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2306號
TCHM,111,上訴,2306,20230411,1

1/3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柏森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李美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8年度訴字第2260號、109年度訴字第576號、第2754號、110
年度訴字第2169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643號、第30747號、108
年度偵字第22669號,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1018、3339
5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487號,移送併辦案號:108年度偵字第2
5029號、109年度偵字第1018號、111年度偵字第24413號、第514
2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其犯罪事實一(一)李美玲偽造有價證券暨其定應執行刑部分、犯罪事實一(八)王柏森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撤銷。
李美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王柏森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李美玲曾○○前為夫妻(已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離婚), 共同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誠富汽車保修廠, 曾○○負責對外業務,李美玲則負責財務及帳務。曾○○並將其 向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所申請之支票連同印章放在抽屜內 ,信任李美玲僅會於工廠營運等一般營業用途之範圍內使用 上開支票而不及於其他用途,此情亦為李美玲所知悉。詎李 美玲明知若任意將所曾○○之支票用以借款、供作擔保或提供



他人換票週轉等擴張信用之用途,將超越曾○○所授權之範圍 ,然因投資失利、以自己在臺灣土地銀行太平分行、太平區 農會所申請之支票對外借貸、與蕭釗彬互有借票往來週轉等 原因,亟需款項過票、維持票信以避免東窗事發,竟為下列 之犯行:
(一)李美玲未經曾○○之同意及授權,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 有價證券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逾越曾○○之授權, 擅自在附表一所示之支票上,盜蓋曾○○之印章而簽發支票, 進而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支票,交由蕭釗彬持向黃○○借款, 及自行持附表一編號2、3、4、5所示支票,向林○○借得新臺 幣(下同)1004萬9600元、向王○○借得3558萬4113元、向洪○○ 借得180萬元、向王柏森借得1000萬元。(二)李美玲多次向王柏森借款週轉,王柏森認為李美玲夫家家族 資產頗豐,遂與李美玲共同謀議以偽造借據及切結書之方式 ,虛構曾益祥積欠王柏森鉅額債務,李美玲為避免東窗事發 ,遭曾○○察覺其對外舉債之行為,竟應允之。2人謀議後, 均明知未經曾益祥之同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 由李美玲於105年5月30日,在王柏森住處,冒用曾益祥之名 義,書立內容為曾益祥王柏森借款6000萬元之借據,並於 借據上偽簽曾益祥之簽名,並盜蓋曾益祥之印章而偽造其印 文1枚,而偽造完成如附表四編號1所示之借據,足生損害於 曾益祥。復接續於106年1月17日,由李美玲王柏森住處, 冒用曾益祥之名義,書立內容為曾益祥同意李美玲積欠王柏 森之債務須於5個月內償還,否則同意提供曾益祥名下之土 地設定抵押權予王柏森之切結書,並於切結書上偽簽曾益祥 之簽名,並擅自盜蓋曾益祥之印章於切結書上而偽造曾益祥 之印文1枚,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切結書交予王柏森收 執,足生損害於曾益祥。嗣曾益祥於106年11月28日死亡, 王柏森乃單獨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8年7月17日 持附表四編號1之借據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 )聲請對於曾益祥之繼承人曾○○曾聖富、林美枝曾翠芬 核發支付命令而行使,足生損害於曾○○等4人,嗣因曾○○等4 人聲明異議而視為王柏森起訴,惟王柏森未繳納裁判費而經 臺中地院以108年度重訴字第640號裁定駁回王柏森之訴;又 於108年間持附表四編號1、2之借據、切結書向臺中地院起 訴請求曾益祥之繼承人曾○○等4人清償借款,足生損害於曾○ ○等4人,後經臺中地院於109年5月14日以108年度訴字第340 1號判決駁回王柏森之訴,王柏森未提起上訴而確定。(三)李美玲因積欠王柏森債務無法償還,王柏森曾○○名下才有 財產可供執行,乃要求李美玲必須以曾○○之名義擔任連帶保



證人,李美玲王柏森索款之壓力乃應允之。2人謀議後, 均明知未經曾○○之同意,竟基於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先 後於107年3月19日、107年5月3日、107年8月6日,在王柏森 住處,由李美玲自行書立保證向王柏森還款各7000萬、1億3 000萬、1億2900萬元之切結書,並在切結書上之連帶保證人 欄位,冒用曾○○之名義,偽簽曾○○之簽名並盜蓋所持有之曾 ○○印章,而於各該切結書上偽造曾○○之簽名及印文各1枚, 而偽造如附表四編號3、4、5所示之切結書交予王柏森收執 ,足生損害於曾○○
二、案經李美玲自首暨林美枝曾○○曾翠芬委由康孝存律師、 黃鉦哲律師告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案經檢察官就原判決犯罪事實一(一)所認定被告李美玲 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犯行,及上訴人即被告王柏森就原判決犯 罪事實一(八)所認定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提起上訴,其 餘均未經檢察官、被告2人提起上訴,是本案僅就被告2人上 開部分為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 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 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 ;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 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 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 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各項 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為證據方法之證據能力,被告 李美玲王柏森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當作證據等語 (111上訴2306卷一第212頁),且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 辯護人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 作成之客觀情況均無不當,並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三、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法則等相關規定,係為防止國家機 關以違法侵害人民基本權方式取得證據,故其規範對象係以



國家機關為限,並不及於私人。不可歸責於國家機關之私人 違法錄音(影)所取得之證據,既非因國家機關對私人基本 權之侵害,自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推適用可能,如其 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又私人就其因犯罪而被害 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至第219條之8有關證 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 外,其自行或委託他人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 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 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最高法 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94號、101年度台上字5182號判決要旨 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李美玲提出之錄音內容,係其自行 利用錄音設備取證,且當時係被告王柏森與被告李美玲間討 論如何對外說明曾益祥之借據、切結書、曾○○之切結書由來 ,依兩人對話之過程,被告王柏森與被告李美玲語氣自然, 且被告王柏森尚有指導被告李美玲應如何向檢察官陳述之情 事,自可認其內容具備任意性,況被告李美玲提出錄音,係 要證明被告王柏森有與被告李美玲見面且係主導者,對待證 事實具有必要性,依上開見解,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或類 推適用可能,自應有證據能力。
四、至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所有證據資料(含書證、物證等 ),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檢 察官、被告2人對於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故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許美玲坦承犯罪事實一(一)所示犯罪事實;被告 王柏森雖坦承確實有收取李美玲交付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 借據、切結書等文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共同行使偽造 私文書犯行,辯稱:我總共借曾家3億8千多萬,不是只有50 萬元,追加起訴書所載1億9千萬部分是李美玲開給我的本票 及借據,李美玲持有公公曾益祥婆婆美枝丈夫曾○○的 印章20年以上並掌管曾家財物10幾年,曾家對外借貸投資均 由李美玲負責,此為與曾家往來之投資人、債權人所知悉, 李美玲並無所謂偽造本票、借據等問題,李美玲是在000年0 月間開始向我借錢,我借給她的錢都有匯款單,都是真的, 請鈞院思考一個問題,為何李美玲對每一位債權人的借款, 都說是她偽造,家人都不知道,很簡單的道理,就是要承擔 所有的債務,避免曾家被追討債務,只要關幾年就可以享受 2、3億的借款,這種算盤三歲小孩都會打,從銀行調取的明 細,出入金額都非常大,不是一個先生開修車廠所應該有的



收入款項,幾乎每天都有大筆金錢的出入,如果李美玲開給 我的借據,切結書等,是我跟她一起偽造,為何當時就是10 5年3月李美玲沒有跟曾家說,而是等到約定要107年10月要 還款的時間,才自己跑去自首名義說我跟她一起偽造,這完 全是曾家和李美玲為了逃避債務設下錄音的陷阱害我,至於 錄音帶說如果能順利拿回借款,我會給她300至500萬的錢, 那是她說曾家人已不管她,她很可憐,我說如果能夠順利拿 回借款,我會給她300至500萬元的生活費,後來她沒有實話 實說,反而跟曾家人串謀,誣指我跟她偽造。在借款的過程 ,李美玲一再表示所借的錢一定會還清,我說你借的錢太多 了,我不願意再借,但她還是苦苦哀求,幾乎天天來借,每 次我都不願意再借,她說願意開借據、本票、切結書給我, 要我放心,並且說公公曾益祥的借據,是有跟公公說明,而 且曾益祥在住院時,我也有去看曾益祥,並且向他說李美玲 有向我借錢,曾益祥李美玲有跟他說,並叫李美玲向我借 錢一定要還,如果一時不能還他,會將房屋、土地給我設定 二胎,所以才會先寫借據給我,等銀行貸款出來,就會把錢 還清,結果等到107年10月約定還錢的時間,李美玲所開的 票全部跳票,並且跑到龍井娘家躲開債權人,我是聲請到李 美玲的債權憑證找到她,那時曾家為了閃避債務,用告李美 玲偽造文書的假議題逃避債務,叫李美玲作偽證,企圖逃避 債務,等我去龍井找到李美玲時,她說現在曾家人也不管她 ,我說你就實話實說,妳本來就是在管理曾家的財務,從87 年就在處理曾益祥的土地租金收入,而先生曾○○婆婆林美 枝的財務,而且三顆印章都是真的,沒有偽造的問題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王柏森辯稱:李美玲於105年起陸續向被告 借款,105年5月30日李美玲簽發曾益祥借據時,依王柏森當 時匯款紀錄,那段時間就已經匯了6千多萬元,就可以證明 當時李美玲因為要再借款,被告王柏森不同意,李美玲說簽 發曾益祥的借據,因為曾益祥名下有財產,所以李美玲以公 公的名義簽發借據,當時他們如果以105年至107年他們之間 的借款往來都非常正常,所簽發的票據不管李美玲票據、曾 ○○票據都有兌現,在105年5月30日、106年1月17日簽發的借 據、切結書,當時完全沒有犯意的聯絡,只是李美玲為了拿 到借款的目的,被告王柏森不借她,她用盡各種方法,簽發 借據、切結書,因為曾益祥於106年就往生了,所以到107年 李美玲就說換簽曾○○為連帶保證人,李美玲為了達到借錢的 目的,所以才簽切結書及借據。依李美玲於審理中證述,她 帶印章去找被告王柏森時,被告王柏森根本沒有問她印章的 來源,當下李美玲一定沒有告知被告王柏森,這顆印章是她



偷出來或竊取的,被告王柏森才會將借據或切結書收下來, 被告王柏森李美玲偽造文書的部分並不知情。李美玲不是 只有向被告王柏森借款,還有很多的債權人,債權債務往來 都是簽發曾○○李美玲的票據,還有公公曾益祥婆婆林美 枝、開的修配廠的財務都是李美玲在處理的,從87年以來都 是李美玲在處理,而且其他債權人的往來也都沒有退票,所 以被告不可能與李美玲於105、106、107那段期間就有共同 犯意聯絡。檢察官起訴、原審判決認定被告王柏森李美玲 謀議只要追償回來1億9千萬元,會給予500至700萬元報酬, 這都是錄音帶內,他們雙方有提到,即李美玲於107年8月退 票以後,曾家已經對她非常不滿,曾○○對她提出告訴,李美 玲自己向檢察官自首,當時被告王柏森很著急,因為他的錢 沒有辦法追償回來,所以對曾益祥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時,才 得知李美玲住在龍井,所以跑到龍井,一直勸說李美玲還錢 ,被告王柏森面臨沒有辦法追償回來的狀況,當然會答應只 要拿回多少錢會給予多少報酬,如以錄音帶的內容認定105 至107年有偽造文書的犯意,這是不可能的。很多的債權人 也都找過曾○○李美玲都開曾○○的票,曾○○都知道,例如王 ○○部分,我們也提出關於800萬元的判決勝訴,也認定曾○○ 從105年之前曾○○銀行的印鑑章、支票都交給李美玲開票, 很多債權人都是用曾○○的票,曾○○怎麼會不知道,曾○○提出 告訴就是避免這些債務影響到他,對於所有債權人都非常不 公平,以被告王柏森這種情形,借錢給李美玲,追償不回來 ,還要被判罪,非常冤枉,希望鈞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被 告王柏森無罪判決等語。
(一)被告李美玲部分: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美玲於偵查、原審及本院準備程 序、審理時坦認屬實(見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9643號 卷【下稱偵29643卷】一第9至10頁、第25至28頁;偵29643 卷三第5至10頁、第251至261頁、第457至462頁;臺中地檢 署108年度他字第8811號卷【下稱他8811卷】第145至147頁 ;臺中地檢署109年度他字第7736卷【下稱他7736卷】第145 至146頁;臺中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260卷【下稱原審2260卷 】一第203至237頁、第475至478頁;原審2260卷二第98頁、 第511頁;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06號卷【下稱本院2306卷 】第190頁、第434頁、第436頁、第442頁),核與證人林○○曾○○王○○、黃○○、洪○○、陳○○於偵查中證述大致相符( 見偵29643卷一第67至71頁、第201至203頁;偵29643卷三第 211至216頁、第239至242頁、第367至370頁、第421至422頁 ;他8811卷第85至86頁;原審2260號卷一第111至112頁),



並有被告李美玲107年11月20日自首狀、臺中地院107年度司 票字第8125號民事裁定、發票人「曾○○」:票號CLA0000000 、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 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 0000共10張、發票人「李美玲」:票號TP0000000、TP00000 00、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共6張 、匯款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紙、發 票人曾○○106年2月16日簽發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3,000萬 元、107年7月25日簽發之票號WG0000000號、面額1億元本票 各1紙、李美玲106年1月13日書立借款1700萬元之借據、李 美玲書立切結書影本10紙、李美玲106年10月16日書立借款1 000萬元之書立借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星辰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取款暨匯款申請書代傳票、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106年6月、107年1至4月、107年7月電子化銀行 轉帳交易對帳單、王○○107年7月10日開立票號TNA0000000號 、面額776萬元之支票正反面照片1紙、發票人「李美玲」: 票號CLA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 LA0000000、TP0000000、CLA0000000共7張、發票人「曾○○ 」:票號CLA0000000、CLA0000000、不詳(面額20萬元)、 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共7張 、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紙、曾○○所有「太平區光興 路592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李美玲王柏森之對話錄 音譯文、太平區農會108年1月9日中太農信字第1081000055 號函及檢附李美玲帳戶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客戶基本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8日儲字第1080004972號 函及檢附李美玲帳戶光碟片1片、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 往來明細、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領用支票明 細、客戶歷史交易明細、客戶序時往來明細、曾○○已兌現支 票明細、王柏森申設存摺、託收內頁、106年10月25日借款 契約書4份、李美玲洪○○借款200萬、200萬、65萬、200萬 元認證書、李美玲開立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WG00 00000、WG0000000號本票影本4紙、洪○○李美玲LINE對話 紀錄截圖、李美玲曾○○開立之票號WG0000000、WG0000000 、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號本票影本5紙、臺中 地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284號民事裁定、票號CLA0000000號 、面額800萬元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 、李美玲簽發票號TP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T P0000000、CLA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CLA00000



00、TP0000000號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曾○○ 簽發票號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 00、CLA0000000號支票、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李美 玲與林美娟蕭釗彬LINE對話紀錄截圖、「李美玲」、「曾 ○○」簽發支票已兌現、未兌現明細表、對開支票對照表、曾 ○○票號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 、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A0000000、CL A0000000、CLA0000000號支票(見偵29643卷一第35頁、第59 至60頁、第77至93頁、第107至108頁、第123至195頁、第20 7至209頁、第211至224頁、第283至333頁、第347至355頁; 偵29643卷二第373至565頁;偵29643卷三第327至341、377 至393頁、第431至435頁;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0747 號卷【下稱偵30747卷】一第21至23頁、第29至33頁;他358 9卷第9至107、111至115、145至149頁;臺中地檢署111年度 他字第2625號卷第349至355頁;本院2306卷第221至223頁、 第367至371頁)在卷可稽,被告李美玲自白事實應屬可信, 是被告李美玲上開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王柏森部分:   
1、被告王柏森及其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王柏森所持有 如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之切結書、借據等私文書,係被告李 美玲與王柏森共同謀議,推由被告李美玲製作用以證明曾益 祥有借款、同意提供不動產為擔保,及曾○○同意擔任被告李 美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證明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告李美玲 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我是透過施○○認識王柏森,之前我跟 她調錢,她說她都跟王柏森調,所以就介紹我跟王柏森調錢 ,我借錢是為了填補我股票投資的損失,沒有幫曾家週轉汽 車配修廠的金錢,公公曾益祥也不需要借貸來支付醫藥費, 我股票有資金缺口,結果一直補,加上蕭釗彬林美娟跟我 借票900多萬元都沒有還我,我只好這樣一直滾,我實際上 沒有向王柏森借這麼多錢。我確實沒有經過曾益祥曾○○同 意擅自使用他們印章偽造上開文件,王柏森也知道我向他借 錢的事我家人都不知道,不然他不會向我收那麼高的利息。 事情爆發後,王柏森要我配合說借據是曾益祥生前同意簽的 ,並對我表示如果我幫他可以向曾○○等人要到這麼多錢,他 日後會分500萬到700萬給我,我所有的借據什麼,都是在王 柏森的辦公室、工廠裡面簽的,也不是拿回家簽,是王柏森 一個字一個字念給我,我寫的,我沒有跟王柏森說印章是我 偷出來的,曾益祥的權狀、印章都放在抽屜裡,沒有上鎖, 105或106年時我曾經偷拿曾益祥的土地權狀給王柏森,因為 他威脅我要告訴我的家人,我只好偷偷將權狀拿給他,過了



幾天我才假借辦貸款的名義取回權狀等語(見108他8811卷第 145至147頁,原審2260卷第442至462頁);證人即告訴人曾○ ○於偵查中證稱:李美玲喝鹽酸自殺送醫院治療,王柏森有 到我任職的修配場找李美玲,表示他不知道李美玲喝鹽酸自 殺,並對我及曾聖富說我們欠他2億多,要我們將土地趕快 賣一賣,不然以後拍賣沒有這個價值。我認為王柏森供述内 容不實在。初始是李美玲拿我的票借給別人,之後該名債務 人還不出錢來,李美玲怕我知道就向王柏森借錢週轉,但因 為王柏森收取利息很高,李美玲陸續借貸的結果就積欠王柏 森鉅額債務,所以李美玲才與王柏森共同以這種方式將債務 移轉到我及我父親身上等語(見108他8811卷第86頁)。復參 以被告王柏森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自承:她所有借據、 切結書都是在我面前寫的,附表四編號1借據的6000萬元是 李美玲借的,不是曾益祥借的等語(見本院2306卷第194、4 37、439、440頁),於偵查中自承:李美玲向我借款的過程 中,我都沒有接觸曾益祥曾○○等語(見偵29643卷一第66 至67頁),衡以被告王柏森經營民間放款業務,對於如何確 保債權之措施應知之甚詳,然出借如此高額之款項,竟完全 未向借款人曾益祥、連帶保證人曾○○確認,亦明知借款人係 被告李美玲而非曾益祥曾○○,竟任由被告李美玲在其住處 簽署曾益祥曾○○之簽名,並蓋用印章,顯有違常理,已堪 認證人李美玲曾○○上開證述可採;何況被告王柏森自承知 悉曾家財產甚多,也有正常融資之管道,則衡情曾家若有資 金需求,焉有可能會任由被告李美玲支付高額利息向被告王 柏森借款?足徵被告李美玲就附表四編號1至5所示偽造私文 書之行為,確實係於被告王柏森住處,未經曾益祥曾○○之 同意或授權,依被告王柏森之指示所為。至被告王柏森於本 院審理時改稱有到醫院看過曾益祥,並取得其同意云云,核 與其上開偵查中之供述不符,亦與證人李美玲之證述有違, 且衡情曾益祥於106年時已屬癌末,並預為規劃遺產繼承, 而先準備要繳納之遺產稅稅金,曾於106年7月13日以其名下 房地為擔保,向臺中商業銀行貸款6500萬元(見偵29643卷 一第55至64頁),倘若其知悉尚有積欠被告王柏森6000萬元 之債務,豈會有如此之安排?顯見被告王柏森此部分辯解實 為臨訟編造之詞,不足採信。至原審之辯護意旨雖稱證人曾 ○○曾證稱曾益祥過世時,土地所有權狀放在保險櫃,號碼其 等都不知道,只有曾益祥知道,後來在家人同意下,其始用 電鋸鋸開等情與證人即被告李美玲於審理中證稱曾益祥物品 都放在客廳抽屜裡乙情不符,而認證人曾○○之證詞不可採信 ,然證人曾○○於偵訊時亦有證稱:當時我名下沒有,那時候



還沒有過戶,那時候土地所有權狀是我爸爸的名字,當時所 有權狀是放在我爸媽的客廳的書桌内等語(見偵29643卷三第 49至52頁),此部分與證人即被告李美玲之證詞並無不合, 而保險箱及書桌抽屜內各自放有不同物品,依一般人記憶, 經過一段時間,自難一一詳記各自放置之物品品項為何,故 無法以證人曾○○就土地權狀放置位置前後有陳述不一致乙情 ,即認定其證詞不可採,附此敘明。
2、且被告王柏森坦承與被告林美玲確有見面討論如何解釋借據 及切結書由來等事宜,並有其等如下之對話內容可按。 ⑴107年11月6日對話內容:
  「王:簡單扼要,過來就是說我向王先生,借的錢,都是用 在曾家的財務上。
  李:都是用在。
  王:曾家的財務上。因為曾家的財務,我從87年就開始管理 。
  李:87年。
  王:嘿,就開始管理曾家財務。厚,啊我爸爸當時,妳爸爸 當時是何時得癌症?(台語)
  李:差不多4年前。
  王:差不多,那妳就跟檢察官說,那107年就103年左右,寫 103年的時候,就花在這個醫療費用就很驚人,所以當時就 。
  李:等一下,如果他問說切結書,我爸爸知道嗎?  王:妳說妳爸爸有授權,因為那個時候他已經沒辦法處理事 情,所以他有授權,所以他將印鑑證明和簿子,都交給你。 李:啊,那他(檢)會問說這是在哪裡寫得嗎?  王:妳跟他(檢)說我在家裡寫的,因為那個時候要借錢時, 要跟我借錢的時候,王先生就叫我要寫這樣他才肯借啊。李 :厚就說那時候是在家裡寫的。不是在你那邊寫的。  王:要說有經過爸爸同意。
  李:有經過爸爸同意,所以是在家裡爸爸的面前寫的。  王:對。
  李:我想說他(檢)會不會問我有沒有在我爸爸面前寫這種東 西?
  王:妳就說有。嘿啊,因為當時都是我在照顧爸爸比較多, 而家裡的開銷都是我在處理。
  李:恩,在他面前寫的。
  王:爸爸當時也有同意。如果他(檢)問說怎麼沒讓家人知道 。妳就說因為當時爸爸也想說不要讓家裡人知道,不要讓家 裡人擔心。




  李:不給家人擔心就對了。
  王:嘿。
  李:然後還會問什麼?
  王:他(檢)會問說妳跟王柏森借,他如果問妳說借錢,妳怎 麼算利息,你要說大概年息差不多18%〜19%左右。  李:蛤,還要講年息?
  王:沒有,如果他有問。
  李:他如果有問我就要這樣講。
  王:嘿啦,如果他(檢)有問的話。現在說那些沒用,現在是 要把事情處理好,我趕快把錢拿到,再把一些錢拿給妳用比 較要緊,重點是這個,妳聽得懂嗎?所以我們倆個現在就是 密切合作,我不會害妳。
  李:你是不要,所以我一直問你,你有把握嗎?  王:對。
  李:你如果有把握,那我才配合你,不然到時候我們倆。王 :我們在檢察官面前,你跟我借錢是事實。
  李:是啊。
  王:你錢用在曾家是事實,這樣就好了。你就不要管曾家的 人怎麼樣,你說曽家從頭到尾都不管財務的。不論爸爸的支 出、生活費用全都是我在收支,都是我在處理。  李:那如果他(檢)有問我們再說就好了。  王:對對對,沒有問就算了。他們如果問什麼,我們就講什 麼。
  李:嘿嘿
  王:那如果說
  李:至於你說的有價證券我老公的部分我要怎麼說?  王:有價證券部分,妳就是因為妳要跟我借錢,我跟妳說妳 一定要開妳老公的本票跟支票我才肯借妳,因為妳老公是有 繼承權的人,所以說我就是開我老公,因為我老公的簿子跟 印鑑都是在妳這邊由妳處理。
  李:對啊,你這樣講不是一樣,我等於,會不會也是等於我 偽造。
  王:不會啊,你要跟他(檢)說這些錢也都是用在曾家。  李:喔。
  王:要怎麼偽造?我借你錢,你去處理曾家的財務,這是事 實。你跟法官說我李美玲王柏森借得錢都是用在曾家完全 沒有偽造。
  李:完全沒有偽造。
  王:嘿。
  李: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這些借據的事情對吧。



  王:不是,借據我現在還沒有提出來,現在是你老公的本票 。
  李:我老公的本票。
  王:對。
  李:我現在的意思就是因為那些都是我簽的。  王:對啊,妳就說我老公從頭到尾都是我在處理,妳老公有 在處理財務嗎?
  李:沒有啊。
  王:沒有,對啊,所以就要說我要處理曾家的財務,所以說 我一定要開本票跟支票給王先生,他才肯借我錢,這條財務 是確定的是確實的,這樣。
  李:唉,喔,因為我在想說,你像這樣子講,我也是有涉及 到偽造本票不是嗎?
  王:沒有啊,妳就說印章跟簿子都是我在處理的。  李:喔,都是我在處理的。
  王:黑啊,我不是去偷拿的,我老公都授權給我,這是事實 啊。
  李:那如果他(檢)問我說有給你授權書嗎,那我不就衰慘 了。
  王:不是啊,因為二十幾年來都是用口頭講的啊,因為我是 曾家的媳婦,我不是一般的員工。
  李:因為你要跟我套好,不然到時候你要是沒有把握做,我 這邊又做不好你那邊又弄不好,我們就死得很慘了。  王:不可能。
  李:是嗎?
  王:妳就一直承認說這些錢就是借給曾家去用的,而曾家的 人都不管財務從來都不管財務,都是我一個人李美玲在處理 。
  李:我要這樣子講哦?
  王:對啊,他們都不管到底,這個月的收入還是到底要支出 多少,他們從來都不管的。這就是事實啊,所以我公公很信 任我。我公公就很信任我,要借錢的話就可以向王先生借, 而且我也簽了一張,兩張本票跟一張借據。
  李:兩張本票,一張借據。
  王:給王先生做為擔保。
  李:借據,這個借據就是。
  王:六千的。
  李:就是我爸這個。
  王:還有本票,這個兩張合起來一億的。
  李:你這樣是兩張一億嗎?是一張一億、一張一億?



  王:沒,一張三千,一張七千。
  李:喔,一張三千,一張七千厚。沒關係妳如果有什麼問題 妳都可以問我。
  李:因為我想說我到底是要怎麼說才不會出差錯,不然你到 時你又,你說不好我也說不好,我又沒有搭上你的線,不然 。
  王:不是,我跟你講我可能會叫律師寫一張比較完整的,讓 律師教,要怎麼跟妳說,這樣。
  李:律師會肯嗎?
  王:肯啊。
  李:因為是我們兩個。
  王:我委託他的,他怎麼會不肯。
  李:是喔,因為我是怕說他會肯幫我們兩個這樣用。  王:肯啊。
  李:你剛剛說的,可是要照這樣做。
  王:你是說如果我拿到妳們曾家的錢時嗎,這樣子嗎,沒問 題,我跟你講如果有辦法拿到的1.3億我會給妳500萬,如果 沒辦法拿到1.3億,1億的話你想要拿多少?  李:我哪知道,都你在講。
  王:我跟你講如果有辦法拿到1億,200、300萬跑不掉啦,2

1/3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