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195號
TPDM,111,訴,1195,2023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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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
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
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1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2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4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6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
111年度訴字第1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宗瀚




曾楚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8
27、13316、14996、20141、20142、20143、16731、17575、159
09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156、17424、24300號、11
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
71、24772、24862號、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
495、25497、25498號、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111年度偵字第
18068、29851號、111年度偵字第14546、25363、27236號、111
年度偵字第27843號、111年度偵字第20678號、111年度偵字第21
058號、111年度偵字第17105號、111年度偵字第21059、31141號
、111年度偵字第29639號、111年度偵字第14216、31140號、111
年度偵字第19655號)及移送併辦(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06
8、29851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89號、新北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530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06號、臺北地檢11
1年度偵字第15911、25496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38號
及111年度偵緝字第1627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47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2241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臺北地檢111年度
偵緝字第217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詢問檢察官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乃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宗瀚犯如附表一編號1、2、8、9、附表三、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2、8、9、附表三、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楚恆犯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三、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玖仟肆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如附表六編號6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曾楚恆、游宗瀚自民國111年3月間某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耶穌」、「香香」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年男女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 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 。曾楚恆與「耶穌」等人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 先後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向黃晏庭等9人施以詐術,致黃晏 庭等9人因而陷入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 附表二編號1至3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寄出,並提供密碼,曾 楚恆再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先後前往領取如附表二編號1至3 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以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其中如附表 一編號1、2、8、9所示黃晏庭、李享嶧、王玟勻及黃麗蓁之 部分,游宗瀚亦係基於與曾楚恆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不 法所有之意圖及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而參與之,並 於收受曾楚恆所領取由黃晏庭等4人所寄出之提款卡後,變 更該等提款卡之密碼,以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二、曾楚恆、游宗瀚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曾楚 恆前往領取如附表三所示款項匯入帳戶之提款卡,交由游宗 瀚更改密碼以供本案詐欺集團使用,再分別由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以如附表三所示方式,向如附表三所示陳沛加等人施以 詐術,致陳沛加等人因而陷入錯誤,先後於如附表三所示之 時間,各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三所示金融 帳戶後,續如附表三所示,或由曾楚恆前往提領後交予游宗



瀚,或由游宗瀚自行前往提領,游宗瀚再將所收取如附表三 所示提領款項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等方式製造 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三、游宗瀚再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先後以如附表四所示方式,向附表四所示蘇俊吉等人 施以詐術,致蘇俊吉等人因而陷入錯誤,分別於如附表四所 示之時間,各依指示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編 號85所示金融帳戶後,續由游宗瀚持該帳戶之提款卡,前往 提領如附表四所示款項,再將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而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 所得之去向。
四、曾楚恆又另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先後以如附表五所示方式,向附表五所示温晴硯等人 施以詐術,致温晴硯等人因而陷入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五所 示之時間,各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編 號81、84所示之金融帳戶後(其中匯至附表二編號81所示帳 戶之款項再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帳 戶),續由曾楚恆持如附表二編號8、84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前往提領如附表五所示款項,再將款項交予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而以此等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上開詐欺取 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五、案經陳沛加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中正第一 分局、中正第二分局、文山第一分局、松山分局、萬華分局 、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 起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 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二、另關於111年度偵字第21058號追加起訴部分(即本院111年 度訴字第1194號案件部分),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示,除 被告曾楚恆及本案詐欺集團對傅家明佐志斌、孫小華及吳 冠緯施以詐術而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2至24所示物品外,雖有



曾楚恆再應『拉拉』之指示前往上開便利商店取件,並依指 示提供予所屬詐欺集團作為詐騙林婷瑤(追加起訴書誤載為 「林妤瑤」)等人匯款之人頭帳戶使用」等文字之記載,並 將林婷瑤等人之供述列為證據,然除被害人林婷瑤、葉琇文 、周喬昱、曾義哲、蘇恩萍、廖温慧、陳建丞、陳瑋、徐綉 欣及簡欣儀遭詐欺之犯罪事實業經起訴及追加起訴外(即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111年度 訴字第1189號、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111年度訴字第1195 號),關於本案詐欺集團如何對楊三磊、朱美庭、曾渝蓁、 詹秀嬿及何姵穎等人施以詐術、楊三磊等5人因遭詐欺陷入 錯誤所匯款之金額、各匯至何帳戶、由何人前往提領該等遭 詐欺款項款項等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構 成要件事實細節,皆完全未予敘明,應認為上開文字僅屬被 告曾楚恆參與對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傅家明等人之三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而詐得傅家明等人所寄出之物品後, 其後該等物品如何經使用之描述,楊三磊、朱美庭、曾渝蓁 、詹秀嬿及何姵穎等人是否遭詐欺取財或提領該等款項是否 成立洗錢罪,均不在本案之起訴範圍內,且亦未對林婷瑤、 葉琇文、周喬昱、曾義哲、蘇恩萍、廖温慧、陳建丞、陳瑋 、徐綉欣及簡欣儀遭詐欺取財及提領該等詐欺所得款項而洗 錢之犯行為重複起訴,應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游宗瀚及曾楚恆坦認不諱(參111 年度訴字第1183號卷第59、60、393、536頁),核與證人徐 嘉儀、林君穎、黃宏民、林君玉、陳睿怡、陳美華、蔡易哲 、陳沛加、鄭雅筵羅霈庭、陳建丞、陳再彬、萬偉、蔡財 旺、蘇恩萍、林婷瑤、葉琇文、范詩祺、陳亭妤林珊瑩、 謝欣庭、賴奕妡、劉乙睿、鄭易鎧、賴昱螢、余佳田、徐榕 秋、郭美秀、黃晏庭、簡月美、張雅玲、謝沛誼、吳珮綺周孟毅、簡品卉、張涵茹、簡如成、王嘉妏、許朝惟、郭于 鳳、廖温慧、翁瑄妤、黃子豫、李家緯、張鈺敏、陳思軒、 黃玟綺、侯汎霖、林韋辰、李偉真、王麗雯鄭秀惠、林楷 雲、周鳳櫻、何金鳳、莫秀娟、陳瑋、簡欣儀、蔡玉珮、李 昀珊、張詠淋、楊嘉修、凃昱宏呂孟霓曾于珊王碧鳳 、王登捷、鍾素文、陳宜、孫碧敏、陳姿尹、林秀英、莊輝 鵬、賴漢鳴、賴彥志、陳怡文、呂新義、黃麗蕙、林亞帆、 薛壹中、莊承翰邱惠欣、莊如妘、曾渝蓁、李佩橙、朱美 庭、曾義哲、楊麗蓉廖余峯、李享嶧、汪淑慧、謝忠廷、 鄭玉鈴、陳昭儒、林禹臣、謝逸婕、張閎淇、王日新、周喬 昱、林凱諒、張書愷、洪幸妤、林韋辰、游佳瑄、陳昭瑾



蕭育侖、顏宏文王瓊華、吳炫螢、鄭明龍、譚志城蕭雲 升、徐晨軒、葉克法、陳仁宗蘇俊吉、王璽荏、林銘志、 林承璋、劉雨姍鍾芝瑜、陳湘璘、鄧惠心、蘇立軒、温晴 硯、傅家明佐志斌、孫小華、吳冠緯陳昭儒王玟勻林佳慧、張詩妤、王柏淮李慶堂、徐綉欣、鄭才生、梁芷 菱、楊承偉林俐吟鄭梅蘭、陳美玲、楊玉卿陳冠廷、 黃麗蓁、吳承勳、吳鎮安游雯婷邱信佑等人所為之證述 相符,且有網路銀行畫面列印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被害人帳戶交易明細、被告曾楚恆及游宗瀚之提領資料、熱 點資料案件詳細列表、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截圖、自動櫃員 機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二所示帳戶交易明細及開戶資料、指 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開戶資料、搜索 扣押筆錄、扣案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扣案物品照片 、扣案提款卡一覽表、與本案詐欺集團工作群組對話紀錄、 手機採證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 司111年5月23日統網字第(111)501號函暨所附交貨便代碼 相關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超商寄貨收據、貨態查詢系 統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1年6月20日北市 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1302369號函、被害人遭詐騙時序一覽 表、被告游宗瀚及曾楚恆提款機統計一覽表、被害人匯款一 覽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受理案件證明單、 金融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匯款明細表及轉帳資料手機畫面截圖、扣押物品清單、購 物網站頁面截圖、簡訊截圖、包裹取貨資訊查詢、包裹領取 畫面截圖、發票影本、員警職務報告等在卷可佐,足徵被告 2人上開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 本件被告2人犯行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罰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 為雙重評價,是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為評 價不足,均為法之所禁。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 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 益有所不同,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 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參 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 ,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 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 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 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 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



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 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 ,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 為人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 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 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 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件」中之 「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 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 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 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 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至於「另案」起訴之 他次加重詐欺犯行,縱屬事實上之首次犯行,仍需單獨論以 加重詐欺罪,以彰顯刑法對不同被害人財產保護之完整性, 避免評價不足;至犯罪之著手,係指行為人基於犯罪之決意 而開始實行密接或合於該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而首次加 重詐欺犯行,其時序之認定,自應以詐欺取財罪之著手時點 為判斷標準;詐欺取財罪之著手起算時點,依一般社會通念 ,咸認行為人以詐欺取財之目的,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傳遞 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致財產有被侵害之 危險時,即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之著手,並非以取得 財物之先後順序為認定依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 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又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 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 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 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 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 ;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 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 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90年度台上字 第3205號判決要旨參照)。另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 於106年6月28日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祇須有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規定之特定 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 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 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



之行為,非該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修正後洗錢防制 法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 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 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 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修正後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1或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174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核被告游宗瀚及曾楚恆就附表一編號1之部分,均係犯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核被告游宗 瀚就附表一編號2、8、9之部分及被告曾楚恆就附表一編號2 至9之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核被告游宗瀚就附表三、四之部分及被告 曾楚恆就附表三、五之部分,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洗錢罪。公訴意旨雖未於起訴書之核犯法條欄記載就附表 一編號1之部分應同時成立參與犯罪組織罪,但已於犯罪事 實欄載明被告2人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行為,且因被告2人 經起訴之本件詐欺取財犯行,為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徵 諸上開說明,應認與本件被告2人之詐欺取財犯行具想像競 合之關係,而應一併審理,並經本院當庭告知可能涉犯參與 犯罪組織罪(參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卷二第57、253、 392頁)。又公訴意旨就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雖於起訴書之 核犯法條欄贅載亦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然此部分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與公訴人確認起訴法條僅有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參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卷二 第58頁),併此敘明。   
 ㈣被告2人知悉其所為係整體詐欺取財犯行分工之一環,縱未親 自參與每次之詐欺取財及洗錢工作,亦未必知悉本案詐欺集 團成員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之實際情況及內容,然其所為係為 達成各次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目的,分工參與本案詐欺集團 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堪認被告2人皆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 ,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 之目的,應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 告游宗瀚、曾楚恆與「耶穌」、「香香」及本案詐欺集團成 員間,就附表一編號1、2、8、9、附表三所示犯行,被告游 宗瀚與「耶穌」、「香香」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 四所示犯行,被告曾楚恆與「耶穌」、「香香」及本案詐欺 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編號3至7、附表五所示犯行,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2人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先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如附表三編號2、3、7至10、13、14、17至19、21、22、2 7、30、31、33、34、37至40、42、43、49、51、53、55、5 9、61、63、65、70、71、73至78、81至84、86、87、89至9 1、96至98、105、107、109、112所示之密接時間內,被告 游宗瀚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先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於如附表四所示之密接時間內,被告曾楚恆及本案詐欺集團 成員共同先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如附表五所示之密接 時間內,分別多次使各該被害人交付款項,各係出於同一詐 欺取財目的所為,足認各次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自難以 強行分離而論以數罪,應皆論以接續犯而各僅成立1罪。   
 ㈥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1之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 四、五之犯行,被告2人各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皆屬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 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游宗瀚就附表一編號1、2、8、9、附表三、四所示犯行 ,被告曾楚恆就附表一、三、五所示犯行,其等之犯意皆屬 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㈧另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 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 經告知可能同時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後,均坦承犯行(參本 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卷二第60、255頁),而於偵查中檢 察官雖未向其等諭知可能涉犯參與犯罪組織罪,然其等業已 坦認有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參111年度偵字第13316號卷第12 頁、111年度偵字第14996號卷第9頁、111年度偵字第16731 號卷第18、31頁、111年度偵字第13827卷第16頁、111年度 偵字第17575號卷第46頁),則其等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



犯行仍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且 於量刑時一併考量。又被告2人均坦認如附表三、四、五所 示洗錢犯行(參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卷二第60、255頁 ),依上開說明,仍皆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 ,並於量刑時一併考量之。
 ㈨至檢察官移送併辦(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89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5301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006號、臺北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15911、25496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38 號及111年度偵緝字第1627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4 7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臺北地檢11 1年度偵字第2241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其 中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89號僅限於被害人徐榕秋之部 分)之事實,與本件經起訴及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或 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均得併予審判,併此指明。 ㈩爰審酌被告2人皆正值青壯,均有相當之謀生能力,竟不思以 正當方式獲取金錢,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後,以上開方式與本 案詐欺集團共同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造成被害人受有相當 之財產損害,並以前揭方式洗錢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 檢警難以追查,所為實屬不該,然犯後終知坦認犯行,並與 部分被害人達成調解,有調解筆錄可參(參本院111年度訴 字第1183號卷一第477至498頁、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 卷二第607至610頁),兼衡酌被告游宗瀚有多次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之前科紀錄,被告曾楚恆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偽造文書等前科紀錄,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徵,素行均難稱良好、渠等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 程度、智識程度各為高職肄業及高中畢業、各從事廚師及寵 物美容師之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 、三、四、五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 警惕。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有 明文規定。查被告曾楚恆雖稱其因本件犯行所獲報酬共約新 臺幣(下同)6萬元至7萬元云云(參111年度偵字第14996號 卷第11頁),亦曾表示僅獲取5萬元至6萬元之報酬云云(參 111年度偵字第16731號卷第18頁、111年度偵字第17575號卷 第20頁),然其既坦認獲取報酬係依照其所提領款項之1.5% 來計算(參111年度偵字第16731號卷第18頁、111年度偵字



第17575號卷第20頁),領取內含提款卡之包裹不會另獲報 酬,係包含在提款報酬內(參111年度偵字第15909號卷第10 頁),而被告曾楚恆所領取如附表三、五所示之詐騙款項金 額共達796萬2,807元(扣除各次詐欺所得中無法由提款機領 取之零頭,實際所領得款項應為796萬2,600元),依上開獲 利比例計算,被告曾楚恆因本案所獲取報酬應為11萬9,439 元(計算式:0000000x0.015=119439),此屬被告曾楚恆之 犯罪所得,應予沒收,然因未扣案,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應追徵其價 額。而被告游宗瀚坦認因本案已獲取約8萬元之報酬(參111 年度偵字第16731號卷第32頁、111年度偵字第17575號卷第4 7頁),此為其犯罪所得,應予沒收,而因未扣案,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 定,應追徵其價額。
 ㈡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查 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游宗瀚所有之物,如 附表六編號6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曾楚恆所有之物,並經其等 坦認分屬係供其等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或更改充作人頭帳戶 提款卡之密碼所用(參111年度偵字第12156號卷第39、42、 49頁),皆屬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予沒收。 ㈢至經扣案由被告2人因詐欺所得附表二編號1、2之黃晏庭台新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雖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然 因可加以補辦,其價值甚微,倘予追徵,除另使刑事執行程 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2人犯罪行為之不法、罪責評價並無 影響,對於沒收制度所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亦無任何助 益,對之諭知沒收或追徵價額,實欠缺刑法上重要性,是本 院認無就之為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而其餘扣案物品則均難認與本件犯 行有關,皆不予沒收。
四、退併辦部分:
㈠移送併辦意旨各略以:
 ⑴被告曾楚恆及游宗瀚於加入本案詐欺詐欺集團後,即夥同「 耶穌」、「香香」及其他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不正方法取得他人金融帳戶洗錢之犯意聯 絡,由被告曾楚恆依指示前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 超商華興門市,領取吳宗澤因應徵家庭代工而寄出如附表二 編號46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889號 併辦意旨書中詐取吳宗澤帳戶提款卡之部分)。 ⑵被告曾楚恆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該詐欺集 團成員向附表七所示人員以附表七所示方式施用詐術,致渠 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七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七所示之 匯款金額至附表七所示匯款帳戶,由被告曾楚恆於附表七所 示提領時、地,提領如附表七所示之提領金額,所領款項均 交由游宗瀚(此部分犯行業經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層轉本案 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款項與犯罪之關聯性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300號併辦意旨書)。 ⑶因認上開犯行各與被告2人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為同一 案件或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而請求併案審理云云 。
 ㈡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與起訴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 罪關係之他部事實,而函請法院併案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 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認兩案具 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 則之適用所使然,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受訴法院應予合一審 判。然如認兩案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因檢察 官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並未為訴訟上之請求(即依法提起公 訴),法院自不得對移送併案審理部分予以判決,而應將該 移送併辦部分退回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非字第2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就併辦意旨⑴之部分,本件經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詐騙被害 人帳戶提款卡之部分,僅限於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其中並 未包括吳宗澤,且屬不同之個人財產法益,則若檢察官認為 吳宗澤亦係遭本案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始寄出如附表二編號46 所示帳戶之提款卡,自應另行提起公訴,本院尚無由就此尚 未經起訴或追加起訴,復與本案犯罪事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 一罪關係之部分併予判決。
 ㈣就併辦意旨⑵之部分,本院業已敘明關於111年度偵字第21058 號追加起訴(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4號案件部分)之犯 罪事實僅限於被告曾楚恆及本案詐欺集團對傅家明佐志斌 、孫小華及吳冠緯施以詐術而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2至24所示 物品,另被害人林婷瑤、葉琇文、周喬昱、曾義哲、蘇恩萍 、廖温慧、陳建丞、陳瑋、徐綉欣及簡欣儀遭詐欺之犯罪事 實則係另經起訴及追加起訴(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 、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111年度 訴字第1190號、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就本案詐欺集團 對楊三磊、朱美庭、曾渝蓁、詹秀嬿及何姵穎等人施以詐術 以致其等匯款之部分,並未經起訴或追加起訴(參理由欄壹 、二),且因個人財產法益為各別,就併辦意旨所指被害人



曾渝蓁及朱美庭之部分,應分論併罰而無論以接續犯之餘地 ,亦無從由本院併予審理。
 ㈤從而,檢察官認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院犯罪事實之 犯行為同一案件或具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認為本案起 訴效力所及,顯有誤會,本院無從併予審理,均應退回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經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詐騙方法 遭詐騙後被害人所交付之物品 主文 備註 1 黃晏庭 於111年3月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家庭代工訊息,經黃晏庭聯繫後,向黃晏庭佯稱為向公司叫貨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並可獲得補助,致黃晏庭因此陷入錯誤。 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2156、17424、24300號追加起訴書之犯罪事實一㈠(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6號案件) 2 李享嶧 於111年3月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刊登貸款廣告,經李享嶧聯繫後,向李享嶧佯稱為創造薪轉證明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致李享嶧因此陷入錯誤。 如附表二編號4至7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案件) 3 蘇立軒 於111年3月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寄送貸款訊息予蘇立軒,經蘇立軒聯繫後,向蘇立軒佯稱為要做金流使貸款較易過關,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致蘇立軒因此陷入錯誤。 如附表二編號8至11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067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一(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3號案件) 4 傅家明 於111年3月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代辦信用卡、代辦貸款訊息,經傅家明聯繫後,向傅家明佯稱需供提款卡及密碼,致傅家明因此陷入錯誤。 如附表二編號12至16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105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4號案件) 5 佐志斌 於111年3月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代辦信用卡、代辦貸款訊息,經佐志斌聯繫後,向佐志斌佯稱需供提款卡及密碼,致佐志斌因此陷入錯誤。 如附表二編號17至19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105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4號案件) 6 孫小華 於111年3月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代辦信用卡、代辦貸款訊息,經孫小華聯繫後,向孫小華佯稱需供提款卡及密碼,致孫小華因此陷入錯誤。 如附表二編號20至23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105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4號案件) 7 吳冠緯 於111年3月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代辦信用卡、代辦貸款訊息,經吳冠緯聯繫後,向吳冠緯佯稱需供提款卡及密碼,致吳冠緯因此陷入錯誤。 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105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4號案件) 8 王玟勻 於111年3月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寄送貸款訊息予王玟勻,經王玟勻聯繫後,向王玟勻佯稱為要做金流使貸款較易過關,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致王玟勻因此陷入錯誤。 如附表二編號25至28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7105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案件) 9 黃麗蓁 於111年3月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網路上刊登家庭代工訊息,經黃麗蓁聯繫後,向黃麗蓁佯稱需提供提款卡及密碼,致黃麗蓁因此陷入錯誤。 如附表二編號29至3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4216、31140號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案件,此部分雖追加起訴書僅列附表二編號29至31所示帳戶之提款卡,然依據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024號、第12136號、第12598號、第15904號不起訴處分書,可知黃麗蓁尚有同時寄出如附表二編號32所示帳戶之提款卡,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 附表二
編號 申設人 銀行金融機構 帳號 1 黃晏庭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2 黃晏庭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3 黃晏庭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4 李享嶧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5 李享嶧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 6 李享嶧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 7 李享嶧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8 蘇立軒 王道銀行 0000000000000000 9 蘇立軒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 蘇立軒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 蘇立軒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 傅家明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 傅家明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 傅家明 凱基銀行 00000000000000  傅家明 遠東銀行 00000000000  傅家明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佐志斌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 佐志斌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佐志斌 三信銀行 0000000000  孫小華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  孫小華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 孫小華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孫小華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 吳冠緯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王玟勻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王玟勻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 王玟勻 華南銀行 000000000000  王玟勻 凱基銀行 000000000000  黃麗蓁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 黃麗蓁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 黃麗蓁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  黃麗蓁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 王再祿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劉彥谷 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  王寶雲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 王寶雲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  王寶雲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 劉彥谷 國泰世華銀行 000000000000  孟家禾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 傅曉玲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 不詳 上海銀行 00000000000000  不詳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  不詳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  簡甲民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黃偉哲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吳宗澤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林茹婷 永豐銀行 00000000000000  陳明村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黃瑜玲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林世嫻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呂宗昌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黃子豫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黃子豫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 邱湣琁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黃麗雯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追加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  許朝惟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  黃玟綺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000  王寶雲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  賴靜慧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 黃詩瑜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不詳 渣打銀行 00000000000000  黃詩瑜 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  鄭麗敏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徐麗汝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不詳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黃靖芸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張志成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  張志成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 莊天宏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林芷歆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 楊欣蘭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黃永杰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邱姿婷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  林佳儀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劉志榮 合作金庫銀行 0000000000000  盧良彥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劉雨珊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  鍾芝瑜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劉彥谷 臺灣中小企銀 00000000000  簡如成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不詳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  楊承偉 三信銀行 0000000000  楊承偉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 王騰祿 第一銀行 00000000000  黃詩婷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遭詐騙後被害人匯款之時間、金額及帳戶(金額均為新臺幣) 提領遭詐騙款項之人、時間及金額(金額均為新臺幣) 主文 備註 1 陳沛加 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沛加,佯稱因公司網路遭駭客入侵,而被升級為VIP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陳沛加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9時23分許,匯款9,122元至附表二編號33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16日晚間9時46分許,在統一超商安松店,自附表二編號33所示帳戶提領1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2 徐嘉儀 111年3月14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徐嘉儀,佯稱因公司網路遭駭客入侵,而被升級為VIP會員,且多了1筆消費,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及取消交易云云,致徐嘉儀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下午5時12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085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2萬2,015元、2萬9,122元至附表二編號38所示帳戶,且於同日下午5時45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122元、2萬1,053元、1萬1,056元、1萬7,231元、1萬1,231元至附表二編號34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4日下午5時29分許、5時30分許、5時30分許、5時31分許、5時31分許、5時32分許、5時33分許、5時33分許、5時37分許、5時38分許、5時45分許、5時47分許在台北富邦行復興分行及統一超商龍和店,由附表二編號38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2萬元、2,000元、2萬元、9,000元;於同日下午5時55分許、5時56分許、5時56分許、6時1分許、6時2分許、6時3分許在統一超商龍和店,由附表二編號34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2、6(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3 林君穎 111年3月14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君穎,佯稱因工程師操作失誤導致訂單數量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林君穎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6時19分許起,陸續匯款2萬9,980元、2萬7,000元至附表二編號35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4日晚間7時14分許、7時15分許、7時16分許、7時17分許、7時18分許、7時19分許,在合作金庫銀行復興分行,由附表二編號35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6,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4至6之款項一同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4 黃宏民 111年3月14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黃宏民,佯稱因停電導致電腦異常,將產生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黃宏民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6時21分許起,匯款1萬9,076元至附表二編號35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5 林君玉 111年3月14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君玉,佯稱因公司操作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林君玉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6時36分許起,匯款2萬9,989元至附表二編號35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6 陳睿怡 111年3月14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睿怡,佯稱因購物系統發生錯誤,遭誤下單30筆,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及取消交易云云,致陳睿怡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6時51分許起,匯款1萬12元至附表二編號35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4(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7 陳美華 111年3月14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美華,佯稱先前退貨商品可辦理退款,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云云,致陳美華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7時25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6元、4萬9,986元、2萬156元至附表二編號36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4日晚間7時35分許、7時36分許、7時37分許在渣打銀行ATM,於同日晚間7時39分許、7時40分許、7時41分許在合作金庫復興分行,由附表二編號36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8 蔡易哲 111年3月13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蔡易哲,佯稱訂單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蔡易哲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7時43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98元、4萬1,591元至附表二編號37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4日晚間7時49分許、7時50分許、7時51分許、7時52分許,在合作金庫復興分行,由附表二編號37所示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9 陳建丞 111年3月22日下午3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建丞,佯稱因快遞公司因素導致變成12期訂單,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及取消云云,致陳建丞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13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8元、4萬1,234元、2萬6,123元至附表二編號23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19分許、4時20分許、4時21分許、4時22分許、4時23分許、4時24分許,在萊爾富超商北市羅斯福店,由附表二編號23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2萬、1萬7,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0 陳再彬 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再彬,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將發生交易異常,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陳再彬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2日晚間8時9分許起,陸續匯款7,968元、4,012元至附表二編號39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2日晚間8時27分許、8時28分許、8時29分許、8時30分許、8時30分許、8時45分許、8時46分許,在萊爾富超商北市羅斯福店,由附表二編號39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000元、2萬元、2萬元、1,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1、12之款項一同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1 萬偉 111年3月22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萬偉,佯稱因購物網站停電發生異常,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萬偉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2日晚間8時20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39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2 蔡財旺 111年3月22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萬財旺,佯稱因工作人員誤設會員資格,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蔡財旺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2日晚間8時32分許,匯款2萬1,033元至附表二編號39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3 蘇恩萍 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蘇恩萍,佯稱因工作人員誤設會員資格,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蘇恩萍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凌晨0時21分許起,陸續匯款9,985元、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元至附表二編號39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3日凌晨0時29分許在臺灣中小企銀南臺北分行,於同日凌晨0時42分許、0時42分許、0時43分許在新光銀行古亭分行,於同日凌晨0時58分許、0時59分許、1時0分許在萊爾富超商北市羅斯福店,各由附表二編號39所示帳戶提領1萬9,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2萬、1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4(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4 林婷瑤 111年3月19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婷瑤,佯稱因訂單誤植將溢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解除云云,致林婷瑤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晚間9時21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9元、3萬565元至附表二編號12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9日晚間9時34分許、9時35分許、9時37分許、9時37分許、9時39分許、9時40分許、9時45分許,分別在全家超商博愛店、臺灣銀行採購部及永豐銀行城中分行,由附表二編號12所示帳戶各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5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5 葉琇文 111年3月19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葉琇文,佯稱訂單發生錯誤項,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葉琇文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晚間9時23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12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6 范詩稘 111年3月20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范詩稘,佯稱因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范詩稘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37分許,匯款3萬元至附表二編號40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45分許、4時46分許、5時38分許、5時39分許,在統一超商漢慶店,由附表二編號40所示帳戶提領8萬元、1萬元、2萬元、1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7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7 陳亭妤 111年3月20日下午3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亭妤,佯稱因訂單錯誤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陳亭妤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41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5元、1萬105元、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40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8 林姍瑩 111年3月20日下午3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姍瑩,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將發生交易異常,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林姍瑩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41分許起,陸續匯款1元、4萬9,986元至附表二編號41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26分許、5時28分許、5時29分許,在元大銀行中正分行,由附表二編號41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19 郭美秀 111年3月20日下午3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郭美秀,佯稱因購物系統發生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郭美秀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13分許起,陸續匯款2萬9,987元、412元至附表二編號41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29分許、5時56分許,在華南銀行營業部,由附表二編號41所示帳戶提領1萬9,000元、2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0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20 謝欣庭 111年3月20日下午3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謝欣庭,佯稱因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謝欣庭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51分許,匯款1萬9,123元至附表二編號41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1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21 賴奕妡 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賴奕妡,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將發生交易異常,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賴奕妡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54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105元、2萬112元、3萬75元至附表二編號42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0日晚間6時2分許、6時2分許、6時3分許、6時4分許、6時5分許,在華南銀行營業部,由附表二編號42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1萬9,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22 劉乙睿 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劉乙睿,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將發生交易異常,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劉乙睿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起,匯款14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43所示帳戶;復於同日晚間8時32分許,陸續匯款4萬9,987元、3萬7,987元至附表二編號44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0日晚間8時34分許、8時35分許、8時36分許、8時38分許、8時39分許、8時40分許、8時41分許、8時43分許、8時44分許、8時45分許,在元大銀行中正分行及華南銀行營業部,由附表二編號43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3,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3之款項一併提領);且由被告游宗瀚於同晚間8時54分許、8時55分許、8時55分許,在臺北北門郵局,由附表二編號44所示帳戶提領6萬、6萬元、3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5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1及14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23 鄭易鎧 111年3月20日晚間8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易鎧,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設定為經銷商,將發生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鄭易鎧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晚間8時28分許,匯款3萬3,134元至附表二編號43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24 余佳田 111年3月20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余佳田,佯稱因購物網站遭駭客入侵,將發生交易異常,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余佳田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晚間9時1分許,匯款1萬6,985元至附表二編號43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20日晚間9時3分許,在元大銀行中正分行,由附表二編號43所示帳戶提領1萬7,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3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25 賴昱螢 111年3月20日下午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賴昱螢,佯稱因系統無故產生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賴昱螢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0日晚間8時33分許,匯款6萬2,123元至附表二編號44所示帳戶。 同編號22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26 羅霈庭 111年3月27日晚間8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羅霈庭,佯稱因信用卡遭人盜刷,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始能取消云云,致羅霈庭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凌晨0時11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45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凌晨0時36分許,在臺北北門郵局,由附表二編號45所示帳戶提領3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5(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 27 徐榕秋 111年3月27日下午2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徐榕秋,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設成供應廠商,將產生信用卡扣款,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取消云云,致徐榕秋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7日下午5時59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5元、4萬9,989元、4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46所示帳戶。 先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7日晚間6時21分許、6時22分許、6時23分許,在不詳地點,由附表二編號46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2萬9,000元,再由被告游宗瀚於同日晚間8時28分許,在日盛銀行營業部,由附表編號46所示帳戶提領9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起訴書附表編號16(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3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2889號併辦意旨書 28 周鳳櫻 111年3月23日下午2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周鳳櫻,佯稱因操作機器失誤多刷1筆金額,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周鳳櫻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下午4時57分許,匯款9萬5,985元至附表二編號47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3日下午5時1分許、5時1分許、5時2分許、5時3分許、5時3分許在永豐銀行松山分行,同日下午5時29分許、5時30分許在全家超商松慈店,由附表二編號47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2萬元、5,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29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29 何金鳳 111年3月22日晚間9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何金鳳,佯稱因電腦維修出問題,遭連續誤刷訂單50筆,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取消云云,致何金鳳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下午5時28分許,匯款2萬4,123元至附表二編號47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0 莫秀娟 111年3月21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莫秀娟,佯稱因訂單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莫秀娟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下午5時32分許,匯款14萬9,989元至附表二編號48所示帳戶,再於同日下午5時43分許,匯款4萬5,123元至附表二編號49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3日下午5時52分許、5時52分許、5時2分許、5時53分許,在臺北松山郵局,由附表二編號48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再由被告曾楚恆於同日晚間6時3分許、6時4分許、6時5分許,在臺北松山郵局,自附表二編號49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2萬5,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31匯入該帳戶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3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1 陳瑋 111年3月23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瑋,佯稱因內部疏失誤刷信用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陳瑋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下午5時31分許,匯款9萬9,989元至附表二編號49所示帳戶;再於同日晚間6時3分許,陸續匯款4萬9,992元、3萬2,993元至附表二編號24所示帳戶;繼於同日晚間6時59分許,陸續匯款2萬9,994元、2萬9,995元、6,102元至附表二編號51所示帳戶。 匯入附表二編號49所示帳戶之款項同上。 匯入附表二編號24所示帳戶款項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3日晚間6時29分許、6時30分許、6時32分許、6時34分許,在臺北松山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2萬元、5,000元(與附表三編號32之款項一併提領)。 匯入附表二編號51所示帳戶款項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3日晚間7時17分許、7時18分許、8時0分許,在臺北松山郵局,提領6萬元、3萬6,000元、5萬元(與附表三編號35、36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1、4之2、6之1、6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2 簡欣儀 111年3月23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簡欣儀,佯稱因系統出問題多刷10筆交易,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取消云云,致簡欣儀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下午5時56分許,匯款6萬3,021元至附表二編號24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3 蔡玉珮 111年3月23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蔡玉珮,佯稱因電腦操作錯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蔡玉珮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下午6時1分許起,陸續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50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3日晚間6時43分許、6時43分許、6時44分許,在臺北松山郵局,由附表二編號50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2萬9,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34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4 李昀珊 111年3月21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李昀珊,佯稱因電腦操作錯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李昀珊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下午6時18分許起,陸續匯款3萬123元、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50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5 張詠淋 111年3月23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詠淋,佯稱因信用卡交易有問題,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張詠淋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晚間7時4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51所示帳戶。 同編號31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6 楊嘉修 111年3月23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楊嘉修,佯稱因客服人員刷卡金額錯誤,且伺服器遭駭客入侵導致客戶資料外洩,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楊嘉修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3日晚間7時53分許,匯款4萬9,989元至附表二編號51所示帳戶。 同編號31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4(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7 凃昱宏 111年3月23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凃昱宏,佯稱因操作錯誤加入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凃昱宏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下午4時11分許、4時40分許、4時46分許、4時55分許、5時45分許,各匯款3萬9,085元、2萬9,985元、4萬1,015元、1萬75元、2萬9,913元至附表二編號32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下午4時19分許、4時21分許、5時3分許、5時4分許、5時4分許、5時5分許、5時8分許、晚間6時2分許、6時3分許,在華南銀行松山分行、統一超商松鑽店、國泰世華八德分行,由附表二編號32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9,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000元、2萬元、1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8 呂孟霓 111年3月28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呂孟霓,佯稱因駭客入侵遭更改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呂孟霓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晚間11時48分許、次日凌晨0時38分許,各匯款5萬9,023元、9萬1,012元至附表二編號32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9日凌晨0時0分許、0時1分許、0時2分許、0時44分許、0時44分許、0時45分許、0時48分許、0時49分許,全家超商松慈店、統一超商松鑽店,由附表二編號32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1,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39 李家緯 111年3月28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李家緯,佯稱因操作錯誤將多扣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李家緯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晚間6時20分許、6時25分許、6時30分許,各匯款4萬9,986元、4萬9,987元、4萬7,123元至附表二編號52所示帳戶;再於同日晚間6時37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3,935元、4,234元、1萬6,012元至附表二編號53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晚間6時27分許、6時28分許、6時34分許,在臺北松山郵局,由附表二編號52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4萬元、4萬7,000元。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晚間7時15分許、7時15分許、7時16分許、7時59分許、7時59分許、8時0分許、8時1分許、8時5分許,在臺北松山郵局、全家超商松慈店、統一超商松鑽店,由附表二編號53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8,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2,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41、42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1、9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40 張寶月 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使張寶月陷入錯誤,因而匯款。 於111年3月29日凌晨0時2分許、0時14分許,各匯款9萬9,999元、5萬50元至附表二編號52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9日凌晨0時9分許、0時10分許、0時21分許,在臺北松山郵局,由附表二編號52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4萬元、5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41 張鈺敏 111年3月28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鈺敏,佯稱其已申辦購物卡,將會從帳戶直接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張鈺敏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晚間7時52分許,匯款1萬4,123元至附表二編號53所示帳戶。 同編號39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42 陳思軒 111年3月28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思軒,佯稱其因不明原因成為批發商戶,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陳思軒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晚間7時55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9元、1萬2,121元至附表二編號53所示帳戶。 同編號39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43 曾于珊 111年3月28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曾于珊,佯稱因地震導致系統錯亂,發生多筆交易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曾于珊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晚間8時20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8元、4萬9,989元至附表二編號54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晚間8時31分許、8時32分許,在臺北松山郵局,由附表二編號54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4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44 王碧鳳 111年3月28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王碧鳳,佯稱因系統錯誤發生多筆交易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王碧鳳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晚間8時34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54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晚間8時31分許,在全家超商松慈店,由附表二編號54所示帳戶提領2萬9,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 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45 王登捷 111年3月28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王登捷,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客戶資料外流,且發生多筆交易紀錄,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王登捷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晚間8時55分許,匯款1萬2,178元至附表二編號54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晚間8時55分許,在全家超商松慈店,由附表二編號54所示帳戶提領1萬3,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46 廖温慧 111年3月22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廖温慧,佯稱信用卡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廖温慧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2日晚間6時11分許,匯款13萬1元至附表二編號22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2日晚間6時22分許、6時23分許、6時24分許,在古亭郵局,由附表二編號22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47 翁瑄妤 111年3月22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翁瑄妤,佯稱訂單發生錯誤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翁瑄妤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41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55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2日下午4時56分許,在玉山銀行古亭分行,由附表二編號55所示帳戶提領5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5911、25496號併辦意旨書 48 郭于鳳 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郭于鳳,佯稱有重複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郭于鳳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9日下午5時23分許,匯款14萬9,999元至附表二編號56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9日晚間6時許,在全家超商興德店,由附表二編號56所示帳戶提領15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 49 侯汎霖 111年3月26日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侯汎霖,佯稱因作業疏失誤升為高級會員,將扣會員費,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侯汎霖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9日晚間6時28分許起,陸續匯款9,985元、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57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7時11分許起,在合作金庫西門分行,由附表二編號57所示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50之款項及附表三編號51之首筆2萬9,985元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1之1 50 林韋辰 111年3月26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韋辰,佯稱系統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林韋辰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6時48分許,匯款4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57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1之2 51 李偉真 111年3月26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李偉真,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升級為黑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李偉真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9日晚間6時10分許,陸續匯款3萬9,095元、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76所示帳戶;並於同日晚間7時4分許起,陸續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2萬123元至附表二編號56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6時26分許起,在永豐銀行西門分行,陸續自附表二編號76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匯入附表二編號56所示帳戶之首筆2萬9,985元同編號49,其餘款項則尚未經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4296、14878、15368、15793、15908、24770、24771、24772、24862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4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併辦意旨書附表1之3、2 52 鍾素文 111年3月14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鍾素文,佯稱因其信用卡有多筆刷卡消費,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鍾素文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8時31分許,匯款4萬1,125元至附表二編號37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4日晚間8時35分許、8時36分許、8時37分許,在統一超商仁安店,由附表二編號37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1,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53 陳宜 111年3月14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宜,佯稱系統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陳宜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9時10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7元、4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58所示帳戶,且於次日晚間7時21分許,匯款5萬2元至附表二編號65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4日晚間9時19分許、9時19分許、9時20分許、9時22分許、9時22分許,在華南銀行仁愛分行,由附表二編號58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 匯入附表二編號65所示帳戶款項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5日晚間7時38分許起,在家樂福內湖成功二店,陸續提領2萬5元、2萬5元、2萬5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3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27號併辦意旨書 54 孫碧敏 111年3月14日晚間9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孫碧敏,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孫碧敏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9時23分許,匯款2萬8,981元至附表二編號58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4日晚間9時23分許、9時24分許、9時25分許,在華南銀行仁愛分行,由附表二編號58所示帳戶提領9,000元、2萬元、9,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55 陳姿尹 111年3月14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姿尹,佯稱系統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陳姿尹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晚間9時47分許起,陸續匯款2萬9,988元、2萬9,988元、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59所示帳戶,又於同日晚間10時4分許,匯款2萬9970元至林秀英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經轉匯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59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4日晚間9時58分許、10時0分許在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同日10時11分許、10時12分許、10時12分許在永豐銀行忠孝東路分行,由附表二編號59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3萬9,000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56 莊輝鵬 111年3月16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莊輝鵬,佯稱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誤刷信用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莊輝鵬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22分許,匯款8萬3,105元至附表二編號60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40分許、8時41分許,在臺北光武郵局,自附表二編號60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2萬3,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57 賴漢鳴 111年3月16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賴漢鳴,佯稱因停電而誤刷其信用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賴漢鳴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45分許,匯款1萬7,981元至附表二編號60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6日晚間9時0分許,在臺北光武郵局,自附表二編號60所示帳戶提領5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58之款項及由不詳之人於同日晚間8時47分許所匯入1,982元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58 賴彥志 111年3月16日下午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賴彥志,佯稱因其信用卡遭多刷1筆消費,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賴彥志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54分許,匯款2萬9,986元至附表二編號60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59 陳怡文 111年3月16日下午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怡文,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刷多筆消費,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陳怡文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10時21分許、10時24分許,各匯款2萬9,987元、2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61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6日晚間11時1分許、11時1分許、11時2分許、11時3分許、11時3分許、11時4分許、11時5分許、11時5分許,在玉山銀行復興分行,自附表二編號61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6,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60之款項,以及由不詳之人於同日晚間10時19分許、10時20分許、10時24分許所匯入1萬元、1萬元、4萬9,985元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60 呂新義 111年3月16日晚間9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呂新義,佯稱因系統停電遭誤設為企業用戶,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呂新義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10時57分許,匯款1萬5,208元至附表二編號57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61 林亞帆 111年3月16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亞帆,佯稱因公司搞錯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每月扣款云云,致林亞帆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31分許、8時34分許、8時44分許,各匯款4萬9,988元、4萬123元、2萬2,000元至附表二編號62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50分許、8時51分許、8時52分許,在玉山銀行復興分行,自附表二編號62所示帳戶提領5萬元、5萬元、1萬7,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62 黃麗蕙 111年3月16日晚間9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黃麗蕙,佯稱因系統錯誤而升級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黃麗蕙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10時41分許,匯款1萬2,985元至附表二編號62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6日晚間10時52分許,在玉山銀行復興分行,自附表二編號62所示帳戶提領2萬9,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63 簡月美 111年3月29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簡月美,佯稱因系統異常而重複下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簡月美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9日晚間8時28分許、8時31分許,匯款4萬9,987元、4萬5,987元至附表二編號63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9日晚間8時38分許、8時38分許、8時39分許,在臺北光武郵局,自附表二編號63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6,000元(連同由不詳之人於同日晚間8時1分許所匯入之2萬9,985元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64 張雅玲 111年3月28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雅玲,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扣錯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使張雅玲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9日下午3時58分許,匯款11萬602元至附表二編號64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6分許、4時7分許,在臺北光武郵局,自附表二編號64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5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65 謝沛誼 111年3月29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謝沛誼,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而設定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謝沛誼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47分許、5時11分許,各匯款6,998元、6,998元至附表二編號64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9日下午4時56分許、5時17分許,在臺北光武郵局,自附表二編號64所示帳戶提領2萬1,000元、7,005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66 薛壹中 111年3月16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薛壹中,佯稱因誤刷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薛壹中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9時58分許,匯款1萬5,988元至附表二編號33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16日晚間10時7分許,在國泰世華銀行中正分行,自附表二編號33所示帳戶提領1萬6,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5570、23065、23200、25495、25497、2549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8號案件) 67 莊承翰 111年3月21日下午3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莊承翰,佯稱因誤設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莊承翰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1日下午4時53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1日下午5時13分許、5時14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自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案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4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之1 68 邱惠欣 111年3月20日下午2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邱惠欣,佯稱因發生系統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訂單云云,使邱惠欣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1日晚間6時22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21日晚間6時29分許、6時29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自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案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4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之2 69 莊如妘 111年3月21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莊如妘,佯稱因網路資料發生誤植,將自動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取消云云,致莊如妘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1日晚間7時31分許,匯款1萬1,019元至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21日晚間7時36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自附表二編號4所示帳戶提領1萬1,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案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4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之3 70 楊麗蓉 111年3月21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楊麗蓉,佯稱因訂單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楊麗蓉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1日下午5時53分許、5時55分許、晚間6時4分許,各匯款4萬9,998元、4萬9,989元、4萬9,912元至附表二編號5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1日晚間6時2分許、6時8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自附表二編號5所示帳戶提領5萬元、5萬元、4萬9,000元;繼由被告游宗瀚於同日晚間9時48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自附表二編號5所示帳戶提領9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案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4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71 汪淑慧 111年3月21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汪淑慧,佯稱因工作人員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設定云云,使汪淑慧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1日晚間8時32分許、8時45分許、8時48分許,匯款3萬元、3萬元、3萬元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21日晚間8時52分許、8時53分許、8時53分許、8時56分許、8時57分許,在統一超商豫峰店、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自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案件) 72 謝忠廷 111年3月21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謝忠廷,佯稱第四台系統升級需繳費云云,致謝忠廷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1日晚間9時9分許,匯款2萬5,985元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1日晚間9時20分許、9時21分許、9時23分許、9時49分許,在全聯士林大南店,自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1萬5,000元、900元(連同由不詳之人於同日所匯入之2萬9,987元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案件) 73 曾義哲 111年3月21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曾義哲,佯稱因網站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匯款以解除升級會員費用云云,致曾義哲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2日凌晨0時2分許、0時8分許,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又於同日凌晨0時17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17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2日凌晨0時6分許、0時7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自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繼由被告游宗瀚於同日凌晨0時37分許、0時38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自附表二編號6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再由被告曾楚恆於同日凌晨0時45分許、0時45分許、0時46分許、0時46分許、0時47分許、1時16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自附表二編號17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3,000元、700元,且同日下午1時6分許自附表二編號17所示帳戶轉帳2,000元至某不詳帳戶(連同某不詳之人於同日凌晨0時7分許所匯入4萬9,990元一併提領、轉帳)。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案件)、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74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74 鄭玉鈴 111年3月21日晚間9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玉鈴,佯稱因網路購物信用卡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鄭玉鈴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1日晚間9時51分許、9時52分許,匯款1萬9,989元、300元、740元至附表二編號7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21日晚間9時53分許、9時54分許,在統一超商豫峰店,自附表二編號7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1,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651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89號案件) 75 陳昭儒 111年3月19日晚間9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昭儒,佯稱因廠商設定錯誤,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陳昭儒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晚間10時18分許、10時23分許、10時29分許、10時31分許,匯款9,999元、9,999元、9,999元、9,999元至附表二編號66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9日晚間10時51分許、10時52分許、10時53分許,在臺北漢中郵局,自附表二編號66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2萬1,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76之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76 周喬昱 111年3月19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周喬昱,佯稱輸入錯誤多出15筆訂單,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周喬昱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晚間10時16分許、10時20分許,匯款8萬5,987元、7,123元至附表二編號66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77 林禹臣 111年3月19日下午3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禹臣,佯稱網路購物帳號被設定為月結,會固定訂購商品,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林禹臣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下午4時30分許、4時32分許、4時37分許,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67所示帳戶,又於同日晚間7時38分許、7時41分許,各匯款4萬9,985元、4萬404元至附表二編號68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9日下午4時45分許、4時45分許、4時46分許、4時48分許、4時49分許、4時55分許、4時56分許,在統一超商新寧南店、華南銀行西門分行、第一銀行西門分行,自附表二編號67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匯入附表二編號68所示帳戶之款項由被告曾楚恆於同日晚間7時47分許、7時48分許,在統一超商鑫武昌門市,提領10萬元、2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80所示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4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二編號1 78 謝逸婕 111年3月19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謝逸婕,佯稱遭誤設定為VIP會員,若未及時解除將遭自動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謝逸婕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下午5時50分許、晚間6時1分許,各匯款2萬9,986元、3萬元至附表二編號9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39分許、6時49分許,在萊爾富超商北市獅子林店,自附表二編號9所示帳戶提領10萬元、9,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79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79 張閎淇 111年3月19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閎淇,佯稱遭誤設為批發商,需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張閎淇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22分許,匯款4萬9,983元至附表二編號9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80 王日新 111年3月19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王日新,佯稱發生錯誤扣款,需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王日新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晚間7時0分許,匯款3萬元至附表二編號68所示帳戶。 同編號77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81 林凱諒 111年3月24日晚間9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凱諒,佯稱因網路賣家刷錯商品款項,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林凱諒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8分許,匯款9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69所示帳戶,又於同年月29日下午5時46分許、5時47分許,各匯款9萬9,987元、4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77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8分許、8時22分許、8時22分許、8時23分許、8時30分許、8時31分許、8時32分許,在第一銀行西門分行、永豐銀行西門分行,自附表二編號69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82之款項一併提領)。 匯入附表二編號77所示帳戶之款項由被告曾楚恆於同年月29日晚間6時19分許、6時20分許、6時21分許,在臺北光武郵局,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2414號併辦意旨書 82 王瓊華 111年3月26日下午3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王瓊華,佯稱因東森購物扣款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王瓊華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18分許,匯款2萬9,980元至附表二編號69所示帳戶,又於同日晚間8時33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75所示帳戶。 匯入附表二編號69所示帳戶之款項同上。 匯入附表二編號75所示帳戶之款項,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52分許、8時53分許、8時55分許、8時56分許、8時57分許,在永豐銀行西門分行、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各提領2萬元、2萬元、3萬元、3萬元、2萬9,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91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2、11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83 吳炫螢 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吳炫螢,佯稱因訂單發生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吳炫螢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5日晚間9時28分許,匯款2萬1,325元至附表二編號69所示帳戶,又於同日晚間9時39分許、9時42分許,各匯款1萬6,123元、1,501元至附表二編號74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9時42分許,在臺北漢中街郵局,自附表二編號69所示帳戶提領2萬1,000元。 匯入附表二編號74所示帳戶之款項,由被告曾楚恆於同日晚間9時43分許、9時44分許、9時46分許,於臺北漢中街郵局,自附表二編號74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91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之3、10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84 蕭育侖 111年3月26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蕭育侖,佯稱因線上購買商品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解除云云,致蕭育侖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7時49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9元、3萬9,988元、6,161元至附表二編號70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3分許、8時4分許、8時5分許、8時6分許,在合作金庫西門分行,自附表二編號70所示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6,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85 游佳瑄 111年3月26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游佳瑄,佯稱因系統異常遭設定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游佳瑄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48分許,匯款4萬2,998元至附表二編號70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9時7分許、9時8分許,在合作金庫西門分行,自附表二編號70所示帳戶提領3萬元、1萬3,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86 陳昭瑾 111年3月26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昭瑾,佯稱因系統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陳昭瑾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7時40分許起,陸續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71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7時51分許、7時52分許、7時53分許、7時54分許、7時55分許,在某不詳地點,自附表二編號71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87 顏宏文 111年3月26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顏宏文,佯稱因系統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顏宏文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36分許、8時42分許,匯款1元、2萬4,015元至附表二編號71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49分許、8時50分許、8時51分許,在永豐銀行西門分行,自附表二編號71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88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88 鄭明龍 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明龍,佯稱因系統錯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鄭明龍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41分許,匯款2萬5,998元至附表二編號71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89 張書愷 111年3月26日前某不詳時間,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書愷,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設定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張書愷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下午5時4分許、5時7分許、5時10分許,匯款4萬9,998元、4萬9,998元、1萬21元至附表二編號72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下午5時30分許、5時31分許、5時32分許、5時32分許、5時34分許、5時35分許、5時35分許、5時36分許,在統一超商成昆店及永豐銀行西門分行,自附表二編號72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5,000元(連同由不詳之人所匯入3萬5,922元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8(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90 洪幸妤 111年3月25日晚間10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洪幸妤,佯稱發生錯誤扣款情事,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洪幸妤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6時22分許、6時23分許,匯款9萬9,987元、4萬123元至附表二編號73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6日晚間6時37分許、6時38分許、6時39分許、6時39分許、6時43分許、6時43分許、6時44分許,在彰化銀行西門分行、華南銀行西門分行,自附表二編號73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9(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91 譚志城 111年3月26日下午1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譚志城,佯稱因遭誤設為經銷商而訂購20箱衛生紙,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譚志城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6日晚間8時41分許、8時51分許,各匯款9萬9,989元、3萬3,989元、至附表二編號74所示帳戶,並於同日晚間8時33分許,匯款9萬9989元至附表二編號75所示帳戶。 匯入附表二編號74所示帳戶之款項同編號83 匯入附表二編號75所示帳戶之款項同編號82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8068、2985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0之1、11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0號案件) 92 葉克法 111年3月19日下午3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葉克法,佯稱因訂單發生錯誤將持續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葉克法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下午5時54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78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25分許、6時28分許、6時28分許、6時31分許、6時32分許,在全家超商萬明店,自附表二編號78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6,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93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4546、25363、2723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1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之1 93 徐晨軒 111年3月17日中午12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徐晨軒,佯稱因系統誤設為高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徐晨軒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2分許,匯款2萬8,085元至附表二編號78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4546、25363、2723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1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之2 94 陳智博 111年3月19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智博,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升級為黃金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解除云云,致陳智博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51分許,匯款2萬8,123元至附表二編號78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19日晚間7時5分許,在臺北漢中街郵局,自附表二編號78所示帳戶提領5萬1,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94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4546、25363、2723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3(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1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之3 95 蕭雲升 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蕭雲升,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設定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蕭雲升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晚間6時53分許,匯款2萬3,123元至附表二編號78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4546、25363、27236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4(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1號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併辦意旨書附表一編號1之4 96 陳湘璘 111年3月14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湘璘,佯稱因工作人打錯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陳湘璘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4日下午5時46分許、5時51分許,各匯款4萬9,986元、4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79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4日晚間6時14分許、6時15分許、6時15分許、6時16分許、6時17分許,在全家超商和東店,自附表二編號79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784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2號案件) 97 鄧惠心 111年3月27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鄧惠心,佯稱因系統發生錯誤將會扣款9999元,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鄧惠心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7日晚間10時13分許、10時15分許、次日凌晨0時29分許,各匯款9萬9,857元、9萬9,875元、9萬9,857元至附表二編號80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7日晚間10時19分許、10時20分許、10時22分許、次日凌晨0時20分許、0時21分許、0時21分許、0時47分許、0時48分許,在北門郵局、統一超商鑫大孝店,自附表二編號80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6萬元、3萬元、2萬元、2萬元、1萬元、6萬元、4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27843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2號案件) 98 徐綉欣 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徐綉欣,佯稱因其東森購物之信用卡資料和經銷商之資料遭弄錯,消費金額會乘上50倍,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以回復正常云云,致徐綉欣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9分許,匯款4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27所示帳戶,再於同日晚間6時22分許、6時24分許、晚間6時25分許,各匯款2萬98元、2萬9,986元、2萬9,986元至附表二編號25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21分許、4時22分許,在某不詳地點,自附表二編號27所示帳戶提領3萬元、2萬元,再於同日晚間6時35分許、6時36分許,在三重永興郵局,自附表二編號25所示帳戶提領6萬元、5萬元(連同該日晚間6時1分許由不詳之人匯入之2萬9,985元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71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1、3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案件) 99 王柏淮 111年3月17日晚間7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王柏淮,佯稱因線上購物客服人員勿將其充值為超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王柏淮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7日晚間7時20分許,匯款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25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7日晚間7時42分許,在遠東銀行三重分行,自附表二編號25所示帳戶提領1萬9,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71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案件) 100 張詩妤 111年3月17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張詩妤,佯稱因系統內部問題以致其訂單遭重複多刷5筆,需致電銀行客服人員云云,致張詩妤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7日下午3時44分許,匯款16萬6,136元至附表二編號26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7日下午3時55分許、3時56分許,在某不詳地點,自附表二編號26所示帳戶提領10萬元、6萬6,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71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案件) 101 鄭才生 111年3月16日晚間8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才生,佯稱因寬頻費用遭駭客入侵修改,由季繳改為年繳,將有銀行客服人員來電協助止付云云,致鄭才生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7日下午5時8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26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7日下午5時13分許、5時14分許,在某不詳地點,自附表二編號26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71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案件) 102 林佳慧 111年3月16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佳慧,佯稱因訂單發生錯誤,發生分期付款情形,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林佳慧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29分許,匯款2萬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27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34分許,在某不詳地點,自附表二編號27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1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71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案件) 103 梁芷菱 111年3月17日晚間9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梁芷菱,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繕金額,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梁芷菱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7日晚間9時52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28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7日晚間10時26分許、10時27分許、10時27分許、10時28分許,在遠東銀行三重分行,自附表二編號28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6,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04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71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案件) 104 李慶堂 111年3月17日晚間8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李慶堂,佯稱因工作人員誤設為高級會員,將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李慶堂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7日晚間10時25分許,匯款2萬9,970元至附表二編號28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710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5號案件) 105 林俐吟 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林俐吟,佯稱因系統出錯將出貨單誤載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林俐吟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5日晚間6時44分許、6時46分許、6時55分許、6時57分許,匯款2萬9,987元、2萬9,987元、2萬2,985元、6,985元至附表二編號82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6分許、7時7分許、7時7分許、7時9分許、7時11分許、7時12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全家超商板橋文化店,自附表二編號82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06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1059、311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6號案件) 106 鄭梅蘭 111年3月18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鄭梅蘭,佯稱因系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鄭梅蘭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3分許,匯款2萬9,996元至附表二編號82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1059、311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6號案件) 107 陳美玲 111年3月18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美玲,佯稱因系統遭駭客入侵而有多筆訂單,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陳美玲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8日晚間6時2分許、6時4分許,匯款4萬9,986元、4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83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18日晚間6時18分許、6時19分許、6時20分許,在板橋文化路郵局,自附表二編號83所示帳戶提領1萬元、6萬元、3萬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1059、311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6號案件) 108 楊玉卿 111年3月18日下午5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楊玉卿,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將信用卡號碼掛於經銷商,且訂購多項商品,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楊玉卿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6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83所示帳戶。 由被告游宗瀚於111年3月18日晚間7時12分許、7時13分許,在台北富邦銀行板橋分行,自附表二編號83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9,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1059、31141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6號案件) 109 吳承勳 111年3月28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吳承勳,佯稱因誤設為經銷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吳承勳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晚間6時33分許、6時41分許、6時52分許,匯款2萬9,983元、2萬9,985元、3萬元至附表二編號29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晚間6時33分許、6時57分許,在統一超商金鑽店,自附表二編號29所示帳戶提領8萬3,000元、3萬元(連同附表三編號110所匯款項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4216、3114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案件) 110 吳鎮安 111年3月28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吳鎮安,佯稱因工作人員誤設為VIP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吳鎮安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晚間6時41分許,匯款2萬2,986元至附表二編號29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4216、3114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案件) 111 游雯婷 111年3月28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游雯婷,佯稱因工作人員誤設為VIP會員,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游雯婷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下午4時16分許,匯款2萬9,029元至附表二編號30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下午4時25分許、4時25分許、4時26分許、4時27分許、4時28分許,在永豐銀行松山分行,自附表二編號30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連同由不詳之人於同日下午4時2分許、4時12分許所匯入2萬9,987元、2萬9,985元一併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4216、3114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案件) 112 邱信佑 111年3月28日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邱信佑,佯稱因工作人員誤設為批發商,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或提款機更正云云,致邱信佑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8日下午4時21分許、4時23分許、4時37分許,匯款4萬9,999元、4萬9,999元、4萬9,989元至附表二編號31所示帳戶。 由被告曾楚恆於111年3月28日下午4時36分許、4時37分許、4時38分許、4時39分許、4時41分許、4時42分許、4時46分許、4時52分許,在臺北郵局、國泰世華銀行八德分行,自附表二編號31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9,000元。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1年度偵字第14216、31140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之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8號案件)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遭詐騙後被害人匯款之時間、金額及帳戶 遭詐騙款項經提領之時間及金額 主文 備註 1 蘇俊吉 111年3月27日下午2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蘇俊吉,佯稱因作業疏失致訂單數量發生錯誤,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致蘇俊吉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7日下午4時32分許、4時34分許、4時48分許,各匯款4萬9,987元、4萬9,988元、9,987元至附表二編號85所示帳戶。 於111年3月27日下午4時55分許、4時56分許、4時57分許、4時58分許、4時59分許、5時0分許、5時1分許,在全家超商新峨嵋店及統一超商昆嵋店,由附表二編號85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1萬9,000元(連同附表四編號2之款項一同提領)。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9號案件) 2 王璽荏 111年3月27日某時,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王璽荏,佯稱因貸款扣繳錯誤設定,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提款機更正云云,使王璽荏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27日下午4時43分許、4時46分許、4時48分許,各匯款2萬5,985元、985元、2,985元至附表二編號85所示帳戶。 同上 游宗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19655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9號案件) 附表五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法 遭詐騙後被害人匯款之時間、金額及帳戶 遭詐騙款項經提領之時間及金額 主文 備註 1 温晴硯 111年3月19日某時,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温晴硯,佯稱因作業疏失致訂單數量發生錯誤,需依銀行人員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使温晴硯因此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9日下午5時55分許,匯款4萬9,989元、4萬9,988元至附表二編號81所示帳戶,再於同日下午5時56分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該詐得款項轉匯5萬元、4萬9,950元至附表二編號8所示帳號。 於111年3月17日晚間7時1分許、7時2分許、7時3分許在華南銀行ATM,於同日晚間7時5分許、7時6分許在永豐銀行ATM,由附表二編號8所示帳戶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0678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3號案件) 2 陳冠廷 111年3月16日晚間6時許,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陳冠廷,佯稱因會員資料設定錯誤,將導致每月扣款,需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更正云云,致陳冠廷因而陷入錯誤,依指示轉帳匯款。 於111年3月16日晚間6時47分許、6時52分許,各匯款4萬9,985元、4萬9,985元至附表二編號84所示帳戶。 於111年3月17日晚間7時6分許、7時8分許、7時9分許、7時10分許,在第一銀行復興分行ATM,由附表二編號84所示帳戶提領3萬元、3萬元、3萬元、1萬元。 曾楚恆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11年度偵字第29639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即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97號案件) 附表六
編號 物品 數量 1 IPHONE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2 筆記型電腦 1台 3 讀卡機 1個 4 鍵盤 1個 5 滑鼠 1個 6 IPHONE牌行動電話(IMEI:000000000000000) 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 附表七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帳戶 提領時、地 提領金額 1 曾渝蓁 假冒金石堂客服佯稱:誤下訂單10組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 111年3月21日晚間10時26分許起 3萬2,983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3月21日晚間10時35分許起至11時1分許止,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全聯超市大南門市 10萬元 3萬2,000元 3萬2,000元 2 朱美庭 假冒金石堂客服佯稱:因內部疏失致多請領1筆錢云云,再假冒銀行客服指示操作匯款。 同日晚間10時29分許起至11時2分許止 4萬9,998元 4萬9,996元 國泰世華帳戶 111年3月22日凌晨0時7分許 4萬9,990元 土銀帳戶 同左日凌晨0時45分許起至47分許,在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台北富邦銀行福港分行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2萬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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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