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126號
TPDM,112,審訴,126,2023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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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1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卓子誠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7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卓子誠被訴如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2部分(即告訴人游誌宸、張文彥部分),均免訴。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羅卓子誠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邱吉」、「阿翔」之人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然為賺取 報酬,竟與「邱吉」、「阿翔」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 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洗 錢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間起,加入「邱吉」、「阿 翔」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其分工方式係 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方式詐騙附 表一編號11、12所示之游誌宸、張文彥,致游誌宸、張文彥 陷於錯誤,依指示將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款項匯至指定附 表一編號11、12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羅卓子誠依「邱吉」 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阿翔」拿取上開人頭帳戶之提款 卡,復於附表二編號1、2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 ,至附表二編號1、2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欺所 得款,再將所提領之款項轉交「阿翔」。因認被告羅卓子誠 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等語。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此係指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 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 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所謂同一案件,係 指被告相同,犯罪事實亦相同者,包括事實上一罪、法律上 一罪之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 第91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2意旨固主張告訴人游誌



宸、張文彥遭詐欺集團詐騙案件,與本案具有刑事訴訟法 第7條第1款之「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然告訴 人游誌宸、張文彥遭詐騙而依詐欺集團指示,分別於111 年8月13日15時33分許至48分許、16時11分許,將個人帳 戶內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掌控之人頭帳戶,並由被告依詐欺 集團上手成員「邱吉」指示,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於同日11 1年8月13日16時24分許至27分許將該詐欺贓款提領出,並 轉交予「阿翔」之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1年10月28日以111年度偵字第32457、33840號向本院 提起公訴,於111年11月14日繫屬於本院,並於112年1月1 8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6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並於112年3月2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知前案判決之附表編號 3、4與本案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2所示之被害人相 同,且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欺之時間、方法亦相同,而接 續匯款至詐欺集團掌控本案李沛宸申辦中國信託銀行、臺 灣土地銀行帳戶內,本案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12部 分與前案確定判決附表編號3、4之犯罪事實,核屬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同一案件,而為前述確定判決之 既判力所及,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院自不能更為其他 實體上裁判,而應諭知免訴之判決。至於被告被訴如追加 起訴書其餘被訴事實部分,本院另行審結,附此說明。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劉俊源
                法 官 倪霈棻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60號
  被   告 羅卓子誠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居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與貴院審理之112年度審訴字第2980號案件(慎股)為相牽連案件,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卓子誠(所涉部分詐欺取財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明知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邱吉」、「阿翔」之人均為詐欺 集團成員,然為賺取報酬,竟與「邱吉」、「阿翔」及所屬 詐欺集團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1年8月間起,加入「 邱吉」、「阿翔」所屬詐欺集團,而擔任提款車手之工作。 其分工方式係先由該詐欺集團之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 附表一所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 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指定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再由羅卓 子誠依「邱吉」之指示,先至指定地點向「阿翔」拿取上開 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復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 提款卡至附表二所示地點之自動櫃員機提領上開詐騙所得, 最後再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阿翔」,以此方式詐得新臺幣 (下同)62萬1,000元。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後報警處 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劉易昌陳喬苓陳臆奾楊智惟林貴美劉冠甫邱彩霞李明興、游誌宸、張文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正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羅卓子誠於警詢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1、告訴人劉易昌陳喬苓陳臆奾楊智惟林貴美劉冠甫邱彩霞李明興、游誌宸、張文彥及被害人許宗奇、蔡依璇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劉易昌陳喬苓陳臆奾楊智惟林貴美劉冠甫邱彩霞李明興、游誌宸、張文彥及被害人許宗奇、蔡依璇之報案資料。 3、相關金融帳戶交易明細資料。 證明告訴人劉易昌陳喬苓陳臆奾楊智惟林貴美劉冠甫邱彩霞李明興、游誌宸、張文彥及被害人許宗奇、蔡依璇遭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手法詐騙後,而依對方之指示,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事實。 3 自動櫃員機提領紀錄1份、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攝照片1組。 證明被告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領取人頭帳戶內款項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洗錢防制 法第3條第2款之行為而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嫌。被告與「邱吉」、「阿翔」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係以一行 為同時觸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係屬想像競合 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 。未扣案之62萬1,0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 未能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 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及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 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2款及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 度偵字第37491、37530、37994、38059號提起公訴,現由貴 院(慎股)以111年度審訴字第2980號案件審理中,有該案 起訴書及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該案 與本案係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為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王文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瑞和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加重詐欺罪)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3條
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 6 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二、刑法第 121 條第 1 項、第 123 條、第 201 條之 1 第 2 項、第 268 條、第 339 條、第 339 條之 3、第 342 條、 第 344 條、第 349 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3 條第 1 項之罪。四、破產法第 154 條、第 155 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 95 條、第 96 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 45 條第 1 項後段、第 47 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42 條及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3 項、第 5 項、第 6 項、第 89 條、第 91 條第 1 項、第 3 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5 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 172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十一、期貨交易法第 113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罪。十二、資恐防制法第 8 條、第 9 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 14 條之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一:
(金額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入帳戶 詐欺金額 1 劉易昌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18時,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生活市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匯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 23時51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85元 111年9月26日 23時53分許 4萬9,985元 111年9月26日 23時54分許 4萬9,986元 2 陳喬苓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9月26日17時24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生活市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26日 19時24分許 4萬9,999元 111年9月26日 19時28分許 4萬9,999元 3 陳臆奾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22時40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系統遭入侵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22時40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111年8月13日 22時59分許 4萬9,182元 111年8月13日 23時1分許 1萬9,182元 111年8月13日 23時4分許 2萬3,182元 4 許宗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7時20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迪卡儂」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17時20分許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9萬9,987元 111年8月13日 17時23分許 9萬9,987元 111年8月13日 20時45分許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987元 111年8月13日 20時48分許 2萬9,987元 5 楊智惟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時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20時46分許 2萬9,987元 6 林貴美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9時20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東森購物」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20時42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萬9,999元 111年8月13日 20時43分許 1,000元 7 蔡依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6時9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郵局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17時13分許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1,989元 8 劉冠甫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6時43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17時38分許 4萬9,987元 9 邱彩霞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5時25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臺中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17時39分許 2萬9,987元 10 李明興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4時51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16時15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123元 111年8月13日 16時19分許 2,995元 11 游誌宸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2時,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16時11分許 8,159元 12 張文彥 (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3日14時31分,先致電其並佯稱:其乃「博客來」人員,因該公司之錯誤導致恐遭額外扣款,須聯繫金融機構處理云云,復佯以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致電其並佯稱:須依其指示以解除設定云云,致其因而陷於錯誤,爰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3日 15時32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8月13日 15時41分許 2萬9,985元 111年8月13日 15時47分許 3萬元
附表二:
編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帳戶 提款金額 1 111年8月13日 16時2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萬8,000元 2 111年8月13日 16時27分許 1,000元 3 111年8月13日 17時45分許 臺北市○○區○○街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4 111年8月13日 17時45分許 2萬元 5 111年8月13日 17時46分許 2萬元 6 111年8月13日 17時48分許 1萬9,000元 7 111年8月13日 17時52分許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8 111年8月13日 17時53分許 2萬元 9 111年8月13日 17時54分許 2萬元 10 111年8月13日 17時54分許 2萬元 11 111年8月13日 17時58分許 1萬2,000元 12 111年8月13日 20時43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古亭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13 111年8月13日 20時44分許 3萬9,000元 14 111年8月13日 20時45分許 1,000元 15 111年8月13日 20時54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便利商店內自動櫃員機前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元 16 111年8月13日 20時55分許 2萬元 17 111年8月13日 20時56分許 2萬元 18 111年8月13日 20時57分許 2萬元 19 111年8月13日 20時58分許 1萬元 20 111年8月13日 23時6分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古亭郵局內自動櫃員機前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21 111年8月13日 23時7分許 3萬1,000元 22 111年9月27日 0時26分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萬元 23 111年9月27日 0時26分許 6萬元 24 111年9月27日 0時27分許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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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