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育賢
(現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7842、8670號;112年度偵字第486、688、890、1391號),及
移送併辦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233、1887、1896、3013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
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
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 、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 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所在、去 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底,將其 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帳號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甲帳戶)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乙帳戶)之印章、 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在臺中市○區○○○地○○○○○○○○○○○○號「小劉」之人。嗣該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甲、乙帳戶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以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編號1至12所示 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匯 款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金額至甲、乙帳戶 ,附表編號1至6、9至12之該款項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行動 網路透過網路銀行轉入其他帳戶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進行洗 錢而逃避追查,達到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所在、去 向;附表編號7至8所示金額則遭警示圈存,致尚未發生掩飾 、隱匿該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此部分洗錢犯行因而 未遂。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編號1至12「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
㈠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係針對 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使用,具有強烈之屬人 性格,而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 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及提供個人身 分證明之方式申請取得,且同一人均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周知之事實;苟見有不詳人士 向他人蒐集金融帳戶使用,自屬可疑。況且近年來社會上各 式詐財手段迭有所聞,被告對此尚難全然諉為不知。故被告 對於擅將本案帳戶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與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極可能遭濫用於對不特定人訛詐財物,作為收受後領 取被害人遭詐騙所匯款之贓項,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並使偵 查機關不易循線偵查一節,應有所預見,竟仍為之,主觀上 顯有容認前揭犯罪事實發生之意欲,故被告確有幫助他人利 用本案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㈡被告提供甲、乙帳戶之印章、金融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與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劉」之人,嗣「小劉」所屬詐 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並 指示其等分別匯款至甲、乙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 ,且於被害人分別將款項匯入甲、乙帳戶後,再以網路銀行 轉帳之方式將款項轉出,製造該詐欺金流之斷點,使該犯罪 所得流向不明,造成隱匿之效果,妨礙該詐欺犯罪之偵查, 自屬幫助他人之洗錢行為。然附表編號7至8所示之被害人匯 款至乙帳戶內之款項,因業經警示圈存而未及轉出或提領, 故未製造此部分款項之金流斷點,而未生掩飾或隱匿該等詐 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是此部分洗錢犯行應僅止於 未遂階段。公訴意旨認如附表編號7至8所示款項已遭轉出或 提領,容有誤會。又被告提供甲、乙帳戶給他人使用之行為 ,僅為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犯罪構成 要件以外之行為,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 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依照前揭說明,應僅論以詐欺取財 罪、一般洗錢罪及一般洗錢未遂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如附 表編號1至6、9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7至8所為,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 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提供甲、乙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
員犯12次詐欺取財罪(既遂)、10次洗錢罪(既遂)及2次 洗錢未遂罪,觸犯幫助洗錢罪(既遂)、幫助洗錢未遂罪、 幫助詐欺取財罪(既遂)等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既遂)處斷。 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案全部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 條第2項,減輕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依正 犯之刑減輕之,並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提供甲、乙帳戶金融卡、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詐欺成員,而使2帳戶成為詐欺 成員收取寅○○、子○○、丙○○、丁○○(即附表編號9至12所示 之被害人)被詐騙款項之行為,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 年度偵字第1233、1887、1896、3013號案件移送本院併辦, 因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之 裁判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併予審理。 ㈥本院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將甲、乙帳 戶提供他人使用,容任他人以該帳戶作為犯罪之工具,助益 他人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作用,造成執法 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所為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於本 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惟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 償被害人;兼衡各被害人所受損害數額,暨被告自陳國中畢 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前從事油漆工,與家人同 住,有3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78頁) 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 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 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是被告本件所受刑之宣告,不得為易 科罰金之諭知。
四、被告雖將甲、乙帳戶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犯行,惟卷內 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認定被告有何 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故不予諭知沒收或追徵其價額。又本 案被害人等遭詐欺而匯入甲、乙帳戶之贓款,係由取得帳戶 資料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所提領,非屬被告所有,亦非被告 事實上取得、支配之財物。是被告就以甲、乙帳戶所隱匿之 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 條第1項規定,就詐欺集團成員利用甲、乙帳戶所隱匿之財 物,對被告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 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林孟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附表:
編 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底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戊○○,以假投資方式詐騙戊○○,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甲帳戶。 ①111年9月8日11時6分、 ②111年9月9日19時38分 9萬9990元 9萬9990元 1.告訴人戊○○警詢之證述(警一卷第1至7頁) 2.轉帳交易明細、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至10、15至18頁) 3.告訴人戊○○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一卷第9至14頁) 2 己○○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己○○,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己○○,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甲帳戶。 ①111年9月12日12時12分、 ②同日12時22分、 ③同日12時44分、 ④111年9月13日9時47分 4萬8000元 4萬8000元 3萬6000元 4萬8000元 1.告訴人己○○警詢之證述(警二卷第5至9頁) 2.轉帳交易明細、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2至33頁;警一卷第15至18頁) 3.告訴人己○○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1至38頁) 3 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7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丑○○以假投資方式詐騙丑○○,致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甲帳戶。 ①111年9月5日12時57分、 ②同日13時8分【起訴書漏列此筆,應予補充】、 ③111年9月6日13時43分、 ④同日15時27分、 ⑤111年9月7日19時10分、 ⑥111年9月9日19時38分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3萬元 3萬元 1.告訴人丑○○警詢之證述(警三卷第2至6頁) 2.轉帳交易明細、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31、36至38頁;警一卷第15至18頁) 3.告訴人丑○○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三卷第11至18、24至41頁) 4 癸○○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癸○○以假投資方式詐騙癸○○,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乙帳戶。 111年9月15日9時41分 9萬元 1.告訴人癸○○警詢之證述(警四卷第3至4頁) 2.存摺交易明細、甲○○臺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9至15、21至61) 3.告訴人癸○○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四卷第5至15頁) 5 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庚○○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庚○○,致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甲帳戶。 111年9月7日9時39分 4萬元 1.告訴人庚○○警詢之證述(警五卷第1至8頁) 2.轉帳交易明細、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五卷第11頁;警一卷第15至18頁) 3.告訴人庚○○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五卷第9至61頁) 6 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5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壬○○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壬○○,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甲帳戶。 111年9月7日12時30分 8萬元 1.被害人壬○○警詢之證述(警六卷第9至10頁) 2.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15至18頁) 3.被害人壬○○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六卷第77至84頁) 7 辛○○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0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辛○○以假投資方式詐騙辛○○,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乙帳戶。 111年9月20日9時42分 1萬元(已警示圈存) 1.告訴人辛○○警詢之證述(警六卷第14至16頁) 2. 存摺交易明細、細轉帳交易明細、甲○○臺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07至108頁;警四卷第21至61) 3.告訴人辛○○報案資料、手機擷圖(警六卷第100至109頁) 8 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間某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乙○○以假投資方式詐騙乙○○,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乙帳戶。 111年9月20日9時47分 8000元(已警示圈存) 1.告訴人乙○○警詢之證述(警六卷第17至20頁) 2.玉山銀行交易明細、甲○○臺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六卷第129至136頁;警四卷第21至61) 3.告訴人乙○○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六卷第114至140頁) 9 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寅○○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寅○○,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乙帳戶。 111年9月13日15時14分 20萬元 1.被害人寅○○警詢之證述(警七卷第27至29頁) 2.甲○○臺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21至61) 3.被害人寅○○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七卷第31至42頁) 10 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15日前,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子○○以假投資方式詐騙子○○,致子○○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乙帳戶。 111年9月15日13時36分 3萬元 1.被害人子○○警詢之證述(警八卷第39至40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甲○○臺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八卷第42頁;警四卷第21至61) 3.被害人子○○報案資料(警七卷第41至55頁) 11 丙○○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丙○○以假投資方式詐騙丙○○,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甲帳戶。 111年9月7日12時29分、 111年9月7日12時34分、 111年9月12日10時45分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1.被害人丙○○警詢之證述(警九卷第9至10頁) 2.轉帳交易明細、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九卷第59至59頁;警一卷第15至18頁) 3.被害人丙○○報案資料(警九卷第26至72頁) 12 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6日透過社群軟體臉書結識丁○○,以假投資方式詐騙丁○○,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甲帳戶。 111年9月5日9時33分、 111年9月5日12時29分、 111年9月12日21時07分、 9萬元 1萬5000元 3萬元 1.告訴人丁○○警詢之證述(警十卷第37至42頁) 2.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甲○○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卷第49至52頁;警一卷第15至18頁) 3.告訴人丁○○報案資料、對話紀錄(警十卷第9至11、45至60頁) 【卷宗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4468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林口分局新北警林刑字第111541671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1359098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13039645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南市警六偵字第112003428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五卷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投草警偵字第1110021884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六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5227801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 警七卷 南投縣○○○○○○里○○○○○○○○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八卷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彰警分偵字第1110056093F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九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3005502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十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842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670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6號偵查卷宗 偵三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8號偵查卷宗 偵四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0號偵查卷宗 偵五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91號偵查卷宗 偵六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33號偵查卷宗 偵七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87號偵查卷宗 偵八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96號偵查卷宗 偵九卷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013號偵查卷宗 偵十卷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3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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