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91號
TCDV,112,除,191,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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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民國) (新臺幣) 001 許清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1年9月28日 180,783元 VP0000000 002 張麗青 臺中市第二信用 合作社精進分社 111年9月28日 124,273元 HP0000000 003 力吉企業社 陳訓育 第一商業銀行 太平分行 111年10月3日 30,438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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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