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1年度,12號
CYDM,111,金簡上,12,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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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1年6
月15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1年度金簡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臺灣
嘉義地方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287號
),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
016號、第5976號、第5940號、第6363號、第6867號、第7664號
、第7103號、第7988號、第9167號、第10520號、112年度偵字第
222號、第164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為不得以簡易
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冠豪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一、黃冠豪預見詐欺集團經常利用他人之金融帳戶作為收受、提 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提領犯罪所得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 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隱匿不 法所得,而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給他人使用,易為不法犯罪 集團所利用作為詐騙匯款之工具,以遂其等從事財產犯罪, 及提領款項後以遮斷金流避免遭查出之洗錢目的,竟仍以縱 有人以其提供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 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依其友人楊智凱(未據起訴)之要求, 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至27日,以臨櫃申請之方式,將其於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及其於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下稱新光銀行)北嘉義分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 0號帳戶(下稱新光銀行帳戶)辦理約定帳戶設定,再於同 年11月27日某時,將上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新光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 及密碼均交給楊智凱,再輾轉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 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 犯意聯絡,以上開帳戶作為匯款工具,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 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郭璧溱、傅恩平許瑋如歐秋君、張向筑、陳珮綾、尤楷珺、邱蕙君王欣雅、張景



堯、康洪美(已歿)、李佩如高佩湘、潘誌和鄭裕蓁謝春玉楊琇惠、官雅惠,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匯款至如 附表所示之帳戶後,再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網路銀行,將款 項轉至其他帳戶,而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郭璧溱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傅恩平訴由彰 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許瑋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 莊分局報告、歐秋君訴由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 、張向筑訴由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報告、陳珮綾訴由基 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 、尤楷珺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王欣雅李佩如高佩湘、潘誌和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鄭裕蓁 訴由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報告、謝春玉訴由新北市警察局 新莊分局報告、官雅惠訴由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 文。檢察官、被告黃冠豪對於本院據以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有證據能 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審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基警四分偵字第1110461948 1號卷,下稱警481號卷,第5-8頁;111年度偵字第3287號卷 ,下稱偵3287號卷,第25-26頁;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2號卷 ,下稱金簡上卷,卷二第55-59、192、206-210頁),並有 下列證據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告訴人郭璧溱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郭璧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2295 00號卷,下稱警500號卷,第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 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切結書各1份(見警500號卷第11-16頁



)。
㈡告訴人傅恩平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傅恩平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鹿警偵字第1110008797 號卷,下稱警797號卷,第45-49頁)。 2.交易明細3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2份(見警797號卷第53-57、65、71、75、89-91 頁)。
㈢告訴人許瑋如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許瑋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40 146號卷,下稱警146號卷,第3-1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LINE對話紀錄、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146號卷第13-15、95、102-112、1 17、119頁)。
㈣告訴人歐秋君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歐秋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171 465100號卷,下稱警100號卷,第25-27頁)。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歸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告訴人歐秋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 紀錄及摩根大通集團網站頁面、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100號卷第31、35- 37、47-55、61、67頁)。
㈤告訴人張向筑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張向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雲警虎偵字第111100109 1號卷,下稱警091號卷,第5-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 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對話 紀錄各1份(見警091號卷第31、33、35、41、51-67頁)。 ㈥告訴人陳珮綾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陳珮綾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基警四分偵字第1110461 9481號卷,下稱警481號卷,第19-26頁)。  2.LINE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見警481號卷第27、37 、39、44頁)。




㈦告訴人尤楷珺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尤楷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嘉朴警偵字第111001423 8號卷,下稱警238號卷,第1-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3份 、永豐銀行收執聯、帳戶往來明細各1份、行動電話翻拍照 片4張(見警238號卷第13、54-57、64、71-75頁)。 ㈧被害人邱蕙君遭詐騙部分:
1.被害人邱蕙君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36 189號卷,下稱警189號卷,第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 邱蕙君與詐欺集團成員對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 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6份(見 警189號卷第7-13、17、21-51頁)。 ㈨告訴人王欣雅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王欣雅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嘉水警偵字第111001824 5號卷,下稱警245號卷,第9-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幣活存明細、告訴人王欣雅 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聊天紀錄各1份(見警245號卷第13-19頁 )。
㈩被害人張景堯遭詐騙部分:
  1.被害人張景堯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245號卷第21-22頁)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 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張景堯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聊天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各1份(見警245號卷第24- 25、28、39-43頁)。
被害人康洪美遭詐騙部分:
1.證人即被害人康洪美之同事藍家妮、證人即被害人康洪美 表妹陳馨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245號卷第47-55頁)。 2.職務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各1份、網路銀行交易明細2份、證人藍家妮與被 害人康洪美之LINE對話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各1份(見警245號卷第46、57-58、69、81、85頁 )。
告訴人李佩如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李佩如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245號卷第91-93頁)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行動電話翻拍照片13張( 見警245號卷第95、99、104、106-112頁)。 告訴人高佩湘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高佩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245號卷第115-117頁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照片、文件照片、永豐銀行收執聯各1份(見警245號 卷第119-132頁)。
告訴人潘誌和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潘誌和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245號卷第134-136頁 )。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潘誌和與詐欺集團之對 話紀錄、切結書、切結聲明、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 份(見警245號卷第138-139、147、214-241頁)。  告訴人鄭裕蓁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鄭裕蓁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溪警分偵字第111001973 9號卷,下稱警739號卷,第5-9頁)。
 2.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竹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告訴人鄭裕蓁與 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各1份(見警739號卷第10-11、20-23 頁)。
告訴人謝春玉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謝春玉於警詢時之證述(見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72 694號卷,下稱警694號卷,第5-1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警察局鳳林 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 、告訴人謝春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各1份(見警69 4號卷第13-17、27、30-318頁)。



被害人楊琇惠遭詐騙部分:
  1.被害人楊琇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中警分刑字第111006742 7號卷,下稱警427號卷,第51-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份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份、詐欺集團成員LINE畫面資料2 份、遭詐騙之過程資料1份、被害人楊琇惠與詐欺集團成員 之對話紀錄2份(見警427號卷第81-82、137、139-141、17 9、187、221-357頁)。
告訴人官雅惠遭詐騙部分:
  1.告訴人官雅惠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吉警偵字第1120000756 號卷,下稱警756號卷,第33-34頁)。  2.匯款紀錄2份、告訴人官雅惠提供詐欺集團成員推薦之投資 網站畫面截圖2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南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金融機制聯防機 制通報單2份(見警756號卷第40-46、49-50、56-57頁)。  被告新光銀行帳戶申請人資料及交易明細、兆豐銀行帳戶客 戶基本資料表、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新光銀行集中 作業部111年3月22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10101123號函及所 附約定帳號設定明細、帳戶設定變更明細、111年8月5日新 光銀集作字第1116006446號函及所附約定帳號資料、兆豐 銀行111年8月16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46365號函及所附 被告金融卡異動情形表、櫃檯交易設簿登記查詢及存戶資 料異動查詢、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申請資料查詢、交易明 細(見警500號卷第17-20頁;警245號卷第249-257頁;金 簡上卷卷一第67-77、警427號卷第17-25、39-48頁)。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㈠被告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為詐欺取財犯行,但尚無證據可認被 告對於詐欺集團成員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所認識或預 見,依罪疑惟輕之原則,僅得認定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 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尚難以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相繩。
㈡被告提供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接續詐騙告訴人郭璧溱、傅恩平陳珮綾、尤楷珺、李佩如謝春玉、官雅惠、被害人邱蕙君康洪美,使其等數次匯



款至被告之金融帳戶,以及由詐欺集團接續數次將告訴人郭 璧溱、傅恩平、尤楷珺、謝春玉、被害人邱蕙君所匯入之款 項轉至其他帳戶而洗錢,詐欺集團成員均係基於同一犯意及 預定計畫下所為,侵害手法及法益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 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幫助詐欺取財、幫 助洗錢之接續犯1罪。
㈢被告提供2個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幫助他人對如附 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係1行為觸犯數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 洗錢罪處斷。
㈣雖檢察官未就犯罪事實欄一如附表編號2至18部分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惟此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判決 有罪之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1罪關係,並經檢察官 移送併案審理,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 予審理。
三、減輕部分:
㈠被告幫助他人實行洗錢及詐欺之犯罪行為,為幫助犯,爰依 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 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其刑。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判處被告有期徒 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1,000元折算1日,固非無見,惟被告除有原審判決所認定 犯罪事實欄一如附表編號1之犯行外,尚有檢察官移送併案 ,並經本院認定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之犯罪事實欄 一如附表編號2至18犯行,原審未及審酌,尚有未洽。檢察 官以原審未及審酌除告訴人郭璧溱外,尚有其他告訴人、被 害人遭詐騙,認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非無理由, 即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前因曾於108年間,因貸款而提供金融帳戶提款 卡、密碼給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騙工具,所涉幫助詐欺取財 及洗錢罪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其嫌疑不足, 而以109年度偵字第39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見偵3287號 卷第7-9頁),顯然被告並未因前開提供金融帳戶給詐欺集 團成員遭偵查而心生警惕,本次除提供2個金融帳戶提款卡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外,更申請約定帳號,供他人 非法使用,助長他人犯罪風氣,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使 詐欺集團成員能夠輕易將大筆款項以轉帳之方式,移轉至其 他帳戶,執法人員除難以追查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更



增加追查金流去項之困難,雖其本身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 財、洗錢之犯行,然其所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騙他人,受害 者高達18人,詐騙金額總計高達349萬9,800元,被告犯後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尚未賠償如附表所示告訴人 、被害人所受損害,亦尚未與其等達成和解,暨被告自陳國 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從事板模工作,獨居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六、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 ,如法院於審理後,認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 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 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應適用通常訴訟 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項第2款定有明文;對 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2章之 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 ,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 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 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條亦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所科之刑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所規定之「 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 或罰金」,是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自應將原判決撤銷, 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第364條(僅列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輝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輝興、謝雯璣、蔡英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則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吳育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匯款金額 款項從黃冠豪帳戶以網路銀行轉出情形(均扣除15元手續費) 聲請簡易判決判、併辦案號 1 郭璧溱 (提告) 自110年11月25日前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小蜜蜂」結識郭璧溱,以暱稱「BEN」,向郭璧溱佯稱其為香港匯豐銀行信貸部主任,並有投資管道,保證獲利,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13時29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31萬元 110年11月29日13時30分,轉帳30萬5,000元至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周秉翔,下稱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32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0年11月29日14時45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12萬元 110年11月29日14時48分,轉帳18萬5,000元至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 2 傅恩平 (提告) 自110年11月1日起,透過交友軟體「PARIS」結識傅恩平,並以LINE暱稱「林俊逸」名義,向傅恩平佯稱透過「國際福彩娛樂城」網站投資可賺取金錢,然需儲值款項並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12時8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5萬元 ⒈110年11月29日12時18分,轉帳14萬485元至玉山商業銀行(下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莊育騰,下稱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 ⒉110年11月29日12時34分,轉帳15萬元至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4016、5976號(併辦) 110年11月29日12時10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5萬元 110年11月30日12時53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5萬元 110年11月30日12時56分,轉帳15萬258元至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含陳珮綾匯款之5萬元、5萬元) 3 許瑋如 (提告) 自110年10月底起,透過交友網站結識許瑋如,並以LINE暱稱「楊志豪」、「澳博一號線」名義,向許瑋如佯稱於所提供之賭博網站賭博可增加收入,然需儲值款項並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30日11時54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10萬元 110年11月30日12時9分,轉帳29萬52元至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 4 歐秋君 (提告) 自110年11月16日前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結識歐秋君,並佯裝為中國網友,及LINE暱稱「摩根大通集團客服001」,向歐秋君佯稱透過「摩根大通集團」賭博網站賭博可賺錢,然需儲值款項並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9時38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26萬元 110年11月29日10時12分,轉帳30萬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請人:蕭勝偉,下稱蕭勝偉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5940號(併辦) 5 張向筑 (提告) 自110年11月21日前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愛派族」結識張向筑,並以LINE暱稱「陳明宇」名義,向張向筑佯稱透過「美林證券」APP投資獲利豐厚,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30日10時28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11時19分入帳) 50萬元 110年11月30日11時42分,轉帳70萬250元至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6363號(併辦) 6 陳珮綾 (提告) 自110年11月22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oki」結識陳佩綾,並以LINE暱稱「誠誠」、「Lucky Lottery」名義,向陳佩綾佯稱透過「國際福彩娛樂城」網站投資可賺取金錢,然需儲值款項並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30日12時46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5萬元 110年11月30日12時56分,轉帳15萬258元至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含傅恩平匯款之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6867號(併辦) 110年11月30日12時47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5萬元 7 尤楷珺 (提告) 自110年8月30日起,以LINE向尤楷珺佯稱自己姓李,介紹尤楷珺可透過「美林證券」投資外匯,可賺取匯差,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21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2萬元 ⒈110年11月29日10時40分,轉帳17萬1,000元蕭勝偉玉山銀行帳戶(含邱蕙君匯款之款項) ⒉110年11月29日10時48分,轉帳30萬元至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含邱蕙君匯款之款項) ⒊110年11月29日10時54分,轉帳60萬元至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含邱蕙君謝春玉匯入之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7664號(併辦) 110年11月29日10時24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3萬元 110年11月29日10時44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6萬元 8 邱蕙君 (未提告) 自110年10月15日起,透過交友軟體「tinder」邱蕙君,並以LINE暱稱「陳文凱」、tidio.com暱稱「威尼斯人」名義,向邱蕙君佯稱於所提供之「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下注可增加收入,然需匯款至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24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5萬元 ⒈110年11月29日10時40分,轉帳17萬1,000元至蕭勝偉玉山銀行帳戶(含尤楷珺匯款之款項) ⒉110年11月29日10時48分,轉帳30萬元至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含尤楷珺匯款之款項) ⒊110年11月29日10時54分,轉帳60萬元至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含尤楷珺、謝春玉匯入之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7103號(併辦) 110年11月29日10時26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5萬元 110年11月29日10時28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5萬元 110年11月29日10時28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5萬元 110年11月29日10時35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15萬元 110年11月29日10時35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15萬元 110年11月29日10時46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34萬3,800元 9 王欣雅 (提告) 自110年11月30日前某日起,接續透過交友軟體「探探」結識王欣雅,並以「探探」、LINE暱稱「吳江海」、「在線客服」名義,向王欣雅佯稱透過「Caesars娛樂國際」網站投資獲利豐厚,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30日11時56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1萬元 110年11月30日12時57分,轉帳4萬25元至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7988號(併辦) 10 張景堯 (未提告) 自110年11月22日起,透過臉書社群網站結識張景堯,並接續以LINE暱稱「劉宜芳」、「亞馬遜港臺地區專線」名義,向張景堯佯稱透過「亞馬遜公司」從事代購賺差價之方式,可從中獲利,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12時10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4萬6,000元 110年11月29日12時15分,轉帳50萬元至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含鄭裕蓁所匯之款項) 11 康洪美 (未提告) 自110年11月30日前某日,向康洪美佯稱投資可獲利,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30日9時6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5萬元 110年11月30日9時52分,轉帳7萬7,985元至蕭勝偉玉山銀行帳戶 110年11月30日9時11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3萬元 12 李佩如 (提告) 自110年11月30日前某日起,透過交友軟體「JD」結識李佩如,並接續以LINE暱稱「李章強」、「匯豐銀行財務部」名義,向李佩如佯稱透過花旗銀行證券投資網站投資,並將投資獲利款項轉至香港匯豐銀行所指定之帳戶內,即可領取款項云云。 110年11月30日11時22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5萬元 110年11月30日11時42分,轉帳70萬250元至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含楊琇惠所匯之款項) 110年11月30日11時23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5萬元 13 高佩湘 (提告) 自110年11月5日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高佩湘,並接續以LINE暱稱「王俊偉」名義,向高佩湘佯稱要投資香港房地產,請其代墊拍賣會入場費並匯入指示之帳戶,之後會返還款項云云。 110年11月30日10時57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11萬元 110年11月30日11時16分,轉帳13萬500元至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 14 潘誌和 (提告) 自110年11月29日前某日起,接續以LINE暱稱「And陳小雨」、6號客服專線」名義,向潘誌和佯稱透過「Cexpress」交易平台網站投資獲利豐厚,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12時31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10萬元 110年11月30日12時57分,轉帳10萬元至蕭勝偉玉山銀行帳戶 15 鄭裕蓁 (提告) 自110年9月前某日起,佯稱「陳明瑞」,接續以iPair愛情公寓交友軟體及LINE與鄭裕蓁聯繫,佯裝與其交往,並對其佯稱可透過「美林證券」投資外匯,可賺取匯差,再佯稱「美林證券」工作人員,要求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11時53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13萬元 110年11月29日12時15分,轉帳50萬元至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含張景堯所匯之款項) 111年度偵字第9167號(併辦) 16 謝春玉 (提告) 自110年8月27日前某日起,接續以Lemo語音視訊交友軟體及LINE與謝春玉聯繫,佯稱為「陳凱文」,擔任「威尼斯」人賭場平台之電腦工程師,欲向謝春玉借用帳號投資該平台,並要求謝春玉一同投資該平台,之後向其佯稱其欲偷渡到臺灣,希望謝春玉能夠予以協助,要求謝春玉將款項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10時46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4萬元 ⒈110年11月29日10時54分,轉帳60萬元至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含尤楷珺、邱蕙君匯入之款項) ⒉110年11月29日11時31分,轉帳25萬元至莊育騰玉山銀行帳戶 111年度偵字第10520號(併辦) 110年11月29日10時59分,黃冠豪兆豐銀行帳戶 4萬元 17 楊琇惠 (未提告) 自110年10月28日起,自稱「林源明」,接續以iPairs交友軟體及LINE與楊琇惠聯繫,對楊琇惠佯稱可透過「國際福彩娛樂城」博弈網站儲值下注,獲利頗豐,再以LINE暱稱「Lucky Lottery」佯稱網站客服人員,要求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30日11時37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15萬元 110年11月30日11時42分,轉帳70萬250元至周秉翔彰化銀行帳戶(含李佩如所匯之款項) 112年度偵字第222號(併辦) 18 官雅惠 (提告) 自110年11月11日起,自稱「沈永強」,接續以Pairs交友軟體及LINE與官雅惠聯繫,對官雅惠佯稱可依其指示透過「coin base交易所」投資虛擬貨幣,即可獲利,然需將投資款匯入指示之帳戶云云。 110年11月29日9時29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10萬元 110年11月29日9時51分,轉帳59萬9,985元至蕭勝偉玉山銀行帳戶 112年度偵字第1644號(併辦) 110年11月29日9時31分,黃冠豪新光銀行帳戶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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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