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軍原上訴字,112年度,1號
TPHM,112,軍原上訴,1,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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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軍原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石志豪


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
0年度軍原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軍偵字第2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自民國107年9月26日至110年4月14日為現役軍人,其與 田謦暘(原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未經上訴而確定 )均知悉毒品咖啡包是他人任意添加種類、數量不詳之毒品 混合而成,其內可能含有2種以上之毒品,田謦暘意圖營利 ,縱使咖啡包內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也不違背其本意,而基 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由田謦暘持 其所有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透過網路通訊軟體Tik Tok,以帳號「@cingyang」、暱稱「宜花營營營」,於110年 3月31日某時在公開影片之評論區留言「讚」等訊息,暗示 欲向不特定買家兜售毒品咖啡包之意,適為宜蘭縣政府警察 局羅東分局員警於同年4月2日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即喬裝 買家透過通訊軟體TikTok與暱稱「宜花營營營」之田謦暘詢 問購毒事宜,田謦暘確認買家身分後,另以上開行動電話內 之通訊軟體WeChat帳號「show0000000」、暱稱「YANG」與 員警聯繫,談妥以新臺幣(下同)4000元購買10包毒品咖啡包 ,並約定在宜蘭縣○○鎮○○○路000號交易,田謦暘隨即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一同前往見面,田謦暘 與甲○○於同日21時30分許抵達約定地點後,甲○○竟與田謦暘 共同意圖營利,縱使咖啡包內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也不違背 其本意,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 絡,員警進入上開自用小客車後座將現金4000元交予甲○○, 甲○○隨即交付10包毒咖啡包予員警,員警旋當場表明身分後 將田謦暘、甲○○逮捕而交易未遂,並扣得含有第三級毒品4- 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 西泮之咖啡包33包及田謦暘所有販賣毒品使用之行動電話(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1支。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據以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犯罪之供述證 據,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在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 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 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 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 ,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訊、原審及 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共犯田謦暘於警詢、偵 查及原審審理時之陳述相符,復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 局職務報告、TikTok譯文表、WeChat譯文表、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TikTok對話紀錄、WeChat對話紀錄 截圖、現場照片共34張在卷可稽,及毒品咖啡包33包及I PH ONE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 咖啡包33包,送鑑定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鑑定過程 及結果詳如附表編號1備註欄所示),有内政部警政署刑事 警察局110年5月3日刑鑑字第1100035951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 佐,足認被告前開販賣毒品咖啡包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均堪以採信。
(二)查被告與田謦暘持以販賣給喬裝員警之毒品咖啡包10包及扣 案之毒品咖啡包23包,經肉眼檢視均為黑底、綠字之咖啡包 ,外觀型態均相似,經送驗並隨機抽取其中2包鑑定後,均 內含淡黃色粉末,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 三級毒品第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 泮等混合成分。又田謦暘於警詢時供稱:我在110年1月去高 雄的時候,我是透過WeChat向暱稱「勞力士(24H使命必達 )」的人買100包毒品咖啡包,共20,000元等語,可知田謦 暘之毒品咖啡包係向同一上手取得,堪認被告本案所販賣、 持有之毒品咖啡包,應均有摻雜前揭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成 分而無從區分,屬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無誤。
(三)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 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 經獲利,則非所問。田謦暘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我以一包 200元買進,以一包400元賣出等語,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田



謦暘約我跟他到宜蘭賺錢等語,益見被告田謦暘、甲○○確實 可從中獲取價差,主觀上有販賣毒品以營利之意圖,堪以認 定。
(四)雖被告甲○○之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甲○○非原已犯罪或 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對於被告田謦暘使用暱稱「宜花營營營 」在通訊軟體TikTok上意圖兜售牟利乙情全無所悉。被告甲 ○○固陪同被告田謦暘自花蓮前往羅東,並依照被告田謦暘指 示交付10包毒品咖啡包及收取現金4000元,然被告甲○○事前 一無所悉,顯非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其犯意或犯 意傾向於警方設計偵查舉動之時或之前顯不存在,實為警方 設計之偵查舉動透過被告田謦暘而間接啟動被告甲○○之犯意 ,對被告甲○○之行為應屬於陷害教唆等語。惟查: ⒈所謂「陷害教唆」,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 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 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此種「陷害 教唆」,因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者復伺 機逮捕,係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不能認被陷害教唆者成 立犯罪。至所謂「誘捕偵查」(俗稱「釣魚」),指對於原 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 ,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 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 。此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倘客觀上又已 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雖因偵查機關已經掌握事證而無 從認定成立既遂犯,但於刑事法規有規定處罰未遂犯之前提 下,仍得成立未遂犯(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6628號判決意 旨參照)。從而,訴訟上禁止陷害教唆最主要之理由,在於 國家原本有防止犯罪發生之義務,然竟不為防止,反以詐術 等不法方式誘使人民為犯罪行為。此不僅有害於偵查之公正 性,對於司法廉潔性及國民信賴感均有所違背,自然要予以 禁止。因此,在判斷警方之行為是「陷害教唆」或「誘捕偵 查」,其主要關鍵在於偵查機關(本案中為偵查輔助機關之 警方)究竟有無以設計陷害之方式,促使本無犯罪故意之被 告萌生犯意,再予逮捕。
田謦暘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暱稱「宜花營營營」是要賣毒品 的意思等語(見原審卷第357頁);證人即員警乙○○於原審審 理中證稱:依據我們辦案經驗,在網路上留有「營」通常代 表這個人在賣毒咖啡包,我們才會聯繫等語(見原審卷第350 頁)。由田謦暘之供述及證人乙○○之證述可知,本案係田謦 暘於通訊軟體TikTok上,以暱稱「宜花營營營」向不特定買 家兜售毒品咖啡包,員警於網路巡邏發現後才向田謦暘詢問



購毒細節,警方並未以任何設計陷害方式,誘發田謦暘販賣 毒品之犯意。又田謦暘復於原審審理中供稱:當天被告知道 我要來宜蘭賣毒咖啡包等語(見原審卷第358頁),是被告於 田謦暘與員警聯繫購毒細節時雖尚未有販毒之犯意,然被告 事後經田謦暘邀約,知悉田謦暘欲販賣毒品後,仍與田謦暘 共同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之犯意聯絡, 由被告負責將毒品交付員警並收取現金,被告之犯意顯非因 員警而誘發,是本案並無偵查機關以設計陷害之方式,促使 本無犯罪故意之被告萌生犯意,再予逮捕之情,而被告之辯 護人於本院所提出之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069號判決,該 案被告為員警對其直接教唆而萌生犯意,與本案情節不同, 無法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故被告之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五)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均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一)被告行為時固為現役軍人,惟按現役軍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規定者,依其規定處理之,陸海空軍刑法第77條定有 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 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 遂罪。被告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 毒品達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販賣毒品咖啡包固另含有四級 毒品成分,惟依前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無 證據顯示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6項所定持有第四 級毒品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要件,即無持有低度行為 應為販賣高度行為所吸收之問題,附此敘明。被告就本件犯 行,與田謦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 訴意旨雖漏未論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罪名,惟 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此部份業經本院合議庭當庭告知該 部分罪名(見本院卷第81、97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就此部分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二)刑之加重、減輕
⒈按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 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9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第3項之規定,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即販賣第三級毒品之 法定刑,並加重其刑。
⒉次按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 刑減輕之,刑法第25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因員警實施誘



捕偵查致未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而不遂,依法減輕其刑。 ⒊又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自白全部之犯罪事實 ,應依該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應依法先加 後減其刑,並依法再遞減之。
⒋另毒品於國內流通氾濫,危害國民健康至鉅,已為眾所週知 ,被告之犯行無視毒品對於他人之危害販賣毒品,對社會造 成之影響非輕,依其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加以考量,尚 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被告之犯 行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遞減其刑後,其刑度並無過重之情形,是被告上開犯行,核 無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駁回上訴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上開犯行事證明確,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 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案紀錄,此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明知毒品戕害人身,一經染毒 ,極易成癮,影響頗為深遠,況毒品對社會秩序及國民健康 危害至深且鉅,如任其氾濫、擴散,極易影響社會治安,危 害非淺,竟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僅為貪圖個 人私利,任意將毒品販賣予他人施用,除戕害他人身心健康 ,危害社會風氣外,恐助長毒品氾濫,並足以衍生其他犯罪 ,所為實無可取,應予相當之非難;然參酌被告販賣毒品數 量、金額及於未完成交易即遭警方及時查獲,毒品並未流入 市面,暨被告被告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目前從事餐飲 服務生工作、未婚之生活狀況及犯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 ,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說明:被告與田謦暘販賣本案 毒品之犯行,原可取得4000元之對價,然經員警喬扮買家誘 捕被告與田謦暘,本無意與被告與田謦暘完成本案毒品交易 ,是被告與田謦暘實際上並未因本案犯罪而取得任何對價, 依法自無庸宣告沒收或追徵,至本案另扣得其餘之扣案物, 並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何相關,又均非屬依法應義務沒 收之物,均不予沒收。原審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 妥適,不予宣告沒收亦合於規定。
五、被告上訴意旨執前開陳詞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及量 刑過重,難認可採,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0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33包 1.編號A1至A10經檢視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70.91公克(包裝總重約9.7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61.2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A4鑑定,經檢視內含黄色粉末,淨重5.68公克,取1.61公克鑑定用罄,餘4.0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A1至A10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83公克。 2.編號B1至B23經檢視均為黑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52.29公克(包裝總重約22.08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30.21公克,隨機抽取編號B16鑑定:經檢視內含黃色粉末,淨重6.57公克,取1.75公克鑑定用罄,餘4.82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3%,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編號B1至B23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裝純質淨重約3.90公克。 2 IPhone行動電話1支 廠牌、灰黑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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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