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有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8
3號、第72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
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有璿犯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陸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有璿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普通洗錢罪。
(二)被告與暱稱「多拉A夢」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為各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予分論併罰。
(五)「犯(洗錢防制法)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然按想像 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 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 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 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 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 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 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 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
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 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 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108年度台上大 字第356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就其所為之本件犯行, 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應認被告對洗錢行為 之構成要件事實有所自白,原應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依上 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 之輕罪,亦即被告就本案犯行係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就被告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依上開說 明,僅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 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六)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管道獲取財物,竟加入詐 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之分工角色,不僅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 益,且影響社會治安,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已見悔意,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詐欺集團中並非擔任主導 角色,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詐騙金額、告訴人及被害人等 所受損害及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 院審訴卷第6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 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另共同犯罪行為人之組織分工及不 法所得,未必相同,彼此間犯罪所得之分配懸殊,其分配較 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如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之 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犯罪參與者承擔 刑罰,顯失公平,因共犯連帶沒收與罪刑相當原則相齟齬, 故共同犯罪,所得之物之沒收,應就各人分得之數為之,亦 即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實際分得者為之(最高法院104年 第13次及第14次刑庭會議決議(一)意旨參照)。經查,被告 於偵訊時供稱:薪資是當天所領金額的1%到1.5%等語(見偵 4083卷第128頁),是本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11所犯之犯罪 所得共計5,640元【計算式:(4,005元+11萬4,030元+6,005元 +10萬元+6萬元+10萬9,000元+3萬10元+1萬1,005元+2萬5元+ 9萬25元+2萬5元=56萬4,090元)X1%=5,640元】,應依前開 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依法院辦理刑
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 提款時間、地點、金額 宣告刑 1 蔡蓉欣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18時55分許,以安和郵局電話佯稱取消訂單。 111年8月19日 21:31:37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弈晴) 4012元 111年8月19日21時3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合庫商銀行中山分行),提領4005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陳韋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16時13分許,佯稱博客來網路購物重複下訂,會有客服人員協助解除設定。 111年8月19日 17:53:12 17:54:29 18:06:26 18:13:26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弈晴) 49988元 4404元 29988元 29988元 111年8月19日18時3分至18時1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吉林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富邦銀行城東分行),分別提領20005元、20005元、14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共提領11萬4030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陳韻如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20時23分許,佯稱未簽署金流協議導致賣場無法下單,要求提供聯絡資訊及金融帳號,需先轉出金額之後會再沖正。 111年8月19日 21:04:19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弈晴) 6123元 111年8月19日21時1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號(第一銀行新生分行),提領6005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呂巧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18時許,佯稱博客來客服因會員資格設定錯誤會按月扣會員費,會有客服人員協助解除設定。 111年8月19日 18:45:55 中國信託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洪雍惟) 49985元 111年8月19日18時55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城東分行),提領10萬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許殷誠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20時33分許,佯稱鞋全家福客服,因電腦被駭,會員資格自動升級導致會按扣會款,會有銀行客服人員協助解除設定。 111年9月2日 21:19:45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思婕) 29985元 111年9月2日21時2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提領6萬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 賴宏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7時13分許,佯稱鞋全家福客服,因訂單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訂單錯誤。 111年9月2日 17:45:30 17:51:42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金瑜儒) 19123元 9985元 111年9月2日17時50分、18時0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分別提領49000元、60000元,共提領10萬9000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7 楊雯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7時31分許,佯稱鞋全家福客服,誤設為高級會員,如不解除會被扣12000元。 111年9月2日 18:09:29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瑜儒) 29,988元 111年9月2日18時17分、18時17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松山分行),分別提領20005元、10005元,共提領3萬10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廖婉婷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8時3許,佯以旋轉拍賣會員購物無法付款,要求掃QRcode後接獲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 111年9月2日 18:41:13 中華郵政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瑜儒) 11123元 111年9月2日18時46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提領1萬1005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9 陳昭榮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7時30分許,佯稱鞋全家福客服,因訂單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訂單錯誤。 111年9月2日 19:03:00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語蕎) 29,985 111年9月2日19時11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永豐銀行松山分行),提領2萬0005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 劉育茜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9時許,佯以旋轉拍賣會員購物無法付款,要求掃QRcode後接獲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 111年9月2日 20:06:42 20:09:43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語蕎) 49988元 40123元 111年9月2日20時12分至20時14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分別提領20,005、20,005、20,005、20,005、10,005,共提領9萬25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 施依琳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21時21分許,佯以旋轉拍賣會員購物無法付款,要求掃QRcode後接獲郵局客服人員指示轉帳。 111年9月3日 00:12:44 土地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語蕎) 40123元 111年9月3日00時18分,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提領2萬0,005元。 邱有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083號
112年度偵字第7251號
被 告 邱有璿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有璿自民國111年8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多拉A夢」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 集團(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擔任提款車手工作。渠等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 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 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分別 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 戶。再由邱有璿依「多拉A夢」指示至指定地點拿取附表所示 之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得手,將提領之贓款及提款卡依指示交給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收取,以此方式製造斷點,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並依提領 款項之1%至1.5%計算報酬。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 處理,經警調閱相關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比對追查後 ,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蔡蓉欣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及松山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邱有璿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偵查中自白。 被告坦承犯罪事實。 2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中之供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被害人提出之匯款紀錄 證明附表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受騙及匯款經過等事實。 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證明被告於被害人款項匯入後之提領時間、金額及地點。 4 ATM提領畫面監視器翻拍照片 證明上開款項係被告提領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而 應依同法第14條第1項處罰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與詐欺 集團其他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一 般洗錢2罪名,乃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另請依被告提領數額 計算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併請 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或依同條第3項 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鍾 曉 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 其 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匯款/轉帳時間、詐騙金額、提款時間、提款金額均依詐 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詐騙帳戶 詐騙金額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1 蔡蓉欣(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18時55分許,以安和郵局電話佯稱取消訂單。 111年8月19日21:31:37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弈晴) 4012元 111年8月19日21:36:24 臺北市○○區○○○路0段0號(合庫商銀行中山分行) 4005元 2 陳韋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16時13分許,佯稱博客來網路購物重複下訂,會有客服人員協助解除設定。 111年8月19日17:53:1217:54:2918:06:2618:13:26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弈晴) 49988元4404元29988元29988元 111年8月19日18:03:1418:04:0618:05:0818:16:5218:17:4318:18:29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彰化銀行吉林分行)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富邦銀行城東分行) 20005元20005元14005元20005元20005元20005元 3 陳韻如(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20時23分許,佯稱未簽署金流協議導致賣場無法下單,要求提供聯絡資訊及金融帳號,需先轉出金額之後會再沖正。 111年8月19日21:04:1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林弈晴) 6123元 111年8月19日21:11:58 臺北市○○區○○○路0段0號(第一銀行新生分行) 6005元 4 呂巧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18時許,佯稱博客來客服因會員資格設定錯誤會按月扣會員費,會有客服人員協助解除設定。 111年8月19日18:45:55 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雍惟) 49985元 111年8月19日18:55:02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城東分行) 100000元 5 許殷誠(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20時33分許,佯稱鞋全家福客服,因電腦被駭,會員資格自動升級導致會按扣會款,會有銀行客服人員協助解除設定。 111年9月2日21:19:45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梁思婕) 29985元 111年9月2日21:27:33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60000元 6 賴宏興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7時13分許,佯稱鞋全家福客服,因訂單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訂單錯誤。 111年9月2日17:45:3017:51:4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瑜儒) 19123元9985元 111年9月2日17:50:2218:00:01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臺北松山郵局) 49000元60000元 7 楊雯媚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7時31分許,佯稱鞋全家福客服,誤設為高級會員,如不解除會被扣12000元。 111年9月2日18:09:29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瑜儒) 29,988元 111年9月2日18:17:1018:17:59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合庫銀行松山分行) 20005元10005元 8 廖婉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8時3許,佯以旋轉拍賣會員購物無法付款,要求掃QRcode後接獲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 111年9月2日18:41:13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瑜儒) 11123元 111年9月2日18:46:54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11005元 9 陳昭榮(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7時30分許,佯稱鞋全家福客服,因訂單錯誤需網路轉帳解除訂單錯誤。 111年9月2日19:03:00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語蕎) 29,985 111年9月2日19:11:59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永豐銀行松山分行) 20005元 10 劉育茜(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19時許,佯以旋轉拍賣會員購物無法付款,要求掃QRcode後接獲銀行客服人員指示轉帳。 111年9月2日20:06:4220:09:43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語蕎) 49988元40123元 111年9月2日20:12:0820:12:4220:13:1820:13:5220:14:26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20,00520,00520,00520,00510,005 11 施依琳(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日21時21分許,佯以旋轉拍賣會員購物無法付款,要求掃QRcode後接獲郵局客服人員指示轉帳。 111年9月3日00:12:44 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徐語蕎) 40123元 111年9月3日00:18:05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松山分行) 2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