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2年度,172號
SCDM,112,金訴,172,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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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禮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12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庚○○於民國109年3月間,基於參與犯罪組織犯意,加入真實 姓名及年籍均不詳、通訊軟體暱稱「釘釘」之人所屬3人以 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 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與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77 4號判決之詐欺集團不同),擔任取款車手工作,報酬為每 日新臺幣3,000元。庚○○復與「釘釘」及詐欺集團其他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方式, 訛詐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致使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 人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匯款時間分別匯款 、存款或或轉帳至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匯入帳戶內,庚○○則依 指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提領附表各編號 所示提領金額之款項,嗣將所領得款項依指示放置於某處交 予上手,以此手法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 ,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嗣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發覺 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辛○○、甲○○、癸○○、戊○○、乙○○、丙○○、壬○○訴由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之罪,均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 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及簡 式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7-27頁、第188-188頁 反面;本院金訴卷第88頁、第125頁),並有附表各編號證 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本件 犯行均至堪認定,應依法論處。
三、論罪: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 ,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 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 「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 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 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 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 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 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 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 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 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 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 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 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 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 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 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 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 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 、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 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 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 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 合。…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 ,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 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 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 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 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 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



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 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 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 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足供參照。㈡、綜觀被告前案記錄,附表編號1應為其參與本案犯罪組織後首 次從事詐欺犯行,是核被告就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1所為,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揆諸前開判決意 旨,其所犯各罪間行為局部重疊合致,係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另核被告就事實欄一及附表編號2至9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其分別以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均係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 從一重處斷,各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㈢、又本件詐欺集團成員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目的,詐騙同一  被害人或告訴人先後多次匯款,應認係基於單一目的所為之  接續行為,於密接之時間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  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  為予以評價,是針對單一被害人或告訴人,祇成立詐欺取財 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就本件犯行,與「釘釘」、真實 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 犯罪,其罪數計算,應以被害人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 數,是被告就附表所示9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揭各該罪刑,原應各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減刑,惟被告此部分犯行,均已從一重之刑法3人以上共同 犯詐欺取財罪處斷,是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 由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不顧政 府近來嚴加查緝詐欺犯罪,僅為求一己私利擔任提款車手, 助長詐騙及洗錢歪風,影響社會治安及經濟交易秩序,所為 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但未能賠償附表所示被害人 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就附表編號1部分成立組織犯罪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而 其餘8次犯行則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 洗錢罪(從重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量刑應有區別; 暨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案發時工作為當鋪業務,離 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由父母照顧,暨本件各次犯罪動機、 情節、被害人之人數及損失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六、末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犯第1項之罪者 ,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 年。」惟該條項規定業經司法院釋字第812號解釋於110年12 月10日以其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及憲法明顯區隔原則之要求, 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釋字第812號解 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本案對被告爰不另為強制工作之 諭知,附此敘明。
七、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報酬?)一天3,000至5,000元, 但是我沒有領到錢等語(見偵卷第188頁反面),而依卷內現 有資料,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帳戶而獲有報酬 之情,則其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鄒茂瑜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辛○○ (提告) 於109年3月24日下午4時32分許,假冒辛○○之外甥致電辛○○,佯稱欲借款9萬元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6日12:20 4萬元 余重慶之 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6日 12:45 12:46 12:48 桃園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青埔店 1萬5元 2萬5元 1萬5元 (以上均含手續費) ①辛○○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68-69頁)。 ②被告提款畫面截圖(見偵卷第5頁)。 ③臺中商業銀行總行109年9月22日中業執字第1090028524號函暨所檢附之余重慶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9-34頁)。 ④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隆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67、71-72、74-75頁)。 ⑤辛○○之郵政跨 行匯款申請書1 紙(見偵卷第73 頁)。 2 甲○○ (提告) 於109年3月28日下午3時40許,先後假冒為MOMO購物網及玉山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甲○○,佯稱因內部作業錯誤,其訂單遭誤設為廠商,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以解除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8日 16:31 16:35 16:50 4萬9,987元 4萬9,985元 2萬5,015元 (起訴書誤載為2萬5,000元,應予更正) 蔡緯諺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8日 16:44 16:45 16:58 新竹縣○○鄉○○街00號新豐山崎郵局 6萬元 4萬元 2萬5,000 元 ①甲○○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77-78頁)。 ②被告提款畫面截圖(見偵卷第7-8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9月 21日儲字第1090 242437函暨所檢 附之蔡緯諺帳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偵卷第35-37 頁)。 ④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縣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76、79-81、83-84頁)  。 ⑤甲○○之郵局存 簿封面及內頁影 本(見偵卷第82 頁)。 3 癸○○ 於109年3月28日下午4時40分許,先後假冒MOMO購物網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癸○○,佯稱因工讀生設定錯誤,將其訂單誤設為團購,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退刷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8日 17:31 17:34 9,987元 8,013元 蔡緯諺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8日 17:45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豐建興店 1萬8,005 元(含手續費) ①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86-88頁)。 ②被告提款畫面截圖(見偵卷第7-8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109年9月 21日儲字第1090 242437函暨所檢 附之蔡緯諺帳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 (見偵卷第35-37 頁)。 ④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85、89-92頁)。 4 戊○○ (提告) 於109年3月28日下午5時50分許,先後假冒小三美日購物網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人員致電戊○○,佯稱將戊○○之姓名誤植至他人訂單,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解除設定云云,致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8日 19:17 19:26 2萬9,987元 2萬9,985元 王雅萍之 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8日 19:29 19:30 19:33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1樓萊爾富超商竹麟店 2萬5元 2萬5元 1萬9,005 元 (以上均含手續費) ①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94-96頁)。 ②被告提款畫面截圖(見偵卷第9、11-12頁)。 ③第一商業銀行沙鹿分行109年9月26日一沙鹿字第00083號函暨所檢附之王雅萍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8-40頁)。 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1日儲字第1090241229號函暨所檢附之郭美蓮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1-43頁)。 ⑤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卷第93、97-98、100-101頁)。 ⑥戊○○之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2 紙、網路銀行交 易截圖1張(見偵 卷第99、102頁) 。 109年3月29日 16:15 6萬0,123元 郭美蓮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9日 16:22 16:23 16:24 新竹縣○○市○○○路00○0號1、2樓永豐銀行竹北光明分行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以上均含手續費) 5 乙○○ 於109年3月29日下午5時52分許,先後假冒小三美日網購人員及銀行人員致電乙○○,佯稱因作業疏失,將其訂單誤設為連續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9日 20:02 1萬8,970元 郭美蓮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9日 20:12 新竹市○區○○路000號遠東巨城SOGO百貨2樓 1萬9,005元(含手續費) ①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04-106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1日儲字第1090241229號函暨所檢附之郭美蓮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1-43頁)。 ③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卷第103、107-109、113-114頁) 。 ④乙○○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見偵卷第110、112頁)。 6 己○○ 於109年3月29日下午6時30分許,先後假冒FRESH O2網拍業者及郵局人員致電己○○,佯稱因業務操作錯誤,將導致扣款會費5800元,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9日 20:31 2萬9,985元 郭美蓮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9日 20:35 20:36 新竹市○區○○路000號遠東巨城SOGO百貨2樓 2萬5元 1萬5元 (以上均含手續費) ①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17-119頁)。 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1日儲字第1090241229號函暨所檢附之郭美蓮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1-43頁)。 ②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卷第120-121、213-124頁)。 ③己○○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見偵卷第122頁)。 7 丁○○ 於109年3月29日下午2時57分、3時10分許,先後假冒小三美日網購人員致電丁○○,佯稱因系統將其誤設為高級會員,將導致自動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9日 16:43 2萬9,985元 許澤鑫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9日 16:53 16:55 16:56 16:57 16:58 新竹縣○○市○○○路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4,005元 (以上均含手續費) ①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26-127頁)。 ②被告提款畫面截圖(見偵卷第13-14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9月21日儲字第1090241229號函暨所檢附之許澤鑫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4-46頁)。 ④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卷第125、129-131、134頁)。 ⑤丁○○之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1 紙、郵局存簿封 面影本(見偵卷 第132-133頁)。 8 丙○○ (提告) 於109年3月29日晚間9時54分許,先後假冒拍立洗網站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丙○○,佯稱因訂單錯誤、資料遭駭客入侵,將導致信用卡分期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09年3月29日  22:15  22:17  22:18  22:24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2萬9,985元 詹皓宇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9日 22:21 22:22 22:23 22:23 22:24 新竹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新竹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000元 ①丙○○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55-157頁)。 ②被告提款畫面截圖(見偵卷第14-1-16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日儲字第1100147995號函暨所檢附之詹皓宇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7-49頁)。 ④板信商業銀行作 業服務部109年9 月21日板信作服 字第1097419846 號函(見偵卷第5 0-52頁)。 ⑤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卷第154、158-162、171頁)。 ⑥丙○○之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及存摺影本、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及存摺影本、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53-170頁)  。 ②109年3月30日  21:44 9萬9,989元 詹皓宇之 板信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30日 21:54 21:55 21:56 21:57 21:58 新竹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民權店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9 壬○○ (提告) 於109年3月29日晚間8時37分許,先後假冒愛上新鮮網購業者及台新銀行之客服人員致電壬○○,佯稱因訂單報表錯誤將導致扣款,須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以取消云云,致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3月29日 22:25 1萬5,012元 詹皓宇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3月29日 22:25 22:26 22:27 新竹市○區○○路000號陽信銀行新竹分行 2萬5元 2萬5元 5,005元 (以上均含手續費,且包含附表編號8①之款項) ①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偵卷第145-146頁)。 ②被告提款畫面截圖(見偵卷第14-1-15頁)。 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2日儲字第1100147995號函暨所檢附之詹皓宇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卷第47-49頁)。 ④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見偵卷第144、147-148  、152-153頁)。 ③壬○○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通話紀錄截圖2紙(見偵卷第149-1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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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