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0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雅瑄
劉昱慧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3152、4645、5373、5386、5709、5794、6493、6646
、7022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6392、7450、8662、101
99、10955、9316、12016、13821、1501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1年度偵字第39581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
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雅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劉昱慧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蕭雅瑄依其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之 存摺、金融卡、晶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 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之 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 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 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犯施以一定助力,竟仍基 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 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6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北 投區不詳地址住處,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竹北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晶片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交付予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男性成年成員,並配合對方前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變更OTP行動電話門號及申請網路銀 行約定轉入帳號,而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及取得 贓款、掩飾犯行之人頭帳戶。
嗣不詳詐欺集團取得上開中信銀行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進行詐 騙,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轉帳、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蕭雅瑄申辦之上開中 信銀行帳戶內,旋均遭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以行動網路銀行 轉匯至其他帳號,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一 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蕭雅瑄復於111年1月初某日,上網瀏覽不詳詐欺集團男性成 年成員以暱稱「城哥」之帳號所刊登內容為收購金融帳戶之 廣告訊息,以電話與「城哥」聯繫後,經對方允諾以新臺幣 (下同)5萬元之代價徵求帳戶,即將上開提供帳戶獲取報 酬之訊息告知劉昱慧,而劉昱慧依其經驗與智識思慮,雖可 預見將其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晶片密碼、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財產犯罪所 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之可能,並藉此達到掩飾詐欺犯罪所 得去向之目的,使犯罪查緝更形困難,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正 犯所實行之詐欺取財及掩飾該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罪正 犯施以一定助力,竟仍與蕭雅瑄基於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 之去向及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先共同 前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就劉昱慧名下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 帳戶)申請開通網路銀行功能及約定轉帳帳戶,再由劉昱慧 於111年1月初某日,在臺中市自由路3段某家早餐店門口, 將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晶片密碼、網路銀行 帳號及密碼交付予蕭雅瑄,蕭雅瑄另於同日晚上某時許,在 國道1號桃園交流道附近某間85度C咖啡店,將上開台新銀行 帳戶資料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城哥」之詐欺集團 男性成年成員,而容任他人作為詐騙不特定人匯款及取得贓 款、掩飾犯行之人頭帳戶。
嗣「城哥」所屬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後,即共同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向附表二所示之 人進行詐騙,致附表二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二 所示之時間,轉帳、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所 示之銀行帳戶內,除附表二編號3之款項外其餘款項旋均遭
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以行動網路銀行轉匯至其他帳號或以金 融卡提領,以此手法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二所示之 人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洪建翟、黃彥儒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蔡舜 丞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丁伯軒(更名為丁建銨 ,下仍稱丁伯軒)訴由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三峽分局,羅佳淇訴由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江晨翠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鄭潔訴由彰化縣警 察局鹿港分局,楊宗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陳 昕昀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陳浩然訴由花蓮縣警 察局花蓮分局,李芸錡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謝孝武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 局,許博喻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黃衍慧訴由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吳能宗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 蘭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蕭雅瑄、劉昱慧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2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業已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 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 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又本 案卷內之物證、書證等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 同法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均有證據 能力。
二、依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821號併辦意旨書所 載,雖就被告部分僅記載被告劉昱慧,然依併辦意旨書所載 之內容及相關證據資料,被告蕭雅瑄亦為此部分被告劉昱慧 相關被害人之共犯;另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 第39581號併辦意旨書所載,雖就被告欄位僅記載被告蕭雅 瑄,然依併辦意旨書所載之內容及相關證據資料,該款項係 匯到被告劉昱慧交給被告蕭雅瑄之台新銀行帳戶,被告劉昱 慧亦為此部分被告蕭雅瑄相關被害人之共犯(且此部分之被 害人吳佳玓另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639 2、7450、8662、10199、10955號以被告蕭雅瑄、劉昱慧移 送併辦)。且此部分均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業經公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補充說明(見本院卷第201頁),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構成要件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蕭雅瑄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偵訊之供述,被告劉 昱慧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供述,及被告蕭雅瑄、劉 昱慧於本院準備程序及本院簡式審理時均坦承在卷(見111 年度偵字第3152號卷第116至118頁,111年度偵字第6392號 卷第4至6、56至58頁,111年度偵字第6646號卷第4至5頁反 面、66至68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卷第5至10頁,1 11年度偵字第10955號卷第4至7、10至10頁反面,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581號卷第17至21、43至47,14 1至143頁,本院卷第82至95、192至214頁)。㈡、及經下列證人於警詢證述明確:
⒈證人即告訴人洪建翟。(見111年度偵字第3152號卷第3至4頁 )
⒉證人即告訴人黃彥儒。(見111年度偵字第3152號卷第5至6頁 反面)
⒊證人即被害人邵義新。(見111年度偵字第4645號卷第3至4頁 )
⒋證人即告訴人蔡舜丞。(見111年度偵字第5373號卷第3至4頁 )
⒌證人即告訴人丁伯軒。(見111年度偵字第5386號卷第8至9頁 )
⒍證人即被害人江明翰。(見111年度偵字第5709號卷第8至10 頁)
⒎證人即告訴人羅佳淇。(見111年度偵字第5794號卷第4至6頁 反面)
⒏證人即告訴人江晨翠。(見111年度偵字第6493號卷第11至13 頁)
⒐證人即告訴人鄭潔。(見111年度偵字第7022號卷第5至7頁反 面)
⒑證人即告訴人楊宗憲。(見111年度偵字第6646號卷第13至16 頁)
⒒證人即告訴人陳昕昀。(見111年度偵字第6392號卷第7至9頁 反面)
⒓證人即告訴人陳浩然。(見111年度偵字第7450號影卷第7至1 0頁)
⒔證人即告訴人李芸錡。(見111年度偵字第8662號卷第16至17 頁)
⒕證人即另案被告張藝瀕。(見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卷第15 至21頁)
⒖證人即被害人吳佳玓。(見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卷第51至5 2頁)
⒗證人蘇子芸。(見111年度偵字第10955號卷第14至17頁) ⒘證人即告訴人謝孝武。(見111年度偵字第10955號卷第18至2 0頁)
⒙證人即告訴人許博喻。(見111年度偵字第9316號影卷第14至 16頁)
⒚證人即告訴人俞英明。(見111年度偵字第12016號卷第9至12 頁)
⒛證人即告訴人黃衍慧。(見111年度偵字第13821號卷第15至1 5頁反面)
證人即告訴人吳能宗。(見111年度偵字第15012號卷第5至7 頁)
㈢、並有下列書證在卷可查:
⒈洪建翟、黃彥儒被害人遭詐騙匯款一覽表1份。(見111年度 偵字第3152號卷第7頁)
⒉(被告蕭雅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 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5189號函檢送000000000000之存 款交易明細(2021/11/01-2021/11/16)、自動化交易LOG資 料-財金交易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3152號卷第8至19頁 反面)
⒊(證人洪建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 縣警察局芳苑分局路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 3152號卷第20至21、23、31頁)
⒋證人洪建翟提供之「交易成功」、「臺幣轉帳交易成功」翻 拍照片共5張。(見111年度偵字第3152號卷第32至35頁) ⒌證人洪建翟提供與「依依」、「客服018」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共12張。(見111年度偵字第3152號卷第37至42頁) ⒍(證人黃彥儒)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 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偵 字第3152號卷第43至43頁反面、45、47頁) ⒎證人黃彥儒提供之「網銀跨行轉帳」翻拍照片1張。(見111 年度偵字第3152號卷第48頁)
⒏證人黃彥儒提供對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見111年度偵字第3 152號卷第49至53頁)
⒐(被告蕭雅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1日
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97906號函檢送000000000000之存款 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各1份、辦 理各項業務申請書3份。(見111年度偵字第3152號卷第66至 103頁)
⒑被告蕭雅瑄於111年6月16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提供與「威力 貸WillyLoan」對話紀錄翻拍照片2張。(見111年度偵字第3 152號卷第119至120頁)
⒒(證人邵義新)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鏡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3份。(見111年度偵字第4645號卷第6 至8頁反面、12、15至17頁)
⒓(證人邵義新)110年11月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見111年度偵字第4645號卷第9頁)
⒔證人邵義新提供之「斯沃琪國際貿易合同書」、與「Tony」 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共3張。(見111年度偵字第4645號卷 第11至11頁反面)
⒕(被告蕭雅瑄)客戶地址條列印、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 細(2021/10/01-2021/11/30)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4 645號卷第23至31頁反面)
⒖(被告蕭雅瑄)客戶地址條列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L OG資料-財金交易、存款交易明細(2021/10/01-2021/11/30 )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5373號卷第7至22頁反面) ⒗(證人蔡舜丞)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見111年 度偵字第5373號卷第25至26、28至28頁反面、31頁) ⒘證人蔡舜丞提供與「顏特女士...賴商購物」、「思凡」首頁 暨對話紀錄、「交友約跑」社團、「馬孟婷」貼文、首頁翻 拍照片影本共54張。(見111年度偵字第5373號卷第32至36 頁)
⒙證人蔡舜丞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取照片影本1張。(見 111年度偵字第5373號卷第36頁反面) ⒚(證人蔡舜丞)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照片影本1張。(見11 1年度偵字第5373號卷第36頁反面)
⒛(證人丁伯軒)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
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7份。(見111年度偵字第5386 號卷第10至11、15至15頁反面、36至43頁) 證人丁伯軒提供之「交易成功」翻拍照片影本3張。(見111 年度偵字第5386號卷第63頁反面至64頁) (被告蕭雅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9202號函檢送存款基本資料、存 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各1份。(見111年度偵 字第5386號卷第67至87頁)
(證人江明翰)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5709號卷第5、11至12頁 )
證人江明翰提供與「艾米」、「bnex006」之對話紀錄、搜尋 好友「艾米」翻拍照片影本共87張。(見111年度偵字第570 9號卷第13至23頁)
證人江明翰提供「承兌商收銀臺、明細、提現詳情」等資料 翻拍照片影本共16張。(見111年度偵字第5709號卷第23至2 4、27頁)
證人江明翰提供之「臺幣轉帳」翻拍照片影本2張。(見111 年度偵字第5709號卷第25頁)
(證人江明翰)新光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 影本共3紙。(見111年度偵字第5709號卷第28至29頁) (被告蕭雅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24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1100號函檢送客戶地址條列印、 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自動化交易LOG資料 -財金交易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5709號卷第33至47頁 )
(被告蕭雅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28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29503號函檢送000000000000存款 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 金交易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5794號卷第12至23頁反面 )
(證人羅佳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2份。(見11 1年度偵字第5794號卷第24至27頁)
證人羅佳淇提供與「科士威客服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9張 、與「蔡學聰」、「夢裡花開」、「蔡良哲」、「陳曦」、
「阿龍」、「黃宇澤」、「Lsh」、「李雪」對話紀錄翻拍 照片共131張、好友搜尋「李嘉雨」翻拍照片影本1張、搜尋 「李以馨」貼文翻拍照片18張、好友搜尋「初夏知鳴」及「 陳曦」翻拍照片各1張、搜尋「貿易」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3 6張、「李以馨」臉書首頁翻拍照片1張、大頭貼照3張、身 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各1張。(見111年度偵字第5794號卷第 29至71頁反面)
(證人羅佳淇)110年11月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彩色影本1 份。(見111年度偵字第5794號卷第74頁) 被害人羅佳淇遭詐欺案涉案警示帳戶一覽表1份。(見111年 度偵字第5794號卷第76至76頁反面)
(證人江晨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陳報 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仁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 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2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493號卷 第15、19至21頁反面、27、54至55頁) (證人江晨翠)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江晨翠所報遭詐騙 案匯款一覽表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493號卷第22頁) (證人江晨翠)110年11月8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彩色影本1 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493號卷第32頁) (證人江晨翠)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交易明細影本共4紙。 (見111年度偵字第6493號卷第35至38頁) 證人江晨翠提供與「林米娜」訊息對話、「林小姐」對話紀 錄、「東森眾娛」登入頁面暨客服中心、「東森眾娛客服」 及「東森眾娛客服06」首頁、與「東森眾娛客服」對話紀錄 、「東森眾娛客服06」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40張。(見111 年度偵字第6493號卷第39至48頁反面) (被告蕭雅瑄)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00000000-00000000)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493號 卷第80至102頁)
涉案警示帳戶一覽表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022號卷第4頁 )
證人鄭潔提供之「xuhao(阿浩)」首頁、投資app暨行情、 「⑤Marketcommunication」、「楊毅」首頁、與「客服」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共26張。(見111年度偵字第7022號卷 第8至20頁)
證人鄭潔提供之「APP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影本1張。(見111 年度偵字第7022號卷第23頁)
(證人鄭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受理詐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022號卷第29、31至31頁 反面)
(被告蕭雅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1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10590號函檢送客戶地址條列印、 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 0000000)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022號卷第32至39頁 反面)
(證人楊宗憲)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2份、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聖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646號卷第17 至18、20至21、28至29頁)
(證人楊宗憲)中國信託銀行南崁分行台幣帳戶存款存摺封 面暨交易明細影本共2紙。(見111年度偵字第6646號卷第24 至24-1頁)
證人楊宗憲提供與「樂活打工王」、「柔伊」、「昊天」對 話紀錄翻拍照片5張。(見111年度偵字第6646號卷第25至27 頁)
證人楊宗憲提供「交易成功」翻拍照片1張。(見111年度偵 字第6646號卷第27頁)
(被告劉昱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4 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5588號函檢附本行帳號0000000000 0000之證件影本、基本資料及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1年1月1 8日(結清日)止之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6646號卷 第30至37頁反面)
(被告劉昱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3月25日台新作文字 第11108813號函檢附本行竹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自11 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月18日(結清日)(本行依照銀行對 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結清該帳戶 )止之交易明細(含基本資料)。(見111年度偵字第6392 號卷第10至15頁)
證人陳昕昀提供「立即轉帳交易成功」翻拍照片1張。(見11 1年度偵字第6392號卷第16頁)
證人陳昕昀提供「搶單-阿齊」、「財團總監-玹玹」、「財 團總部-大佬」首頁暨與其等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共56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6392號卷第16頁反面至21頁) (證人陳昕昀)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3 92號卷第22至24、28、33頁)
豐原分局偵查隊偵查佐彭耀賢於111年5月16日製作之職務報 告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6392號卷第44至44頁反面) (證人陳浩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450號影卷第 13至15頁反面、17至18頁)
證人陳浩然提供之案發概況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7450號 影卷第23頁)
證人陳浩然提供「立即轉帳交易成功」、台北富邦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共3張。(見111年度偵字第7450 號影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
證人陳浩然提供「Rich維維」首頁、對話紀錄、「奧丁」網 頁、「RichDebby」首頁、對話紀錄、「羅裕Justin-導師」 首頁翻拍照片影本共18張。(見111年度偵字第7450號影卷 第27至36頁反面)
(被告劉昱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4月15日台新作文字 第11110931號函檢附本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基本資料及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止之交易明細、於本行提 款機提領影像。(見111年度偵字第7450號影卷第60至65頁 )
(證人李芸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 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8662號卷第18至18頁反面、22、35 至35頁反面)
證人李芸錡提供與「財團總監-玹玹」對話紀錄暨首頁翻拍照 片共19張、與「財團繼承者-IAN伊恩/...」對話紀錄暨首頁 翻拍照片共9張。(見111年度偵字第8662號卷第25至31、33 至33頁反面)
證人李芸錡提供「臺幣活存-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見1 11年度偵字第8662號卷第32頁)
證人李芸錡之台新銀行VISA金融卡反面翻拍照片1張。(見11 1年度偵字第8662號卷第34頁)
(被告劉昱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8日 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7647號函檢附本行竹科帳號00000000
000000之基本資料、證件影本及自110年11月1日起至111年1 月18日(結清日)止之資金往來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8 662號卷第36至42頁反面)
(被告劉昱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4月25 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10009091號函檢附本行帳號0000000000 0000之開戶資料及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4日(函到日 )止之交易明細、網路銀行IP位址。(見111年度偵字第101 99號卷第11至14頁)
(證人張藝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15 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36248號函檢送000000000000之客 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自 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019 9號卷第22至33頁)
(證人張藝瀕)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3日 中信銀字第111224839058935號函檢送000000000000之客戶 地址條列印、登入時間暨IP位置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 10199號卷第34至38頁)
(證人張藝瀕)中華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公網IP:111.82. 127.138、區段時間:0000-00-00T14:24:00-0000-00-00T 14:27:59)4紙。(見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卷第39至42 頁)
(證人張藝瀕)中華電信通聯調閱查詢單(公網IP:111.82. 127.138、區段時間:0000-00-00T17:51:00-0000-00-00T 17:52:59)7紙。(見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卷第43至49 頁)
(證人吳佳玓)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卷第5 3、56、60至63頁)
證人吳佳玓提供之「立即轉帳交易成功」翻拍照片1張。(見 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卷第64頁)
證人吳佳玓提供與「鴨到寶」、「財團總監-玹玹」對話暨錄 翻拍照片共9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0199號卷第64至66頁 )
(被告劉昱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3月23日台新作文字 第111108533號函檢附本行帳號00000000000000自111年1月1 日起至111年1月18日(結清日)止之交易明細(含基本資料 )。(見111年度偵字第10955號卷第27、32至36頁反面)
(證人謝孝武)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0955號卷第28至29頁 )
證人謝孝武提供與「珊娜老師(專案老師)」、「Linda總指 導」對話紀錄、社群「No.1走入富有」翻拍照片共9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10955號卷第30至31頁) (證人謝孝武)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10955號卷第31頁反面) (證人許博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影本各1份。(見111年 度偵字第9316號影卷第17至19、29頁) 證人許博喻提供與「ITEAccountMana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影本8張。(見111年度偵字第9316號影卷第38至38頁反面) 證人許博喻提供「新臺幣轉帳-即時轉帳」、台新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影本各1張。(見111年度偵字第93 16號影卷第39至39頁反面)
(證人許博喻)彰化商業銀行苗栗分行111年2月17日彰苗字 第1110080號函檢附開戶人(許博喻)申請資料、身分證明 文件、印鑑卡,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1月31日期間之交 易往來明細表。(見111年度偵字第9316號影卷第42至46頁 反面)
(被告蕭雅瑄)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 (00000000-00000000)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9316號 影卷第47至69頁)
(被告蕭雅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8 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52374號函檢送000000000000之客 戶地址條列印、存款交易明細(00000000-00000000)、自 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01 6號卷第13至27頁)
(證人俞英明)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影本6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 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2016號卷第28至36頁) 證人俞英明提供與「蔣怡萱」、「珊珊」、「軒」對話紀錄 翻拍照片影本共113張。(見111年度偵字第12016號卷第37 至66頁)
(被告劉昱慧)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5月12日台新作文字 第11115044號函檢附本行帳號00000000000000自110年12月1 日(或開戶日)起至111年5月9日(結清日)(本行依照銀 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辦法,結清該 帳戶)止之交易明細(含基本資料)。(見111年度偵字第1 3821號卷第7至12頁)
(證人黃衍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 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影本各1份。(見111年度偵字第13821號卷第16至19、2 2至24頁)
證人黃衍慧提供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影本4張、中 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影本1張。(見111 年度偵字第13821號卷第41至42頁)
證人黃衍慧提供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18張。(見1 11年度偵字第13821號卷第42至46頁) 證人吳能宗提供聚美商城投資平台APP頁面、通訊軟體LINE暱 稱「王丹」首頁、訊息紀錄、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影本共5張 。(見111年度偵字第15012號卷第9、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