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7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雨妍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分監執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40337號、112年度偵字第843號、第1792號、第4034號
、第4384號、第5354號、第5523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9188號、第9546號,112年度偵字第
12284號、第1434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
2年度審訴字第578號),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雨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雨妍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通常經驗,可知在一般正常情況下,欲使用金融帳戶者當可自行申辦使用,並無徵求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故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賴思儒」、「呂勁鋒」之人(下合稱「賴思儒」等人)徵求他人提供帳戶作為款項匯入、匯出使用顯不合理。是黃雨妍可預見如將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向別人詐欺取財時指示該被害人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申設、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將其申設、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掛失補發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連同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含提款密碼)交與「賴思儒」等人使用。嗣「賴思儒」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取得黃雨妍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向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之上開帳戶(詐欺時日、詐欺手法、匯款時日、匯款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於上開被害人受騙款項匯入前揭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轉匯(/提領)上開受騙款項(匯出〈/提領〉時日、轉匯〈/提領〉金額,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6所示),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及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二、案經曹翔、廖良騏、劉易鑫、楊佳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桃園分局;黃琮富、許家豪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吳祐任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蔡雨展、黃柏凱訴由南投縣政府 警察局中興分局;簡文忠、洪俊沅、鍾家偉訴由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 併辦。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黃雨妍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及訊 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85至89頁、第211至 212頁,本院審訴字卷第129頁、第131頁,本院審簡字卷第5 4頁),並有附表二編號1至16「相關證據名稱及其卷證出處 」欄所示補強證據可資佐證。
四、依上開補強證據,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 ,且與事實相符,堪可採認為真。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有上 揭事實欄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五、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第1項
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起訴意旨雖未就被告因提供上開中信帳戶資料致附表一編號9 至16所示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入前揭帳戶之犯行起訴(即移 送併辦部分),惟此等部分犯行與已起訴部分,均具想像競 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 理。
㈣被告幫助他人犯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
㈤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洗錢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本件同有刑法第30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減輕 事由,爰依法遞減之。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竊盜、詐欺之前科,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素行非佳。其 任意將自己申設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助長詐欺、 洗錢犯罪猖獗,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其身分,破壞社會 治安及金融秩序,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騙犯罪之困難,所為 應予非難;兼衡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併考量被告除因部 分被害人未到庭、表示不求償之意見(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0 7頁,本院審簡字卷第41頁、第33頁),是未能與渠等洽談 調解外,已與其餘被害人調解成立(見附表二各該編號「和 解情形」欄);併參酌被告自述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 前擔任護理師、月收入新臺幣4萬多元、已婚、除有1名未成 年子女外別無其他扶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審 訴字卷第130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沒收部分:被告於偵查中固供稱:我提供兩本帳戶給「賴思儒」等人,他們可以把我現在被關案子的易科罰金繳清云云(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212頁)。惟查,被告自111年7月間迄今在監執行之案件並無易科罰金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審簡字卷第71至77頁、第83至86頁),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39條 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方心瑜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日 詐欺手法 匯款時日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匯出(/提領)時日 轉匯(/提領)金額(新臺幣) 1 曹翔 (提告) 111年9月15日17時30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利用網路建立三越商城之網站向曹翔佯稱:申辦會員可以獲取投資金額百分之10之利潤云云,致曹翔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0日 17時07分38秒 3萬元 黃雨妍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雨妍中信帳戶) 111年9月20日 17時38分58秒 30萬元 2 廖良騏 (提告) 111年9月13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交友軟體Rooit結識廖良騏,並佯稱:可經營網路商城副業而獲利云云,致廖良騏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2日 19時12分47秒 (起訴書所載「19時13分」應予更正) 3萬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111年9月22日 19時31分59秒 22萬7,168元 (含編號15受騙匯入款項) 3 劉易鑫 (提告) 111年8月21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交友軟體OMI結識劉易鑫,並佯稱:可透過在網路購物平台買賣物品而獲利云云,致劉易鑫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2日 12時00分33秒 2萬5,000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111年9月22日 12時06分41秒 26萬3,168元 (含編號10受騙匯入款項) 4 楊佳蓁 (提告) 111年7月27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交友軟體Rooit結識楊佳蓁,並佯稱:可共同投資電商獲利云云,致楊佳蓁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①111年9月21日 14時45分40秒 ②111年9月21日 15時27分23秒 ③111年9月21日 15時32分56秒 ④111年9月22日 12時59分34秒 ⑤111年9月24日 16時19分19秒 ①4萬元 ②5萬元 ③1萬元 ④6萬2,100元 ⑤3萬2,000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①111年9月21日 15時40分23秒 ②111年9月22日 13時46分07秒 ③111年9月24日 16時23分45秒 ①23萬0,068元 ②7萬2,068元 ③6萬2,068元 5 黃琮富 (提告) 111年7月27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交友平台結識黃琮富,並佯稱:可投資電商獲利云云,致黃琮富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1日 15時58分24秒 4萬2,000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111年9月21日 16時04分52秒 17萬2,680元 (含編號9受騙匯入款項) 6 許家豪 (提告) 111年9月20日21時27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交友軟體Wedate結識許家豪,並佯稱:可透過ACY投資軟體,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許家豪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0日 ①13時51分21秒 ②13時57分46秒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111年9月20日 14時13分14秒 62萬6,180元 7 陳冠憲 111年9月13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交友軟體VEEKA結識陳冠憲,並佯稱:可由鑫帝國際投資網站獲高額利潤云云,致陳冠憲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①111年9月21日 16時55分46秒 ②111年9月21日 16時56分17秒 ③111年9月21日 16時56分57秒 ④111年9月21日 16時57分28秒 ⑤111年9月22日 00時02分21秒 ⑥111年9月22日 00時02分45秒 ⑦111年9月23日 17時20分32秒 ⑧111年9月23日 17時21分01秒 ⑨111年9月23日 17時23分00秒 ⑩111年9月23日 17時23分22秒 ⑪111年9月24日 00時11分45秒 ⑫111年9月24日 00時12分13秒 ⑬111年9月24日 00時12分47秒 ⑭111年9月24日 00時13分10秒 ①10萬元 ②10萬元 ③10萬元 ④10萬元 ⑤10萬元 ⑥10萬元 ⑦10萬元 ⑧10萬元 ⑨10萬元 ⑩10萬元 ⑪10萬元 ⑫10萬元 ⑬10萬元 ⑭10萬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①111年9月21日 17時04分15秒 ②111年9月22日 00時06分07秒 ③111年9月23日 17時21分37秒 ④111年9月23日 17時23分51秒 ⑤111年9月24日 00時14分00秒 ①42萬7,388元 ②31萬3,000元 ③20萬元 ④20萬元 ⑤40萬元 8 陳慶全 111年5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向陳慶全佯稱:可由日茂證券行動電話軟體,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慶全陷於錯誤,依指示委由鄭雅雯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19日 10時07分28秒 100萬元 黃雨妍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9日 ①10時11分15秒 ②11時28分01秒 ③11時36分29秒 ④12時08分50秒 ⑤12時23分06秒 ⑥12時23分47秒 ⑦12時24分41秒 ⑧12時25分26秒 ①50萬元 ②30萬元 ③10萬元 ④3萬元 ⑤2萬元 ⑥2萬元 ⑦2萬元 ⑧1萬元 9 吳祐任 (提告) 111年8月31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網路結識吳祐任,並佯稱:可投資外匯、電商,並保證獲利云云,致吳祐任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①111年9月21日 15時41分00秒 ②111年9月21日 15時43分49秒 ③111年9月24日 16時51分24秒 ④111年9月24日 16時56分58秒 ①4萬元 ②3萬元 ③3萬元 ④3萬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①同編號5 ②111年9月24日 17時00分00秒 ①同編號5 ②8萬9,980元 10 姚玉琳 111年8月31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透過網路結識姚玉琳,並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姚玉琳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2日 12時04分27秒 16萬5,000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同編號3 同編號3 11 蔡雨展 (提告) 111年9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蔡雨展佯稱:可投資XM投資軟體獲利云云,致蔡雨展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0日 12時20分26秒 20萬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111年9月20日 12時25分32秒 39萬0,120元 12 黃柏凱 (提告) 111年9月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黃柏凱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柏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2日 14時47分41秒 2萬1,000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111年9月22日 14時54分24秒 12萬1,680元 13 洪俊沅 (提告) 111年9月20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洪俊沅佯稱:可投資商品後賣出獲利1成云云,致洪俊沅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①111年9月22日 01時36分52秒 ②111年9月24日 14時55分13秒 ①2萬2,000元 ②3萬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①111年9月22日 01時49分52秒 ②111年9月24日 15時03分03秒 ①31萬3,000元 ②2萬9,986元 14 簡文忠 (提告) 111年9月19日20時36分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簡文忠佯稱:抽中對表2萬1,000元美金,要求匯關稅云云,致簡文忠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2日 15時45分56秒 3萬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111年9月22日 17時10分09秒 8萬元 15 黃政凱 111年9月15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黃政凱佯稱:可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黃政凱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2日 19時20分26秒 1萬5,000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同編號2 同編號2 16 鍾家偉(提告) 111年9月13日20時許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左列時間,向鍾家偉佯稱:可投資亨利國際資本網站賺取利潤云云,致鍾家偉陷於錯誤,依指示將受騙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如右所示。 111年9月23日 11時16分21秒 3萬元 黃雨妍中信帳戶 111年9月23日 11時17分59秒 2萬9,990元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相關證據名稱及其卷證出處 和解情形 1 曹翔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曹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4034號卷第45至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4034號卷第49至50頁)。 3、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永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4034號卷第87頁)。 4、對話內容截圖(見偵字第4034號卷第51至85頁)。 5、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截圖(見偵字第4034號卷第59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未和解 2 廖良騏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廖良騏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11至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47至48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49頁、第6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65至69頁)。 5、對話內容及帳號頁面截圖(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13至30頁)。 6、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交易成功畫面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33至35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未和解 3 劉易鑫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劉易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843號卷第45至4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843號卷第47至48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843號卷第41至44頁、第51至53頁)。 4、聊天紀錄內容列印資料(見偵字第843號卷第55至121頁)。 5、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字第843號卷第55至123至125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未和解 4 楊佳蓁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楊佳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49至5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65至67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25至27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29頁)。 5、帳號主頁及網頁截圖(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55至57頁、第61至63頁)。 6、交易成功畫面截圖(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58至60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未和解 5 黃琮富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琮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63至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73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立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111頁、第143至145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113至119頁、第123頁)。 5、個人頁面、網頁及對話內容截圖(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147至167頁)。 6、台幣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及切結書(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165頁、第139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未和解 6 許家豪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許家豪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173至18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225至226頁)。 3、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三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199頁、第187頁、第243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201頁)。 5、對話紀錄擷圖照片(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231至239頁)。 6、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5523號卷第227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黃雨妍願賠償給付告訴人許家豪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前匯入上開告訴人指定帳戶,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45至150頁)。 7 陳冠憲 1、證人即被害人陳冠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4384號卷第73至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4384號卷第97至98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橫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4384號卷第47至49頁、第99至101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4384號卷第51至71頁)。 5、帳號頁面及聊天紀錄擷圖(見偵字第4384號卷第77至95頁)。 6、交易成功截圖(見偵字第4384號卷第89至95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黃雨妍願賠償給付被害人陳冠憲柒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2年7月31日前匯入上開被害人指定帳戶,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45至150頁)。 8 陳慶全 1、證人即被害人陳慶全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5354號卷第17至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5354號卷第113至114頁)。 3、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斗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5354號卷第115至117頁)。 4、頁面擷圖及對話內容翻拍照片(見偵字第5354號卷第131頁、第145至147頁)。 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字第5354號卷第127頁)。 6、第一銀行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字第5354號卷第101至103頁)。 黃雨妍願賠償給付被害人陳慶全伍拾萬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2年7月31日前匯入上開被害人指定帳戶,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45至150頁)。 9 吳祐任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吳祐任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9188號卷第9至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9188號卷第59至60頁)。 3、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9188號卷第71至73頁、第55至57頁)。 4、網頁、對話內容列印資料(見偵字第9188號卷第95至113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未和解 10 姚玉琳 1、證人即被害人姚玉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9546號卷第71至7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9546號卷第79至81頁)。 3、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9546號卷第93頁、第77頁、第109頁)。 4、頁面、對話內容、網頁等翻拍照片(見偵字第9546號卷第111至120頁)。 5、交易成功翻拍照片及通知訊息詳細內容截圖、存摺封面影本(見偵字第9546號卷第133頁、第151頁)。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黃雨妍願賠償給付被害人姚玉琳壹拾陸萬伍仟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2年7月31日前匯入上開被害人指定帳戶,此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審訴字卷第145至150頁)。 11 蔡雨展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蔡雨展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23至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27至28頁)。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29頁、第33至35頁)。 4、金融機制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31頁)。 5、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37至49頁)。 6、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51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2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49236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偵字第1792號卷第73至76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未和解 12 黃柏凱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黃柏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57至6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至頁)。 3、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97頁)。 4、金融機制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99頁)。 5、對話截圖(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71至73頁、第77至95頁)。 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及其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2284號卷第69頁、第75頁)。 7、帳戶之開立人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25至41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未和解 13 洪俊沅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洪俊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93至9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103至104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99至100頁、第105至106頁)。 4、金融機制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101頁)。 5、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97頁)。 6、存款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99頁)。 7、帳戶之開立人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25至41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黃雨妍願給付告訴人洪俊沅新臺幣柒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2年9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參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上開告訴人指定帳戶)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審簡字卷第63至64頁)。 14 簡文忠 (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簡文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45至4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59至6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54頁)。 4、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53至55頁)。 5、存摺封面影本及玉山銀行字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51頁、第54頁)。 6、帳戶之開立人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25至41頁)。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未和解 15 黃政凱 1、證人即被害人黃政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67至6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87至88頁)。 3、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斗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83頁、第89至90頁)。 4、金融機制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85頁)。 5、帳號暨投資網頁翻拍照片(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81至83頁)。 6、帳戶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暨網路跨轉交易明細截圖(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70頁、第73頁)。 7、帳戶之開立人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25至41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黃雨妍願給付被害人黃政凱壹萬伍仟元,給付方式如下:於112年11月10日前匯入上開被害人指定帳戶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審簡字卷第63至64頁)。 16 鍾家偉(提告) 1、證人即告訴人鍾家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113至12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175至175頁)。 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177頁、第179至180頁)。(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至頁)。 4、金融機制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178頁)。 5、對話紀錄截圖(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129至173頁)。 6、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122至123頁)。 7、帳戶之開立人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見偵字第14348號卷第25至41頁)。 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7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34862號函暨其檢附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掛失/變更暨更換/補發紀錄表(見偵字第40337號卷第95至195頁)。 黃雨妍願給付告訴人鍾家偉參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112年12月起,按月於每月10日以前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以上款項逕匯入上開告訴人指定帳戶)等節,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附卷可參(見本院審簡字卷第63至64頁)。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