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安廉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彭佳元律師
劉錦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依蓉
選任辯護人 王邵威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
度訴字第616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87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及檢察官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少連
偵字第4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己○○、甲○○部分撤銷。
己○○犯參與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其餘被訴(加重詐欺、特殊洗錢)部分無罪。
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己○○(綽號小龍)、甲○○(綽號妹妹)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而參與由葉臣偉(經本院上訴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所發起、主持、指揮,暨張家承(經本院上訴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傅啟聰(綽號起繃)、莊凱文(傅啟聰、莊凱文2人,業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70、988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鐘啟晏(業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董瀚璟(業經原審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988號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1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曾子書(詐欺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742號判決判處罪刑,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40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另所犯首次詐欺取財與參與犯罪組織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63號判決確定)及其他成年成員等人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即詐欺集團(領款車手集團,即詐欺集團之「資金流」部分,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己○○加入後,負責擔任溝通葉臣偉與傅啟聰間工作上問題解決之角色。甲○○加入後,負責接受葉臣偉指揮,向依指示持金融卡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收取款項、再轉交上手之工作。該詐欺集團之運作方式,係由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推由集團內不詳姓名成員以假冒賣家或客服人員、郵局、銀行或旅行社人員之方式向民眾施用詐術,致民眾被騙並依施用詐術成員之指示將款項滙入該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後,再由車手提領款項後透過甲○○交予葉臣偉繳回集團內部,以此等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二、甲○○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後,於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存續期間,與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3人以上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以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詐騙時間及方式,向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被害人等施用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至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葉臣偉再指示董瀚璟、曾子書、莊凱文、鐘啟晏等車手,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金額,將所領得之款項交予傅啟聰結算後,再將扣除車手等報酬後之款項交予駕駛車輛之甲○○、張家承,再轉交予葉臣偉,以此方式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嗣因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被害人等12人發覺受騙,經報警處理後,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子○○、辛○○、辰○○、丙○○、卯○○、戊○○、寅○○、丁○○、 癸○○、丑○○、乙○、壬○○告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 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 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以下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上 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判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被告己○○及其辯護人則不爭執 證據能力,僅爭執證明力(見本院更一卷第121、141頁、第2 62至263頁),除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12條第1項規定,就認定被告2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 分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基礎外,本院審酌上 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 當,自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 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 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 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 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原審及本院歷次審判時,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張家承於檢察官偵查及原審供述,及共同正犯傅啟聰、莊凱文、鐘啟晏、曾子書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供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經證人即告訴人子○○、辛○○、辰○○、丙○○、卯○○、戊○○、寅○○、丁○○、癸○○、丑○○、乙○、壬○○於警詢中分別就渠等遭詐騙之經過證述明確(以上證人僅證明被告甲○○參與犯罪組織以外之其他犯行),復有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證據出處欄」之相關證據資料及證人莊凱文、董瀚璟、鐘啟晏提領時間一覽表、證人莊凱文手機內易信軟體「晚班公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27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甲○○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訊據被告己○○雖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辯稱:我沒 有參與詐騙集團等語。然查:
(一)證人傅啟聰於原審審判時證稱:我跟葉臣偉之前完全沒有關 係,之後因為公司出現資金週轉問題,然後才想辦法要去賺 錢,我跟己○○說,己○○就介紹葉臣偉來跟我做詐欺領錢的事 ,然後我才從事詐欺,是葉臣偉叫我去找車手的,不然我一 個人怎麼做,葉臣偉跟我說只要負責找人去領錢,我負責收 他們的錢,就可以拿到2%的酬庸,我跟那些車手收錢之後, 再把錢交給甲○○,甲○○跟我收錢之後都是把錢交給葉臣偉, 我工作的過程中,有時候會就工作的事情跟己○○聯絡,譬如 我回去遇到工作上有什麼問題或是需要己○○幫我跟葉臣偉談 ,工作的內容就是收錢、交錢,己○○介紹葉臣偉給我認識, 己○○知道葉臣偉要給我什麼工作做,因為3個人當場在一起 談的,己○○都有聽到,我找的車手會跟己○○接觸,因為那時 候還沒做,他們都會來公司,還沒做的時候就有跟己○○認識 了,做的時候也是會去詮欣車行,己○○知道我找的那些車手 是要去領款的,我找的那些車手不會跟葉臣偉接觸,車手的 人頭帳戶、帳號、密碼是經過工作手機通知車手去超商領包 裹或者是曾子書會去領,己○○不會指示詐騙集團的事,己○○ 是從中協調讓我們比較好溝通、好做事情,甲○○參與期間有 來跟我租車,因為甲○○要換車,有時候葉臣偉會叫甲○○來租 車,然後會先通知我或者是通知己○○說要換車,可能久了怕 會被盯上或者是怕容易出事情,所以要換車等語(見原審卷
二第185、186、188、189、217、218、224至227頁);復於 本院前審審判時證稱:我跟葉臣偉因為領錢工作溝通不良的 時候,會透過己○○去跟葉臣偉溝通,己○○協調這樣的狀況, 就是我們3個當場,就是約個時間,當場3個人面對面在那邊 講,就是我陳述我的意見給己○○,然後己○○會把我的陳述, 就是比較緩和,或是用另一種方式講給葉臣偉聽,達到這個 溝通的一個共識,然後完成這個一個工作的要點等語(見本 院上訴卷二第40至42頁)。
(二)共同正犯傅啟聰被查獲後,因供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包含葉 臣偉、己○○、甲○○等人,被告己○○為脫免責任,乃與同案被 告葉臣偉於107年4月3日找傅啟聰之○陳惠珍商討對策等情, 業據證人陳惠珍於本院前審證述甚詳(見本院上訴卷三第299 至326頁) ,且有證人陳惠珍所提供之107年4月3日對話錄音 光碟在卷可資佐證,而該對話錄音光碟,亦經原審勘驗在卷 ,有原審勘驗筆錄附卷足憑(見原審卷一第306至337頁)。況 且,被告己○○於警詢時亦供稱:警方提示的錄音譯文是葉臣 偉怕東窗事發,所以要陳惠珍想辦法,葉臣偉為免除刑責, 遂找陳惠珍串供,並恐嚇稱若陳惠珍全盤托出,則所有詐欺 集團成員都必須承擔刑責,且陳惠珍也無法脫身,葉臣偉是 詐欺集團主嫌等語(見偵字第3873號卷一第289、290頁);於 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證稱:傅啟聰與陳惠珍在107年2月來找我 說他們做車手的事已經爆了,有警察來找他,想要與葉臣偉 聯絡,傅啟聰要向葉臣偉要跑路費,傅啟聰的律師是葉臣偉 幫陳惠珍找的,因為葉臣偉有說已咬了妹妹,我與葉臣偉去 找陳惠珍,就是葉臣偉找陳惠珍串證等語(見偵字第3873號 卷一第443至445頁)。足見證人陳惠珍上開所為不利被告己○ ○之證述洵屬有據,堪以採信。
(三)觀諸被告己○○、同案被告葉臣偉2人與證人陳惠珍間之對話 錄音譯文內容(「葉」為葉臣偉、「陳」為己○○、「惠」為 陳惠珍):
陳:他要出來拼,要這樣咬,他自己的防火牆、態度要這 樣,要當家,自己在○○做,是誰叫我不要管的,他 就是一個頭,他說他要帶的嘛,叫誰都不要管嘛!你 想鐘啟晏也是他要用的,也是騙我嘛!今天,幹你 娘,硬要用那些人的時候,自己又不會巴結人家。 葉:我們帶的整組人,出來這麼久都活這麼久了,啊你娘 的,卡到你們,咻一下就爆了,你如果沒本事就不要 領那麼多錢就好了。
陳:所以就要問說,妹妹(指甲○○)到時候該怎麼做? 葉:妹妹最無辜了嘛!
陳:因為他進去,他一定全部都會那個的嘛!不可能說只 有問到你,一定全部都問的嘛!你說起繃(即傅啟聰 ) 說要死大家一起死,這樣妹妹也一起死,要怎麼辦,要 不然後面大家撤嘴,不能說起繃可以牽累人家,妹妹就 不行咬其他的人吧,包含妳還有起繃吧!所以我才要問 你們,跟你們說一下,我是跟他說叫他來碰個面,不要 到時候不小心咬到起繃或是他○○或是誰的時候,連你們 都一起收押的時候,大家才在說怎麼不先講好,大家先 講好嘛,大家都沒有要講情分的時候,大家就來了,就 沒關係了啦,今天只是要傳達這樣子而已啦!
葉:不是說我們要批你們,沒關係,只要妳說得出口的, 妳說妳沒辦法,我如果做得到,我也會把你處理好, 他說他在裡面沒錢,我也可以寄錢給他,我也可以補 貼他,妳說妳家裡打不過(負荷不了開銷),我也是可以 加減幫你們補貼,妳不要說一個月開幾萬幾萬,這樣我 可能......(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07至308頁) 惠:他不曾關過啦,也不曾出事過啦!我跟你講真的啦! 我可以發誓他真的沒有前科,也不曾去過派出所,也 不曾去過......
葉:就算他怕好了,但是爆出來了,現在就是看要怎麼收 尾就好了。(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08頁)
葉:這個工作不是說我們害他的,不是恐嚇他來做的。 陳:也不是說拜託他來做的、恐嚇他的,大家遊戲規則都 講好的。
葉:我們該做的都有做到。
陳:現在搞得好像要咬我,好像我是他○闆勒!這樣子對 嗎,○○?他把救命錢花光了,沒有寄錢給他,包含 妳也沒寄錢給他拜,甚至妳也難過,妳沒寄錢給他, 他也要怨嘆嗎?今天這個簍子是他搞的,不是我們搞 的欸,○○妳聽懂意思嗎?(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09頁) 葉:我們也算是很無辜的吧,這樣算起來我們也很無辜吧 !我們沒有逼他做,沒有叫他做,他自己要來做,薪 水也都有發給他,還有額外再給他,救命錢也都有給 他,啊他不照我們的公司規定走,還去自殺,還燒到 我們這邊,故意咬我們,若換做是妳,妳應該沒辦法 忍受吧?那○闆他來做就好了啊!我們沒有虧欠他什 麼,他在我們這邊做的,我還沒賺到半毛錢,還倒貼 ,○闆給他做就好了啊!
惠:他供你出來也沒有用啊!
葉:什麼東西?
惠:你說他供你出來,他又不知道你的名字,怎麼可能! 葉:龍哥跟妹妹啊,講我綽號,妹妹直接講真名啊,他講 說誰交給誰嘛,交給妹妹。怎麼認識妹妹的?是由我 派配的。怎麼認識他的?說龍哥介紹給我的,龍哥介 紹我是○闆,我叫妹妹去跟他收,妹妹也知道真名, 龍哥也知道真名,只差我一個藏鏡人,早晚會供出來。 (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11頁)
惠:他進去都會怕啦,就說出來了。
陳:他會怕就不要做啊,他要做那為什麼還會怕,做的時 候在那邊攬說○○他自己要做,為什麼還要把那些人 鐘啟晏、林什麼的,你就跟我說他們是警察的線民 了,為什麼還要用?後面出事情了才來囉嗦,我們難 道不會亂想嗎?我們難到不會想說他是不是要來恐嚇 我們的,所以如果我有什麼事情的時候,我也是會想 不開啊,看誰比較想不開啊!我們也沒有虧欠他耶!惠: 唉,真的是搞得快要瘋掉了!
陳:妹妹也是最配合的,都照公司,看起繃要怎麼跟他那 個的耶。
葉:嘿啊,干妹妹屁事。
陳:人家開車收的錢,他也要賺,講難聽一點,妹妹也不 曾害過他,也沒得罪過他耶!對啊,又不是說有虧欠 起繃、騙過他、害過他還是什麼的。
惠:我是想說他現在不是說要害誰,他可能就是...... 葉:怕啦,全部都講出來了!
惠:怕,他就全部都說出來了,事實也是這樣,你聽有我 說的意思嗎?他實際上錢就是交給妹妹。
葉:他都照實講了啦,警察一恐嚇他就全部想得到的都講 了! (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14至315頁)
陳:○○,妳聽得懂嗎?不是要向他逼錢、討錢,只是看 要怎麼樣讓妹妹下台,不要讓妹妹胡思亂想,妹妹想 不開又換妹妹亂咬,要安撫妹妹的情緒,才比較不會 去咬起繃,起繃也不要亂咬她,妹妹也不會去咬妳。 不然妹妹也是掃到起繃的颱風尾,起繃無緣無故咬出 她的全名。
惠:他怎麼可能知道妹妹的全名?
陳:有啦!他就是有妹妹的全名妳忘記了?在臺南的時候 就那個了啦!
惠:喔~有拿給他指認那次嗎?跟包子哥那次嘛! (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26頁)
陳:沒道理他咬人,人家不能咬他吧,不能說人家不能咬
你們倆○○吧!他要○實講那大家就○實講。
惠:我跟你說喔,你不能把我跟他混為一談喔!我自己也 在唉喔,我剛剛聽到小葉這樣講,我也在那邊唉喔, 你們兩個如果要咬我,我是覺得......
葉:我們是不會去做這種骯髒的事情。
惠:我從頭到尾也沒有講到你們,你們也可以看我的口供。 葉:這件事情可以救幾個人就救幾個人,因為火燒起來了。 惠:我說真的,不要跟我說你們互相..,我覺得小龍講那 些話,好像是我也把你們咬出來,事實我就是沒有。 陳:我是說給妳聽,我是說起繃我有說妳?我們也跟妳說 我們難道有虧欠他,還是我們逼他去做的,還是欠他 錢什麼的,幹他工作要......(辨識不清) 惠:這我不知道,他在裡面他都照實說了。
陳:所以我們現在跟妳講,如果警察突然找上門來,我們 要怎麼說,我們不是在問妳嗎?沒說好的話,到時候 妳講說我們咬他,妳現在意思就是認為我在咬他了啊 ,我沒這個意思啊!但是警察如果找上門了的話.. 葉:我們要怎麼說?
陳:如果突然被問,妳覺得我們要怎麼說啊?我們不能咬 他,我們都說沒有,○○也沒有。
惠:我沒說你們不能咬他啊,我是說你們也○實這樣說就 好啦!
陳:那不然我們要怎麼講?我們也要講說他○○也是啊, 他們一起做的,他們一起收錢的,我要這樣講嗎?因 為照實說嘛!這是事實嘛!還是我們要怎麼講?妳要 跟我們說啊,不可能他咬我們,我們要認罪吧?我們 也吞不下去啊!妳如果說我欠他錢,還是說強逼他做 ,還是說什麼問題帳算不清的,今天怨嘆我沒差捏! 不然妳覺得警察問的時候我們要怎麼說,我們現在跟 妳說的意思是我們也會想不開啊,我們是在跟妳討 論,不是說要咬妳。(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16至317頁) 惠:這我知道啦!欠你很多我知道啦!這我都知道啦!重 點是你聽不懂我講的意思,我不要兇你們,我是說你 們現在講那些很深我也聽不懂,你如果問說現在要怎 麼辦,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辦,不然你就像小葉剛剛講 的,就都推遠遠的,讓他自己去揹就好了,不然怎麼 辦,我是跟他說這樣的話刑期不就更重?他說不會啊! 陳:全都擔下來一定會比較重啊!
惠:他說沒有,沒有比較重,如果比較重的話,給他判個2 0年好不好。
葉:哪有可能啦!他這個位子差不多2年左右。 惠:好啦,2年左右好了,你看那就乾脆推給他就好啊!我 拜託你們一下,我自己也沒什麼錢,你們有3千、5千 就寄給他。
葉:有,我們都有給他。
惠:你聽懂我講的意思嗎?我不是兇你知道嗎?我知道你 為我○○做的。
葉:你看我這樣啦,我繼續寄給他,他繼續咬我,你娘啊 我是笨蛋喔!
陳:除非他知道你住的地方啊,也不可能啊。
葉:咬妹妹不是也同樣意思?咬龍哥不是也同樣意思?我 繼續養他,那他繼續這樣咬我的人,要是妳妳還會養 他嗎?(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19至320頁) 陳:所以現在講給妳聽,我們是來幫忙解決問題的,妳聽 懂意思嗎?免得到時候,我們如果講意見給妳聽,妳 又亂想,像那天我要拿給妳寫,妳說他難道會害我嗎 ?律師是妳說要請的,我也跟妳說了救命錢他自己花 掉了,為什麼律師錢還要再花我也有跟你們說,免得 妳又亂想。讓妳了解現在的情形,妳聽懂意思嗎?不 然妹妹她不是有小朋友,像這樣進去的話,妹妹的○ ○現在已經不會動了,○○誰要養?妹妹也跟他沒冤 沒仇啊,她為什麼要被人咬?(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25 頁)
葉:現在他咬3個人,咬妹妹出來,又燒到別人,你娘整團 2、30個,他會判到死我不騙你,大家都會判到死。 陳:一個又咬一個啊,一直咬啊,小弟想不開、妹妹想不 開就會再咬,妳覺得他會輕嗎?你們這就類似預謀犯 案了嘛!這是組織管理的嘛!
葉:你這3個人可能爆炸,是10個案子的共犯,妹妹爆2、30 個就是100多個案件,這100多個全部都是共犯,他會 被判上百條我不騙妳。
陳:你如果說妹妹那邊的話,之後要跟他○○套好,說是 他欠她錢的啊,說他○○知道啊,是他○○借得還是 怎 麼樣。叫妹妹不要胡思亂想,不要再咬他們了,聽 有 意思嗎?
葉:嗯。
陳:到時候他○○如果出來做證的時候,就說是啊,他有 欠妹妹錢,要安撫妹妹的心情嘛!也安撫起繃她○○ 的心情嘛!不要到時候妹妹把他○○咬出來,他○○ 又亂 想,這樣他○○又會咬妹妹,大家咬來咬去,到 時候他
○○也被收押,○○○誰來照顧?家裡誰來顧 ?我的意思 是說把妹妹安撫好,跟起繃他○○套好, 比如說欠了她 多少錢,20、30,她跟他○○有熟識。 葉:就是說,喔~好 好好~
陳:妳現在叫「陳惠珍」對嘛,這樣好不好?
惠:嗯。
葉:就說妹妹其實不是去找起繃的,是去找妳要跟妳討錢 的。
陳:這樣就好了啦,妳有時候車租有收到就多少還她1、2 千,這樣就好了啦!
惠:我聽沒有,你再講一次。
陳:就是現在要先套好,如果有發生這些事情...... 惠:沒關係你們先套好,你再來找我。
陳:不是先套好,現在講給妳聽。因為起繃今天有跟律師 講他有咬妹妹,把妹妹全名全部都報出來了,全部講 完了,還說臺南的事情,全都咬了,所以妹妹有可能 隨時會出事,妳也知道妹妹結婚有○○了,現在是不 是要安撫好妹妹的心情,不要讓妹妹亂咬,譬如說有 看到你們倆○○,然後在車上拿錢等等有的沒的,或 是說小弟都跟你們在一起,你們叫誰去做。要把妹妹 安撫好,同時也要讓你們不要出事,她也要說她不知 道,她是去車行找妳,因為妳有欠她錢,車行多少一天 都有1千、2千不一定,有時候只還她1千、2千、3千, 這樣就好了!因為沒有一次收齊,所以妹妹去車行的 時候有跟你們碰到面,有時候妳就給她1萬、2萬這樣 就好了。
葉:沒有,現在是妹妹欠她錢,還是她欠妹妹錢? 陳:妹妹要去跟她收錢啊,她欠妹妹錢沒錯啊!起繃他○ ○欠妹妹錢咩!然後就說一個比較多的數字看是要30 還是40,這也沒要寫借據的啊,這樣懂嗎?不要再讓 起繃亂咬人,不要再咬來咬去了,又咬到他○○那邊 去了,又扯到起繃,又說她不認識起繃,只知道他是 出租車輛的車行就好了,他○○做證嘛!這樣○○比 較不 會有事,不然現在起繃咬妹妹,妹妹又胡思亂想 ,妹 妹會覺得說,幹你都要咬了,你要保護你○○、 保護你 自己的人卻不保護我。
惠:他那有保護我,他自己也說我算錢。
葉:妳有去。
惠:嘿啊!
陳:就先安撫好她的心情咩!
葉:現在妹妹只是要解釋為什麼每天要去找起繃。 陳:乾脆就說妳欠妹妹錢就好。
惠:就說我向妹妹跟日仔會,每天都要收錢,這樣有罪嗎? 陳:沒有啦,妳就單純說妳欠她錢就好,朋友之間沒利息 的,妳說本來要找她一起投資買車,這樣就好了啦。 惠:如果問我說為什麼每天收?這樣也不對,你說日仔 會,日仔會就每天收。
葉:現在日仔會是每天收?
惠:嘿,一天看多少,1千、2千這樣,我○○他們就是這 樣。我是不知道這是不是算地下錢莊。
陳:日仔會,那妳就要再寫一張假的本票耶。
惠:嘿,沒關係,我寫沒關係。
陳:是沒有要跟妳收,妳不要亂想。
惠:我知道。
陳:現在是要安撫好妹妹的心情,還有起繃。
惠:我不相信小葉,我也要相信你啦!因為我跟小葉認識 沒那麼,小龍是我們倆○○確實欠他很多。
陳:不要再讓起繃亂咬人,胡思亂想,妳就作證讓火就先 燒到這先推掉,他○○作證說有。
葉:對,她是來找我收日仔會錢。
陳:到時候她如果碰到起繃,至少安撫好讓他心情好一 點,假設要先讓他交保還是...... 有吧?要先讓他回 來,她○○才不會說回來就開始起肖,他○○也可以 說這個過程給他聽。
惠:沒有啦,你要說啦我不會說。
陳:意思就是說,他也不...... 妳寄錢律見(辨識不清), 當下你公司也是被衝掉也沒錢,讓他了解一下,那 為什麼妹妹要這樣說,你這樣咬妹妹本來就沒有意 思,妹妹本來就沒有虧欠你啊,所以妹妹要這樣說就 是要撇開,不要把案子拖到10個、20個,免得到時候 大家一直咬下去,越咬越多會判得越重,妳要安撫好 他的心情。
惠:那個錢妳○○不是交給她,怎麼會變成妳欠她錢? 葉:沒有啦,妳○○是交給另外一個人,但是他沒講出來 ,他是故意咬妹妹的,因為妳欠妹妹錢,所以他要把 妹妹害死,要救妳。
陳:正常是錢妳是收的,起繃要咬妳說妳是收水的,錢就 拿去旁邊,因為起繃搞的錢第一時間就是拿給妳嘛! 又因為起繃為了要救妳所以咬妹妹。車上的意思沒說 妳怎樣,我不清楚啦,反正他就有講到妳就對了,他
說妳都跟他一起去啊,所以到時候就要說因為妳欠妹 妹錢需要還她,這樣就好了啊!
惠:欸小龍,我覺得......
陳:這樣起繃是不是不會這麼嚴重。
惠:小龍,你怎麼不要用打字的給我,我每天就邊看邊背。 陳:不用啊,不用背啊!
惠:我跟你說我頭腦真的沒那麼好啦!
陳:就是妳欠妹妹錢就好了。
惠:不然你寫一張紙跟我講,我知道啦,我跟你說啦,那 個檢察官齁......
陳:妹妹什麼名字她也要知道,到時候也要LINE給她。 葉:對,好。妳的故事就很簡單,妳跟工作完全都沒有關 係,妳就是要繳日仔會錢,所以妳就每天看什麼時候 打給妹妹,妹妹就過來跟妳收日仔會的錢,妹妹就單 純只是一個收日仔會的,妳是一個要繳日仔會的,跟 所有的工作一點關係都沒有,妳就是要繳日仔會錢, 叫妹妹來。
惠:嘿嘿嘿,日仔會每天收的啊。
葉:嗯,妳就說妳是要繳日仔會的錢,所以叫妹妹來,很 單純,就是這樣而已,妳就只有這個故事。
陳:這樣一來妳也不會有事情,如果傳妳作證...... 惠:我就說她的本名,我們都叫妹妹、妹仔這樣。 葉:就說都會叫她來收錢,有錢就會多繳一些。 陳:問說妳怎麼跟她聯絡的,妳就說電話就不在了啊。 惠:我的電話就被你們收去了啊,這樣也不行啊,那裡面 也沒妹妹這個,要怎麼辦?
葉:妳沒有妹妹的私人LINE?
惠:沒有啊,怎麼可能,工作又不是我工作。
葉:嗯......我想一下。
惠:我現在只是跟去,我沒有在做。
葉:那妳之前的聊天紀錄都有習慣刪嗎?
惠:就是那天他拿去,只有我○○、小龍還有我○這樣而 已。
葉:其他都刪了嗎?
惠:LINE喔?LINE就這樣。
陳:被人家複製了。
葉:我是說裡面的對話紀錄妳會習慣刪嗎?
惠:不可能,我的對話紀錄就很單純...... 葉:都沒有刪過?
陳:他是說妳之前手機的對話紀錄妳有刪嗎?
惠:不會欸。
葉:都不會刪喔?
陳:呵呵。
惠:喔有有有,有些會刪喔,可是我沒有常常刪啊。 陳:不知道要怎麼繳,妳沒有先跟妹妹說好,到時候她要 怎麼做筆錄,如果飛去找她呢?到時候妹妹如果覺得 起繃...
惠:不過那天多好笑,那天他們好像有用我手機的訊息。 (己○○與葉臣偉私下討論:就說她欠妹妹錢......) 葉:好,就變成是妳......
惠:到時候妹妹作證叫拿我開的本票。
陳:沒有啦,基本上他(警察)叫妹妹去的時候妹妹不會 拿啦,妹妹會做 Sakura,妹妹再跟警察說不然我再拿 那張本票來
惠:妹妹你會教她就對了?
葉:嘿,我們會教她。
惠:你不要真的跟我收錢耶!
葉:不會啦!
陳:怎麼可能!我跟妳說啦,如果要這樣收,我早就跟你 們收了啦,我還借起繃喔?我還會幫他清這些錢?不 可能啦!妳想這怎麼可能。(以上見原審卷一第327至3 31頁)
(四)由上開被告己○○、同案被告葉臣偉2人與證人陳惠珍間之對 話內容可知,被告己○○稱:「他要出來拼,要這樣咬,他自 己的防火牆、態度要這樣,要當家,自己在○○做,是誰叫我 不要管的,他就是一個頭,他說他要帶的嘛,叫誰都不要管 嘛!你想鐘啟晏也是他要用的,也是騙我嘛!今天,幹你娘 ,硬要用那些人的時候,自己又不會巴結人家」「也不是說 拜託他來做的、恐嚇他的,大家遊戲規則都講好的」「他會 怕就不要做啊,他要做那為什麼還會怕,做的時候在那邊攬 說○○他自己要做,為什麼還要把那些人鐘啟晏、林什麼的, 你就跟我說他們是警察的線民了,為什麼還要用?後面出事 情了才來囉嗦」等語,被告己○○顯然知悉本案詐欺集團之運 作及成員,且自承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員;另依上開對話內 容所載,被告己○○與同案被告葉臣偉對本案詐欺集團參與之 共犯人數均知之甚詳,同案被告葉臣偉於對話中復提到「我 叫妹妹去跟他收,妹妹也知道真名,龍哥也知道真名,只差 我一個藏鏡人,早晚會供出來」等語,衡情倘若被告己○○確 未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何以會對本案參與之共犯如此詳悉? 再觀諸被告己○○與同案被告葉臣偉企圖要脅陳惠珍,要求陳
惠珍說服傅啟聰翻供,由傅啟聰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己○○與 同案被告葉臣委2人並策劃以日仔會、簽寫本票等方式串證 ,作為傅啟聰翻供細節等情,益徵被告己○○確有參與犯罪組 織之犯行,否則被告己○○何須於事後與同案被告葉臣偉找陳 惠珍,說服傅啟聰翻供,並策劃傅啟聰翻供細節,以脫免其 及同案共同正犯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本院綜合證人傅啟聰於原審及本院前審之證述、 證人陳惠珍於本院前審之證述及證人陳惠珍所提供之對話錄 音光碟等證據,認被告己○○確有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同案被 告葉臣偉與傅啟聰間工作溝通之角色,而參與詐欺集團犯罪 組織之運作,以便於詐欺集團成員實行犯罪。被告己○○辯稱 其並未參與犯罪組織等語,無從憑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己○○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四、論罪科刑:
(一)本件依被告甲○○、同案被告張家承、共同正犯傅啟聰、鐘啟 晏等人分別於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判時所述及卷內證據可知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至少有被告甲○○、己○○、同案被告張家 承、葉臣偉、共同正犯傅啟聰、鐘啟晏等人,其成員至少有 3人以上。而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係透過撥打電話向被害 人行騙,使被害人受騙後轉帳至指定之金融帳戶,再由傅啟 聰、鐘啟晏等車手負責提領款項,繼而透過被告甲○○層層轉 交上手葉臣偉,足徵本案詐欺集團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 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 罪,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 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規定之「犯罪組織」。被告甲○○、己○○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犯罪組織,分別負責向車手收取款項轉交葉臣偉,及負責擔 任葉臣偉與傅啟聰間工作上問題解決等工作,
足見被告甲○○、己○○2人此部分所為,均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二)又依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被害人子○○等人之證述情節可 知,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分別假冒購物網站客服人員、 銀行人員等人名義,對上開被害人施詐,致其等均陷於錯誤 而依指示匯款,再由同案被告葉臣偉指示傅啟聰、鐘啟晏等 車手提領款項、被告甲○○駕車搭載同案被告張家承向車手收 取款項後轉交同案被告葉臣偉等上手,足認參與本案詐欺取 財犯罪之成員已達3人以上,故被告甲○○於本案之所為,均 屬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三)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特殊洗錢罪,係在無法證明前置犯罪之 特定不法所得,而未能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論
處時,始予適用。倘能證明人頭帳戶內之資金係前置之特定 犯罪所得,即應逕以一般洗錢罪論處,自無適用特殊洗錢罪 之餘地。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 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 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 款項得逞,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 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 ,而不該當第2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 1項之特殊洗錢罪。另過往實務見解,雖認行為人對犯特定 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 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屬犯罪後處分贓物 之行為,非本條例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 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 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而由共 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單純犯罪 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 洗錢行為。查被告甲○○與同案被告葉臣偉、張家承及其他詐 欺集團成員,就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加重詐欺取財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