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590號
TCDM,111,訴,590,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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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5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泰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71
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亥○○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亥○○明知按其提供之商品銷售內容,顯 然無法如期交付予不特定消費者向其預購各該商品,竟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 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 騙附表所示之辰○○、戊○○、卯○○、乙○○、未○○酉○○、壬○○ 、癸○○、褚珮萱、丙○○、辛○○、丁○○、申○○、子○○、戌○○、 寅○○、庚○○、己○○、巳○○、丑○○及午○○等21人(下稱辰○○等 21人),致附表所示之辰○○等21人均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 之款項匯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嗣因亥○○於收取附表所示之辰 ○○等21人所匯款項後,均未依約交付商品,履經催討未果, 始知受騙。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 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 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 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 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 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 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 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再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 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



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 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 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 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40年台上字第86號、92年台上字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基於不法 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 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 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可資參照。至於民事債務 當事人間,若有未依債務本旨履行給付之情形,在一般社會 經驗而言,原因非一;其因不可歸責之事由無法給付,或因 合法得對抗他造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債之關係成立後 ,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 詐欺犯罪一端;又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故在 別無積極證據之情形下,自難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 定,以被告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推定被告自始即有不法 所有之意圖而施用詐術。
三、公訴意旨被告涉有上揭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亥○○偵訊中之供 述、辰○○等21人於警詢時之證(指)訴情節、辰○○等21人提 供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交易明細、報案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通報單、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110年5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2891號函附之被告 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儲字第1100136963號函 附之被告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 易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6 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603039S號函覆資料等件為主要論據 。訊據被告固不否認與附表所示辰○○等21人進行交易,且辰 ○○等21人轉帳匯款後,被告未依約寄交商品等節,然否認有 何加重詐欺犯行,辯稱:出貨的時間要到的時候,伊臉書、 蝦皮帳號都被封鎖,沒有辦法與21位被害人聯絡,交易商品 部分是有實體物品在臺中,有庫存,另外有部分是需要向日 本代購等語。
四、經查:
(一)被告就其與辰○○等21人進行交易及渠等報案之過程,均不 爭執,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5月31日台新作文字第11 012891號函附亥○○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 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5日 儲字第1100136963號函附亥○○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6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10603039S 號函覆資料(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 以下未註明者均同〉110年度偵字第36022卷〈下稱110偵360 22卷,以下命名方式相同〉二第183至203頁、第207頁)以 外,尚有如附表各該卷證資料欄之證據可以佐證,此部分 事實自堪認定為真實。
(二)觀諸本案辰○○等21人匯款或網路轉帳之帳戶,均為被告本 人所申辦,則倘被告與被害人辰○○等21人就交易生有糾紛 而進入訴訟,偵辦案件之司法機關極易自前揭交易資訊查 得被告之真實身分。參酌為詐欺犯行者為避免查緝,於詐 欺過程中提供予相對人之交易等資訊多使用與自身無關之 人頭帳戶、聯繫方式以製造斷點之常情,相較本案被告提 供之本案交易資訊極易查得其自身真實身分等情,被告是 否自始即有以出售商品為手段詐欺被害人辰○○等21人之意 ,已非無可疑之處。
(三)再就被告與辰○○等21人交易商品是否存在,被告以前詞置辯,就其辯稱附表編號1、2、3、6、21之商品貨源來自代購乙節,被告業提出與委託代購者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二第9頁、第65至85頁)為證,尚難認全屬子虛,且附表編號1被害人辰○○於警詢中證稱:賣家表示當時無法立即出貨,並告知可先付訂金,於110年3月左右即可出貨等語(見110偵36022卷一第45至47頁),附表編號2被害人戊○○部分,被告於交易時告知「1月底-2月底,最慢3月中,如果超過時間會先全額退款,等到貨再通知看你要面交還是取貨付款」(見戊○○提供其與亥○○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89至97頁),附表編號3被害人卯○○於警詢時證稱:因為是預購關係,他一直不給我確定的寄出時間,爾後我匯款1萬5000元給他後他允諾會在110年3月底將貨品寄出等語(見110偵36022卷一第109至111頁),附表編號6被害人酉○○於警詢時證稱:我匯款之後賣家說要5月份商品才會寄過來給我等語(110偵36022卷一第189至193頁),附表編號21午○○部分,被告於交易時告知「先匯款唷,我確認款項後就會馬上幫你訂購」、「確定的話要預購」(見午○○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10偵36022卷二第167至175頁),由前述被害人警詢內容或與被告對話紀錄之內容觀之,確實與被告所述商品貨源來自代購乙節大致相符。依照被告所陳內容,被告所出售部分商品需再向他人購買,此種交易模式固存有無法履約之可能,雖或與誠實信用原則有違,或應受相當道德之譴責,並令其負擔相關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惟此仍舊與詐欺犯罪者「自始即意在詐取他人財物而無履約真意」之情形有別,於被告已提出相關事證之前提下,即尚難逕認被告自始即無履約之真意。另就部分商品貨源係家中原有收藏或庫存乙節,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提出相當數量之相關商品照片為佐(見110偵緝1712卷第59至79頁,本院卷二第25至62頁、第87至143頁),證人寅○○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發文有張貼一些實體商品照片,我要購買物品有在照片裡面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5至385頁),再勾稽附表編號4、5、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被害人所購買商品品項及前揭被告可提供商品外觀拍攝照片(本院卷二第25至62頁),其內容互核尚屬一致,足徵被告所辯當時確實有相關商品可供販售,尚非無稽,則被告是否於刊登本案相關商品販賣訊息時,自始即無履約之真意,容屬有疑。(四)就被告使用蝦皮帳戶、臉書帳戶是否凍結乙節,經本院函 詢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該公司函覆 略以「帳號『nayuchan』經本公司凍結之時間為110年3月31 日,此帳號經用戶檢舉涉有導外交易之情事,為避免詐騙 風險,經風險管理部門審核確認後,依據本公司服務條款 予以永久凍結。……若為『永久凍結』狀態,用戶將無法再次 登入使用此帳號,包括查看先前交易資料或使用私訊功能 等」,有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5 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518002S號函(見本院卷一第245 頁),被告並提出載明帳號經永久凍結內容之蝦皮拍賣信 件、載明用戶名稱錯誤之臉書登入照片供參(見110偵緝1 712卷第79至81頁),核與被告前揭辯解相符。再觀諸被 告與附表被害人辰○○等21人之交易過程,被害人辰○○等21 人所述被告預計出貨時間,與渠等所稱無法與被告取得聯 繫時間點,大約均係110年3月下旬,被告辯稱係因蝦皮帳 戶、臉書帳戶均遭封鎖,致其無法查詢相關交易或連繫資 料,而未能妥適處理其網拍之出貨及退款事宜,致未如期 履行給付之抗辯,並非全然無據,即更不能認被告自始有 詐欺意圖而施用詐術,自無以刑法加重詐欺罪相繩餘地。(五)綜上,本案尚難認被告與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辰○○等21人於 締約之初,主觀上即有不願寄送商品之加重詐欺取財犯意 ,自無從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於被告。被告雖未於收受 價金後妥適留存交易對象資料、盡速寄送商品,對於被害



辰○○等21人傳送訊息置之不理、未能妥適解釋或辦理退 款,甚至於110年10月15日至同年10月30日蝦皮帳戶短暫 由永久凍結狀態轉回可處理剩餘未完成訂單、使用私訊功 能之暫時凍結狀態時(見新加坡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111年5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518002S號函, 本院卷一第245頁)亦未積極與被害人辰○○等21人取得聯 繫,然此容或係因被告於行為時年紀尚輕涉世未深或個性 輕率所致,此等行為固有違誠信,然此係民事債務不履行 之問題,尚難以此債務不履行之客觀結果逕認被告有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情事。
五、綜上各節參合以觀,本件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罪之程度,揆諸首 揭法律見解說明,即屬被告犯罪不能證明,不能形成對被告 有罪判決之確信,本院本於無罪推定之證據法則,為避免誤 判造成冤抑,依首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六、退併辦部分:
  本案被告既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移送併辦被告部分(110年度偵字第41371號、第18844 號)自與本案被告部分不生事實上之一罪關係,是本案起訴 之效力即不及於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不得併予審究, 應予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李依達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被訴詐欺事實 匯款時間 交易方式 匯款帳戶 被告收款帳戶 交易金額 卷證資料 1 辰○○ 於蝦皮購物網站,以賣家帳號「@nayuchan」刊登販售「小魔女DOREMI/快樂波隆組/變身器」商品之訊息,辰○○於109年12月9日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商品,被告佯稱:無法立即出貨,可先支付訂金,於110年3月間即可出貨云云,致使辰○○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09年12月9日12時26分許 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萬2000元 ⒈辰○○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45至50頁) ⒉辰○○提供之轉帳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51頁) ⒊辰○○提供其與亥○○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53至73頁) 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一第75至77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79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81頁) 2 戊○○ 於蝦皮購物網站,以賣家帳號「@nayuchan」刊登販售上開同一商品之訊息,戊○○於109年12月18日12時11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商品,被告佯稱:可以直接匯款餅予以折扣云云,致使戊○○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09 年12月19日18時55分許 自動櫃員機轉帳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銀行帳戶 1萬1500元 ⒈戊○○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85至87頁) ⒉戊○○提供其與亥○○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89至97頁) ⒊戊○○提供之轉帳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99頁) ⒋戊○○購買之商品照片(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99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0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03頁)。 ⒎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05頁) 3 卯○○ 於蝦皮購物網站,以賣家帳號「@nayuchan」刊登販售上開同一商品之訊息,卯○○於110年1月18日22時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公仔,被告佯稱:支付訂金後,於同年3月底即會收到商品云云,致使卯○○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①110年1月18日22時34分許 ②同年月20日23時27分許 ③同年2月20日22時18分許 ①網路轉帳 ②網路轉帳 ③自動櫃員機轉帳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②同上① 所示銀 行帳戶 ③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銀行帳戶 ①5000元 ②5000 ③5000元 (共計1萬5000元) ⒈卯○○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09至111頁) ⒉卯○○提供之轉帳明細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13至114 頁)。 ⒊卯○○提供其與亥○○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14頁) ⒋卯○○提供之亥○○手機門號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一第115 頁)。 ⒌卯○○申辦之高雄鼎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0 偵36022 卷一第117 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19至127頁) ⒎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29頁) ⒏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31頁) 4 乙○○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魔卡少女櫻/庫洛魔法使/木之本櫻公仔」商品之訊息,乙○○於110年1月20日21時59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商品,被告佯稱:伊於蝦皮購物網站亦有販售該商品云云,致使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①110年1月20日0時40分許 ②同年2月11日14時31分許 ①網路轉帳 ②網路轉帳 ①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②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同上開銀行帳戶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4485元 ②6000元 (共計1萬485元) ⒈乙○○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35至137頁) ⒉乙○○提供之轉帳資料及ATM 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39頁)。 ⒊乙○○提供之其網路購物FB社團網頁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41 頁)。 ⒋乙○○提供其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41至147頁)。 ⒌乙○○提供之亥○○手機門號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一第149 頁)。 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51頁) ⒎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大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53頁) ⒏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55至165頁) ⒐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67 至169 頁) 5 未○○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庫洛魔法使/星之杖、卡牌」商品之訊息,未○○於110年1月21日10時30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星之杖1支、卡牌5張,被告佯稱:該商品在日本,係幫忙日本之友人販售,於同年3月底、4月初即可收到商品云云,致使未○○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1月22日12時37分許 網路轉帳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 5485元 ⒈未○○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73至175頁) ⒉未○○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77至179頁) ⒊未○○提供之轉帳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79 頁)。 ⒋未○○提供之暱稱「LINANDY」於FB社群軟體刊登之網頁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80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81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83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85頁) 6 酉○○ 於蝦皮購物網站,以賣家帳號「@nayuchan」刊登販售「小魔女玩具公仔」商品之訊息,酉○○0於110年2月2日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公仔,被告佯稱:須由酉○○先匯款,須至同年5月間始可收到商品云云,致使酉○○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 年2 月2 日11時25分許 自動櫃員機轉帳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銀行帳戶 1萬2000元 ⒈酉○○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189至193頁) ⒉酉○○申辦之宜蘭中山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一第195 頁)。 ⒊酉○○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一第197 至199 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酉○○)(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01頁)。 ⒌宜蘭縣政府警察宜蘭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05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07 至211 頁) 7 壬○○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美少女戰士」商品之訊息,壬○○於110年2月28日21時12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公仔,被告佯稱:須由壬○○先匯款,出貨時間為3至10日云云,致使壬○○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2月28日21時12分許 網路轉帳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銀行帳戶 4060元 ⒈壬○○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15至216頁) ⒉壬○○提供之暱稱「LINANDY」於FB社群軟體刊登之網頁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17頁) ⒊壬○○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一第217 至218 頁) ⒋壬○○提供之轉帳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19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2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23頁) 8 癸○○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美少女戰士聖杯」商品之訊息,癸○○於110年3月1日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聖杯1個,被告佯稱:須由癸○○先匯款,該商品於同年月17日出貨云云,致使癸○○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2日22時34分許 網路轉帳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銀行帳戶 3560元 ⒈癸○○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29至230頁) ⒉癸○○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一第231 至233 頁)。 ⒊癸○○提供之轉帳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 偵36022 卷一第235 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3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39 至241 頁) 9 褚珮萱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動畫聯名/萬花筒雨傘」商品之訊息,褚珮萱於110年3月3日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聯名雨傘1支,被告佯稱:須由褚珮萱先匯款,該商品3至10日內會出貨云云,致使褚珮萱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3日17時58分許 自動櫃員機轉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600元 ⒈褚珮萱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45至247頁) ⒉褚珮萱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一第249 至253 頁) ⒊褚珮萱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50頁) ⒋褚珮萱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0 偵36022 卷一第255 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59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61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63頁) 10 丙○○ 於蝦皮購物網站,以賣家帳號「@nayuchan」刊登販售「小魔女DOREMI快樂幸運波隆公仔」商品之訊息,丙○○於110年3月3日21時44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公仔,被告佯稱:支付訂金後,於同年3月底前出貨云云,致使丙○○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3日22時8分許 網路轉帳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1萬2000元 ⒈劉哲廷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67至275頁) ⒉丙○○提供之轉帳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77頁) ⒊丙○○提供之其於蝦皮拍賣欲購買之玩具商品頁面截圖(臺中地檢署110 偵36022 卷一第279 頁) ⒋丙○○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81至283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85頁) ⒍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五分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87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89頁) 11 辛○○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美少女戰士公仔」商品之訊息,辛○○於110年3月4日8時50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公仔2支,被告佯稱:須由辛○○先匯款,於同年3月17日會出貨云云,致使辛○○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4日1時14分許 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1060元 ⒈李奕霆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93至295頁) ⒉辛○○提供之轉帳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97 頁) ⒊辛○○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297至301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303頁) ⒌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 偵36022 卷一第305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307 頁) 12 丁○○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美少女戰士變身器公仔」商品之訊息,丁○○於110年3月1日18時41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公仔,被告佯稱:該商品剩下最後1隻,兩週後才能到貨云云,致使丁○○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4日23時13分許 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7000元 ⒈丁○○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311至319頁) ⒉丁○○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321至324頁) ⒊丁○○提供之匯款記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324頁)。 ⒋丁○○提供之暱稱「LINANDY」於FB社群軟體刊登之網頁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325 至326 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327頁) 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一第329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一第331 頁)。 13 申○○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魔女卡莉公仔」商品之訊息,申○○於110年3月6日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公仔,被告佯稱:須由申○○先匯款,該商品最慢於同年月17日前寄出云云,致使申○○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6日9時50分許 網路轉帳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2060元 ⒈申○○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3至4頁) ⒉申○○亥○○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7至13頁) ⒊申○○提供之轉帳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5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9頁)。 14 子○○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美少女戰士悠遊卡」商品之訊息,子○○於110年3月6日10時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悠遊卡1張,被告佯稱:該商品全新未拆,須由子○○先匯款再寄出云云,致使子○○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6日10時2分許 網路轉帳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1560元 ⒈林俞妏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23至25頁) ⒉子○○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27頁) ⒊子○○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二第29至3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 偵36022 卷二第41頁) ⒌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馬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43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45頁) 15 戌○○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美少女戰士-Chocoolate永恆月亮變身器、聯名天馬檯燈」商品之訊息,戌○○於110年3月5日14時46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變身器藍芽喇叭1個、檯燈2個,被告佯稱:須由戌○○先匯款,3至10日會寄出云云,致使戌○○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6日20時42分許 自動櫃員機轉帳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8000元 ⒈黃晴芳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49至51頁) ⒉簡有龍申辦之彰化大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節本影本(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二第53頁)。 ⒊戌○○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55頁) ⒋戌○○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二第55至57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59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61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63頁)。 16 寅○○ 於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麟」刊登販售「庫洛魔法使小櫻聲光玩具、美少女戰士悠遊卡」商品之訊息,寅○○於110年3月6日9時32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玩具、悠遊卡,被告佯稱:須由寅○○先匯款,該等商品於兩週內會寄出云云,致使寅○○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7日22時46分許 自動櫃員機轉帳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7500元 ⒈寅○○警詢筆錄、審判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67至69頁,本院卷一第133至134頁、第375至385頁) ⒉寅○○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二第71至77頁) ⒊寅○○提供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7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 偵36022 卷二第81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83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85頁) 17 庚○○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美少女戰士-小花立牌」商品之訊息,庚○○於110年3月6日9時15分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立牌7個,被告佯稱:須由庚○○先匯款,於同年月16日前寄出該商品云云,致使庚○○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7日23時27分許 網路轉帳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7500元 ⒈李欣霏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89至91頁) ⒉庚○○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95頁) ⒊庚○○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二第95至9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 偵36022 卷二第101 頁) 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03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05 頁)。 18 己○○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美少女戰士-小花立牌」商品之訊息,己○○於110年3月9日8時許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立牌,被告佯稱:須由己○○先匯款,於同年月20日前寄出該商品云云,致使己○○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9日23時53分許 網路轉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1萬2060元 ⒈己○○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09至110頁) ⒉己○○提出之其男友陳昱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11頁)。 ⒊己○○提出之轉帳資料(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11頁) ⒋己○○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13至115頁) 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 偵36022 卷二第117 頁) ⒍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19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21 頁)。 19 巳○○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小魔女DOREMI20週年紀念公仔/立牌」商品之訊息,巳○○於110年3月10日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娃娃1隻及立牌6片,被告佯稱:須由巳○○匯款後,再寄出該等商品云云,致使巳○○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①110年3月10日9時18分許 ②同年月15日14時48分許 ①網路轉帳 ②自動櫃員機轉帳 ①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①同上開郵政帳戶 ②同上開郵政帳戶 ①3000元 ②5000元 (共計8000元) ⒈巳○○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25至127頁) ⒉巳○○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29 頁) ⒊巳○○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31至13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37頁) 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4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43至145頁) 20 丑○○ 於臉書以賣家帳號「Lin Andy」刊登販售「美少女戰士變身器」商品之訊息,丑○○於110年3月9日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星之杖1支,被告佯稱:須由丑○○先匯款,於同年月20日前寄出該商品云云,致使丑○○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10日17時10分許 自動櫃員機轉帳 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4600元 ⒈丑○○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49至150頁) ⒉丑○○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51頁) ⒊丑○○與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53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55頁) 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5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59頁) 21 午○○ 於蝦皮購物網站,以賣家帳號「@nayuchan」刊登販售「小魔女DOREMI公仔」商品之訊息,午○○於110年3月10日見閱後與被告聯繫並訂購該公仔1組,被告佯稱:須由午○○先匯款,兩週內寄出該商品云云,致使午○○陷於錯誤,依被告指示匯款而受騙。 110年3月10日19時3分許 網路轉帳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同上開郵政帳戶 1萬6000元 ⒈午○○警詢筆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63至164頁) ⒉午○○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65頁) ⒊午○○亥○○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 卷二第167 至175 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77頁) ⒌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79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地檢署110偵36022卷二第18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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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