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399號
TYDM,111,金訴,399,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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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芝潁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39339號、110年度偵字第42245號、111年度偵字第614
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2064、12066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陳芝穎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芝潁雖已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關 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將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 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欺集團利用,因而 幫助他人從事詐欺之犯罪,且該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 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因而遮斷金流以達逃避國家追訴、處 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發生該等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 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底某時許,在桃 園市桃園區民生路之巷弄內,將其申辦之彰化商業銀帳號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等,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 子。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手法,詐騙附表所示之陳珍霈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 ,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金額匯款至系爭帳戶內,該詐欺集 團成員再將款項提領一空。嗣因陳珍霈等人察覺有異而報警 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珍霈陳彥蓉嚴玉蘭陳佳妏曾文鴻分別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及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臺鞏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 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起訴 。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例外情形,因檢察官、被告均已同意 做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54頁),且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 證顯示各該陳述做成時、地與周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 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也認為適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應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 性,且核屬物證、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64 、165 條規定踐行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 告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是堪認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雖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否認犯 行,辯稱:不知收受其帳戶之男子會利用其帳戶去做違法的 事云云。嗣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我承認我當時不應該因為缺 錢沒有多想就把帳戶交出去,確實也有在媒體上看到。對於 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及罪名我承認等語。顯見,被告於交 付系爭帳戶資料時,確可預見該帳戶可為詐欺集團成員作為 不法使用,卻仍將讓帳戶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其自白 內容,核與證人珍霈、嚴玉蘭陳佳妏曾文鴻之證詞大致 相符(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偵字 第42245號卷(下稱偵字第42245號卷)第35至37頁、110年度 偵字第39339號卷(下稱偵字第39339號卷)第13至14頁、111 年度偵字第614號卷(下稱偵字第614號卷)第31至36頁、111 年度偵字第12064號卷(下稱偵字第12064號卷)第19至20頁、 111年度偵字第12066號卷(下稱偵字第12066號卷)第13至15 頁、本院審金訴卷第63至72頁),並有陳芝潁彰化銀行帳 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開戶時所用 之身分證影本、開戶照片、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申請事項 表、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表(偵字 第39339號卷第16、21、25、27頁)、陳彥蓉之自動杰員機交 易明細表、陳彥蓉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之LINE訊息、Messen ger訊息翻拍照片、陳彥蓉匯款至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所用 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照片、陳彥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39339號卷第19頁、第23至34 頁)、陳珍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陳珍霈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珍霈與詐騙集團成 員對話之LINE訊息翻拍照片、陳珍霈匯款至陳芝潁彰化銀



行帳戶之交易紀錄翻拍照片、陳珍霈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4 2245號卷第71頁、第91至113頁)、嚴玉蘭報案之「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見偵字614號卷第42頁)、陳佳妏匯款至陳芝潁之彰 化銀行帳戶之匯款申請書、陳佳妏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之訊 息翻拍照片、陳佳妏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之訊息翻拍照片、 陳佳妏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佳妏報案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陳佳妏報案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陳佳妏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字第12064號卷第21至45頁) 、曾文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曾文鴻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曾文鴻報案之「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曾文鴻匯款至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之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曾文鴻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之LINE訊 息翻拍照片(曾文鴻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 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曾文鴻報案之「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 字第12066號卷第17至63頁)、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之個人 戶顧客印鑑卡影本(見偵字第12066號卷第67頁),足認被 告所為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屬實。 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自均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陳芝潁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 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罪數關係:被告以一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 團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之財物,又同時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 及幫助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屬想 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 罪。 
 ㈢刑之減輕: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爰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 本院審理時自白洗錢犯罪,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㈣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租借帳戶 之利益而提供本案帳戶,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可議,因而幫



助他人向告訴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使告訴人之受 有損害,並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助長犯罪,造成犯 罪難以追緝、增加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 治安,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 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 、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 供稱交付系爭帳戶可減免利息新臺幣(下同)500元(見本 院卷第54頁),但卷內並無證據資料足認被告已因此獲利, 是難認有犯罪所得存在,自無法依上開規定為沒收或追徵之 宣告。
  
㈡被告交付與詐欺集團使用之帳戶資料,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並未扣案,且上開帳戶業經列為警示帳戶,應無再遭不 法利用之虞,又非違禁物,不具刑法上重要意義,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孫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遭詐欺之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相關證據 1 陳珍霈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6日透過IG社交平台,結識陳珍霈,雙方透過網路互相聯繫,詐騙集團成員旋佯稱得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陳珍霈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7日上午10時23分許 2萬元 陳珍霈警詢筆錄(110偵42245第35-37頁) 陳珍霈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42245第39頁) 陳珍霈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0偵42245第67頁) 陳珍霈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0偵42245第71頁) 陳珍霈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0偵42245第91頁) 陳珍霈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之LINE訊息翻拍照片(110偵42245 第93-101頁) 陳珍霈匯款至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之交易紀錄翻拍照片(110偵42245 第109頁) 陳珍霈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0偵42245 第113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110偵39339第19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偵39339第21-22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開戶時所用之身分證影本、開戶照片(110偵42245 第21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申請事項表(110偵42245第25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表(110偵42245第27頁) 2 陳彥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5日透過IG社交平台,結識陳彥蓉,雙方透過網路互相聯繫,詐騙集團成員旋佯稱得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陳彥蓉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7日上午10時25分許 3萬元 陳彥蓉警詢筆錄(110偵39339第13-14頁) 陳彥蓉匯款至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0偵39339第16頁) 陳彥蓉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之LINE訊息、Messenger訊息翻拍照片(110偵39339 第23、25-32頁) 陳彥蓉匯款至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所用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照片(110偵39339第24頁) 陳彥蓉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0偵39339第33-34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110偵39339第19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偵39339第21-22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開戶時所用之身分證影本、開戶照片(110偵42245 第21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申請事項表(110偵42245第25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表(110偵42245第27頁) 3 嚴玉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9日透過派愛族交友軟體,結識嚴玉蘭,雙方透過網路互相聯繫,詐騙集團成員旋佯稱得利用網站漏動作小額投資獲利云云,嚴玉蘭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19分許 29萬8千元 嚴玉蘭警詢、院訊筆錄(111偵614 第31-32、33-34、35-36頁、111審金訴232 第63-72頁) 嚴玉蘭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614 第42後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110偵39339第19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偵39339第21-22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開戶時所用之身分證影本、開戶照片(110偵42245 第21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申請事項表(110偵42245第25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表(110偵42245第27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110偵39339第19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偵39339第21-22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開戶時所用之身分證影本、開戶照片(110偵42245 第21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申請事項表(110偵42245第25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表(110偵42245第27頁) 4 陳佳妏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9日透過WEDATE交友APP,結識陳佳妏,雙方透過網路互相聯繫,詐騙集團成員旋佯稱得投資博奕網站獲利云云,陳佳妏不疑有他,遂依指示匯款。 110年7月27日下午3時2分許 9萬7,056元 陳佳妏警詢、院訊筆錄(111偵12064 第19-20頁、111審金訴232 第63-72頁) 陳佳妏匯款至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之匯款申請書(111偵12064 第21下頁) 陳佳妏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之訊息翻拍照片(111偵12064 第23-29頁) 陳佳妏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2064 第37頁) 陳佳妏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2064 第39頁) 陳佳妏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2064 第41-42頁) 陳佳妏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2064 第43頁) 陳佳妏報案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2064 第45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110偵39339第19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偵39339第21-22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開戶時所用之身分證影本、開戶照片(110偵42245 第21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申請事項表(110偵42245第25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表(110偵42245第27頁) 5 曾文鴻 詐騙集團成員在110年6月24日12時38分,透過LINE名稱為林佳菁之人,向曾文鴻誆稱可靠投資比特幣賺錢云云,致曾文鴻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匯款。 110年7月27日中午12時55分許 5萬元 曾文鴻警詢、院訊筆錄(111偵12066 第13-15頁、111審金訴232 第63-72頁) 曾文鴻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陳報單」(111偵12066 第11頁) 曾文鴻報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1偵12066 第17-18頁) 曾文鴻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1偵12066 第39頁) 曾文鴻報案之「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11偵12066 第41頁) 曾文鴻匯款至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11偵12066 第51頁) 曾文鴻與詐騙集團成員對話之LINE訊息翻拍照片(111偵12066 第55-59頁) 曾文鴻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1偵12066 第61頁) 曾文鴻報案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土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1偵12066 第63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之個人戶顧第客印鑑卡影本(111偵12066 第67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110偵39339第19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10偵39339第21-22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開戶時所用之身分證影本、開戶照片(110偵42245 第21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申請事項表(110偵42245第25頁) 陳芝潁彰化銀行帳戶存摺存款止扣明細查詢表(110偵42245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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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