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401號
SLDM,111,金訴,401,202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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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4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志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61
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 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 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士浩(微信暱稱「A hao」、蝙 蝠暱稱「小芒」,就附表一部分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另為不 起訴處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施志達(微信暱稱「偽娘 」、「死胖子」、蝙蝠暱稱「女T」,就附表一部分現已上 訴至最高法院,另行併案審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與朱建 星(就附表一、二詐欺各被害人及附表三提領詐欺所得款項 部分,均經判決有罪確定,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09 年8月間,加入由年籍不詳,於通訊軟體微信及蝙蝠聊天中 暱稱「黑胖子」、「白胖子」等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 張茟傑(暱稱賓哥)亦於同年月間,招募彭少郡(暱稱叭噗 ,附表一部分現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46 號審理中,另行併案審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溫志強( 暱稱白白,就附表一編號1至10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5號部分 現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743號案件審理中,另 行併案審理,該部分非起訴範圍)加入上開詐欺集團,由朱 建星擔任至提款機提款之車手,黃士浩負責在提款地點附近 等待朱建星交付贓款後,將之轉交給施志達,再由施志達將 款項轉交給彭少郡溫志強彭少郡溫志強再將款項送交 陳信宏。其等即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 該集團某成員,於109年9月5日、12日,以附表一、二「詐 騙理由」欄所示之方法,向楊智強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一、二「匯入帳戶」欄所 示之人頭帳戶(匯款時間、金額均見附表)。朱建星、黃士



浩則依「白胖子」、「黑胖子」之指示,向該集團某成員拿 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由朱建星持人頭帳戶之提 款卡,於109年9月5日、12日,至附表三「提領地點」欄所 示之提款機,提領各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匯入之款項。朱建星 於109年9月5日、12日提款後,於抽取每日報酬及交通費共 新臺幣(下同)6,000元後,再將所餘款項交予黃士浩,黃 士浩亦於抽取每日酬勞2,000元後,至臺北市○○區○○路0段00 號騎樓,將所餘金額交付給施志達施志達旋前往臺北市○○ 區○○路000號風中奇園社區樓梯間廁所、臺北市○○區○○路0段 0號地下一樓大湖公園地下停車場廁所(以上2處為彭少郡溫志強109年9月5日收水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麥當勞(此處為彭少郡109年9月12日收水地點),將款項交 付給彭少郡溫志強彭少郡溫志強再於109年9月5日、1 09年9月12日前往新北市○○區○○街00號,將款項交付給陳信 宏,由陳信宏將款項轉帳予微信綽號「小北」之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嗣因楊智強等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提款地點之現 場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溫志強涉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云云(本件僅起訴被告溫志 強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之犯行)。
三、經查:  
(一)訊據被告溫志強,坦承如附表二編號6-9所示之犯行(偵161 95卷一第126至130頁、偵16195卷二第242至243頁;本院金 訴卷第267至268頁、第296頁 ),並有下列證據可證明:共 同被告黃士浩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 一第55至60頁、第71頁、第79至84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 205頁)、共同被告施志達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 (偵16195卷一第92至101頁、偵16195卷二第202至205頁) 、共同被告彭少郡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 5卷一第108至117頁、偵16195卷二第239至241頁)、共同被 告張茟傑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自白(偵16195卷一第1 39至142頁、偵16195卷二第71至73頁)、共同被告陳信宏於 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之供述(偵16195卷一第152至154頁 、偵16195卷二第70至71頁)、證人朱建星於警詢之證述( 偵16195卷一第16至24頁、第35頁、偵16195卷二第217至219 頁)、證人即告訴人廖偉宏於警詢之證述(偵16195卷一第1 76至181頁)、廖偉宏王道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截圖、玉山 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截圖、郵政郵政自動櫃員機明細表、台北 富邦銀行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偵16195卷一第187至194頁



)、廖偉宏匯款清單及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明細(偵16195卷二第375、378頁),共同被告施志達、彭 少郡、溫志強等人交水及收水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10偵1 6195卷二第269下方照片起至281頁)、朱建星提款、共同被 告黃士浩施志達交水及收水之監視錄影翻拍畫面(110偵1 6195卷二第282下方照片起至314頁)可以證明,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溫志強之 犯行可以認定。
(二)核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二編號6至9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 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溫志強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向同一告訴人廖偉宏實施犯罪,係 出於同一目的、侵害同一告訴人廖偉宏之財產法益,各行 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 開,各應視一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而被告溫 志強與本案詐欺集團所犯上開各罪,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 計畫下所為行為,具有局部之同一性,屬一行為觸犯三人 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
(三)惟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一編號1至10及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之 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743號(下稱 前案)判決有罪確定,有前案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前案判決如附表二編號3至5 之被害人為廖偉宏,本件起訴被告溫志強如附表二編號6至 9犯行之被害人亦為廖偉宏,被害人同一,且犯罪時間均為 109年9 月5日,被告如附表二編號3至9之犯行,顯係接續 犯之包括一罪,為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前案既已就如附表 二編號3至5之犯行判決有罪確定,本案應為前案判決既判 力效力所及,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世揚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楊智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4時11分許,假冒蝦皮購物網站客服,致電佯稱:因信用卡設定錯誤,需配合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楊智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日16時27分許 29985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6時48分許 3萬元 同上 3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6時52分許 3萬元 同上 4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1分許 29980元 同上 5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6分許 29980元 同上 6 告訴人楊智強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11分許 19980元 同上 7 告訴人林靖純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7時10分許,假冒購物網站客服,致電佯稱:誤設定為會員,將扣款12次,如需解除會員,需配合銀行辦理云云,致林靖純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日17時52分許 29985元 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8 告訴人林靖純 同上 109年9月5日18時8分許 29999元 同上 9 告訴人林靖純 同上 109年9月5日18時15分許 29985元 同上 10 被害人林燕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許,假冒MOMO購物網站廠商,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扣款,需配合銀行止付云云,致林燕昭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日17時57分許 39981元 同上 11 告訴人林承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加為會員,需配合銀行解除分期付款云云,致林承洋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5時20分許 29989元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12 告訴人林承洋 同上 109年9月12日15時35分許 49985元 同上 13 告訴人林承洋 同上 109年9月12日15時39分許 32123元 同上 14 告訴人耿皖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有多筆扣款,需配合銀行解除扣款云云,致耿皖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26分許 8139元 同上 15 告訴人王思勻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4時52分許,假冒Dr.Wu保養品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批發商條碼,而誤扣批發商款項,需配合處理云云,致王思勻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5時47分許 4998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16 告訴人王思勻 同上 109年9月12日15時50分許 49989元 同上 17 被害人高育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30分許,假冒Dr.Wu保養品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每月定期扣款,需配合取消云云,致高育嘉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14分許 41033元 同上 18 告訴人賴怡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1日19時5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配合取消云云,致賴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31分許 3萬元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19 告訴人賴怡靜 同上 109年9月12日17時11分許 28000元 同上 20 告訴人賴怡靜 同上 109年9月12日17時13分許 2000元 同上 21 告訴人 張卉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7時41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購買黃金會員,需配合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卉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41分許 29985元 同上 22 告訴人張卉彣 同上 109年9月12日16時52分許 29985元 同上 23 告訴人賴怡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1日19時54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高級會員,需配合取消云云,致賴怡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6時51分許 3萬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24 告訴人張卉彣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17時41分許,假冒東森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定為購買黃金會員,需配合取消訂單云云,致張卉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7時1分許 13985元 同上 25 告訴人姜宜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7時20分許,假冒美妝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因疏失誤設定為批發商資格,需配合取消,否則將強制扣款云云,致姜宜均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7時48分許 29985元 同上 26 告訴人翁于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假冒洛基大飯店人員,致電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訂為團體旅行住房,需配合取消云云,致翁于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8時51分許 17089元 同上 27 告訴人黃亭毓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2日17時8分許,假冒購物網站人員,致電佯稱:之前購買商品未取貨,遭設定為團體客戶,將扣10筆款項,需配合郵局解除付款云云,致黃亭毓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12日18時12分許 49980元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28 告訴人黃亭毓 同上 109年9月12日18時18分許 28980元 同上 29 告訴人黃亭毓 同上 109年9月12日18時20分許 38980元 同上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王威迪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9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告訴人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月21時11分 29,987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告訴人王威迪 同上 109年9月5月21時29分 29,985元 同上 3 告訴人廖偉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1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佯稱告訴人先前網路購物設定有誤,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09年9月5月17時1分 4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月17時4分 49,989元 同上 5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月17時16分 49,985元 同上 6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26分 49,985元 台新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28分 6,105元 同上 8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日17時52分 27,003元 同上 9 告訴人廖偉宏 同上 109年9月5日18時24分 47,003元 同上 附表三: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帳戶 提領金額 1 109年9月5日16時3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2 109年9月5日16時36分許 同上 同上 9000元 3 109年9月5日16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 同上 3萬元 4 109年9月5日16時55分許 同上 同上 3萬元 5 109年9月5日17時15分許 同上 同上 8萬元 6 109年9月5日18時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 陽信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20005元 7 109年9月5日18時3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8 109年9月5日18時4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9 109年9月5日18時4分許 同上 同上 10005元 10 109年9月5日18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 同上 20005元 11 109年9月5日18時17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2 109年9月5日18時18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3 109年9月5日17時0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0005元 14 109年9月5日17時09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5 109年9月5日17時10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6 109年9月5日17時11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17 109年9月5日17時11分許 同上 同上 19005元 18 109年9月5日17時2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海銀行自動櫃員機 同上 20005元 19 109年9月5日17時27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20 109年9月5日17時28分許 同上 同上 10005元 21 109年9月5日18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 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5萬元 22 109年9月5日19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華南銀行內湖分行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0005元 23 109年9月5日19時18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24 109年9月5日19時19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25 109年9月5日21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同上 20005元 26 109年9月5日21時17分許 同上 同上 10005元 27 109年9月5日21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全便利超商 同上 20005元 28 109年9月5日21時42分許 同上 同上 9005元 29 109年9月12日15時4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10萬元 30 109年9月12日15時41分許 同上 同上 12000元 31 109年9月12日15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 20005元 32 109年9月12日15時50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3 109年9月12日15時51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4 109年9月12日15時53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5 109年9月12日15時54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6 109年9月12日16時1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 同上 20005元 37 109年9月12日16時17分許 同上 同上 20005元 38 109年9月12日16時18分許 同上 同上 1005元 39 109年9月12日16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8000元 40 109年9月12日16時38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中信銀0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41 109年9月12日16時49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中信銀自動櫃員機 同上 3萬元 42 109年9月12日16時55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全家超商自動櫃員機 同上 2萬元 43 109年9月12日16時56分許 同上 同上 1萬元 44 109年9月12日17時17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自動櫃員機 同上 3萬元 45 109年9月12日17時0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玉山銀行自動櫃員機 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號 2萬元 46 109年9月12日17時05分許 同上 同上 2萬元 47 109年9月12日17時05分許 同上 同上 3000元 48 109年9月12日17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全家超商自動櫃 員機 同上 2萬元 49 109年9月12日17時55分許 同上 同上 1萬元 50 109年9月12日19時0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陽信銀行自動櫃員機 同上 18000元 51 109年9月12日18時22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兆豐銀行自動櫃員機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 3萬元 52 109年9月12日18時23分許 同上 同上 3萬元 53 109年9月12日18時24分許 同上 同上 3萬元 54 109年9月12日18時25分許 同上 同上 27000元 55 109年9月12日18時26分許 同上 同上 27000元 56 109年9月12日18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全聯超市自動櫃員機 同上 2萬元 57 109年9月12日18時31分許 同上 同上 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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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