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66號
TCDV,112,除,66,202303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凃政輝
凃坤發
凃政宏
凃政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6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台新銀行太平分行張雅芳 台新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0年2月22日 39,559元 TT0000000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