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柯岐儒
訴訟代理人 張志忠
柯琼華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林瑞育
訴訟代理人 王俊文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宣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柯岐儒
並爲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命林瑞育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 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柯岐儒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
三、柯岐儒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四、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柯岐儒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但書、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柯歧儒於 原審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債權依張○○、林瑞育於民國108年2 月20日(下稱對帳當日)簽立之債務協商文件(下稱系爭文 件)及債權讓與關係爲請求(見原審卷二第23頁);於本院 表示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債權追加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關 係爲請求(見本院卷二第185頁),核柯岐儒追加之訴與原訴 係就同一基礎事實為請求,訴訟證據及資料具有同一性,可 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加以利用,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柯岐儒主張:
㈠張○○、林瑞育及謝杏芬、張耿榮、費嘉騏、洪天寶、王大益 等7人,以每人股金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合夥成立晨澤有 限公司(下稱晨澤公司),以晨澤公司名義購買永豐資材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公司)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 00號7、8樓房屋及坐落基地(下稱府前街房地)。張○○爲交 付股金150萬元及爲林瑞育墊繳股金150萬元,交付發票日10
1年4月24日面額50萬元之合作金庫本行支票,及於同年5月3 日匯款250萬元予林瑞育,惟林瑞育於101年7月26日僅清償 張○○100萬元,尚積欠張○○50萬元(下稱晨澤股本債務,即 附表編號1)。
㈡張○○將其名下三義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三 義4594帳戶)交付林瑞育使用,因林瑞育向張○○借貸200萬 元,張○○於105年3月15日滙款200萬元至三義4594帳戶內, 惟林瑞育僅於105年4月6日清償150萬元,林瑞育尚積欠張○○ 50萬元(下稱私人借貸債務,即附表編號2)。 ㈢張○○除與林瑞育合夥投資不動產,另外經營大光明修配廠, 林瑞育購買挖土機雇請訴外人陳奕志爲駕駛,以進行投資土 地之整地工程,陳奕志將挖土機及平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之廂型車(下稱廂型車)送至大光明修配廠維修,積欠大光 明修配廠維修費用3萬5,945元,維修費用應由林瑞育支付( 下稱車輛維修費用,即附表編號3)。
㈣林瑞育因欠缺資金央求張○○向三義鄉農會借貸,張○○於105年 3月9日以其所有坐落臺中市○里區○里段000000○0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后里土地)設定抵押,分別以張○○爲借款人 (林瑞育爲連帶保證人)及以林瑞育爲借款人(張○○爲連帶 保證人)各向三義鄉農會借貸190萬元(合計380萬元),林 瑞育爲上開2筆190萬元貸款之實際借款人。嗣張○○欲塗銷系 爭后里土地之抵押權,於108年5月29日向三義鄉農會清償2 筆190萬元貸款,其中張○○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林瑞育清償1 90萬元貸款之債權,於108年6月13日讓與柯岐儒父親柯三郎 ,經柯三郎對林瑞育提起給付代償款訴訟,業經本院110年 度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柯三郎勝訴確定。另張○○以債務人 身分清償之190萬元貸款,因該190萬元實際借款人爲林瑞育 ,林瑞育應償還張○○。又林瑞育與張○○合購多筆房屋,約定 由張○○先支付本金,林瑞育負責管理上開房屋,租金收益及 出售利益由二人均分,因年代久遠帳目複雜,故對帳當日林 瑞育同意應分配償還張○○之獲利以190萬元計算,合計林瑞 育應給付張○○380萬元(下稱后里土地貸款債務,即附表編 號4)。
㈤緣訴外人涂歲明資金不足向林瑞育借款,林瑞育再向其金主 張○○借款376萬元,張○○於103年6月4日以其母親張許不治名 義滙款376萬元至林瑞育所有三義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 0帳戶(下稱三義2593帳戶),由林瑞育將借款轉交予涂歲 明。涂歲明並交付受款人爲張○○之票面金額394萬0,840元( 即本金376萬元及利息18萬0,840元)之支票予林瑞育收執, 林瑞育要求張○○將支票受款人張○○劃掉,再存入三義2593帳
戶兌領,另林瑞育於103年6月9日僅匯款375萬元至張許不治 帳戶,本金尚欠1萬元未返還,又林瑞育侵占涂歲明交付之 利息18萬0,840元,故林瑞育積欠張○○19萬0,840元(下稱涂 歲明借貸債務,即附表編號5)。
㈥嗣張○○、林瑞育、謝○○(林瑞育同居人)、張慶輝(張○○胞 弟)、張志忠(原名謝志忠)、柯琼華(柯岐儒胞姐)等6 人(下稱張○○等6人)於對帳當日在張志忠家中協商附表編 號1至5所示債務,林瑞育當場簽立系爭文件,承認對張○○負 有附表編號1至5所示債務,合計502萬6,785元(計算式:50 0,000+500,000+35,945+3,800,000+190,840=5,026,785)。 ㈦張○○長期向柯岐儒借貸金錢,經會算後張○○累計積欠柯岐儒6 50萬元,張○○開立發票日108年1月23日面額650萬元之本票 交付柯岐儒,柯岐儒持該本票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 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苗栗地院於108年2月11日以108 年度司票字第82號核發在案。張○○因而於108年6月25日將附 表編號1至5所示債權讓與柯岐儒,柯岐儒以起訴狀繕本之送 達對林瑞育為債權讓與通知。爰依系爭文件及債權讓與關係 請求判決林瑞育給付附表編號1至5所示債務金額;另追加依 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關係請求判決林瑞育給付附表編號1至2 所示債務金額。原審判決林瑞育應給付312萬6,785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而駁回柯岐儒其餘請求,上訴聲明:⒈原判決駁 回柯岐儒後開請求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林瑞育應再 給付柯岐儒190萬元及自10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准予宣告假執行。對於林瑞育上訴 之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林瑞育答辯:
㈠林瑞育於對帳當日簽立系爭文件,僅是承認當日對帳之項目 及金額,並非承認系爭文件上記載之債務存在,更無同意對 張○○負清償責任之意思表示,此觀之系爭文件並無總金額之 計算,亦無何時清償之約定,且其上有字跡遭劃掉塗改,形 式草率簡陋,難認爲係承認債權之文件。況對帳當日對帳時 間自上午10點至下午6點,林瑞育對於系爭文件上記載之債 務仍有諸多疑義,而與張○○約定各自回家搜集證據於一週後 再至張志忠住處繼續對帳,張○○卻未於000年0月00日出現進 行對帳,系爭文件無法證明張○○對林瑞育確實有502萬6,785 元之債權存在。
㈡林瑞育於101年5月31日與永豐公司訂立府前街房地之買賣契 約,並於同年6月18日登記為所有權人,林瑞育爲購買府前 街房地向張○○借貸150萬元,張○○交付合作金庫本行支票50 萬元及匯款250萬元予林瑞育,其中150萬元爲林瑞育所借貸
。嗣後林瑞育爲管理府前街房地之出租事宜,與張○○、張耿 榮、王大益、謝杏芬、洪天寶、費嘉騏等人約定各出資150 萬元,於101年8月1日設立登記晨澤公司(公司負責人爲林 瑞育)。張○○交付前述之300萬元,除了林瑞育借貸之150萬 元外,其餘150萬元充作張○○應繳納之晨澤公司股本。另林 瑞育於101年7月26日滙款100萬元至張○○帳戶,及於102年10 月30日滙款74萬3,859元至張○○帳戶(其中50萬元爲清償借 貸債務,24萬3,859元委託張○○代買股票),已就借款150萬 元清償完畢。柯岐儒就否認林瑞育已清償50萬元借款部分應 負舉證責任。
㈢柯岐儒主張林瑞育與張○○間有私人借貸50萬元債務存在,並 未提出張○○與林瑞育間之債權憑證,證明張○○與林瑞育間有 借貸之合意;況且林瑞育與張○○間自101年起即有多項合夥 投資之金流往來,尚難因林瑞育與張○○間帳戶內金錢之存入 轉出即認二者間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關於陳奕志送修車輛部分,陳奕志並非林瑞育之受僱人,二 人係合夥關係,挖土機及廂型車都是陳奕志在使用,林瑞育 就陳奕志送修之修車費,並無給付義務。
㈤張○○以系爭后里土地向三義鄉農會貸款380萬元之緣由,係因 張○○當時欲借訴外人張金豐以賺取利息,因其信用不佳無法 順利獲得貸款,才要求林瑞育幫忙,分別以借款人名義向三 義鄉農會借貸190萬元,及以擔任張○○連帶保證人名義向三 義鄉農會借貸190萬元,系爭后里土地並非林瑞育所有,380 萬元貸款亦非林瑞育所借,林瑞育何須償還貸款380萬元, 又何能塗銷抵押權予張○○,林瑞育並無系爭文件記載「后里 土地貸款林瑞育應負責償還$0000000並塗銷予張○○」之義務 。且依系爭文件所載「后里土地貸款林瑞育應負責償還$000 0000並塗銷予張○○」,並未提及柯岐儒所主張林瑞育有同意 就投資不動產獲利分配190萬予張○○,林瑞育於對帳當日亦 未表示同意。
㈥涂歲明透過林瑞育向張○○借款2筆各爲376萬元,借款當事人 是涂歲明與張○○,涂歲明就應償還其中一筆借款376萬元, 係開立本金376萬加計利息18萬0,840元支票予張○○,張○○讓 林瑞育去領取,林瑞育經張○○同意用來繳交「三億地寶」第 3期購買土地款,故利息18萬0,840元張○○已經取得;另一筆 借款376萬元,涂歲明僅匯給林瑞育375萬元,林瑞育已將37 5萬元滙入張許不治帳戶,其餘1萬元部分涂歲明說其拿現金 給張○○,是否尚欠1萬元是涂歲明與張○○之間的事,與林瑞 育無關,故林瑞育並未欠張○○19萬0,480元。 ㈦林瑞育否認張○○有將系爭文件所示債權轉讓予柯岐儒,柯岐
儒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係出於二人通謀虛僞意思表示而訂 立等語,資爲抗辯。原審命林瑞育應給付柯岐儒312萬6,785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林瑞育部分 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柯岐儒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對於柯岐儒上訴及追加之訴答辯聲明:上訴及追 加之訴均駁回。
三、本院判斷:
㈠按債權之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 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民法第29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得 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 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均包括在內,且基於受通知前 發生之原因事實而在通知以後行使抗辯權者,亦無不可。蓋 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 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 第72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柯岐儒主張張○○於對帳當日 依系爭文件取得附表編號1至5所示債權,於108年6月25日將 上開債權讓與柯岐儒云云,並提出系爭文件、債權讓與證明 書爲證(見原審卷一第13、15頁),爲林瑞育所否認。林瑞 育抗辯其於系爭文件上簽名僅係確認對帳之內容,並非對帳 之最終結果,更非承認其對張○○有附表編號1至5所示債務存 在;又就附表編號1所示債務其已清償及就附表編號2所示債 務未有借貸關係存在等語,林瑞育以得對抗張○○之事由對抗 柯岐儒,本院分述如下。
㈡柯岐儒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債權依系爭文件及債權讓與關係 爲請求,並無理由:
⒈觀諸系爭文件記載「林瑞育應支付張○○款項:晨澤股本 尚欠 $500000、私人借貸尚欠$500000、修車費用尚欠$35945、后 里土地貸款林瑞育應負責償還$0000000並塗銷予張○○、涂歲 明借貸的部份林瑞育應再給付10000+180840(利息)=$1908 40元」(見原審卷一第13頁),林瑞育對於簽名之真正不爭 執,惟爭執系爭文件關於「林瑞育應支付張○○款項」等字係 事後加載等語。經查,張○○等6人於對帳當日除了系爭文件 ,尚有簽署另一「張○○應給付林瑞育」之債務協商文件(見 原審卷一第427頁),是以加註「林瑞育應支付張○○款項」 等字應僅爲區分當日簽署2份文件之權利義務人各自不同, 無法以「林瑞育應支付張○○款項」等字,即認定爲林瑞育承 認張○○債權存在之意思表示。
⒉附表編號1所示晨澤股本債務50萬元部分: ⑴柯岐儒主張張○○爲交付晨澤公司股金150萬元及爲林瑞育墊繳 股金150萬元,交付50萬元之支票及匯款250萬元予林瑞育,
惟林瑞育於101年7月26日清償張○○100萬元,尚積欠張○○50 萬元云云;林瑞育對於收受張○○交付之50萬元支票及250萬 元滙款,而其中150萬元爲借款並不爭執,惟抗辯除於101年 7月26日清償100萬元外,另於102年10月30日滙款74萬3,859 元至張○○帳戶(其中50萬元爲清償借貸債務,24萬3,859元 委託張○○代買股票)等情,並提出渣打銀行滙款申請書爲證 (見原審卷一第349頁)。
⑵附表編號1所示債務對帳過程之錄音譯文(見原審卷二第327 至335頁):
柯琼華:好,再來,晨澤套房欠50萬沒還。 張○○:他欠我50萬。 林瑞育:我什麼時候欠你50萬,我後來我有還你哦。 張○○:你哪時候還我的。 林瑞育:我後來我有還你哦,我有還你。 張○○:你哪時候有還我? (對帳過程)…………………… 柯琼華:你101呃,張○○101年5月3日的時候轉給你250萬嘛, 所以你們一股是150萬嘛,原始起股是150萬嘛。 林瑞育:一股原始150萬元對啊,他原本那個時候是先借我錢, 我後來才還給他的。 柯琼華:這樣我看得懂,我說給你聽,張○○先開合支50萬給你, 你拿去跟人家講,他4月24日開50萬給你,5月3日再滙250萬 給你,加起來剛好300萬,他先借你嘛對不對?你們一人150 萬對不對?一股150萬嘛,然後你7月26日你滙100萬元回來, 那你還差他50萬啦,對不對。 林瑞育:嗯,對。 柯琼華:對啦,那這條是啦… 林瑞育:針對這個,你幫我再對對看,我記得那50萬元有給他了。 (對帳過程)…………………… 柯琼華:那照這樣看起來你這邊就是差他50萬沒有錯,這沒有爭議啦, 看你的金流跟看張○○的金流,是沒有看到你有再滙一條50萬 補進來,是沒有。 林瑞育:嗯。 柯琼華:你在這個地方你差他50萬。 林瑞育:這個部分我回去再整個抓過齁,這個因爲我… (對帳過程)…………………… 柯琼華:對啦,你林瑞育要還150萬給他啦 林瑞育:第一次就那個… 柯琼華:你原始記錄的東西。 林瑞育:對對對。 柯琼華:想有齁,然後你7月26日滙100萬所以你這裡差他50萬嘛。 林瑞育:還他還他。 柯琼華:看張○○的簿子之後你就沒有再滙給他了啦。 林瑞育:嗯。沒關係,這裡先這樣齁。 柯琼華:啊你自己記起來要回去查。 林瑞育:不用不用。 柯琼華:如果有查到再那個。 林瑞育:嗯。 ⑶觀諸上開對帳對話內容可知,林瑞育承認收受張○○交付之合 作金庫本行支票50萬元及滙款250萬元,就其中150萬元係 向張○○之借款,其已於101年7月26日滙還100萬元予張○○等 情,此應爲對帳過程中雙方無爭議部分,惟就50萬元是否 清償乙事,林瑞育一開始即對張○○堅稱已清償,經柯琼華 比對林瑞育與張○○之存摺金流後,雖未找到林瑞育已將差 額50萬元返還張○○之資料,惟林瑞育仍就此部分有所質疑 ,林瑞育始會表示:「這個部分我回去再整個抓過齁」, 且柯琼華最後亦對林瑞育表示:「你自己記起來要回去查 」、「如果有查到再那個」,足推林瑞育與張○○於對帳當 日就晨澤股本債務50萬元是否存在未有定論,難以林瑞育 於系爭文件簽名,即視爲林瑞育承認張○○就附表編號1所示 之債權存在。
⒊附表編號2所示私人借貸債務50萬元部分: ⑴柯岐儒主張張○○將三義4594帳戶交付林瑞育使用,張○○於10 5年3月15日滙款200萬元至三義4594帳戶內,林瑞育於105 年4月6日清償150萬元,尚積欠張○○50萬元云云;林瑞育抗 辯否認三義4594帳戶由其使用,張○○縱有於105年3月15日 滙款200萬元至三義4594帳戶內,亦無法認定係交付林瑞育 使用,且林瑞育與張○○間至少有2項共同投資合夥事業,資 金往來複雜,無法確認200萬元之往來原因爲借貸或投資款 項或清償等語。
⑵附表編號2所示債務對帳過程之錄音譯文(見原審卷二第3 35至353頁):
柯琼華:再來,挪用。 張○○:對啊,你還跟我借200萬,結果你滙150萬回來給我,在那個 三義地寶,那時候你說是侵占到公司的錢,結果你先跟我調 200萬出去。 林瑞育:哪時候?三義地寶的帳清清楚楚,我去侵占公司的錢?三義 地寶只有我會先代付?我不可能侵占公司的錢。 (對帳過程)…………………… 柯琼華:你那個滙款單拿出來就知道了,不然你那個帳冊…如果對帳的 話快…你看你老公的簿子105年1月7日他滙1個50萬,105年1月 21日滙1個150萬一共200萬,所以他3月14日滙回來的200萬是 還1月7日跟1月21日200萬,然後他張○○3月15日滙進去轉到 你老公的那個簿子,他滙回來的錢就是150萬,差50萬,這樣 瞭解嗎? 謝○○:後面還有個45萬啊,這邊還有個45萬。 柯琼華:45萬那個是寶光和太陽能的。 林瑞育:你那個點先那個時間點的先對來,那個時間點的跟那個。 謝○○:那個又不一樣哦? 柯琼華:那個是寶光和太陽能的。 林瑞育:沒有啦,你那個時間點先那個時間點的先對起來。 柯琼華:對,來你看105年的… 林瑞育:他有可能是這截我欠他,後面那截對帳變他欠我。 謝○○:不是啦106年的啦 柯琼華:沒啦我們現在講的是105年哦,不是106年,105年來你現在看 你老公的戶頭105年1月7日張○○要滙50萬,1月21日滙150萬, 你看這… 謝○○:有還回去塗塗掉了,不要再一直灰(台語)呀,就有還回去就 塗塗掉啦,因爲他有呀,總共後面有分期給嘛,有嘛100萬。 (對帳過程)…………………… 柯琼華:4月6日的這筆啦,其實它是3月15日就欠款,3月15日借嘛,4月 6日還嘛,對否? 林瑞育:嗯。啊這50萬… 柯琼華:這不是套房的… 林瑞育:喔,那是晨澤的。 柯琼華:對啊。 林瑞育:你先寫註明起來,等下比較好對。 柯琼華:這晨澤的嘛對吧,這是這個的嘛,所以這是沒問題的,再記錄 林瑞育欠張○○款項…。 林瑞育:用那張就好了呀,你記作整份,等一下用影印的就啦。 謝○○:那就少50萬。 柯琼華:這張等一下要給他。 林瑞育:你記整張,等一下用影印就好啦。 柯琼華:你老婆要回去查資料,你們自己才會知道,你自己做1份你才 會回去查。 ⑶觀諸上開對帳對話內容可知,林瑞育就以其與張○○帳戶內金 流往來認定其向張○○借款200萬元,及有50萬元尚未清償乙 事係有意見,始會於對帳過程中要求柯琼華應將各筆款項 往來時間點再予確認;且謝○○於對帳過程中亦一再強調林 瑞育已經清償該筆債務,惟柯琼華仍堅持林瑞育尚積欠張○
○50萬元,林瑞育、謝○○最終僅同意將該筆債務先記載在系 爭文件上,再回家清查相關資料,足推林瑞育與張○○於對 帳當日就私人借貸債務50萬元是否存在未有定論,難以林 瑞育於系爭文件簽名,即視爲林瑞育承認張○○就附表編號2 所示之債權存在。
⒋附表編號⒊車輛維修費用3萬5,945元部分: ⑴柯岐儒主張陳奕志係林瑞育僱請之挖土機司機,陳奕志將挖 土機及廂型車送至張○○經營之修配廠維修,積欠維修費用3 萬5,945元應由林瑞育支付云云;林瑞育抗辯其與陳奕志係 合夥關係,挖土機及廂型車維修費用係陳奕志所積欠,與 其無關等語。
⑵附表編號3所示債務對帳過程之錄音譯文(見原審卷二第355 至361頁):
柯琼華:修理車子的,之前大哥說叫我拿給你修理車子的部分,那個沒 有影印。 謝○○:不是啊,完全沒看過。 柯琼華:蛤? 謝○○:我就說你給我的那疊完全沒看過,因爲就不是我修理的,就不 是我牽去修理的,我怎麼知道? 林瑞育:這帳是那個時候過戶過來的,這車子啦好像過過來我的名字 的樣子啦,好像到很慢才過過來我這裡。 (對帳過程)…………………… 林瑞育:後來陳奕志沒做,就沒有人做了嘛,整個連輪胎的,連張振貴 的和他的,還有那個都去清掉啦。 (對帳過程)…………………… 張○○:那就看怎樣,要清就得清呀。 柯琼華:林瑞育那價錢勒,他說修理車35945元。 林瑞育:那個老實說啦,這些都不可考了啦,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跟 他算啦。 (對帳過程)…………………… 柯琼華:對嘛,那修車費就沒問題,修理車的35945。 林瑞育:我記得我是全部都去付掉了,因爲我記得最後一次就是挖土 機的6千多塊啦。你過戶那些原則上有關於稅金單你再整理 出來。 張○○:什麼稅金單? 林瑞育:你說都你繳的啊,過戶燃料費也要繳,牌照稅要繳,我也都 沒有這些單啊。 張○○:那款要到哪裡請?那都沒辦法整理了。 林瑞育:你一樣對我的要求,你自己也要做到足,你懂我意思嗎? 張○○:那個那麼久了,沒辦法整理,要到哪裡請?那請不出來啊。 林瑞育:不是啦,我們也有很多資料像這樣小小條的拿不出來,你也 要求要我們拿出來,一樣你們也要拿出來啊。 ⑶觀諸上開對帳對話內容可知,林瑞育、謝○○初始對於陳奕 志之車輛維修費用由林瑞育承擔乙事無法接受,後來漸漸 回憶起其承接挖土機後,已將挖土機相關費用繳清,而要 求張○○應檢附各項請求費用之單據,始能確認其是否有支 付之必要,惟張○○表示無法提出相關單據,林瑞育在對帳 過程中最終未表示免除張○○提出單據之義務,足推林瑞育 與張○○於對帳當日就車輛維修費用3萬5,945萬元是否同意 支付未有定論,難以林瑞育於系爭文件簽名,即視爲林瑞 育承認張○○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債權存在。
⒌附表編號⒋后里土地貸款債務380萬元部分: ⑴柯岐儒主張林瑞育央求張○○以系爭后里土地設定抵押,分 別以張○○爲借款人(林瑞育爲連帶保證人)及以林瑞育爲 借款人(張○○爲連帶保證人)各向三義鄉農會借貸190萬 元,嗣張○○向三義鄉農會清償2筆190萬元貸款。其中張○○ 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林瑞育清償190萬元貸款之債權讓與 柯三郎,柯三郎對林瑞育提起給付代償款訴訟,業已取得 勝訴判決確定;另張○○以債務人身分所清償之貸款190萬 元,實際借款人爲林瑞育,林瑞育應償還張○○190萬元; 又林瑞育與張○○合購多筆房屋,由張○○支付本金,林瑞育 負責管理,租金收益及出售利益由二人均分,故對帳當日 約定林瑞育應償還張○○獲利分配190萬元云云。林瑞育抗 辯張○○爲出借張金豐賺取利息而以系爭后里土地向三義鄉 農會貸款,因信用不佳要求林瑞育出名,分別以借款人名 義向三義鄉農會借貸190萬元,及以擔任張○○連帶保證人 名義向三義鄉農會借貸190萬元,張○○係380萬元之實際借 款人,另否認有同意就投資不動產獲利分配190萬元予張○
○等語。
⑵附表編號4所示債務對帳過程之錄音譯文(見原審卷二第 495至539頁):
柯琼華:金豐的事情,你打算要怎麼處理? 林瑞育:啊就一人一半而已啊,哪有怎樣,啊這個答案就正確的,因 爲錢一人出一半,就是一人一半而已。 張○○:這款的你,張金豐已經出問題了,你才把我拖下去。我沒有 要承認…。 (對帳過程)…………………… 張○○:你還設計我用我的那塊土地,你做我擔保人,說你貸190萬在 你身上,你齁… 林瑞育:欸,等一下哦,等一下哦,安餒啦,我不要幫你做擔保,你 自己去用掉,我不要幫你做擔保,是你信用不好,借不出錢 我才幫你擔保。 (對帳過程)…………………… 林瑞育:你跟我一起投資差我340萬,要先還我的。 張○○:什麼投資?我什麼時候在和你投資?對否 林瑞育:有沒有你自己很清楚啦。 謝○○:不能覺得說賠錢了,你就沒有要承認,每個就是賠錢沒要認 ,要是賺錢你就認,不能這樣子… (對帳過程)…………………… 林瑞育:整條是他要借的,但是他信用不夠好,他只能夠拆開來變成 190萬、190萬兩條,他本來要借380萬,你懂意思嗎? 俢 謝○○:190萬的擔保品是這個農地加擔保人這樣子 張○○:我就說農會問過了,…我就是借190萬。 (對帳過程)…………………… 林瑞育:我是借款人,他是擔保人,啊然後有一筆是他是借款人, 他的土地是擔保品,是這樣子。 張○○:啊那是他沒跟我講清楚,不然我怎麼可能,我190萬就好了, 我怎麼可能讓他那款ㄟ。 (對帳過程)…………………… 柯琼華:張○○的意思是380萬是入到他的93戶頭他(林瑞育)拿去 用,所以他要處理這樣啦是否?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 張○○:對啊! 柯琼華:啊然後他(林瑞育)的意思說,這是投資啦340萬啦這樣啦, 40萬扣利息對不對?意思是這樣嘛? 林瑞育:對啊。 (對帳過程)…………………… 林瑞育:反正都…法院都…高院都快走完了啦,高院的法官也快等 不下去了,就是等高院的看判怎樣啊,再來處理這件事。 謝○○:我覺得27號是關鍵啦,下一庭應該是關鍵。所以我會覺得 …因爲這個案子牽址到張金豐嘛,這個300多萬牽扯張金豐 嘛,那就是等27號嘛,你就註明寫起來,等27號的庭。 柯琼華:等27號的庭就是代表你張○○要認這是投資。 張○○:沒有哦。 柯琼華:所以叫做等27號,意思是這樣。 張○○:沒有,我沒要這樣。 林瑞育:不是啦,你現在在高院…這個本來就是投資啦,啊他硬要 扯成是消費借貸,那是他自己的認知啦,我的認知是投資 啦,但是現在這條 錢要拿回來,就是張金豐那告贏,拿回 來這樣而已啦。 ⑶觀諸上開對帳對話內容可知,張○○主張以系爭后里土地設 定抵押,分別以○○爲借款人(林瑞育爲連帶保證人)及 以林瑞育爲借款人(張○○爲連帶保證人)各向三義鄉農 會借貸190萬元(合計380萬元)之實際借款人均爲林瑞 育,爲林瑞育所否認;且林瑞育主張以系爭后里土地抵 押借貸之380萬元係與張○○之共同投資關係,張○○則主張 380萬元係林瑞育向其借貸之款項,雙方爭執不下,最終 林瑞育提議待另案對張金豐求償之訴訟結果再進行討論 ,是以林瑞育並未在對帳當日承諾就張○○以債務人名義 清償之190萬元負清償責任。且上開對帳對話內容並未有 林瑞育同意就投資不動產獲利部分分配190萬予張○○之相 關譯文,況系爭文件上記載「后里土地貸款林瑞育應負 責償還$0000000並塗銷予張○○」,依其文義應與柯岐儒 主張之不動產投資利潤分配無關。則難以林瑞育於系爭 文件簽名,即視爲林瑞育承認張○○就附表編號4所示之債 權存在。
⒍附表編號5所示涂歲明借貸債務19萬0,840元部分: ⑴柯岐儒主張涂歲明向林瑞育借款,林瑞育再向張○○借款37 6萬元,張○○以張許不治名義滙款376萬元至林瑞育之三 義2593帳戶,由林瑞育將借款轉交予涂歲明,涂歲明交 付票面金額394萬0,840元之支票予林瑞育收執,林瑞育 經張○○同意將受款人劃掉存入三義2593帳戶,惟林瑞育 於103年6月9日僅匯款375萬元至張許不治帳戶,本金尚 欠1萬元未返還,又侵占涂歲明交付之利息18萬0,840元 云云;林瑞育抗辯涂歲明透過林瑞育向張○○借款2筆各爲 376萬元,涂歲明各以開立本金376萬加計利息18萬0,840 元支票及匯款375萬元予林瑞育爲償還,林瑞育將涂歲明 返還之394萬0,840元全數匯入「三億地寶」投資案第3期 股款,375萬元滙入張許不治帳戶,其未侵占19萬0,840 元,涂歲明短少清償本金1萬元與林瑞育無關等語。 ⑵附表編號5所示債務對帳過程之錄音譯文(見原審卷二第3 61至365頁):
張○○:涂歲明跟我借376萬齁…,啊利息你拿去。 林瑞育:利息我有給你,若有錢就有給你。 (對帳過程)…………………… 柯琼華:這條是張○○借涂歲明,張○○滙你老公的戶頭滙376 萬,你老公滙涂歲明那,滙375萬還是什麼,但是人家涂 歲明他這邊有寫,他還回來是376萬,但是你老公少滙 1萬給大哥,所以這是沒有爭議,這跟地寶坦白說沒有 關係,這是因爲他們私人的借貸,所以我覺得你在這 裡把他處理掉,你會比較清楚,因爲我們就不用在地寶 那邊算到混肴,在這邊算就好了,你在這裡如果在 這邊算…,這張是誰給你的?涂歲明? 張○○:涂太太給你的,我有去問她。 柯琼華:所以你老公在這裡就是差張○○1萬塊,對吧,因爲張 ○○滙去376萬,啊他375萬嘛…。 林瑞育:你們要這樣算也可以啦。 柯琼華:啊他375嘛… 林瑞育:你們若這樣算我差他10幾萬啦。 柯琼華:這邊18萬吧…,18萬840元,然後再加上1萬,所以是你 在這裡差張○○19萬840元。 林瑞育:19萬多啦,你們若要這樣算在這裡是差19萬多啦。 柯琼華:那就是在這邊就會清楚,我覺得這樣會比較好,在這邊 就直接結掉你會比較清楚,所以現在你老公要給張○○ 的就是這個…。 林瑞育:19萬…。 張志忠:等一下,要不要這樣算? 林瑞育:我認爲是要從三億地寶才會清楚。 柯琼華:可是你私人借貸呀。 張慶輝:這私人借貸。 張志忠:要不要從這裡算? 林瑞育:因爲這帳目…你看這時間點嘛,就是103年。 張志忠:因爲張○○說要從這邊算,你要不要從這邊算? 林瑞育:等一下只要那裡稍微注意到,還是一樣能抵銷這筆抵銷掉 。 ⑶觀諸上開對帳對話內容可知,林瑞育係抗辯對於張○○借款 376萬元予涂歲明,並由林瑞育將借款376萬轉交予涂歲 明,惟涂歲明短少返還之本金1萬元及林瑞育未將涂歲明
返還之利息18萬0,840元全數交付張○○乙事並無異議,僅 主張其未返還之差額18萬元0,840元於三億地寶投資案會 算時主張抵銷,另涂歲明短付1萬元與林瑞育無關 。則 林瑞育對於涂歲明借貸債務19萬0,840元於對帳過程中雖 未否認,但未明確表示願清償張○○19萬0,840元,難以林 瑞育於系爭文件簽名,即視爲林瑞育承認張○○就附表編 號5所示之債權存在。
⒎系爭文件之記載非對帳最終結果:
⑴林瑞育抗辯其於系爭文件簽名僅爲確認對帳內容,系爭文 件之記載尚非對帳最終結果,林瑞育與張○○各自回去找 查相關單據及資金往來紀錄等資料於一週後再進行核對 等語,爲柯岐儒所否認。
⑵林瑞育簽署系爭文件過程之錄音譯文(見原審卷二第539 至543頁):
柯琼華:啊沒的部分是不是要先簽一簽,阿不然我們今天耗一天, 坐整天… 張志忠:對啊。 林瑞育:邏輯上是這樣對啦。 張志忠:對啊,沒,沒爭議的先簽掉,好不好,一個禮拜後,同一時 間10點 …………………… 林瑞育:啊我要簽下去,時間點是不是麻煩妳補上去,還有切入的 時間點… 謝○○:啊另外一張勒?啊三義的歸三義的… 柯琼華:啊沒問題的部分你們就簽啦,先簽啦。 張志忠:啊你們就簽啊,你們今天有來的都簽名,簽掉。 …………………… 柯琼華:那都沒有爭議嘛,那你像這個什麼晨澤的這個欠50,我就 給你記,我就給你記欠50,啊這個是私人借貸差50那嘛, 啊這個部分 就是修理車子的嘛齁3萬多這個嘛,啊再來這個是什麼,后 里、后里,后里土地林瑞育去剛塗銷380的部分嘛,啊這 條是涂歲明的1萬再18萬840嘛。 謝○○:啊這個… 林瑞育:這個要寫清楚,這個要寫清楚…,如果是我的責任,我會 負責… 張慶輝:那你們投資的,我又沒有投資,嘿我無法參與,那讓我哥 拿回去。 林瑞育:這樣變成是我跟他借錢啊。 柯琼華:啊我是照你們的協議下去寫的。 林瑞育:這個寫下去變成是好像是我寫本票給他餒。 張志忠:沒有,這不是本票啦,這是一個寫草約啦。 林瑞育:不然就寫草約嘛,這樣OK否? 張志忠:我先寫草約,你們最後還有一個最後大家統整意見,敲下 去就敲下去就不管,好不好。 謝○○:先確認沒問題的。 柯琼華:先確認是這樣沒有錯。 張志忠:也就是說你們今天先談到這樣,如果你們回去認爲說真的 我有真的找到證據了,我是說找到證據喔,白紙寫黑字的 喔,你再拿出來實在來講,OK我有辦法接受。 ⑶觀諸上開對帳對話內容可知,對帳當日至尾聲時張志忠及 柯琼華要求林瑞育、謝○○在系爭文件上簽名,惟林瑞育 認爲在系爭文件上簽名形同承認張○○之債權存在而有所 遲疑,經張志忠表示系爭文件僅爲確認當日對帳之進度 ,並向在場人表示系爭文件僅爲草約,待林瑞育、張○○ 提出證據後,再確認最終之結果,林瑞育、謝○○始放心 在系爭文件上簽名。則林瑞育抗辯其於系爭文件上簽名 ,僅爲確認當日對帳項目及內容,並非承認張○○對於林 瑞育有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債權存在,當可採信。又觀 諸上開對帳對話內容中張志忠所述:「一個禮拜後,同 一時間10點」、「如果你們回去認爲說真的我有真的找 到證據了,我是說找到證據喔,白紙寫黑字的喔,你再 拿出來實在來講」等語,可知張○○等6人確實約定一週後 至張志忠住處繼續對帳,足認系爭文件之記載無法視之 爲最終對帳結果。
⒏基上,系爭文件上雖有記載「林瑞育應支付張○○款項:晨 澤股本尚欠$500000、私人借貸尚欠$500000、修車費用 尚欠$35945、后里土地貸款林瑞育應負責償還$0000000 並塗銷予張○○、涂歲明借貸的部份林瑞育應再給付10000 +180840(利息)=$190840元」(見原審卷一第13頁), 但此僅爲系爭對帳當日有爭議之項目及內容,並非對帳 後之最終結果,林瑞育並無於系爭文件上承認張○○有附 表編號1至5所示債權存在,柯岐儒主張依系爭文件及債 權讓與關係請求林瑞育清償債務,即無理由。
㈢柯岐儒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債權追加依消費借貸及債權
讓與關係爲請求,並無理由:
⒈附表編號1所示晨澤股本債務50萬元部分: ⑴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主張借款業已清償,而貸與人主張借 用人此項清償之款項,係屬另筆債務,並非系爭借款者 ,依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應由貸與人就另筆債務之存 在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383號判決意 旨參照)。
⑵經查,林瑞育就張○○交付300萬元,其中150萬元充抵張○○ 應繳納之150萬元晨澤股本,另150萬元爲林瑞育向張○○ 之借貸,並已清償100萬元部分並不爭執,僅爭執其於10 2年10月30日給付張○○74萬3,859元,並提出渣打銀行滙 款申請書爲證(見原審卷一第349頁),並主張該筆滙款 扣除50萬元內以清償借貸債務後,剩餘24萬3,859元係林 瑞育委託張○○代買股票之款項。柯岐儒對於張○○收受74 萬3,859元乙事並不爭執,僅否認74萬3,859元中之50萬 元係清償晨澤股本債務50萬元,係清償另筆債務云云,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柯岐儒負擔「清償款項屬另筆債 務」之舉證責任。柯岐儒僅以張○○於原審作證所述:「 (林瑞育有無在102年10月30日滙款74萬3,859元給你? 此筆款項爲何?)這筆金額與本件無關,74萬3,859元這 筆是以前投資的東西,林瑞育現在拿來凹我。」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370頁)爲證,惟張○○爲本件債權讓與人, 其所爲證述等同於柯岐儒本人之陳述,柯岐儒僅以張○○ 之證述爲證,難認已盡舉證任,自應認林瑞育已就清償 晨澤股本債務50萬元爲證明,柯岐儒自無法依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關係請求林瑞育清償附表編號1所示債務。 ⒉附表編號2所示私人借貸債務50萬元部分: ⑴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 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 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 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 。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 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 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 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 院98年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柯岐儒主張張○○於105年3月15日滙款200萬元至三 義4594帳戶,林瑞育僅於105年4月6日清償150萬元,尚 積欠張○○50萬元云云,並提出后里區農會匯款委託書爲 證(見原審卷一第445頁);林瑞育否認三義4594帳戶爲
其所有使用,並抗辯伊與林瑞育長期有合作關係,伊找 到適合投資的標的會找張○○集資,待投資標的售出後兩 人分潤,伊匯款給張○○的數額跟張○○匯款給伊的數額, 前者多於後者2千多萬元,迄今尚未對帳完畢等語(見本 院卷四第47頁)。柯岐儒亦自承張○○與林瑞育間有多筆 共同合購之房產,雙方約定本金由張○○先支出,林瑞育 負責管理,租金收益及房產售出之獲利由二人平分等情 (見原審卷一第261頁),則林瑞育與張○○間資金往來之 原因甚多,非必爲借貸之原因。準此,柯岐儒應就張○○ 與林瑞育就借貸200萬元有達成借貸合意之事實負舉證責 任。
⑶次查,證人張○○於原審證述:「(你方才稱私人借貸尚欠 50萬元是林瑞育跟你借200萬元,林瑞育有無跟你說借這 200萬元要作何用途?)我不知道,他沒有跟我說。(你 跟林瑞育有無約定這200萬元的還款期限、還款方式及利 息爲何?)沒有。」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74頁);又證 人謝○○於原審證述:「(僅5項債權,為何花費這麼久的 時間對帳?)那時候張○○說他在107年底問林瑞育說涂歲 明的錢有沒有還他,從那時候開始,我們就自己開始在 對了,我就叫林瑞育把存簿拿出來,我說我們自己先對 ,我說這個錢又不是他借的,為何會問他,因為這個過 程我也不知道,是到107年底我要求林瑞育自己先對帳, 我才知道細節。大概從99年底或100年林瑞育就跟張○○有 金錢往來,等於林瑞育是統籌,大家的錢都會進他的簿 子再出去,帳很多很亂,加上他跟張○○私下也有合作, 張○○是他的金主,所以他們錢的流向我看了很多簿子才 看懂一點點,因為金流多又亂,而張○○的爭議就那幾筆 ,所以我們又要再翻一次,當天花那麼多時間就是在翻 簿子一筆一筆對金流。」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86至387 頁)。依證人張○○、謝○○之證述可知,張○○所述之200萬 元資金往來原因或爲借貸,或爲投資款項或爲清償不一 而足,難以后里區農會匯款委託書之往來紀錄即認林瑞 育與張○○間有消費借貸之合意。
⑷再觀諸附表編號2所示債務對帳過程之錄音譯文(見原審 卷二第335至353頁),柯琼華開頭即稱此筆債務係「挪 用」,對帳過程中亦未提到林瑞育係向張○○借貸,而稱 係林瑞育侵占張○○之金錢,僅以對帳後滙入及滙出之差 額50萬元,即界定爲林瑞育積欠張○○之私人借款,益徵 張○○就此200萬元並未與林瑞育達成借貸之合意,柯岐儒 自無法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關係請求林瑞育清償債務
。
四、綜上所述,柯岐儒依系爭文件及債權讓與關係,請求林 瑞育給付附表編號1至5所示債務金額合計502萬6,785元 ,爲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命林瑞育給付312萬6,78 5元及自108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則有未洽,林瑞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核屬有據,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 至於原判決駁回柯岐儒請求190萬元部分,並無不合,柯 岐儒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另柯岐儒追加依消費借貸 及債權讓與關係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債權爲請求,亦無 理由,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審酌後,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 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林瑞育之上訴為有理由,柯岐儒之上訴及追 加之訴爲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林孟和
法 官 廖穗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柯岐儒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債務項目 柯岐儒主張之事由 請求權基礎 1 晨澤股本債務50萬元 張○○、林瑞育、謝杏芬、張耿榮、費嘉騏、洪天寶、王大益等人以每人股金150萬元成立晨澤公司,以晨澤公司名義購買府前街房屋。張○○於101年4月24日開立合作金庫本行支票50萬元交付林瑞育作爲府前街房屋之斡旋金,於同年5月3日再匯款250萬元予林瑞育,其中150萬元充作張○○應交付之股金,另150萬元係林瑞育向張○○借貸作為自己應交付之股金,惟林瑞育於101年7月26日清償張○○100萬元,尚積欠張○○50萬元。 ⑴系爭文件及債權讓與關係 ⑵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關係 2 私人借貸債務50萬元 張○○將三義4594帳戶交付林瑞育使用,因林瑞育向張○○借貸200萬元,張○○於105年3月15日滙款200萬元至三義4594帳戶內,林瑞育於105年4月6日清償150萬元,尚積欠張○○50萬元。 ⑴系爭文件及 債讓與關係 ⑵消費借貸及 債權讓與關係 3 車輛維修費用3萬5,945元 張○○經營大光明修配廠,陳奕志係林瑞育僱請之怪手司機,陳奕志將挖土機及平日駕駛之廂型車送至大光明修配廠維修,積欠大光明修配廠維修費用3萬5,945元,維修費用應由林瑞育支付。 系爭文件及債權讓與關係 4 后里土地貸款債務380萬元 林瑞育央求張○○向三義鄉農會借貸,張○○於105年3月9日以其系爭后里土地設定抵押,分別以張○○爲借款人(林瑞育爲連帶保證人)及以林瑞育爲借款人(張○○爲連帶保證人)各向三義鄉農會借貸190萬元(合計380萬元)。嗣張○○於108年5月29日向三義鄉農會清償2筆190萬元貸款,其中張○○以連帶保證人身分代林瑞育清償190萬元貸款之債權讓與柯三郎,柯三郎對林瑞育提起給付代償款訴訟業經本院110年度上字第122號民事判決柯三郎勝訴確定。另張○○以債務人身分清償之190萬元貸款之實際借款人爲林瑞育,林瑞育應償還張○○此190萬元。又林瑞育與張○○合購多筆房屋,約定由張○○先支付本金,林瑞育負責管理上開房屋,租金收益及出售利益由二人均分,因年代久遠帳目複雜,故對帳當日林瑞育同意應分配償還張○○之獲利以190萬元計算,合計林瑞育應給付張○○380萬元。 系爭文件及債權讓與關係 5 涂歲明借貸債務19萬0,840元 涂歲明向林瑞育借款,林瑞育再向張○○借款376萬元,張○○於103年6月4日以張許不治名義滙款376萬元至林瑞育所有三義2593帳戶,由林瑞育將借款轉交予涂歲明。涂歲明並交付受款人爲張○○之票面金額394萬0,840元(即本金376萬元及利息18萬0,840元)之支票予林瑞育收執,林瑞育要求張○○將受款人劃掉後存入三義2593帳戶,另林瑞育於103年6月9日僅匯款375萬元至張許不治帳戶,本金尚欠1萬元未返還,又林瑞育侵占涂歲明交付之利息18萬0,840元,故林瑞育積欠張○○19萬0,840元。 系爭文件及債權讓與關係 合計 502萬6,7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