30分許 2萬元 5 林家慶 以線上遊戲暱稱「星怡」結識林家慶,佯稱投資網路購物平臺「易達購物」買賣,透過替客服出貨給買家,可賺取價差10%至12%之利潤,致林家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7日18時37分許 2萬1000元 尤冠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林家慶111年3月2日15時19分警詢筆錄(警七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關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七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39頁) ⒊關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育聖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1份(警七卷第53頁至第65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356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4月0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9508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42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3020號函 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一卷第61頁至第82頁、警四卷第37頁至第43頁、警六卷第9頁至第21頁、警七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十三卷第11頁至第12頁、警八卷第101頁至第123頁、警九卷第21頁至第45頁、警十卷第25頁至第49頁、偵二十一卷第37頁至第5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321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辦理線上約定轉帳申請書1份(偵一卷第9頁至第12頁) 111年2月8日11時39分許 1萬9000元 6 邱文怡 以「大華銀行工程師劉錦波」向邱文怡佯稱可至大華銀行投資平臺投資,邱文怡於111年1月14日向該平臺客服聯絡,而加LINE暱稱「VIP客服」,並依對方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嗣邱文怡有意回贖資金,自稱「大華集團財務總監江河水」以LINE暱稱「明天會更好」向邱文怡佯稱因香港稅務局審核嚴格,需先繳納稅金才能提領先前投資款,致邱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8日9時31分許 3萬元 尤冠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邱文怡111年2月26日22時45分、111年2月27日20時45分、111年3月17日0時17分警詢筆錄(警八卷第15頁至第22頁、第23頁至第27頁、第29頁至第3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八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93頁) ⒊邱文怡提供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VIP客服(在線)」、「明天會更好」對話紀錄截圖19張(警八卷第75頁至第82頁) ⒋邱文怡提供之「劉錦波」身分證翻拍照片及LINE個人頁面截圖各1張、投資網站頁面(ovi6871.com)、大華銀行財務總監名片1紙(警八卷第82頁、第89頁、第95頁、第99頁) ⒌邱文怡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明細截圖3張(警八卷第84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356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4月0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9508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42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3020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一卷第61頁至第82頁、警四卷第37頁至第43頁、警六卷第9頁至第21頁、警七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十三卷第11頁至第12頁、警八卷第101頁至第123頁、警九卷第21頁至第45頁、警十卷第25頁至第49頁、偵二十一卷第37頁至第59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321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辦理線上約定轉帳申請書1份(偵一卷第9頁至第12頁) 111年2月8日9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2月8日14時12分許 4萬6000元 111年2月9日13時23分許 3萬元 7 胡恩慈 於110年10月28日11時26分許,以微博暱稱「陳陳陳陳楊敏」認識胡恩慈,並提供網址給胡恩慈,胡恩慈連結後進入自稱賣棉花與期貨之「鄭州商品交易所」,該交易所佯稱開戶後,自行設定帳號及密碼,即可購入棉花與期貨,等增值再賣出,惟胡恩慈有意提領投資款時,對方佯稱偵測到胡恩慈之帳號有風險,涉及利用數據漏洞,有違法套利之問題,需先凍結帳戶,嗣對方稱需匯款才能進行激活解凍,致胡恩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9日10時59分許 10萬元 尤冠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胡恩慈111年2月15日20時28分警詢筆錄(警九卷第47頁至第49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胡恩慈之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1份(警九卷第51頁至第52頁) ⒊詐欺集團成員微博APP(用戶0000000000)及小恩愛APP暱稱「大海」個人資料頁面截圖2張、「鄭州商品交易所」登入頁面及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16張(警九卷第53頁至第56頁) ⒋胡恩慈提供之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明細截圖2張(警九卷第53頁、第5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警九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61頁、第67頁、第73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57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0740號函檢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對帳單各1份(警五卷第11頁至第19頁、警九卷第7頁至第20頁、偵二十一卷第33頁至第36頁、偵二十二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 111年8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4956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1份(偵七卷第9頁至第11頁) 111年2月9日11時16分許 10萬元 8 鍾蕙如 於110年12月24日以臉書暱稱「阿傑」認識鍾蕙如,鍾慧如因而加對方之LINE,對方佯稱其所服務之公司從事以港幣投資美元,只要匯款給對方即會幫忙操作,致鍾蕙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9日16時12分 3萬元 尤冠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鍾蕙如111年2月21日16時4分警詢筆錄(警九卷第75頁至第78頁) ⒉鍾蕙如提供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翻拍照片2張(警九卷第81頁) ⒊第一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鍾蕙如綜合管理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1張(警九卷第83頁) ⒋鍾蕙如提供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阿傑」對話紀錄截圖2張(警九卷第83頁至第84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警九卷第87頁、第90頁、第101頁至第102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356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4月0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9508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42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3020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一卷第61頁至第82頁、警四卷第37頁至第43頁、警六卷第9頁至第21頁、警七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十三卷第11頁至第12頁、警八卷第101頁至第123頁、警九卷第21頁至第45頁、警十卷第25頁至第49頁、偵二十一卷第37頁至第59頁) 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321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辦理線上約定轉帳申請書1份(偵一卷第9頁至第12頁) 111年2月9日16時14分 1000元 9 柯俊安 於110年11月間以交友軟體TikTok認識柯俊安,並加為LINE好友,對方佯邀至遊戲平臺「新葡京」賺錢,致柯俊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9日16時11分許 2萬7010元 尤冠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柯俊安111年4月11日14時10分警詢筆錄(警十卷第1頁至第5頁) ⒉柯俊安提供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雯」對話紀錄截圖2張、投資平台「新葡京」頁面及線上客服對話紀錄截圖8張(警十卷第8頁至第17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警十卷第19頁至第23頁) 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356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4月0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9508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42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3020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一卷第61頁至第82頁、警四卷第37頁至第43頁、警六卷第9頁至第21頁、警七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十三卷第11頁至第12頁、警八卷第101頁至第123頁、警九卷第21頁至第45頁、警十卷第25頁至第49頁、偵二十一卷第37頁至第59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321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辦理線上約定轉帳申請書1份(偵一卷第9頁至第12頁) 10 張嘉麟 於110年12月22日邀張嘉麟加「財經筆記」,張嘉麟因而與自稱投資專家暱稱「阮慕驊」互加為好友,「阮慕驊」介紹暱稱「李璐」為好友,「李璐」介紹投資黃金賺錢,並介紹應用軟體meta Trader5給張嘉麟下載,「李璐」復提供帳號給張嘉麟匯款,致張嘉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7日14時38分許 5萬元 尤冠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張嘉麟111年2月17日14時47分警詢筆錄(偵二十一卷第11頁至第15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二十一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6頁) ⒊張嘉麟提供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偵二十一卷第27頁至第28頁) ⒋張嘉麟提供之網路銀行儲金帳戶交易明細4張、111年2月9日郵政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1張(偵二十一卷第29頁至第30頁) 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5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73565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4月0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9508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19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6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25421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3020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新台幣存款交易明細、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警一卷第61頁至第82頁、警四卷第37頁至第43頁、警六卷第9頁至第21頁、警七卷第25頁至第29頁、偵十三卷第11頁至第12頁、警八卷第101頁至第123頁、警九卷第21頁至第45頁、警十卷第25頁至第49頁、偵二十一卷第37頁至第59頁) 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06月24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199321號函檢送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辦理線上約定轉帳申請書1份(偵一卷第9頁至第12頁) 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57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0740號函檢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對帳單各1份(警五卷第11頁至第19頁、警九卷第7頁至第20頁、偵二十一卷第33頁至第36頁、偵二十二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⒏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 111年8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4956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1份(偵七卷第9頁至第11頁) 111年2月7日14時39分許 5萬元 111年2月8日9時24分許 5萬元 111年2月8日9時25分許 5萬元 111年2月9日10時46分許 29萬7000元 尤冠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許惠鈞 許惠鈞因友人介紹而連結摩根大通投資網址,並註册、儲值,透過出現漏洞之賠率獲利,嗣客服LINE暱稱「小艾」佯稱利用漏洞獲利屬違規行為,需支付違約金始能提領本利,致許惠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尤冠中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9日9時50分許 5萬元 尤冠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⒈許惠鈞111年6月22日16時55分警詢筆錄(偵二十二卷第7頁至第13頁) 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福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二十二卷第15頁至第29頁) ⒊許惠鈞提供之摩根大通投資網站(am168.live)頁面截圖1張、其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專線客服-小艾」對話紀錄截圖39張(偵二十二卷第37頁至第57頁) ⒋許惠鈞提供之台新銀行APP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明細截圖3張(偵二十二卷第64頁至第65頁) 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5957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40740號函檢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客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對帳單各1份(警五卷第11頁至第19頁、警九卷第7頁至第20頁、偵二十一卷第33頁至第36頁、偵二十二卷第31頁至第35頁) 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 111年8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49569號函檢送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尤冠中之往來業務異動申請書1份(偵七卷第9頁至第11頁) 111年2月9日9時51分許 10萬元 111年2月9日9時52分許 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