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苗簡字第71號
原 告 劉素伶
被 告 范城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17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規定明確。查本件原告就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 日,前已經本院將通知書於112年2月8日寄送其住所,由其 同住家人簽收,有本院112年2月8日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 21頁)在卷可證,卻未遵期到場,且依卷內事證,本件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3月初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及年籍資 料不詳、綽號「憨憨」成年男子(下稱「憨憨」)等人所組 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 組織,職司提領匯入人頭帳戶之贓款再上繳上游事務。其後 ,被告、「憨憨」等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犯意之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 17日17時4分許,分別冒充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金石堂 網路書店人員名義致電伊,佯稱:伊因遭誤設為經銷商,需 依指示操作行動銀行解除云云,使伊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 17時44分許、同日17時46分許,操作行動銀行自伊向中國信 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原告中國信託 銀行帳戶)各匯款新臺幣(下同)9萬9,987元、9萬9,988元 至詐欺集團所指定之連志揚向國泰世華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志揚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再由 被告依「憨憨」指示,於同日17時54分至17時59分間,在苗 栗縣○○市○○路000號國泰世華銀行苗栗分行,提領匯入連志
揚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贓款,並放置指定地點上繳上游,以 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足生損害於伊。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 9萬9,975元,及自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辯稱:伊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及請求之金額均不爭執等 語。但未為任何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數 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 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當 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 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 條第1項規定明確。
㈡上揭原告所主張事實,被告自認(本院卷第31頁),並經本 院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4、388號刑事案件卷宗核 閱屬實,應堪信為真實。被告與「憨憨」等詐欺集團成員共 同基於犯意之聯絡,對原告施用詐術,使原告受騙匯款,財 產受損,再由被告依指示領取贓款並上繳,乃屬故意以違背 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侵權行為,是原告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受騙金額19萬9,975元,依上揭法 律規定,應屬有據。
㈢按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 ;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13條第2項、第203條分別規 定甚明。查被告上揭損害賠償債務,性質上為因回復原狀而 為金錢給付,故原告請求自損害發生日即受騙匯款日(110 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依上揭法律規定,乃有理由。
㈣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9萬9,975 元,及自110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部分:
按就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 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明確。查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 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上揭法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就上開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但僅係促使本院之職權發動,無庸另為准 駁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 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 免納裁判費,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無庸諭知訴訟費用 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