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杰諾
洪萬得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32530、33731、3441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
偵字第4383、4873、776、1563、2738、5849、824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楊杰諾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萬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杰諾、洪萬德雖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 具,具有高度屬人性,如交給不熟識之他人使用,可能被使 用於詐欺他人財物之匯款工具,再以該帳戶之提款卡、網路 銀行功能提領或轉匯詐得之財物,而得以遮斷資金去向,躲 避偵查機關之追查,仍基於縱有人以其提供之帳戶實施詐欺 取財犯罪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洗錢,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楊杰諾於民國111年8月 5日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鼎吉門市 前,將其所有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台新1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利用超商店 到店方式,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號「 國泰世華客服小幫手」之成年人,供「國泰世華客服小幫手 」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洪萬德於111年8月12日前之某 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台新銀行五甲分行前,將其 所有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 新2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小姐」 之成年人,供「陳小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 ,詐騙莊淑梅、李育葶、楊台朵、阮麗真、林宗觀、蘇佳聖 、鄭臺溫、林榮得、曾遠煌、鍾淑惠、被害人陳奕錡、甄保 國、葉行健、黃俐菱(下稱莊淑梅等14人),導致莊淑梅等 14人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分 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嗣 因莊淑梅等14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二、訊據被告楊杰諾、洪萬德固坦承本案帳戶分別為其等所開立 使用,並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幫 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均辯稱:伊看到臉書上 貸款的廣告,跟對方聯絡,對方說要做資料才辦的過,所以 伊就沒有想那麼多,把帳戶交給對方云云。經查: ㈠本案帳戶係被告2人分別所開立,且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 間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向莊淑梅等 14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 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並旋遭該集團成員轉匯 一空等情,有附表「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被告2人之 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紀錄等資料附卷可稽,是此 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2人雖均以前詞置辯,然查:
⒈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或稱積極故意、確定故意 )與間接故意(或稱消極故意、不確定故意)二種。前者( 直接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將發生某種犯罪事 實,卻有使該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而言。而後者(即間 接故意),則指行為人並無使某種犯罪事實發生之積極意圖 ,但其主觀上已預見因其行為有可能發生該犯罪事實,惟縱 使發生該犯罪事實,亦不違背其本意而容許其發生之謂。 ⒉經查,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於我國申設金融帳戶並無 任何特殊限制,一般民眾多能在不同金融機構自由申請開戶 ,且因金融帳戶與個人財產之保存、處分密切相關,具強烈 屬人特性,並為個人理財工具,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 與本人具密切親誼信賴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 他人保管使用,稍具通常經驗與社會歷練之一般人,亦均有 妥為保管金融帳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及常識,縱偶因 特殊情況須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 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且金融帳戶一旦如落入不明 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作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係一 般人依日常生活經驗所知之通常事理,屬公眾週知之事實; 兼以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詐欺集團以 電話佯喬裝友人或家人借款行騙、或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
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 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 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 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成 員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府多方 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擄車勒贖、假勒贖電話、 刮刮樂詐財、網路詐騙、電話詐騙等,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 戶,作為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 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應均已 知悉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 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 之身分,以逃避司法機關之追查。查被告楊杰諾為82年次出 生、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做過鐵工、加工區、工作約10幾 年,茲據被告自陳在卷(見111年度偵字第32530號卷〈下稱 偵一卷〉第41頁);洪萬德為52年次出生、教育程度為國中 畢業,在工地工作10幾年,茲據被告自陳在卷(見偵一卷第 45頁),足認被告2人均有相當之年紀及一定程度之社會經 驗,並非年少無知或毫無使用金融帳戶經驗之人,是以被告 2人對於上開各情,即難推諉為不知。
⒊又被告2人雖均以其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之目的係為申辦貸款等 語置辯,即便屬實,其交付帳戶資料之對象卻非金融機構人 員而為不甚熟悉綽號「國泰世華客服小幫手」、「陳小姐」 之人,已非無疑。況縱有被告2人所稱製作金流或做資料以 利辦理貸款之事,然所謂「製作金流或做資料」即為虛偽製 作或製造不實的金融帳戶交易紀錄,以「美化」金融帳戶, 用以欺騙貸款銀行,以求順利通過銀行審核,進而取得原有 可能被銀行駁回之貸款申請。是其本身之目的及手段,均非 純正,亦非合法。況依一般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可知,現今一 般金融機構或民間貸款之作業程序,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代 為申辦貸款,其核貸過程係要求借款人提出相關身分證明文 件以簽訂借貸契約,並要求借款人提出在職證明、財力證明 ,並簽立本票或提供抵押物、保證人以資擔保,如係銀行貸 款,尚會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借款人之信用 還款狀況以評定放貸金額,並於核准撥款後,由借款人提供 帳戶供撥款入帳使用,而無須債務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予債權人,使債權人得任意使用借款人名下帳 戶之必要;又辦理貸款往往涉及大額金錢之往來,申請人若 非親自辦理,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辦理,若委請代 辦公司,當知悉該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以避免貸 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此為一般正常成年人所得知悉之情。
查被告2人於偵訊時分別供稱:對方係何人,我不知道,也 沒有聯絡方式;對方係何人,我不知道,只知道他叫陳專員 ,電話是0000000000號等語(見偵一卷第40、44頁),足證 被告2人均與對方並非熟識、並無特殊信賴基礎,從而被告2 人在未加查證對方詳實年籍資料,及被告2人本身對於帳戶 是否會變成人頭帳戶一事存有疑慮之情形下,仍率然交付本 案帳戶之帳戶資料予對方,堪認被告2人於提供本案帳戶資 料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可能以之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並藉 以產生遮斷資金流動之軌跡,進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 果,已有所知悉並加以容任,故被告主觀上有幫助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堪以認定。 ⒋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經查,被告2人將稱本案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 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是對他人遂行詐 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 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 犯意聯絡,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2人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2人提供本案帳戶幫助該詐欺集 團詐騙莊淑梅等14人,且使該集團得順利轉匯並隱匿贓款之 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14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 罪,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 斷。又被告係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至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所載之犯罪事實,雖未據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此 部分與業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自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 審理。至被告楊杰諾是否構成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 為主張,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 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自毋庸依職權調 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列為刑法 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併予 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任意將自己之金融帳 戶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
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取得 莊淑梅等14人因受騙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 內,且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不足 為取。並考量被告2人均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此乃被告2人 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 依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得給予較輕 刑度之情形相較,在量刑上仍應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 則),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過錯所在;兼衡被告2人各 提供1個金融帳戶的犯罪手段與情節、造成莊淑梅等14人遭 詐騙之金額(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兼衡被告2人於偵查 中所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因涉及被 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偵一卷第41、45頁之記載), 及各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2人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 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 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四、末查,被告2人雖將本案帳戶之資料提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2人因本案 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 題;又莊淑梅等14人匯入附表所示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 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2人所有,亦非在被告2人實際掌 控中,被告2人就所幫助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 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 規定宣告沒收,併予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李怡增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名稱 偵查案號 1 莊淑梅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莊淑梅認識,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獲利豐厚,惟需匯款至特定帳戶云云,致莊淑梅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16日13時54分許 10萬元 台新1帳戶 ⑴匯款單2份。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1年度偵字第32530號 111年8月23日12時20分許 5萬元 台新2帳戶 2 李育葶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0日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與李育葶認識,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特定帳戶云云,致李育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4日9時18分許 5萬元 台新2帳戶 ⑴告訴人李育葶遭詐欺案之匯款明細1份。 ⑵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1份。 111年度偵字第33731號 111年8月24日9時21分許 5萬元 3 楊台朵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7日13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楊台朵認識,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特定帳戶云云,致楊台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3日13時51分許 3萬元 台新2帳戶 ⑴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1年度偵字第34419號 4 阮麗真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3日18時18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Sunlight妍妍」與阮麗真認識,佯稱:下載「宏利證券」手機app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阮麗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月8日20時42分許 10萬元 台新2帳戶 ⑴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2年度偵字第4383號 5 陳奕錡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8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李宏皓」、「楊志翔」與陳奕錡認識,佯稱:可帶領操作申購美股新股,中籤機率高且獲利高云云,致陳奕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17日12時17分許 48萬元 台新1帳戶 ⑴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元大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美股交易紀錄擷圖、認購紀錄擷圖各1份。 112年度偵字第4873號 111年8月19日11時34分許 100萬元 台新2帳戶 6 甄保國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6日15時12分許起,透過社群軟體臉書張貼「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之廣告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院長-楊志翔」、「助教(Angelia)」與甄保國聯繫,佯稱:下載、使用「ALLY」app獲利豐厚等語,致甄保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19日上午11時45分許 11萬元 台新2帳戶 ⑴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2年度偵字第776號 111年8月24日上午10時20分許 10萬元 台新2帳戶 7 林宗觀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7日晚上7時5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張貼投資廣告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Cindy」、「院長-楊志翔」與林宗觀聯繫,佯稱:教導投資股票獲利,並下載、使用「ALLY」app申購美股穩賺不賠等語,致林宗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4日上午9時29分許 5萬元 台新2帳戶 ⑴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應用程式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8 蘇佳聖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7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不明、群組「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與蘇佳聖聯繫,佯稱下載、使用投資股票應用程式「ALLY」app獲利豐厚,致蘇佳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3日上午9時38分許 3萬元 台新2帳戶 ⑴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4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應用程式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111年8月23日中午12時48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3日下午1時41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24日中午12時19分許 3萬元 9 鄭臺溫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8日某時許起,在網際網路上張貼「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之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富蘭克林價值商學院院」、「助教-王思雨」與鄭臺溫聯繫,佯稱:下載、使用投資應用程式「ALLY 」app獲利豐厚等語,致鄭臺溫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19日中午12時6分許 10萬元 台新2帳戶 ⑴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應用程式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 111年8月24日上午11時42分許 12萬元 10 林榮得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招寶」、暱稱「劉詩琪」與林榮得聯繫,佯稱:可協助投資獲利,惟需匯款至特定帳戶等語,致林榮得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12日下午1時42分許 100萬元 台新2帳戶 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單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2年度偵字第1563號 11 曾遠煌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7日下午5時許起,在網際網路上張貼投資教學之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教-沁檸Lemon」與曾遠煌聯繫,佯稱:下載、使用投資應用程式「Ally」app獲利豐厚等語,致曾遠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3日下午2時9分許 100萬元 台新2帳戶 ⑴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應用程式帳戶畫面截圖各1份。 112年度偵字第2738號 12 鍾淑惠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4日某時許起,在社群軟體臉書張貼股票投資教學課程之廣告貼文,並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名稱「富蘭克林價值商業學院」、暱稱「助教-沁檸Lemon」與鍾淑惠聯繫,佯稱:下載、使用投資應用程式獲利豐厚等語,致鍾淑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24日上午11時8分許 10萬元 台新2帳戶 ⑴元大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 112年度偵字第5849號 13 葉行健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4日某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伊雅」、「楊志祥」、「許惠媛」與葉行健聯繫,佯稱:下載「ALLY 」app操作美股獲利豐厚等語,致葉行健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17日 11時9分 5萬元 台新1帳戶 ⑴轉帳交易明細3張 ⑵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 112年度偵字第824號 111年8月17日 13時9分 5萬元 111年8月17日 14時32分 5萬元 14 黃俐菱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258日某時許起,在通訊軟體LINE上張貼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群組名稱「富蘭克林價值商業學院」、暱稱「楊志祥」、「許惠媛」、「ALLY國際客服-小彤」與黃俐菱聯繫,佯稱:下載「ALLY Sec」app買賣美股等語,致黃俐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8月17日13時56分 5萬元 台新1帳戶 ⑴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