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宗穎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
民國111年7月5日111年度金簡字第25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0155號、第14092號
、第14614號、第14617號、第14621號),提起上訴,並經檢察
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7233號、第17862號、第21078號、
第21079號、第22964號、第22965號、第23837號、第24045號、
第24061號、第26751號、第29041號、第29801號、第35294號、1
12年度偵字第6606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宗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吳宗穎可預見提供個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不具信任關係之人,可能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或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之去向,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0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安平區某民宿,將其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等資料,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代價,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紅中」之成年人使用。嗣「紅中」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林宇欣等18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而生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嗣因林宇欣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 業經檢察官、被告吳宗穎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有證據 能力(金簡上卷第71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
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 當情事,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併警五卷第1頁至第2頁反面,警三卷第5至7頁,併警二卷第 2至5頁,併警七卷第2至3頁,偵一卷第27至28頁,金簡上卷 第70、190頁),核與證人即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告訴人於 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相關證 據、第一商業銀行小港分行110年12月21日一小港字第00220 號函暨回覆存款查詢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 易明細表(警三卷第9至47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 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 而言。查被告知悉提供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 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他人會用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犯罪,竟仍將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紅中」,嗣「紅中」及其所屬 詐欺集團實施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等犯行, 則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 行為,然顯係以幫助之故意,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以及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份子詐騙附表編號1 至18所示之告訴人,係以一行為幫助詐欺正犯遂行騙取財物 及洗錢,而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 騙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 般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編號6至18),因與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5)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而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
㈣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 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應依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 定,遞減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被告交付本案帳戶資料,除幫助詐欺份子向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外,亦幫 助詐欺份子向如附表編號6至18所示之告訴人犯詐欺取財罪 及幫助一般洗錢罪,此部分乃檢察官上訴後,始移送併辦, 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犯罪事實,且併予審理,容有 未洽。是檢察官以被告提供帳戶資料予詐欺份子使用,不僅 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 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其於偵查中雖坦認 犯行,惟自偵查至原審判決前,被告均未曾對告訴人道歉或 表示賠償、和解之意,難認有何悔悟之心,且尚有前述部分 事實未及併案,因被害人不同,致量刑輕重受有影響為由提 起上訴,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撤銷改判。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國內現今詐欺案件盛行,被 告為圖高額報酬,竟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 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予他人,供他人詐欺取財、 洗錢,使實行詐欺行為之人得以隱藏身分,助長詐欺之犯罪 風氣,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更使詐欺份 子得以製造金流斷點,破壞金融秩序之透明穩定,造成告訴 人求償上之困難,影響社會秩序,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失 ,所為實值非難,又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任何 損害,亦有可議之處。惟念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 可,復考量被告僅係提供犯罪助力、交付1個帳戶、受害者 人數達18人且因被告提供帳戶而遭詐騙之金額達388萬6,890 元之犯罪情節,末斟以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暨經 濟狀況(因涉及隱私,故不予揭露,詳見金簡上卷第203頁) ,以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 2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五、末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沒有拿到對方答應給我的10萬元 等語(偵一卷第28頁),是被告雖將上開帳戶提供詐欺份子 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實際取得 任何對價,或因而獲取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 追徵之問題;又告訴人匯款至被告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由 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不在其實際掌控 中,被告就所幫助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
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 予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春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李賜隆、吳協展、董秀菁移送併辦,檢察官李佳韻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資料 備註 1 林宇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0日11時38分前某時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群組「Gy9十月佈局」向林宇欣佯稱:依指示下載投資軟體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兌換美金,即可跟著老師操作美股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宇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11時38分許 3萬元 ①告訴人林宇欣於警詢時之證述(警四卷第3至7頁) ②LINE聊天紀錄(警四卷第11至27頁) ③匯款明細截圖(警四卷第29頁) 111年度偵字第10155號、第14092號、第14614號、第14617號、第1462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2 呂東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0日15時起,透過LINE暱稱「李佳怡」向呂東隆佯稱:依指示匯款投資操作美股即可獲利云云,致呂東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1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呂東隆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三卷第65至70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71、73頁) ③匯款明細截圖(警三卷第71頁) 3 王芝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群組「第三梯隊M組」向王芝歡佯稱:下載富達投資APP並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操作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王芝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15時31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王芝歡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五卷第139至143頁) ②證人林志遠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五卷第145至147頁) ③日盛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五卷第161、163頁) ④匯款明細翻拍照片(警五卷第167頁) ⑤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五卷第171至185頁) 110年10月20日15時32分許 5萬元 4 江培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中旬起,透過簡訊及LINE群組,向江培榮佯稱:可投資外幣獲利云云,致江培榮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1日9時20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江培榮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一卷第5至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警一卷第41、43頁) ③「VIPOTOR」網頁截圖(警一卷第71頁) 110年10月21日9時21分許 4萬元 110年10月21日9時22分許 2,015元(含手續費15元) 5 李惠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暱稱「子晴」向李惠貞佯稱:可以協助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惠貞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1日11時35分許 28萬元 ①告訴人李惠貞於警詢時之證述(警二卷第9至10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偵查隊公務電話紀錄(警二卷第11至12頁) ③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26頁) 6 董建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起,透過LINE暱稱「嘉慧」、「MetaTradr-4-客戶經理」向董建廷佯稱:在投資網站交易平台匯款下單投資外幣即可獲利云云,致董建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1日10時19分許 120萬元 ①告訴人董建廷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一卷第13至16頁) ②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併警一卷第17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一卷第19至20頁) 111年度偵字第17233號、第17862號、第21078號、第210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7 陳奕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起,自稱「林麗玉」透過LINE向陳奕伶佯稱:加入投資網站交易平台,匯款下單投資期貨保證獲利云云,致陳奕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1日12時33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4時42分許,應予更正) 30萬1,100元 ①告訴人陳奕伶於警詢時之證述(併偵一卷第15至17頁) ②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偵一卷第105頁) ③存摺內頁影本(併偵一卷第107頁) ④投資網站網頁及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偵一卷第109至113頁) 8 戴明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上旬起,自稱「陳怡然」透過臉書、LINE向戴明哲佯稱:投資外幣可獲利云云,致戴明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1日15時29分許 1萬元 ①告訴人戴明哲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二卷第57至59頁) ②郵局存摺封面(併警二卷第65頁) ③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併警二卷第66頁) 111年度偵字第22964號、第22965號、第23837號、第24045號、第24061號、第2675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9 林世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群組「量化交易」、暱稱「VIPOTOR楊俊雄」、「劉怡伶」、「洪天峰」向林世珉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林世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14時45分許 20萬元 ①告訴人林世珉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三卷第58至62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併警三卷第67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三卷第68至73頁) 10 王惠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上旬起,透過LINE暱稱「怡伶」、「VIPOTOR楊俊偉」向王惠正佯稱:在「VIPOTOR」交易平台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王惠正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19時6分許 3萬元 ①告訴人王惠正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四卷第60至62頁) ②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併警四卷第65頁) ③匯款明細截圖(併警四卷第66頁) 110年10月20日19時7分許 3萬元 11 廖棟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2日起,透過臉書暱稱「劉莉」、LINE暱稱「莉」向廖棟樑佯稱:投資比特幣可獲利云云,致廖棟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1日15時28分許 12萬元 ①告訴人廖棟樑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五卷第14至15頁) ②LINE對話紀錄、臉書頁面截圖(併警五卷第19至21頁) ③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併警五卷第24、26頁)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併警五卷第28頁) 12 王豐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27日起,透過交友軟體「探探」、LINE暱稱「徐曉梅」向王豐新佯稱:在「OAMDI」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王豐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21時54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王豐新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五卷第57至59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併警五卷第62頁正、反面) ③投資網站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五卷第65至67頁) 110年10月21日19時28分許 5萬元 13 陳瑛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1日起,透過LINE暱稱「Vivian」向陳瑛芬佯稱:加入「U-Trade」網路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瑛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19時42分許 3萬元 ①告訴人陳瑛芬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六卷第59至6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六卷第67至69頁) ③匯款明細截圖(併警六卷第70頁) 110年10月20日19時44分許 3萬元 14 溫荔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19日前某日,透過LINE向溫荔善佯稱:有投資管道,要匯款至指定帳戶,將新臺幣轉成美金,即可在投資平台操作獲利等語,致溫荔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19日16時40分許 5萬元 ①告訴人溫荔善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七卷第5至7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併警七卷第8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七卷第11頁) 15 劉素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20日起,透過簡訊及LINE暱稱「嘉綺」向劉素君佯稱:下載「Meta Trader4」APP並參加導師張品鴻設立之LINE群組「黃金指數實戰群」,即可操作黃金指數獲利云云,致劉素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19日12時58分許 2萬7,790元 ①告訴人劉素君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十卷第55至61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併警十卷第97頁) ③LINE對話紀錄、群組成員頁面截圖(併警十卷第101至112頁) 111年度偵字第29041號、第2980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6 顏敏芳 詐欺集團成員110年8月上旬起,透過LINE暱稱「Lucy知恩」、「陳凱丞Jason」、「全球國際資產MT4-營業部吳經理」、「臺銀人壽保險-李志騰」向顏敏芳佯稱:投資黃金期貨跟著老師操作即可快速獲利云云,致顏敏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19日16時18分許 100萬元 ①告訴人顏敏芳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八卷第183至185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併警八卷第192頁) ③LINE聊天紀錄(併警九卷第345至486頁) 17 李昌隆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起,透過LINE暱稱「MetaTrader 5」向李昌隆佯稱:舊帳號停用,須在投資平台註冊新帳號,投資操作期貨買賣須支付相關手續費云云,致李昌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20日10時5分許 17萬6,000元 ①告訴人李昌隆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十一卷第7至9頁、第11至14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併警十一卷第24頁) ③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警十一卷第27至32頁) 111年度偵字第3529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18 林佩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中旬起,透過LINE暱稱「陳孟怡」向林佩穎佯稱:有投資股票管道依指示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佩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被告之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0月19日16時33分許 3萬元 ①告訴人林佩穎於警詢時之證述(併警十二卷第4至6頁) ②匯款明細截圖(併警十二卷第59頁) ③投資網站頁面、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十二卷第65至67頁) 112年度偵字第660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卷宗簡稱對照表 1.吳宗穎涉嫌詐騙明細一覽表卷(警一卷) 2.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130008403號卷(警二卷) 3.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072938200號卷(警三卷) 4.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072837400號卷(警四卷) 5.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073041100號卷(警五卷) 6.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3363100號卷(併警一卷) 7.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0127700號卷(併警二卷) 8.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0501300號卷(併警三卷) 9.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0284500號卷(併警四卷) 10.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170052501號卷(併警五卷) 11.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2040000號卷(併警六卷) 12.高市警港分偵字第11170516800號卷(併警七卷) 13.高市警旗分偵移字第11072061605號卷一(併警八卷) 14.高市警旗分偵移字第11072061605號卷二(併警九卷) 15.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22230號卷(併警十卷) 16.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10068311號卷(併警十一卷) 17.雲警螺偵字第1111002228號卷(併警十二卷) 18.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0155號卷(偵一卷) 19.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4092號卷(偵二卷) 20.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4614號卷(偵三卷) 21.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4621號卷(偵四卷) 22.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4617號卷(偵五卷) 23.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7233號卷(併偵一卷) 24.雄檢111年度偵字第17862號卷(併偵二卷) 25.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1078號卷(併偵三卷) 26.雄檢111年度偵字第21079號卷(併偵四卷) 27.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55號卷(金簡卷) 28.本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67號卷(金簡上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