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2年度,5號
TPHM,112,上訴,5,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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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宸世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551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641號),提起上訴及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8號),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曲宸世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伍拾捌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曲宸世於民國111年6月間,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水果奶奶」之成年人(下稱「水果奶奶」)招募 ,參與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曲宸世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所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11號判處罪刑後,再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77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即與林宗緯(另案審理)、「水果奶奶」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移轉特定犯罪所得之洗錢之故意,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附表一「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時間及詐欺方式,向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分別依指示將款項匯入附表一「匯入帳戶」欄所示帳戶(被害人、詐欺手法、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旋遭曲宸世林宗緯輪流擔任提款車手或把風監控,而持附表二「提款帳戶」欄所示提款卡提領一空(提款帳戶、時間、地點、金額、車手、把風監控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再由曲宸世自所提領之贓款中扣除其與林宗緯之酬勞,轉交本案詐欺集團不詳之成年成員收取 ,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



曲宸世並因此取得酬勞新臺幣(下同)7258元。 理 由
一、犯罪事實之認定: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曲宸世(下稱被告)於偵、審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霈詠、李君媺、邱振育熊文 卿、陳俊傑(下均逕稱其名)於警詢所為指訴相符,復有證 人即同案共犯林宗緯於警詢、偵查所為供述可稽,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 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 明單、黃霈詠提出之轉帳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慈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邱振育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處 )理案件證明單、熊文卿提出之詐騙集團成員來電紀錄、匯 款明細、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俊傑 提出之詐騙集團成員來電紀錄、匯款明細、車手提款影像暨 提款明細一覽表、路口監視錄影紀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可憑(偵11641卷第17至26、29至32 、 35至37、40至42、45至46、48至52、55至58、60至69、78至 80、83至85頁),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行洵堪認 定。
二、論罪法律之適用: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
㈡、被告與林宗緯、「水果奶奶」、本案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就  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㈢、被告與林宗緯輪流擔任提款車手或把風監控,而持附表二「 提款帳戶」欄所示提款卡,分別有多次提領詐欺所得贓款之 行為(詳如附表二所示),以及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被 害人,因遭詐騙而多次匯款之行為,各係於密接之時間、地



點實施,應認其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單一之目 的,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 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分別包括論以 一罪。
㈣、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 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㈤、被告所犯上開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
㈥、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8號移送併辦 部分,與本件附表一編號1之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 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三、刑罰減輕之事由:
  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同法第14條、第15條之 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所犯洗錢 防制法部分,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原審卷第64 、68頁,本院卷第183頁),原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雖因想像競合犯關係,而從一重之三人以上 詐欺取財罪處斷,然本院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刑時,仍將審 酌及此,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㈠、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 :
 ⒈原審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卻就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罪嫌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違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規定之立法意旨。
 ⒉又被告受「水果奶奶」招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 」,並與「水果奶奶」、林宗緯及本案詐欺集團之成年成員 共同遂行本件犯罪,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原判決卻認被告單 純提領贓款再轉交他人之行為,不具詐欺犯行之共同決意及 參與共同行為之實現,而就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部分為不另為無罪諭知,容有誤會。
 ⒊按關於詐欺取財罪、洗錢罪罪數之計算,原則上應依被害人 人數為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 等犯行,其受侵害之財產監督權既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自 應分論併罰,乃原判決逕認被告所涉不法,均為同一日發生 ,應評價為一行為,並侵害數法益,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同有未合。




 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68號移送併辦部 分,為起訴效力所及,法院應併予審理,已如上述,原審未 及審酌被告尚有附表二編號4①至⑤所示提領贓款之犯行,且 就其犯罪所得之計算,均有疏漏。
㈡、檢察官以上開情事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撤銷改判。
五、科刑之審酌、沒收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智識正常,卻不思循正 途獲取財物,竟加入詐欺集團參與協力分工,侵害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雖始終坦承犯行,已具悔意,但並未能與附表一 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或為任何賠償,兼衡其犯罪之動機、 手段、情節、擔任之犯罪角色及參與程度、所獲利益,暨考 量被告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與父母同住,入監前失 業,目前另案執行中(本院卷第18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第2項所示。
㈡、沒收
  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一個人的報酬就是從提領的總金額抽2% 等語(偵11641卷第118頁),是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 車手,共獲得7258元之報酬(計算式:36萬2920元×2%=7258 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棄),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翊雯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正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罪名及宣告刑 1 黃霈詠 111年6月16日16時25分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撥打電話予黃霈詠 ,佯稱係樂維根商家工作人員,因誤將黃霈詠設定為經銷商,要求黃霈詠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解除設定,使黃霈詠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 111年6月1 6日18時17分 新臺幣( 下同)4萬998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曲宸世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1年6月16日18時19分 4萬9989元 111年6月16日18時21分 2萬9998元 2 李君媺 111年6月16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撥打電話予李君媺,佯稱係蝦皮電商業者,因誤將李君媺設定為高級會員,要求李君媺需使用網路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使李君媺陷於錯誤 ,依指示使用網路轉帳。 111年6月16日18時40分 4萬9989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曲宸世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3 邱振育 111年6月16日19時50分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撥打電話予邱振育,佯稱係雅虎電商業者,因訂單設定錯誤,要求邱振育需使用網路轉帳以解除錯誤設定,使邱振育陷於錯誤 ,依指示使用網路轉帳 。 111年6月16日19時50分 1萬598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曲宸世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 熊文卿 111年6月16日19時53分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撥打電話予熊文卿 ,佯稱係郵局人員 ,因網路購物付款錯誤,要求熊文卿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解除,使熊文卿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 111年6月16日19時53分 1萬4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曲宸世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5 陳俊傑 111年6月16日17時41分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撥打電話予陳俊傑 ,佯稱因疏失將陳俊傑之網購會員改為付費制,要求陳俊傑依指示至提款機前操作辦理退款 ,使陳俊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轉帳。 111年6月16日18時24分 2萬9986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曲宸世犯三人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6月16日18時29分 5985元 附表二:
編號 提款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款車手 把風監控 備註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1年6月16日18時40分 新竹市○○街000號(第一銀行東門分行) 新臺幣( 下同)3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起訴書 ②111年6月16日18時41分 3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1年6月16日18時47分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竹城) 2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起訴書 ②111年6月16日18時50分 新竹市○○路00號(全家超商新竹廟口店) 2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③111年6月16日18時58分 新竹市○○路000號(國泰世華新竹分行) 1萬7900元 林宗緯 曲宸世 3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1年6月16日19時 2萬0005元 曲宸世 林宗緯 起訴書 ②111年6月16日19時1分 2萬0005元 曲宸世 林宗緯 ③111年6月16日19時3分 1萬0005元 曲宸世 林宗緯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1年6月16日18時30分 新竹市○○路00號(合作金庫新竹分行) 3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移送併辦(起訴書附表漏載此5筆 款項) ②111年6月16日18時31分 3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③111年6月16日18時32分 3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④111年6月16日18時33分 1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⑤111年6月16日18時35分 2萬9000元 林宗緯 曲宸世 ⑥111年6月16日19時6分 新竹市○○路000號(全家新竹大富) 2萬0005元 林宗緯 曲宸世 起訴書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 ①111年6月16日19時34分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民富) 2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起訴書 ②111年6月16日19時35分 1萬元 林宗緯 曲宸世 ③111年6月16日19時55分 新竹市○○路000○0號(統一正國) 1萬6000元 林宗緯 曲宸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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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