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投簡字,112年度,69號
NTDM,112,投簡,69,2023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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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妤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7805號、111年度偵字第8616號、112年度偵字第404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妤帆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所得如附件之附表編號9至14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章妤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 告所犯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素行不佳,竟再 犯本案,損害他人之財產權益,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 犯後均坦承犯行,就犯罪事實㈠、㈡所竊得之財物,業與被害 人和解或已發還被害人,兼衡被告本案犯罪情節、手段、竊 得財物之價值,及其於警詢時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家境勉持,患有憂鬱症之生活狀況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如附件之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 ,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然被告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見111年度偵字第8616號卷 第17頁),倘再予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本院依刑法第38 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所竊得如附件之附 表編號2至8所示之物,業經被害人領回(見111年度偵字第7



805號卷第28頁),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佐,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被告所竊得如附件之附表編號9至14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竊 得之財物,屬本案犯罪所得之物,且未據扣案,均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吳慧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7805號
111年度偵字第8616號
112年度偵字第404號
  被   告 章妤帆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南投縣○○市○○路00巷00號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章妤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犯意,先後 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11月3日13時59分許,在全聯福利中心草屯虎山 門市(址設南投縣○○鎮○○路000○0號)內,徒手竊取該店店 長謝瓊慧所管領持有、置於商品架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 品,得手後即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旋逃離現場。(二)又於111年11月9日9時20分許,在全聯福利中心南投門市( 址設南投縣○○市○○路000號)內,徒手竊取該店店員陳致穎 所管領持有、置於商品架上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商品,得 手後即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旋逃離現場。
(三)復於111年11月4日13時53分許,在全聯福利中心草屯門市( 址設南投縣○○鎮○○街000號)內,徒手竊取該店經理林佳怡 所管領持有、置於商品架上如附表編號9至14所示之商品, 得手後即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旋逃離現場。
二、案經林佳怡陳致穎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及南投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暨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章妤帆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被害人謝瓊慧之告訴代理人李佩璇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後即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旋逃離現場之事實。 3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8張及贓物照片2張 (111年度偵字第8616號)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一)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後即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旋逃離現場之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致穎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商品,後即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旋逃離現場之事實。 5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全聯實業(股)公司南陽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各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商品為被告所竊之事實。 6 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及贓物照片6張(111年度偵字第7805號)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商品,後即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旋逃離現場之事實。 7 證人即告訴人林佳怡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三)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編號9至14所示之商品,後即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旋逃離現場之事實。 8 全聯實業(股)公司草屯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1份 證明如附表編號9至14所示之商品為被告所竊之事實。 9 路口及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25張及全聯實業(股)公司草屯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112年度偵字第404號) 證明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三)所示之時、地,竊取如附表編號9至14所示之商品,後即藏放在其隨身包包內,旋逃離現場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所犯上開3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另被告迄未因案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度,本案固無 累犯之適用,惟其自107年1月起至今,已屢涉竊盜犯行而遭 法院判決有罪確定3次,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在卷可稽 ,請斟酌被告之素行、所竊財物之價值及對刑罰反應力強弱 等節,量處適當之刑。至被告所竊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商 品,被告前於111年11月3日與被害人全聯福利中心草屯虎山 門市成立和解,並當場賠償被害人之損失乙節,有111年11 月3日和解書及本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考,堪 認被害人之求償權已獲滿足,就此部分,爰參酌刑法第38條 之1第5項、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另聲請宣告沒收或追 徵;另就被告所竊取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商品,業經警方 查獲並扣案,且已發還被害人,此有前述贓物認領保管單存 卷為憑,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或追徵;末就被告所竊取如附表編號9至14所示之商品,雖 未扣案,然屬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倘於裁判前未能實際合 法發還全聯福利中心草屯門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檢察官 李俊毅
吳慧文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巧庭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價(新臺幣) 數量 1 王品嚴選水餃-高麗菜豬肉 149元 2包 2 統一滿漢蒜味香腸 139元 1盒 3 百吉布丁雪糕 75元 2盒 4 統一布丁 30元 4盒 5 博客Q肉丁蒜味德國香腸 99元 2袋 6 豬五花肉條(帶皮,274公克) 118元 1盒 7 豬五花肉條(帶皮,306公克) 132元 1盒 8 桂丁帶皮雞胸(解凍肉) 94元 2盒 9 中華雞蛋豆腐(300公克) 38元 4盒 10 黑橋牌精選切片火腿(160公克) 64元 2盒 11 博客原味條狀火腿(270公克) 105元 1盒 12 博客原味切片火腿(180公克) 75元 1盒 13 豬軟骨(熬湯用) 72元 2盒 14 豬瘦絞肉(粗) 88元 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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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草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陽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