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暐豪
林家慶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54
4號、111年度偵字第9669號、111年度偵字第10207號),被告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暐豪犯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編號1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家慶犯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36「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暐豪、林家慶、顏茂吉(顏茂吉所涉詐欺等罪嫌,由本院 另行審結)自民國110年12月間起,陸續使用暱稱「Me」、 「湯米」、「寬寬」等帳號加入以通訊軟體Telegram為聯繫 工具,成員包括暱稱「DK」、「Pp」、「河北」、「阿輝」 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張暐豪擔任俗稱「車 手」之工作,林家慶則於張暐豪提款時擔任把風監視之工作 ,亦兼作俗稱「收水」之工作,顏茂吉則擔任「車手」及「 收水」之工作。張暐豪、林家慶即與顏茂吉、「DK」、「Pp 」、「河北」、「阿輝」及其他集團內真實身分不詳之人, 共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集團 內不詳成員向如附表一所示之人,佯稱購物分期扣款設定錯 誤而欲解除設定等語,致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 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如 附表一所示帳戶後,再由張暐豪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 之時、地,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帳戶內之 匯入金額(其中編號19、33部分,提款者尚有顏茂吉,詳附 表一編號19、33所載),林家慶則在旁擔任把風監視工作,
待各日提款工作結束後,張暐豪再將領得贓款及提款卡交付 予顏茂吉,由顏茂吉將該贓款扣除其與張暐豪、林家慶之報 酬後,依指示置放在公廁或暗巷內交付予前開詐欺集團之上 游成員,張暐豪可獲得當日提領贓款1%之報酬,林家慶則可 獲得每日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報酬。顏茂吉另於如附表 一編號19、33、35至36所示之時、地,持提款卡提領如附表 一編號19、33、35至36所示帳戶內之匯入金額(其中編號19 、33部分,提款者尚有張暐豪,詳附表一編號19、33所載) ,嗣再將附表一編號19、33所示領得贓款交付予前開詐欺集 團之上游成員,至附表一編號35至36所示領得贓款,顏茂吉 則係交付予林家慶收取,由林家慶轉交予前開詐欺集團之上 游成員。張暐豪、林家慶、顏茂吉即以上述方式,與前開詐 欺集團之其他成員製造金流斷點,藉此掩飾、隱匿各該犯罪 所得之去向、所在。
二、案經陳羿甯、許皓楷、朱育萱、王怡婷、王俊凱、趙子堯、 王紫彤、莊涵雅、張喬荏、邵景婷、許俊麒、江敏華、楊適 連、林瑞彰、倪祚沁、洪緯祥、陳劭威、陳盈如、關媛孜、 蘇芳榆、吳淑娟、蔡伊真、李泓、陳庭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士林分局暨林慧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張暐豪、 林家慶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見本院金訴卷第130頁),經當庭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要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 庭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 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暐豪、林家慶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卷第79、130、136、173至174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陳羿甯、許皓楷、朱育萱、王怡婷 、王俊凱、趙子堯、王紫彤、莊涵雅、張喬荏、邵景婷、許 俊麒、江敏華、楊適連、林瑞彰、倪祚沁、洪緯祥、陳劭威
、陳盈如、關媛孜、蘇芳榆、吳淑娟、蔡伊真、李泓、陳庭 皓、林慧恩、證人即被害人李欣、周旻萱、呂延祥、李明影 、楊文凱、尤證瑋、胡旻均、林昀毅、胡國華、呂詩涵、卓 秀蓉等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告訴人、被害人證言之證據出 處,詳見附表一「相關證據」欄所載),另有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7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196、460、715號刑事判決各1份、如附表一所示金融 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28份(見111偵9669卷第177至19191頁 ,111偵9554卷第287至317頁,111偵10207卷第93至96、109 頁,本院金訴卷第117至123頁)、如附表一「相關證據」欄 所示非供述證據(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一)在卷可稽,堪認被 告二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足資採信。綜上,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俱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與沒收之說明:
(一)查被告張暐豪、林家慶使用暱稱「Me」、「湯米」等帳號加 入以通訊軟體Telegram為聯繫工具,成員包括暱稱「DK」、 「Pp」、「河北」、「阿輝」等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 欺集團,被告張暐豪擔任車手工作,被告林家慶則於被告張 暐豪提款時擔任把風監視之工作,亦兼作收取車手領得贓款 之收水工作;本案則先由集團內不詳成員對附表一編號所示 之人施詐,使渠等受騙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後,被告張 暐豪、林家慶遂依指示,於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時、地, 由被告張暐豪持提款卡領取匯入款項、被告林家慶則在旁把 風監視,再由被告張暐豪將款項交予收水之同案被告顏茂吉 ;另附表一編號35、36所示時、地,則由同案被告顏茂吉擔 任車手領款,再將此部分領得款項交予被告林家慶,由被告 林家慶轉交予集團內之上游成員,其等以上揭方式,掩飾、 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所在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 是核被告張暐豪就附表一編號1至34、被告林家慶就附表一 編號1至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二)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 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 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又共 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 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準此,被告張暐豪、林家慶就其 等所參與之犯行,雖屬本案詐欺集團遂行各次詐騙、洗錢過 程中之一部分行為,且其等就各次犯罪中所參與之全數成員 ,亦未必皆有意思聯絡,然其等所分擔之行為屬各次犯罪中
之重要部分,在合同意思範圍內,與其他成員所分擔部分相 互補充,藉此達成犯罪目的,是依前揭說明,被告張暐豪、 林家慶就附表一編號1至34部分、被告林家慶就附表一編號3 5至36部分,與各該次犯行之其他參與成員(同案被告顏茂 吉就附表一編號1至36,均有參與其中),彼此間即具有犯 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張暐豪、林家慶就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匯款至附表一所 示金融帳戶內之款項,客觀上雖有多次由車手提款之情形, 惟此係被告張暐豪、林家慶與集團內其他參與成員基於單一 之犯意,以數個提款之舉動接續進行,所侵害者為同一財產 法益,且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一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
(四)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 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 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 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 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 始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 擬(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張暐豪、林家慶所為,除確保本案詐欺集 團可順利取得詐欺之犯罪所得外,並同時掩飾、隱匿犯罪所 得之去向、所在,故上揭二罪名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則 被告張暐豪、林家慶就所為各次犯行,均係一行為同時觸犯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按詐欺取財罪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其犯罪構 成要件,屬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就行為人所犯罪數之計算 ,自應依遭詐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準此,被告張暐豪、林 家慶就各次所涉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乃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六)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 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 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 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 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 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
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 ,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 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 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張暐豪 、林家慶就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均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自白犯行,與上開規定之要件相符,雖因想 像競合後未論以較輕之洗錢罪,而無法逕予適用以減刑,然 揆諸前揭判決意旨,仍應於量刑時併為審酌,附此敘明。(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暐豪、林家慶因貪圖 與勞力不成比例之報酬,抱持僥倖心態,鋌而走險加入詐欺 集團擔任車手、把風監視及收水等工作,使本案詐欺集團詐 騙所得之贓款足以確保,並透過輾轉、迂迴之方式移轉犯罪 所得,導致偵查機關難以追查集團內位居幕後之核心成員, 亦使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情節非微 ,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所為實有不當。然念及被 告張暐豪、林家慶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惟迄今尚未與本 案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 告張暐豪、林家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與經 濟狀況(見本院金訴卷第175頁)、2人於本案中之參與、分 工程度、所獲利益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論罪科 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八)沒收: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暐豪係以提領款項1%作 為報酬,被告林家慶則以每日2000元作為報酬等情,為2人 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見本院金訴卷第173頁),經核被 告張暐豪就附表一編號1至34部分,總共提領金額為443萬3, 000元,故其本案中獲得之報酬應為4萬4,330元;又被告林 家慶就附表一編號1至34部分,當被告張暐豪提款時,其擔 任把風監視之工作,至附表一編號35至36部分,於同案被告 顏茂吉提款後,係將此部分款項交予其收水,而以上犯罪日 期則為110年12月20日、28至29日、111年1月4日至6日,共 計6日,可認被告林家慶本案中獲得之報酬應為1萬2,000元 。從而,上開報酬為被告張暐豪、林家慶之本案犯罪所得, 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 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 的,是否限於行為人實際支配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 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 。經查,被告張暐豪、林家慶除取得上開報酬外,卷內事證 並無法認定由被告張暐豪提領、被告林家慶收水之經手款項 ,係由其等終局取得。既無法證明前開款項屬被告張暐豪、 林家慶所有,或2人具有事實上處分權限,揆諸上開說明, 即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適用,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昭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本案被告參與犯罪之分工情形 相關證據 1 陳羿甯 110年12月28日20時52分許 199,986元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渣打帳戶)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1時5分至同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提領10次20,000元,共計20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21張、全家超商大南店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統一超商京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9張、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見111偵9669卷第203至207、219至222、225至227、230至237頁) ②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5份(見111偵9669卷第101至106頁) ③陳羿甯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93至100頁) ①110年12月28日21時2分許 ②110年12月28日21時28分許 ③110年12月28日21時48分許 ①49,986元 ②29,989元 ③2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D帳戶) 張暐豪分別於110年12月28日21時38分至同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接續提領4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99,000元(其中49,986元、29,989元,共計79,975元為陳羿甯匯入款項)、110年12月28日21時54分許,在上開同地點,接續提領20,000、10,000元,共計3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110年12月29 日0時4分許 ②110年12月29 日0時19分許 ①99,989元 ②2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玉山帳戶)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9日0時22分至同時2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6次20,000元、1次10,000元,共計13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110年12月28 日22時59分許 ②110年12月28 日23時7分許 ③110年12月29 日0時8分許 ④110年12月29 日0時10分許 ①49,986元 ②29,986元 ③36,989元 ④36,989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華南A帳戶) 張暐豪分別於110年12月28日23時5分至同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南店),接續提領2次20,000元、1次9,000元、110年12月28日23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接續提領20,000、10,000元、110年12月29日0時19分至2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3次20,000元、1次14,000元,共計153,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110年12月29日0時6分許 9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E帳戶)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9日0時38分至同時3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10,000元,共計13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2 李欣 ①110年12月28日17時38分許 ②110年12月28日17時40分許 ③110年12月28日17時44分許 ①49,989元 ②49,989元 ③47,102元 玉山帳戶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17時46分至同時5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接續提領3次20,000元、4次20,000元、1次7,000元,共計147,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監視器錄影畫面8張(見111偵9669卷第208至211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09頁) ③李欣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07至108頁) 3 周旻萱 ①110年12月28 日19時43分許 ②110年12月28 日19時49分許 ①49,985元 ②49,0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A帳戶) ①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0時0分至同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21,000元,共計141,000元(其中99,074元為周旻萱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6張(見111偵9669卷第212至213、215至216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111偵9669卷第113至114頁) ③周旻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11至112頁) ①110年12月28 日20時5分許 ②110年12月28 日20時9分許 ①49,985元 ②4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B帳戶) ②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0時25分至同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6,000元,共計126,000元(其中99,974元為周旻萱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4 許皓楷 110年12月28日19時47分許 11,985元 郵局A帳戶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0時0分至同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21,000元,共計141,000元(其中11,985元為許皓楷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3①相同】 ①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見111偵9669卷第212至213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17頁) ③許皓楷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15至116頁) 5 朱育萱 ①110年12月28 日19時48分許 ②110年12月28 日19時51分許 ①18,985元 ②10,985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0時0分至同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21,000元,共計141,000元(其中29,970元為朱育萱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3①相同】 ①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6張(見111偵9669卷第212至213、215至216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111偵9669卷第121至122頁) ③朱育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19至120頁) 110年12月28日20時8分許 26,985元 郵局B帳戶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0時25分至同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6,000元,共計126,000元(其中26,985元為朱育萱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3②相同】 6 王怡婷 ①110年12月28日19時56分許 ②110年12月29日0時2分許 ③110年12月29日0時4分許 ①28,985元 ②49,989元 ③49,989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一銀A帳戶) 張暐豪分別於110年12月28日20時16分至同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接續提領2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59,000元(其中28,985元為王怡婷匯入款項)、110年12月29日0時15分至同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4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99,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5張(見111偵9669卷第213至214、228至231頁) ②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27頁) ③王怡婷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23至126頁) 7 王俊凱 110年12月28日20時2分許 29,983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0時16分至同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接續提領2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59,000元(其中29,983元為王俊凱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6前段相同】 ①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見111偵9669卷第213至214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32頁) ③王俊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29至131頁 8 趙子堯 110年12月28日20時19分許 30,001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0時36分至同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南店),接續提領20,000元、10,000元,共計3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全家超商大南店監視器錄影畫面2張(見111偵9669卷第216至217頁) ②趙子堯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33至135頁) 9 王紫彤 ①110年12月28 日20時42分許 ②110年12月28 日20時54分許 ③110年12月28 日21時1分許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③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C帳戶)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0時54分至21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20,000元,共計140,000元(其中89,955元為王紫彤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見111偵9669卷第217至218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東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43至144頁) ③王紫彤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37至142頁) 10 莊涵雅 ①110年12月28 日21時3分許 ②110年12月28 日21時30分許 ①49,985元 ②9,123元 同上 張暐豪分別於110年12月28日20時54分至21時1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20,000元,共計140,000元(其中49,985元為莊涵雅匯入款項)【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9相同】、110年12月28日21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提領9,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9669卷第217至218、221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48頁) ③莊涵雅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45至147頁) 11 張喬荏 110年12月28日21時36分許 10,986元 郵局D帳戶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8日21時38分至同時4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接續提領4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99,000元(其中10,986元為張喬荏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2前段相同】 ①統一超商京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5張(見111偵9669卷第219至221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51頁) ③張喬荏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49至150頁) 12 邵景婷 ①110年12月28日22時20分許 ②110年12月28日22時30分許 ③110年12月28日22時49分許 ①49,122元 ②49,985元 ③49,985元 郵局E帳戶 張暐豪分別於110年12月28日22時30分至同時3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大饌門市),接續提領2次20,000元、1次9,000元)、110年12月28日22時49分至同時5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50,000元,共計149,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統一超商大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3張、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2張(見111偵9669卷第223至225、236至237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57至158頁) ③邵景婷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53至156頁) 13 呂延祥 110年12月29日18時48分許 9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F帳戶)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9日18時58分至19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6次20,000元、1次9,000元,共計129,000元(其中99,987元為呂延祥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7張(見111偵9669卷第237至240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啟文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61頁) ③呂延祥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59至160頁) 14 許俊麒 110年12月29日18時52分許 29,986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9日18時58分至19時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6次20,000元、1次9,000元,共計129,000元(其中29,986元為許俊麒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13相同】 ①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7張(見111偵9669卷第237至240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67頁) ③許俊麒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63至166頁) 15 李明影 ①110年12月29日19時29分許 ②110年12月29日19時31分許 ①6,021元 ②14,031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0年12月29日19時36分至同時3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接續提領20,000元、1,000元,共計2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2張(見111偵9669卷第237至241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669卷第171頁) ③李明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669卷第169至170頁) 16 江敏華 ①111年1月4日23時32分許 ②111年1月4日23時34分許 ③111年1月4日23時40分許 ④111年1月5日0時10分許 ①49,985元 ②49,099元 ③50,088元 ④1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G帳戶) 張暐豪分別於111年1月4日23時41分至同時4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5次20,000元、1次2,000元、111年1月4日23時44分至同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東店),接續提領2次20,000元、1次7,000元、111年1月5日0時23分至同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30,000元,共計299,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6張、全家超商大東店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9張(見111偵9554卷第331至339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111偵9544卷第115至117頁) ④江敏華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09至111頁) ①111年1月4日23時43分許 ②111年1月5日0時8分許 ①149,986元 ②149,986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H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23時51分至同年1月5日0時1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4次60,000元、2次30,000元,共計30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17 楊適連 ①111年1月5日22時44分許 ②111年1月5日22時51分許 ①39,158元 ②29,981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I帳戶) ①張暐豪於111年1月5日22時57分至同時5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60,000、9,000元,共計69,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5張、統一超商京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8張(見111偵9554卷第340、349至350、354至358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見111偵9544卷第129至131、135頁) ④楊適連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21至127頁) ①111年1月6日 0時3分許 ②111年1月6日 0時5分許 ③111年1月6日 0時6分許 ①49,986元 ②49,983元 ③4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J帳戶) ②張暐豪於111年1月6日0時22分至同時24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30,000元,共計15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111年1月6日0時32分許 27,10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M帳戶) ③張暐豪於111年1月6日0時43分至同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接續提領7次20,000元、1次7,000元,共計147,000元(其中27,109元為楊適連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18 林瑞彰 111年1月5日22時54分許 99,987元 郵局J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5日23時4分至同時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60,000元、40,000元,共計10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2張、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監視器錄影畫面4張(見111偵9554卷第341至343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111偵9544卷第141至143頁) ④林瑞彰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37至139頁) 111年1月5日23時許 69,123元 郵局I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5日23時12分至同時1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號(萊爾福超商北市士大店),接續提領3次20,000元、1次9,000元,共計69,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19 楊文凱 111年1月6日0時2分許 100,123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1年1月6日0時15分至同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陽信銀行士林分行),接續提領5次20,000元,共計10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陽信銀行士林分行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5張、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2張、統一超商文林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2張、統一超商京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8張(見111偵9554卷第347至349、352至358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份(見111偵9544卷第151至155頁) ④楊文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45頁) 111年1月6日0時5分許 150,124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L帳戶) ①張暐豪於111年1月6日0時31分至同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30,000元,共計15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②張暐豪於111年1月6日0時34分至同時35分許,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文林門市),接續提領20,000元、10,000元,共計30,000元【此2筆為不詳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111年1月6日0時12分許 ②111年1月6日0時12分許 ③111年1月6日0時12分許 ①49988元 ②49989元 ③20123元 郵局M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6日0時43分至同時4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接續提領7次20,000元、1次7,000元,共計147,000元(其中120,100元為楊文凱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17③相同】 ①111年1月6日0時7分許 ②111年1月6日0時9分許 ①49,815元 ②49,316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中信C帳戶) 顏茂吉於111年1月6日0時3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文林門市),提領99,000元。 ①統一超商文林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9554卷第381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瑞安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149頁) ④楊文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45頁) 20 倪祚沁 ①111年1月5日23時34分許 ②111年1月5日23時36分許 ③111年1月5日23時56分許 ④111年1月6日0時5分許 ①99,987元 ②69,853元 ③24,157元 ④4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K帳戶) 張暐豪分別於111年1月5日23時41分至同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次60,000元、1次30,000元、111年1月6日0時0分至同時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東店),接續提領2次20,000元、1次4,000元、111年1月6日0時27分至同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文林門市),接續提領2次20,000元、1次10,000元,共計244,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全家超商大東店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統一超商文林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見111偵9554卷第344至346、351至352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翠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165頁) ④倪祚沁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59至163頁) 21 尤證瑋 111年1月4日16時56分許 18,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中信A帳戶) 張暐豪分別於111年1月4日17時5分至同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接續提領18,000元、1,000元、3,000元,共計22,000元(其中18,123元為尤證瑋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統一超商珍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見111偵9554卷第358至359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車城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173頁) ④尤證瑋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69至171頁) 22 洪緯祥 ①111年1月4日17時5分許 ②111年1月4日17時7分許 ①3,798元 ②2,626元 同上 ①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17時5分至同時7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接續提領18,000元、1,000元、3,000元,共計22,000元(其中3,798元為洪緯祥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21相同】 ②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17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提領32,000元(其中2,626元為洪緯祥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統一超商珍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統一超商京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9554卷第358至360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181頁) ④洪緯祥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75至179頁) 23 陳邵威 111年1月4日17時11分許 29,234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17時1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提領32,000元(其中29,234元為陳邵威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22②相同】 ①統一超商京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9554卷第360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191頁) ④陳邵威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83至189頁) 24 陳盈如 111年1月4日17時39分許 9133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17時4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鑫林店),提領9,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全家超商鑫林店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9554卷第360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外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01頁) ④陳盈如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193至199頁) 25 關媛孜 111年1月4日17時59分許 29,985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臺北富邦A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18時8分至同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3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79,000元(其中29,985元為關媛孜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4張(見111偵9554卷第361至362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09頁) ④關媛孜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03至207頁) 26 蘇芳榆 ①111年1月4日18時1分許 ②111年1月4日18時35分許 ③111年1月4日18時56分許 ①49,123元 ②4,950元 ③12,985元 同上 ①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18時8分至同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3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79,000元(其中49,123元為蘇芳榆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25相同】 ②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18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鑫林店),提領17,000元(其中4,950元為蘇芳榆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③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18時5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提領13,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4張、全家超商鑫林店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統一超商珍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9554卷第361至363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17至219頁) ④蘇芳榆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11至215頁) 27 吳淑娟 111年1月4日18時50分許 12,234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18時5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鑫林店),提領17,000元(其中12,234元為吳淑娟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26②相同】 ①全家超商鑫林店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9554卷第363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27頁) ④吳淑娟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21至225頁) 28 胡旻均 ①111年1月4日22時35分許 ②111年1月4日22時37分許 ③111年1月4日22時46分許 ④111年1月5日0時12分許 ⑤111年1月5日0時13分許 ⑥111年1月5日0時24分許 ①49,985元 ②49,989元 ③20,123元 ④49,985元 ⑤49,989元 ⑥20,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中信B帳戶) ①張暐豪分別於111年1月4日22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提領120,000元、111年1月5日0時35分至同時36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統一超商大饌門市),接續提領2次60,000元,共計24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統一超商珍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1張、統一超商大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2張、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5張(見111偵9554卷第364至366、368至369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111偵9544卷第233至237頁) ④胡旻均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29至231頁) 111年1月4日22時41分許 49,985元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華南B帳戶) ②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22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4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99,000元(其中49,985元為胡旻均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29 蔡依真 111年1月4日22時35分許 49,051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22時4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4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99,000元(其中49,051元為蔡依真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本次提領行為與編號28②相同】 ①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畫面5張(見111偵9554卷第364至366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43頁) ④蔡依真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39至241頁) 30 李泓 ①111年1月4日23時8分許 ②111年1月4日23時11分許 ①29,985元 ②29,985元 兆豐國際商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兆豐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4日23時21分至同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2次20,000元、1次19,000元,共計59,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3張(見111偵9554卷第367至368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53頁) ④李泓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45至251頁) 31 林昀毅 ①111年1月5日21時1分許 ②111年1月5日21時3分許 ①49,989元 ②49,989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N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5日21時11分至同時13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接續提領5次20,000元,共計10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士林區農會文林分會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5張、統一超商京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7張(見111偵9554卷第369至371、373至376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西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份(見111偵9544卷第259至261頁) ④林昀毅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55至257頁) ①111年1月5日21時58分許 ②111年1月5日22時1分許 ①49,989元 ②49,989元 臺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臺北富邦B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5日22時7分至同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接續提領6次20,000元、1次14,000元,共計134,000元(其中49,989元、49,989元,共計99,978元為林昀毅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32 陳庭皓 111年1月5日21時14分許 20,123元 郵局N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5日21時2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鑫林店),提領2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全家超商鑫林店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9554卷第372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67頁) ④陳庭皓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63至265頁) 33 胡國華 111年1月5日21時33分許 29,985元 同上 張暐豪於111年1月5日21時51分至同時5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接續提領20,000元、10,000元,共計3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統一超商珍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7張、士林郵局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2張(見111偵9554卷第372至373、377至380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73頁) ④胡國華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69至271頁) ①111年1月5日23時22分許 ②111年1月5日23時24分許 ③111年1月5日23時35分許 ①49,987元 ②49,986元 ③2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一銀B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5日23時26分至同時28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珍饌門市),接續提領5次20,000元、111年1月6日0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士林郵局),接續提領20,000元、10,000元,共計130,000元,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④111年1月6日0時31分許 ④29,985元 顏茂吉於111年1月6日0時34分至同時3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大東店),接續提領20,000元、9,000元,共計29,000元。 ①全家超商大東店監視器錄影畫面2張(見111偵9554卷第380至381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73頁) ④胡國華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69至271頁) 34 呂詩涵 111年1月5日22時7分許 35,015元 臺北富邦B帳戶 張暐豪於111年1月5日22時7分至同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京饌門市),接續提領6次20,005、1次14,005元,共計134,035元(其中35,015元為呂詩涵匯入款項),林家慶則在旁監視把風,嗣再將款項交予顏茂吉,由顏茂吉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統一超商京饌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7張(見111偵9554卷第373至376頁) ②111年1月4、5、6日臺北市士林區大東路、文林路一帶之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見111偵9554卷第69至70頁) 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佳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9544卷第281頁) ④呂詩涵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9544卷第277至279頁) 35 卓秀蓉 110年12月20日20時11分許 2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郵局O帳戶) 顏茂吉於110年12月20日20時21分至同時2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南西門市),接續提領20,005元、10,005元,共計30,010元,嗣再將款項交予林家慶,由林家慶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統一超商南西門市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10207卷第75頁) ②110年12月20日臺北市○○區○○○路000號、296號、155巷18號、167巷、天水路20號前及金弘旅店等處之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見111偵10207卷第77至81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見111偵10207卷第101頁) ④卓秀蓉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10207卷第99至100頁) 36 林慧恩 110年12月20日21時51分許 29,476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簡稱國泰世華帳戶) 顏茂吉於110年12月20日21時54分至同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寧夏店),接續提領20,000元、9,000元,共計29,000元,嗣再將款項交予林家慶,由林家慶轉交給集團之上游成員。 ①全家超商寧夏店監視器錄影畫面1張(見111偵10207卷第75頁) ②110年12月20日臺北市○○區○○○路000號、296號、155巷18號、167巷、天水路20號前及金弘旅店等處之監視器畫面擷圖9張(見111偵10207卷第77至81頁) 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紙(見111偵10207卷第117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0207卷第119頁) ⑤林慧恩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偵10207卷第113至115頁)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4 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 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6 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7 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8 如附表一編號8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9 如附表一編號9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0 如附表一編號10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 11 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2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3 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4 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6 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7 如附表一編號17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9 如附表一編號19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如附表一編號21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5 如附表一編號25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6 如附表一編號26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7 如附表一編號27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8 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如附表一編號29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0 如附表一編號30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1 如附表一編號31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2 如附表一編號32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 張暐豪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5 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6 如附表一編號36所示 林家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