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82號
KSHM,112,金上訴,82,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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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明逸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律師
李玉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
度金訴字第17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99號、第11399號、第
1149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
0號、第427號、第696號、第701號、第1004號、第1607號、第22
85號、第2492號、第2712號、第3555號、第3720號、第3944號、
第6609號、第7545號、第10117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
偵字第14177號、111年度偵字第464號、第629號、111年度偵字
第1744號、111年度偵字第111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張明逸知悉近年來以虛設、借用或買賣人頭帳戶方式,供詐 欺者作為詐欺他人交付財物等不法用途之情事多有所聞,而 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 表徵,預見將金融機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提供他人 ,可能供詐欺者所用,便利詐欺者得多次詐騙不特定民眾將 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 ,達到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竟仍 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5月31日18時44分許至19時許間某時(起訴書 記載為5月底某時許;18時44分之認定係依據張明逸與曾家 群之對話內容),在其斯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000○0號居 處樓下,將其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 000000號;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交付曾家群(其中提款卡密碼以 微信通訊軟體告知;起訴書未敘及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密碼 ),再由曾家群於取得上開銀行資料之同日19時許,在位於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交付予年籍均不詳、綽號 「古天樂」某成年人(起訴書記載「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騙集團成員」)。嗣「古天樂」所屬詐欺集團取得國泰世華 銀行網路帳號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犯意,向附表編號1至28所示謝O蓉等28人施用詐 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時間,各 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再由該 詐欺集團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 斷點,致無法追查受騙金額之去向,而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嗣經附表所示謝O蓉等人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謝O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黃O娟訴由嘉義 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黃O真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梁O金、蕭O臻、葉O苹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 林O怡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蔡O鏞、蕭O尹訴由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石O容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分局;林O玉、陳O梅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朱O 毅、柳O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王O勳訴由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廖O玲、李O錚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旗山分局;洪O婷訴由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虎尾分局報請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另經陳 O婧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吳O薇訴由苗栗縣警察 局通霄分局;葉O勤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林O融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陳O洋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湖內分局報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 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 告張明逸及辯護人於本院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19 7至198、347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狀況 ,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調查 、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張明逸於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 諱(見原審卷一第292、302、325頁、卷二第26、53、178、 205頁,本院卷第183、199、346、407頁),核與證人曾家 群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大致相符(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 康分局3613號警卷第9至1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2 0800號警卷第65至69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744偵卷第27 、28頁),並有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資料查詢、交 易明細、被告與曾家群曾家群與「古天樂」對話紀錄等件



在卷可稽(見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9099偵卷第47至69頁、見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號警卷第49至61頁),且有 附表編號1至28「證據」欄所示各項證據附卷為佐(頁次詳 如該欄所示)。再者,被告除交付國泰世華銀行之存摺、提 款卡、密碼外,另有交付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且其係交付 給曾家群,嗣曾家群再於110年5月31日19時許,在位於高雄 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交付予年籍均不詳、綽號「古 天樂」成年人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見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永康分局3613號警卷第4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 600警卷第13頁反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3400警卷 第7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4177偵卷第67頁及反面、原審 卷一第325頁),並經證人曾家群證述無誤(見臺南市政府 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號警卷第10、11頁、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1744偵卷第27、28頁),另證人曾家群係於同日18時44分 許,向被告詢問拿取前揭銀行資料地點,有前揭被告與曾家 群前揭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 13號警卷第54、55頁),是被告自係於同日18時44分至19時 許間某時交付前揭銀行資料,公訴意旨未為前揭認定,均應 予補充。綜上,足徵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採 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將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網路帳號、密 碼等資料交給曾家群後,曾家群再轉交給詐欺集團某成年成 員,用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 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客觀上有何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 件行為,其所為充其量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 件以外之幫助行為;且其主觀上亦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所犯意聯絡,而有參與或分擔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是本案既查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共同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認被告所為之 犯行,僅止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幫助犯行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又被告僅係提供帳戶資料給詐欺集團 使用,對於詐欺集團係以網購詐欺為本件詐欺手段(附表編 號17部分),難認其有所知悉或預見,卷內亦無證據足以證 明,自無從遽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加重詐欺罪之幫 助犯對被告相繩,併予敘明。




㈢、被告以一交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帳號、密碼等資料之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 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㈣、至公訴意旨雖僅論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幫助詐欺取財、幫助 洗錢之犯罪事實,未論及附表編號4至28部分亦有幫助詐欺 取財、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惟附表編號4至28部分,業經 檢察官向原審移送併辦(詳案由欄所載),且兩者間亦有想 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應併予 審理。至附表編號20、21部分,併辦意旨雖未述及被告尚涉 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 錢罪(見原審卷一第143至145頁),然業經原審及本院告知 被告此項罪名(見原審卷一第291頁,本院卷第183、346頁 ),已無礙被告之防禦權,併此說明。
㈤、被告以幫助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規定,就上開犯行按正犯之刑減輕。被告於審理時 就幫助洗錢犯行業已自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㈥、被告所為幫助洗錢犯行,分別有刑法第30條第2項、洗錢防制 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 遞減其刑。
三、上訴論斷:
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 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 42條第3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 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供詐騙集團使用,助長詐騙集團財 產犯罪之風氣,致附表編號1至28所示被害人受騙而匯款, 此為當今社會層出不窮詐財事件所以發生之根源,造成被害 人等遭詐騙金額合計逾新臺幣(下同)980萬元之損失,擾 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影響層面廣泛,且因被告提供個人帳 戶,致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份子真實身分,而被告犯後 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實屬不該; 惟考量被告前並無任何犯罪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於審理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 被告犯罪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 見原審卷一第327頁、卷二第54、20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另敘明:被告所為僅成立幫助之犯 行,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犯行確已實際獲有利益,難以認 定有何犯罪所得,無從併予宣告沒收;至被告所提供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之帳戶資料並未扣案,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



、提款卡等物品可隨時停用、掛失補辦,不具刑法上之重要 性,另提款卡之密碼、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並非可得沒 收之物,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本院經核原判決已敘述其認定被告犯罪及不予宣告沒收所憑 之證據、理由,且量刑已審酌前開等情及刑法第57條所列各 款一切情狀,為量刑責任之基礎,認事用法皆無違誤,量刑 亦稱妥適,並無任何偏重不當或違法之處。被告上訴意旨略 以:其願與被害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云云 。然查:
 ⒈被告上訴並未提出具體之和解方案供參,僅泛稱其欲與被害 人和解云云,且於原審之相關民事事件審理時又不願到庭與 被害人(即附民原告)洽談和解事宜,就此以觀,被告有無 與被害人和解之真意,已有疑義(見本院卷第175之附表編 號1被害人謝O蓉之刑事陳述狀;第184至185頁之被告供述; 第198、202至204頁之附表編號3被害人黃O真之陳述及所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潮小字第22號民事判決等)。嗣 經本院曉諭被告提出欲與附表編號1至28所示被害人和解之 初步方案,供本院徵詢被害人是否有到院與其進行和解之意 願,以便安排和解事宜,被告始陳報其和解方案(註:按期 給付各被害人8元至5244元不等之金額,見本院卷第210至21 4頁),然經本院將被告所提和解方案通知各被害人,均無 被害人到庭表示可以接受被告所提之和解方案(按:被害人 等不願到庭或到庭後表達無法接受被告所提和解方案),其 中⑴附表編號6被害人蔡O鏞具狀表示:其無法到庭和解,希 望被告直接將其遭詐騙之138,200元匯到其陳報之帳戶等語 ;⑵附表編號7被害人石O容到庭表示:其不接受被告提出之 和解方案,要被告賠償其遭詐騙之43萬元等語;⑶附表編號1 7被害人陳O慧具狀表示:其不接受被告提出之和解方案,要 全額賠償其遭詐騙之30萬元等語;⑷附表編號23被害人李O錚 具狀表示:被告於原審法院之民事事件審理時未到庭商討賠 償事宜、置之不理,其亦無法接受被告提出之和解方案,希 望被告直接賠償其遭詐騙之29萬9,000元,並請求對被告從 重量刑等語;⑸至附表編號25被害人卓O義之配偶(即附帶民 事之訴訟代理人,註:附民部分本院另行判決)廖OO亦到庭 表示:卓O義無法接受被告提出之和解方案等語(見本院卷 第313、317至324、408至409頁),且被告迄至本院言詞辯 論終結日亦表示:我目前還沒有賠償任何被害人等語(見本 院卷第409至410頁)。基上,可知被告犯後迄今仍未與附表 編號1至28所示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甚明,原 判決量刑所審酌之事由、內容並無明顯改變,故被告以其願



與被害人和解、據此請求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已屬無 據。又本院考量被告本件犯行之情節,復斟酌被告尚未與被 害人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亦認本件尚無暫不執行刑罰 為適當之情形,故被告及辯護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尚 難准許。
 ⒉再按刑之量定及應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 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復其 定應執行之刑時,並不違反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 圍,且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 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本件原判決已具體審酌上開 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考量被告之幫助犯行,造成被 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合計逾980萬元之鉅額損失(按:附表編 號1至28之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合計約988萬2,053元,詳附表 所載),嚴重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影響層面甚廣,又未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所受損害,暨被告犯後始終坦 承犯行,犯罪手段、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顯係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既未逾越法定 刑度之範圍,且無濫用刑罰裁量權及違反比例原則情事,核 無不合,故被告上訴泛稱原判決量刑過重,亦無足採。 ⒊從而,被告上訴意旨,以其願與被害人和解為由,請求從輕 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黃淑妤、鍾岳璁、陳建州、廖偉程、侯慶忠移送併辦,檢察官陳俊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匯款時間 轉帳、匯款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謝O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民國110年5月17日起,佯裝名為「周豔揚」之大陸地區人士,先以line通訊軟體與謝O蓉聯絡,佯稱投資彼特幣BTC期貨指數可獲利云云,致謝O蓉陷於錯誤而投資後,復佯裝為「WHATS APP客服人員」與謝O蓉聯絡,佯稱因有涉及洗錢,需繳交保證金云云,致謝O蓉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4時50分許 1,614,617元 ⒈告訴人謝O蓉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099偵卷第23至27頁) ⒉充值紀錄、交易明細、手寫交易紀錄(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099偵卷第30至37、39至44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9099偵卷第45頁)  2 黃O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起,以暱稱「Mumu」,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黃O娟聯絡,佯稱投資USDT貨幣可獲利云云,致黃O娟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匯款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2時14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2時38分許 ⒈20,000元 ⒉450,000元 ⒈告訴人黃O娟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2819警卷第3至5頁反面) ⒉對話紀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2819警卷第6至8、13、14頁) 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新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2819警卷第9至10頁) 3 黃O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8日起,佯裝名為「郭天琦」之男子,使用TINDER交友軟體與黃O真聯絡,佯稱可一起投資「MT5美金外匯」平台云云,致黃O真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3時33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黃O真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600警卷第21至23頁) ⒉對話紀錄、臺幣轉帳結果截圖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600警卷第25至29頁反面、32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1600警卷第36至45、47至53頁) 4 梁O金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4日中午某時起,佯裝名為「鄭允浩」之男子,使用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梁O金聯絡,佯稱可投資六合彩網站獲利云云,致梁O金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許 40,000元 ⒈告訴人梁O金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3937警卷第2至第3頁反面)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交易明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3937警卷第8至第10頁反面) 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馬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3937警卷第11至第21頁) 5 林O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7日起,佯裝為下注網站客服人員,以LINE通訊軟體與林O怡聯絡,佯稱下注獲利領取現金時,需繳納相關費用云云,致林O怡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20分許 3,455,000元 ⒈告訴人林O怡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6650號警卷第2至7頁) 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網頁資料、對話紀錄、手寫交易紀錄(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6650號警卷第28、29至47、48、49頁) ⒊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6650號警卷第16至22頁) 6 蔡O鏞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某時起,佯裝名為「Melissa」之女子,以LINE通訊軟體與蔡O鏞聯絡,佯稱可投資云云,致蔡O鏞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1時52分許 138,200元 ⒈告訴代理人孟O珍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96偵卷第9至12頁) ⒉匯款明細、華南銀行存褶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96偵卷第19、27至29、30至33頁) ⒊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媽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96偵卷第35至61、64至73頁) 7 石O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起,佯裝名為「陳小東」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與石O容聯絡,佯稱其地下博奕公司老闆有透漏中獎號碼,下注可獲利贏錢云云,致石O容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23分許 430,000元 ⒈告訴人石O容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4547警卷第5至6頁) 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存褶封面、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4547警卷第7、8、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4547警卷第10頁) 8 林O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8日起,佯裝名為「李多耳」之人、雲頂娛樂城客服人員,以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林O玉聯絡,佯稱可投注獲利賺錢云云,致林O玉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9時50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0時27分許  ⒈200,000元 ⒉250,000元 ⒈告訴人林O玉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04偵卷第19至23頁) ⒉新北市樹林區農會匯款申請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影本(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04偵卷第28、29、32頁)   9 陳O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起,佯裝名為「吳宝峰」之人,以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陳O婧聯絡,佯稱其在彩券行工作,可投注云云,致陳O婧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7分許 27,000元 ⒈告訴人陳O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3400警卷第11至14頁) ⒉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手機翻拍照片(含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3400警卷第23、67至74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3400警卷第57至65頁)  10 吳O薇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某日起,佯裝名為「廖育煒」之人,以臉書社群軟體與吳O薇聯絡,佯稱投資「BBLS」網路投資平台可獲利云云,致吳O薇陷於錯誤而投資後,復佯裝為「BBLS APP線上客服人員」與吳O薇聯絡,佯稱因需繳交罰金、稅金云云,致吳O薇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2時41分許 48,888元 ⒈告訴人吳O薇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877B警卷第33至35、37至39、41頁) ⒉對話紀錄、交易明細(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877B警卷第49至61、67頁) 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877B警卷第29至31、45頁) 11 葉O勤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1日某時起,佯裝名為「劉家豪」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與葉O勤聯絡,佯稱其為IT工程師,「威尼斯人娛樂城」網站有網路漏洞,若投資可保證獲利云云,致葉O勤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9時47分許 20,000元 ⒈告訴人葉O勤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33至35頁) ⒉對話紀錄、中華郵政存摺封面、交易明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37至39、41、43頁) 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47至57頁)  12 范O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8日起,佯裝名為「張俊宏」之人,以LINE通訊軟體與范O嬌聯絡,佯稱其在澳門彩金公司工作,能掌握投資管道穩賺不賠,可代為投注云云,致范O嬌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0時9分許 85,000元 ⒈被害人范O嬌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65至67頁) ⒉對話紀錄、京城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71頁及反面、74頁) ⒊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3600警卷第81至89頁)  13 王O智 王O智於110年4月26日起,加入「ITE FTF MANAGER期貨投資網站」,詐騙集團成員佯裝為該網站客服人員,邀約王O智匯款投資,致王O智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0時9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0時24分許 ⒈⒉均50,00 0元 ⒈被害人王O智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7048警卷第5至6頁) ⒉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7048警卷第8、10頁)  14 蕭O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前,佯裝名為「戴康樂」之人,向蕭O尹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蕭O尹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4時48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4時48分許 ⒊110年6月15日14時49分許 ⒋110年6月15日14時50分許    ⒈⒉⒊⒋均5 0,000元 ⒈告訴代理人張O浩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285偵卷第37至39頁) ⒉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285偵卷第127、131、135至147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285偵卷第49至105、149、151頁)  15 趙O秀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2日18時38分許起,佯裝名為「吳文昊」之男子,以全民PARTY APP、LINE通訊軟體與趙O秀聯絡,佯稱可投資比特幣及以太幣網站,且因系統有漏洞,一定獲利云云,致趙O秀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2時7分許 30,000元 ⒈被害人趙O秀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9至10頁) ⒉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1、54至75頁) 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46至53、76、77頁)   16 朱O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3日起,佯裝名為「李思怡」之人、CENTURY博奕網站客服人員,以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朱O毅聯絡,佯稱提領遊戲內金額轉換成台幣時,需繳納保證金云云,致朱O毅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3時28分許 13,965元 ⒈告訴人朱O毅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2至17頁) ⒉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詐騙資料、對話紀錄(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86至88頁)    ⒊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78至81、96、97頁)  17 陳O慧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起,在臉書社群軟體上發布販售浪琴錶之不實訊息,致陳O慧陷於錯誤而起意購買,並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2時22分許(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3分) 300,000元 ⒈被害人陳O慧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8至21頁) ⒉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22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七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98至111、113至116頁)  18 柳O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3日某時起,佯裝為柳O玲之前工作認識之女子,以LINE通訊軟體與柳O玲聯絡,佯稱可投資賺錢云云,致柳O玲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9時53分許 5,000元 ⒈告訴人柳O玲於警詢時之指述(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24至30頁) ⒉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36、138至150頁)  ⒊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9800警卷第117至135、151、152頁)   19 王O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間某日起,佯裝名為「張樂」之人,以Grindir交友軟體與王O勳聯絡,佯稱可至Rarlon與TOPBYUE投資平台投資,且要充值云云,致王O勳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1時43分許 50,000元 ⒈告訴人王O勳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712偵卷第45至46頁) ⒉轉帳明細截圖(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712偵卷第59頁)  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2712偵卷第47至53、63、65頁) 20 林O融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16時許,以暱稱「惡惡魔般的霸道」,使用Wootalk App交友、LINE通訊軟體與林O融聯絡,佯稱可操作投資「bitbank」網站賺錢云云,致林O融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6時31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7時15分許 ⒊110年6月15日19時54分許 ⒈5,000元 ⒉10,000元 ⒊15,000元 ⒈告訴人林O融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警卷第15至25、27至29頁) ⒉郵政存簿儲金簿、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警卷第41、43至45頁) 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3613警卷第33至39、79至81頁)  21 陳O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5日起,佯裝名為「陳欣研」之女子,以Tinder交友軟體與陳O洋聯絡,要求陳O洋虛假購買商城產品以增加商城銷售量云云,致陳O洋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4時11分許 160,000元 ⒈告訴人陳O洋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20800警卷第101頁及反面) ⒉永豐商業銀行蘆竹分行電子收執聯(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20800警卷第180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集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20800警卷第129至131、135至169頁)   22 廖O玲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9日前某日起,佯裝名為「林偉(Lin)」之人,使用檸檬、LINE等交友、通訊軟體與廖O玲聯絡,佯稱可操作博奕遊戲賺外快云云,致廖O玲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1時20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1時23分許 ⒈20,000元 ⒉10,000元 ⒈告訴人廖O玲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11至13頁) ⒉對話紀錄、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影本(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14至15、18、19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20至34、36、39頁) 23 李O錚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4日起,以暱稱「梁先生」之男子,使用臉書社群軟體與李O錚聯絡,佯稱可投資「MT4、MT5套利交易終端」平台炒作外匯、比特幣買空賣空投資獲利云云,致李O錚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3時12分許 299,000元 ⒈告訴人李O錚於警詢時之指述(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41頁及反面) ⒉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42至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2900警卷第46至65頁)   24 洪O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初起,佯裝為網友、POTATOEX平台客服人員,以IG社群軟體、平台客服連絡處與洪O婷聯絡,佯稱在該平台投資交易可獲利云云,致洪O婷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3時52分許 30,000元 ⒈告訴人洪O婷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720偵卷第9至13頁) 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720偵卷第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720偵卷第15、43至74頁)  25 卓O義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0日起,佯裝名為「林清竹」之人、「century.dlg2.cn」博奕網站客服人員,使用LINE通訊軟體與卓O義聯絡,佯稱可把玩該網站,且若要將贏得之錢兌現,須支付款項才能兌現云云,致卓O義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12時1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12時11分許 ⒈500,000元 ⒉200,000元 ⒈被害人卓O義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944偵卷第11、12頁) 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944偵卷第4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3944偵卷第13至38、48、49頁)  26 陳O梅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8日22時8分許起,佯裝為網友、某博奕網站客服人員,使用臉書、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與陳O梅聯絡,佯稱可把玩該博奕網站,且若要提領贏得之錢,須要附上資產證明云云,致陳O梅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9時21分許 570,083元 ⒈告訴人陳O梅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609偵卷第21至23頁) ⒉永豐銀行收執聯(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6609偵卷第51頁)      27 蕭O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3日前某日起,以暱稱「馬越」、「Doo trate」投資網站客服人員,以IG、LINE等社群、通訊軟體與蕭O臻聯絡,佯稱在該平台投資,保證高獲利、風險低,且且若要提領獲利,須要繳納稅金云云,致蕭O臻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4時45分許 135,300元 ⒈告訴人蕭O臻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4994警卷第3至第8頁) ⒉對話紀錄、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4994警卷第11至第19、21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4994警卷第11至第9頁)    28 葉O苹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某日起,佯裝名為「鄭偉成」之男子、「萬豪」網站客服人員,以「sweetring」、LINE等交友、通訊軟體與葉O苹聯絡,佯稱其在公家單位工作並破解該網站後台,有利潤可得,且若欲領取彩金需投入款項云云,致葉O苹陷於錯誤,依該員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將右列所示金額,轉帳至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 ⒈110年6月15日9時20分許 ⒉110年6月15日9時22分許 ⒊110年6月15日9時39分許 ⒋110年6月15日9時59分許 ⒌110年6月15日10時18分許 ⒈50,000元 ⒉20,000元 ⒊100,000元 ⒋30,000元 ⒌200,000元 ⒈告訴人葉O苹於警詢時之指述(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108警卷第3至8頁) ⒉對話紀錄、交易明細、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108警卷第9至41、43、45、47) 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5108警卷第53至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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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