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倩
選任辯護人 李浩霆律師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
8992、19346、23385、24529、24530號、110年度偵字第3198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吳佳倩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貳、沒收部分
吳佳倩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張譽發(未據起訴)係馬來西亞MBI集團創辦人兼總裁, 其設立虛擬貨幣理財投資平臺MFC CLUB網站(網址:www.mf cclub.com,下稱MFC平臺)後,即由李駿希(所涉違反銀行 法等犯行,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等人在臺灣擔任 講師宣傳如附表一所示之MFC投資方案。吳佳倩(LINE暱稱 「小樂家倩」、臉書暱稱「Abby Wu」)加入MFC投資方案後 ,為對外推廣、擴展MFC投資方案,遂參與由何盈慧(綽號B en)(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行,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中)擔任領導,黃顗穎(綽號Kay)(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犯 行,現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中)等為成員之BK團隊,並 親自擔任MFC投資方案講師。吳佳倩知悉非依銀行法組織登 記之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不得以收受投資或使 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 ,亦知悉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 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與張譽發、李駿 希、何盈慧及黃顗穎等人共同基於以MFC平臺名義非法經營 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5年7 月23日至108年5月16日,在其臉書及其所創設之「樂樂家族
」、「財源樂滾滾」及「桃園趨勢講座」等網路通訊軟體LI NE群組(下稱本案LINE群組)內,張貼MFC投資方案、MFC平 臺說明會、MBI集團事業群、杜拜團體旅遊及參訪MBI集團事 業行程等資訊,並以在上開群組內分享投資經驗與心得,及 鼓吹、遊說投資人參加李駿希或其自身擔任講師之說明會及 私訊聯繫之方式,向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宣傳如附表一所示之 MFC投資方案,並招攬如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楊鈞庭、龔 宣銘、郭佳綺、洪菀鎂、邱怡馨、黃意婷及陳怡蓓等投資人 (下稱楊鈞庭等7人),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投資金 額交付吳佳倩用以購買MFC平臺之粉絲註冊點(下稱註冊點 ),及經由陳怡蓓、洪菀鎂及郭佳綺再招攬如附表二編號39 至73所示之投資人,將如附表二編號39至73所示之投資金額 交付其等用以購買MFC平臺之註冊點。又投資人以註冊點購 買投資配套加入MFC投資方案後,MFC平臺會依投資配套之不 同,將投資金額以一定之比例分配至投資人之GRC易物點帳 戶及GRC易物點帳戶2,其中GRC易物點帳戶2之GRC易物點會 在市值上漲至3倍後,由MFC平臺自動掛賣及歸入GRC易物點 帳戶,投資人據此可將GRC易物點兌換成可用以購買投資配 套之MP積分或可在消費系統購物使用之Mcoin消費點,此外 投資人亦可利用MFC平臺掛賣機制,先將GRC易物點轉換為回 饋積分,復於將回饋積分轉換為註冊點後,用以購入投資配 套,或藉由轉售上線、新投資人及MFC平臺掛賣之方式套現 (MFC平臺金流之運作及金流流程,詳如附圖一、二及附件 一所示)。再者,投資人對外招攬投資或其下線投資人再招 攬其他下線投資人參與投資時,分別可獲得MFC平臺以點數 形式給付之廣告獎金(即直推獎金)、對碰獎金(即娛樂獎 金)及代數獎金(即遊戲獎金)(各種獎金之計算方式及內 容,詳如附表一所示),吳佳倩即以此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 宣傳投資MFC投資方案,並同時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報酬,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吸收資金合計新 臺幣(以下未註記美金者,即為新臺幣)(含自行投資金額 )1,282萬4,774元(投資人、招攬人、交付時間、交付地點 、投資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嗣因楊鈞庭等7人於109 年間發覺其等投資金額難以透過在MFC平臺掛賣註冊點之方 式變現,吳佳倩復推拖不願向其等購回註冊點,加以斯時MB I集團幹部亦經臺灣新聞媒體報導涉嫌違法吸金情事,楊鈞 庭等7人遂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中山分局、大安分局、文山第一分局及中正第一分局提出 刑事告發,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楊鈞庭等7人告發,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
安分局、中正第一分局及文山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吳佳倩之辯護人爭執證人龔宣銘、郭佳綺、洪菀鎂、邱 怡馨及陳怡蓓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陳述之證據能 力部分:
1、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 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分,自身前後之陳述有所矛盾不符, 導致應為相左之認定,此並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 ,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 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具有較 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檢察事務官及司法警察(官)之調 查筆錄是否具有證據適格,在形式上是否可能信為真實,而 足以作為證據而言。法院自應就該陳述之外部附隨環境、狀 況或條件等相關事項予以觀察,綜合判斷陳述人於陳述時之 外在、客觀條件是否均獲確保,而具有較可信為真實之基礎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46號判決意旨參照)。2、查證人龔宣銘、郭佳綺、洪菀鎂、邱怡馨及陳怡蓓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固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 陳述,然其等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就MFC投資方案之獎金 制度之證述顯較其等於109年12月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 述較為簡略,核有先前證述詳盡,而後簡略等實質內容前後 不一之情。本院衡諸證人龔宣銘、郭佳綺、洪菀鎂、邱怡馨 及陳怡蓓前揭於109年12月7日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距離 案發時間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 或受外力污染,且斯時未直接面對被告,心理較為篤定,較 無受外界所施加有形、無形壓力干擾之可能;復依證人龔宣 銘、郭佳綺、洪菀鎂、邱怡馨及陳怡蓓該次詢問筆錄形式上 觀之,檢察事務官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詢問者提問簡短、 扼要且能避免重複提問,證人龔宣銘、郭佳綺、洪菀鎂、邱 怡馨及陳怡蓓之證述尚能詳盡證述,無答非所問等明顯瑕疵 ,整體筆錄記載亦堪稱完整、詳細,並無簡略或零散之情; 再者,本案又查無證據顯示證人龔宣銘、郭佳綺、洪菀鎂、 邱怡馨及陳怡蓓於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有遭受強暴、脅 迫、利誘或詐欺等不正詢問等情。據此,本院因認證人龔宣 銘、郭佳綺、洪菀鎂、邱怡馨及陳怡蓓前揭於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所為之陳述應係本於個人知覺體驗所為,並無受到不當 汙染或外界干擾,虛偽陳述之危險性偏低,可信度甚高,較 之其等於審理時,因記憶淡忘等因素而無法為詳盡陳述,具 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保障。是證人龔宣銘、郭佳綺、洪菀 鎂、邱怡馨及陳怡蓓前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陳述,實 為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無從以其他證據取代。從 而,本院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認其等於該次 接受檢察事務官詢問後製作之詢問筆錄有證據能力。至證人 龔宣銘、郭佳綺、洪菀鎂、邱怡馨及陳怡蓓其他於警詢或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若與審判中相符者,因該先前陳述之 內容,仍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合傳聞例外之規定,仍應以審判 時之證述作為論罪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855號 判決及102年度台上字第1603號判決參照)。是被告之辯護 人以審判外陳述為由,爭執證人龔宣銘、郭佳綺、洪菀鎂、 邱怡馨及陳怡蓓所有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一第277頁),即非可採。
二、至證人楊鈞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及證人黃意婷於警 詢時之證述,固經被告之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 第277頁),然其等此部分陳述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然既未經本院援引為本案判決所憑證據,故不再贅 述證據能力之有無。
三、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 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定有明文 。本院審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且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 自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 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實認定之憑據
訊據被告吳佳倩固不否認其曾於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時 間及地點,收受楊鈞庭、龔宣銘、郭佳綺、洪菀鎂、邱怡馨 、黃意婷及陳怡蓓等7人(下稱楊鈞庭等7人)所交付之如附 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金額並轉讓註冊點予其等,復曾在其 創設之LINE群組張貼MFC投資方案等資訊,惟矢口否認有何 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及非法多層次傳銷犯行,辯稱:伊雖 有向投資人說明點數可以增值多少倍,但伊只是在分享個人 消費經驗,伊向投資人收取的款項,也只是買賣與交易點數 的價金,不是投資款,且許多明細表上的點數交易,也都是 陳怡蓓及洪菀鎂自己去賣的,與伊無關云云;被告之辯護人 則辯稱:被告雖然有加入群組,並在群組內說明投資方式,
但被告沒有招攬行為;又被告不是MFC平臺的內部人,也不 是臺灣地區的幹部,故即使被告有與投資人交易點數,也只 是基於買賣點數的地位出售點數,不成立非法收受存款罪及 非法多層次傳銷罪;且MFC平臺增值的不是現金,而是虛擬 的點數,但銀行法構成要件卻只能針對法定貨幣,故依罪刑 法定主義即應謹慎考量云云。經查:
一、張譽發係馬來西亞MBI集團創辦人兼總裁,MFC平臺係MBI集 團旗下之投資平臺,並以李駿希等人為講師在臺灣宣傳MFC 投資方案,被告參與MFC投資方案後曾加入由何盈慧擔任領 導,黃顗穎等為成員之BK團隊,並擔任MFC投資方案講師。 又楊鈞庭等7人曾於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 二編號1至38所示之地點,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投資 金額交付被告,被告並轉讓如附表編號二編號1至38所示之 註冊點供其等購買投資配套,洪菀鎂、陳怡蓓及郭佳綺等3 人復於透過被告加入MFC投資方案後,於附表二編號39至73 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二編號39至73所示之地點,自如附表 二編號39至73之投資人收受投資金額,並將如附表二編號39 至73所示註冊點轉讓予前揭投資人供其等購買投資配套等情 ,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時坦承無訛(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8992號 偵查卷宗,下稱偵字第18992號卷,第18頁至第20頁;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346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字 19346號卷,第10頁至第12頁;109年度他字第8464號偵查卷 宗,下稱他字第8464號卷,第78頁至第79頁、第81頁;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3385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字 第23385號卷,第200頁至第201頁;本院卷一第102頁至第10 3頁、第272頁至第277頁、本院卷二第241頁至第244頁及第2 49頁),核與證人楊鈞庭等7人於審理時證述相符(見本院 卷一第344頁至第345頁、第347頁、第349頁至第350頁、第3 65頁、第367頁、第374頁至第376頁、第378頁、第384頁、 第399頁至第401頁、第408頁至第409頁、本院卷二第13頁至 第16頁、第36頁至第37頁、第41頁至第47頁),復有被告在 樂樂家族群組內張貼之張譽發拜年影片翻拍照片(見他字第 8464號卷第57頁)、李駿希、張譽發、何盈慧及黃顗穎等4 人之合照(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8791號偵 查卷宗,下稱他字第8791號卷,第167頁)、被告與李駿希 之合照(見他字第8791號卷第167頁)、被告擔任小桌教學 及桃園趨勢講座講師之訊息及照片(見他字第8791號卷第15 7頁)、BK團隊獲頒年度最佳團隊獎之照片(見本院卷一第45 7頁)、被告與李駿希、何盈慧及黃顗穎等4人之合照(見本院
卷一第461頁至第463頁)、被告在本案LINE群組內感謝張譽 發及分享張譽發理念等之訊息翻拍照片(見本院卷一465頁至 第475頁)、被告在財富樂滾滾群組內鼓勵投資人參與李駿希 擔任講師之說明會之訊息翻拍照片(見他字第8791號卷第16 9頁至第171頁、本院卷一第477頁及本院卷二第119頁至第12 1頁)及如附表二「非供述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非供 述證據在卷可稽,故前揭事實,先堪認定。
二、就被告有無參與張譽發、李駿希、何盈慧及黃顗穎等人之非 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乙節而論:
㈠、證人楊鈞庭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起初被告係在2016年年 底時透過臉書私訊伊跟伊行銷投資MFC投資方案平臺可以獲 利,後來伊就和被告加LINE,被告說平臺很穩,1年配送2次 ,只漲不跌,比銀行好賺,被告有說如果不要點數可以賣她 ,她再還錢給伊,伊跟被告總共投資了164萬112元,本來伊 只想投資100美元的配套,但被告鼓吹說開5,000美元配套比 較划算,後來被告還鼓勵伊去上課,被告及平臺的講師都鼓 吹大家去貸款,所以伊又投資了51萬元,之後被告又跑到伊 家跟伊父母行銷平臺,所以伊又跟父母借了51萬元加碼投資 ,2018年後伊想要套現,被告說平臺在華麗轉身,推出很多 新配套,要求伊繼續放,當時伊以為公司很好,又加碼投資 ,但被告都不套現給伊,還說錢放在平臺裡面很穩,只漲不 跌,何必放銀行;樂樂家族是被告創設的群組,暱稱小樂佳 倩的就是被告,被告曾在群組內張貼「一粉一戶平臺六周年 促銷」、「一粉一戶一旅遊新註冊5000AP即獲得」就是被告 跟公司推出行銷配套要伊等加碼,說只要投錢進來就可以杜 拜旅遊促銷,被告也有在臉書上張貼投資杜拜旅遊的照片及 訊息,伊當時認為平臺很好,所以有投資杜拜旅遊方案;被 告在群組內張貼的M商學院就是培訓成為公司菁英講師的教 育機構,被告會公告M商學院目前有什麼配套,鼓勵伊等繼 續加碼投資,且被告也曾在2018年底至2019年初在群組內張 貼NEV行銷配套,鼓勵大家加碼,伊也有加碼投資NEV配套, 當時被告還在群組內轉傳MBI創始人張譽發向大家拜年的影 片;被告曾與何盈慧找伊等到臺北市○○區○○路00號4樓辦公 室上課,解說平臺運作,後來辦公室改到林口,伊也有去林 口,伊上過李駿希的課,也參加過被告本人擔任講師的說明 會,被告曾在說明會上分享目前趨勢、平臺運作及制度,被 告說平臺的未來很有前景,要大家相信公司等語(見本院卷 一第343頁至第348頁、第350頁至第351頁、第355頁至第357 頁)。
㈡、證人龔宣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跟被告本來就是高中
同學,伊在臉書上看到被告的生活過得不錯,就問被告怎麼 可以過得這麼好,被告說伊有投資一些東西,且用私訊告訴 伊投資平臺可以保本,後來伊有加入被告的LINE群組,被告 的暱稱是小樂佳倩,被告有在群組內張貼MBI集團相關官方 網站的訊息,被告在群組內說投資半年配送1次,1次配送1. 625倍,後來伊就在106年8月8日領現金47萬元給被告,加入 MFC投資平臺,被告有說不會賠本,保本,半年配送1次,1. 5倍、1.6倍,1年是2至2.5倍,穩賺不賠,伊購買的是51萬 元的配套,被告用公司的折扣,所以只投入47萬元;被告也 有在樂樂家族群組內張貼M商學院的投資公告及MBI集團榴槤 、沉香產業及華克金虛擬貨幣等訊息,被告說認養榴槤樹可 以給回饋,被告也有在張貼張總(即張譽發)說國際會議中 心已經建設完成,9月開始會有活動,及分享參訪MBI集團在 馬來西亞產業的行程訊息及照片;被告有擔任過小桌教學的 講師,且在群組內張貼上課話術,且要大家去上課的訊息, 而且在伊開戶當天,被告有提供配套試算表與金流表及手寫 規則及試算給伊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59頁至第363頁、第 365頁至第369頁及第371頁)。
㈢、證人郭佳綺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當初因為洪菀鎂說參 加MFC平臺穩賺不賠後,經洪菀鎂介紹認識被告,洪菀鎂問 伊要不要一起去聽被告的說明,伊就與洪菀鎂到臺北市○○區 ○○○路0段000號老四川火鍋店和被告晚餐,當天現場有伊及 洪菀鎂等5至6人,散場之後被告有詳細跟伊說明MFC平臺的 運作方式,被告說投資平臺穩賺不賠,且說點數只漲不跌, 每次大概1.5倍,1年配送2次,伊回去想想後就決定投資3,4 00元試試看,伊將3,400元交給洪菀鎂轉交被告,請被告替 伊開戶,後來17萬多及14萬多也都是請洪菀鎂轉交被告,只 有最後1筆7萬6,000多是直接轉帳給被告;伊投入3,400元後 ,就加入被告的LINE群組,被告在群組內的暱稱是小樂佳倩 ,被告有在群組內張貼MBI集團的貓山王榴槤產業,說集團 有2座榴槤山的訊息,並且說要感恩平臺創辦人張總(即張 譽發),另外被告也有在群組內分享林口的最新貨幣知識講 座,要大家去上課聽平臺相關的東西及MBI集團張總願意跟 大家共享產業等訊息,伊也有參加過被告本人擔任講師的課 程,地點是在臺北新光三越站前店附近等語(見本院卷一第 374頁至第380頁及第383頁至第384頁)。㈣、證人邱怡馨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當初告訴伊MFC集團 是一個有關虛擬貨幣的國外投資,也提到集團有參與房地產 、餐廳、農業及榴槤樹等產業,被告說這有點類似投資的概 念,當下被告為了讓伊等安心,所以一直講重點是錢不會不
見,也有說投資獲利比一般定存高,伊分3次投資,總共交 付被告88萬5,296元,伊第一次是先匯款給陳怡蓓,再由陳 怡蓓交給被告,被告當時有把虛擬帳戶給伊,裡面也有虛擬 點數,伊與陳怡蓓是朋友關係,當初是被告與陳怡蓓一起來 跟伊說投資的事,但仔細講解的是被告;伊有去過馬來西亞 或泰國參觀集團的賣場及旅館等事業,被告說投資的錢可以 用在這裡,伊有加入被告拉的群組,被告在群組內會說產業 及分享上課的訊息,伊參加被告擔任講師的課程不只1次, 被告曾在林口和其他講師一起講授產業,被告講課時會說獲 利方式,1節課大概半小時至1小時,被告有準備PPT、其他 數據、表格及照片大螢幕上放給大家看,也有在現場鼓勵大 家投資,有時候會在現場收錢,現場也有人會加碼投資,伊 也有在林口上過李駿希主講的課程1、2次等語(見本院卷一 第397頁至第401頁、第405頁至第412頁及第414頁至第417頁 )。
㈤、證人黃意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與被告是在玩桌遊的 群組認識的,被告在桌遊群組內表達自己已經財富自由,伊 就問被告以怎樣的方式達到財富自由,被告就邀請伊到咖啡 廳跟伊說明MFC平臺的流程及金流,被告說她透過MFC平臺得 到財富自由,現在都不用上班,被告說有白金配套可以加入 ,詳細的課程可以再邀請伊去上課,被告還有寫表格給伊看 ,伊第一次投資6萬8,000元,伊把現金交給被告,被告說會 替伊開戶,後來伊有加入被告的群組,被告在群組內會公布 上課及投資加碼的消息,鼓勵伊等投資,伊曾經在民權西路 及臺北京站附近的地點,每次去都有人上課或分享經驗,上 課內容有涉及三進三出,就是每季平臺如果有配利息的話, 可以再投入,投入的話本金會變多,下一次配息時會給更多 利息,整個流程跑完大概1年,被告在伊上課後就建議伊貸 款投資,因此伊在被告介紹的遠東銀行信用貸款51萬元後, 就直接將撥下來的錢在遠東銀行門口交給被告,因為當時被 告有說開黃金配套會滾得比白金配套快,賺得比較多,伊會 投資就是因為被告向伊保證獲利,還講到三進三出的事情, 說點數會越來越多,變賣後可以獲利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 8頁至第424頁及430頁至第432頁)。㈥、證人洪菀鎂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當初投資MFC平臺是因 為伊與被告打球時,被告有提到投資理財的部分,被告說這 個平臺1年後會配送1.5倍,錢放進去可以換成點數,點數可 以做消費動作,即便放著不動,點數放久了也會增加,被告 有說點數可以找她本人換現金;因為伊是理財新手,所以一 開始只放6,800元,換成200點,但後來被告帶伊去理財交流
資訊的教室,看到很多人都在理財平臺交流,很多人都說錢 可以拿回來,所以伊又投入17萬元,後來又投入51萬元及10 9萬元,總金額185萬1,504元,伊都是把現金交給被告,讓 被告給伊點數;被告與何盈慧會一起在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6樓之7讓大家討論及交流理財平臺,後來這個地方不租 後,又換到林口,何盈慧、黃顗穎及被告等都有授課過,被 告有在做小桌練習時擔任講師,被告有說過對碰獎金的計算 及點數的使用;伊與郭佳綺是打球吃飯認識的朋友,伊當時 帶郭佳綺與被告見面是因為當時伊是新手,被告說她比較有 經驗可以讓郭佳綺認識平臺,後來郭佳綺有用3,400元買100 點,伊有將郭佳綺的3,400元轉交被告,被告就轉點數給郭 佳綺,後郭佳綺也有再請伊轉交14萬4,024元給被告;伊參 加MFC平臺後有加入群組,被告會在群組內張貼上課的內容 ,也有說去馬來西亞上課會讓伊等更瞭解平臺及認識理財資 訊,伊有加入過開頭是BENK及北部好運飛等群組,何盈慧及 黃顗穎是群組內主要發送訊息的人,被告也會在群組內講去 上課認識平臺運作及分享理財資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頁 至第18頁、第20頁至第24頁、第27頁及第30頁)。㈦、證人陳怡蓓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伊與被告是10幾年的朋 友,被告是營養師,有一天突然在臉書上面張貼她吃喝玩樂 的照片,因為伊等工作很辛苦,所以就問被告最近在做什麼 ,被告就說她找到一個理財方式,可以讓她不用工作,她已 經做半年了,她也已經把營養師的工作辭掉,被告當時是在 新店的咖啡廳跟伊說有18%的利息,後來伊加入MFC平臺投資 後,被告也有在私人LINE訊息內張貼訊息說利息是18%的利 息,還說要不是沒有房子,不然就把房子放進去,或是妳要 借我,我再還妳,一年給50%還保障本金;邱怡馨是伊10幾 年的朋友,當時她問伊過得如何,伊有跟邱怡馨說被告的事 情,邱怡馨很好奇,所以伊就介紹被告給她認識,被告就在 伊等面前有提到公司資本很大,會有利息賺,把錢放在那邊 很安全,不會賠錢,也不是投資,就是把錢從銀行搬出來放 到另一個地方的理財,像是把錢存在銀行一樣,後來邱怡馨 第一次投資的時候,因為只有6、7萬元,所以伊還先替她墊 10萬元給被告,因為被告很擔心邱怡馨不給錢,因此叫伊幫 邱怡馨墊錢,邱怡馨後來有慢慢還給伊,所以邱怡馨第一筆 17萬元全部都給被告了,後來邱怡馨投資都是直接對被告; 伊有加入被告創設的樂樂家族群組,被告在群組內介紹M商 學院的李駿希講座,伊也有上過李駿希的課,被告與何盈慧 及黃顗穎都是BK團隊的,何盈慧是BK團隊的領導,張譽發則 是MBI集團的老闆,被告是BK團隊的,樂樂家族就是BK團隊
下面的分支,被告會在群組內張貼BK團隊的消息,也會介紹 華克金、榴槤樹,被告只要開1個團隊就會開1個群組,伊也 有參加財富樂滾滾及桃園趨勢講座等群組,有朋友想聽理財 伊就會帶去聽被告說,被告的課就是不斷洗腦要幫助朋友, 朋友賺錢你也賺錢,不斷說要如何拉人,伊等很抗拒時,被 告會不斷跟伊等說要幫助朋友,朋友賺錢很辛苦,伊工作也 很辛苦,不像她1個月20萬元至50萬元,財富樂滾滾群組就 告訴伊等5人要帶多少人進場就會轉賺多少錢,就會世界和 平,桃園趨勢講座則是針對新朋友的群組等語(見本院卷二 第35頁至第38頁、第40頁至第50頁及第57頁)。㈧、經核上開證人楊鈞庭等7人,就被告多係先以在臉書張貼生活 照片、旅遊資訊,及在其他LINE群組內表達其已財富自由之 方式,吸引投資人私訊詢問,或主動以臉書私訊之方式接觸 投資人,嗣於投資人加入本案LINE群組後,再以張貼MFC投 資方案、MBI集團事業群等訊息之方式加深投資人對MFC投資 方案之認識,復在本案LINE群組內張貼MFC投資方案之投資 說明會、杜拜團體旅遊及參訪MBI集團事業行程等訊息,以 塑造MBI集團正面的企業形象,並鼓勵投資人積極參與,甚 至親自擔任講師遊說、鼓吹投資人參與投資,進而使楊鈞庭 等7人以匯款轉帳或提領現金之方式將投資款項交付被告等 情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均就細節證述詳實,苟非其等所親 身經歷,當不可能為如此內容具體、明確之證述,故其等所 述洵值採信。
㈨、又參以被告有在本案LINE群組內,頻繁張貼MFC投資方案、MF C平臺說明會、MBI集團事業群、杜拜團體旅遊及參訪MBI集 團事業行程等方式招攬不特定多數投資人參與MFC投資方案 等情,亦有被告臉書翻拍照片(見他字第8464號卷第61頁至 第65頁)、被告在本案LINE群組內張貼之訊息翻拍照片(見 他字第8464號卷第47頁至第59頁)、MBI集團產業訊息翻拍 照片(見他字第8791號卷第137頁至第149頁)、參訪MBI集 團馬來西亞產業行程之訊息及照片(見他字第8791號卷151 頁至第153頁)、介紹投資人至中和場地上課之訊息翻拍照 片(見他字第8791號卷第161頁)、招攬投資參與平臺投資 之話術訊息翻拍照片(見他字第8791號卷第159頁及163頁) 、MBI集團榴槤樹產業之訊息及照片(見偵字第23385號卷第 33頁至第35頁、第81頁、第84頁至第85頁)、林口OPP最新 貨幣知識講座訊息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3385號卷第35頁) 、介紹MPV通證(不動產區塊鍊)之訊息翻拍照片(見偵字 第23385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及第93頁至第99頁)、介紹ACO 實體項目推廣共享分紅機制之訊息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338
5號卷第39頁及第89頁至第91頁)、桃園趨勢講座及教室場 地之訊息翻拍照片(見偵字第23385號卷第43頁及第105頁) 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確實有在本案LINE群組內,以張貼MBI 集團及MFC投資方案等資訊之方式,吸引投資人投資MFC投資 方案之事實,據此益認證人楊鈞庭等7人前揭所述應非子虛 。
㈩、再者,證人龔宣銘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在伊開戶當 天或投資前有提供手寫的規則及試算給伊,因為伊不太懂規 則,被告也有提供配套試算表及MFC平臺金流表,跟伊說明 金流的運作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1頁),核與證人黃意婷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被告有跟伊等說獲利趴數,還有寫表 格給伊等看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19頁),就被告會以手寫 計算表之方式遊說投資人參與MFC投資方案一節,所述情節 相符,復有被告提供予投資人龔宣銘之手寫MFC投資方案計 算式在卷可參(見他字第8791號卷第101頁至第105頁)。又 參以被告為招攬投資人參與MFC投資方案,曾在本案LINE群 組內張貼MFC投資方案之配點情形、掛賣價格及預期獲利等 訊息,復經證人黃意婷及陳怡蓓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在案 (見本院卷一第424頁及本院卷二第35頁),亦有被告提供 予黃意婷之進場配套(列表)(見他字第13113號卷第9頁) 、被告提供予陳怡蓓及邱怡馨之MFC投資方案年報酬率、配 點情形及掛賣價格等訊息之翻拍照片(見他字第18992號卷 第33頁及偵字第23385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附卷可稽,可 知被告在向投資人分享MFC平臺投資資訊後,亦會替投資人 整理、收集MFC投資方案等資訊並親自手寫計算式予投資人 。是衡諸常情,倘被告僅係單純向投資人分享MFC投資方案 之消費經驗或投資資訊,何需耗費如此時間及心力替投資人 整理、蒐集MFC平臺相關資訊?又有何必要手寫投資計算表 予投資人,此在在足徵被告應有積極招攬投資人參與MFC投 資方案之意,而非僅純粹與投資人分享MFC投資方案,彰彰 甚明。
、由上可知,被告並非僅係單純向投資人分享MFC投資方案,而 是先利用臉書、其他LINE群組及私訊方式接觸投資人,復於 將投資人加入本案LINE群組後,以在本案LINE群組內張貼MF C投資方案相關資訊及不定期在說明會擔任講師之方式,鼓 吹、遊說不特定投資人參與MFC投資方案,並鼓勵投資人持 續加碼投資,楊鈞庭等7人因而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之 投資款項交付被告並參與MFC投資方案,足認本案被告確實 有親自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參與MFC投資方式之行為,至為灼 然。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雖有在本案LINE群組內向投
資人說明點數增值及MFC投資方式,但僅係在分享個人的消 費經驗,並無招攬行為云云,顯屬臨訟卸責之詞,尚難憑採 。
、按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 ,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 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 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 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592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 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 ,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而此犯意之聯絡,不僅 限於明示,縱屬默示,亦無不可,且無論事前或事中皆同, 因出於共同犯罪的意思,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 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 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40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違法吸金之共犯仍 應在犯意聯絡範圍內,對其他共犯所實行之非法吸金行為共 同負責,合先敘明。經查:
⒈本案除張譽發係馬來西亞MBI集團創辦人兼總裁,MFC平臺為 其所創設之虛擬貨幣理財投資平臺,且被告在將投資人加入 本案LINE群組後頻繁在本案LINE群組張貼與MFC平臺及MFC投 資方案相關之資訊,以鼓吹、遊說投資人參與MFC投資方案 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屬實外,被告曾在本案LINE群組分享張 譽發之拜年影片,及數度在本案LINE群組內感謝張譽發並分 享張譽發之企業理念等,復據證人楊鈞庭、龔宣銘及郭佳綺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一第347頁、第367頁至第 368頁及第378頁),並有被告在樂樂家族群組內張貼之張譽 發拜年影片翻拍照片(見他字第8464號卷第57頁)及被告在 本案LINE群組內感謝張譽發及分享張譽發企業理念等之訊息 翻拍照片(本院卷一第465頁至第475頁)在卷可參,由此可見 被告理應係在由衷肯認張譽發經營MBI集團之企業理念,並 在對MFC平臺及MFC投資方案有相當瞭解之狀況下,招攬投資 人參與MFC投資方案,並進而自楊鈞庭等7人收受投資款項, 故被告應係與張譽發共同基於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 聯絡,而共同實行收受存款之行為。
⒉被告雖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不認識李駿希云云(見本院卷二 第4頁),然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曾與李駿希合照等 語(見本院卷二第64頁),並有被告與李駿希之合照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一第463頁),可見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 不認識李駿希云云,即難採信,何況被告曾數度在本案LINE
群組內推薦投資人參與李駿希擔任講師之投資說明會或講座 ,亦有被告在財富樂滾滾群組內推薦投資人參與李駿希擔任 講師之說明會之訊息翻拍照片在卷可佐(見他字第8791號卷 第169頁、本院卷一第477頁及本院卷二第119頁至第121頁) ,足認被告雖與李駿希雖未必私交甚篤,然由其在本案LINE 群組積極推薦投資人參與李駿希之說明會一情,應可推認被 告與李駿希就本案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行,應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否則被告何需在本案LINE群組頻繁地推薦 投資人參與李駿希之投資說明會,故其與李駿希就本案招攬 投資人投資MFC投資方案之非法吸金犯行,應構成共同正犯 甚明。
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其曾加入由何盈慧(綽號Ben)擔任領 導,黃顗穎(綽號Kay)等為成員之BK團隊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241頁至第242頁),且參諸被告曾在本案LINE群組表傳 送「從今年1月初,阿Ben帶著我們講師團的北海道之旅,到 跟著M商學院回到臺灣的助教招募,週年慶,助教年會,再 次的升上國際助教~好多好多的經歷,都代表著自己又更加 往上更加進步了一層」、「很感恩3年前的自己,也感恩願 意相信我的大家,以及團隊的大家長Ben願意收留我,讓我 在這裡發展~」及「在這裡我們不一樣!!在這裡,我們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