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英豪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24日所為之111年度馬金簡字第7號第一審判決(原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至87、1
13、157、213、223、289、533、648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6、927號、112年度偵字
第9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4035號),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英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蔡英豪已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 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有被害人將款 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即可產生遮斷 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竟基於縱 有人持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隱匿犯罪所 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前之該月某日,在臺中市某處,以不 明代價,將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付暱 稱「小六」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詐騙集團取得 上開帳戶資料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集團內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 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 分別依詐騙集團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金 額匯至本案帳戶內(附表編號28未匯款成功),匯入款項旋 遭該集團成員轉匯一空。嗣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 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㈠林○○向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余○○向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蔡○○向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楊○○向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李○○向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紀○○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巫○○向雲林縣警察局斗 六分局、林○○向雲林縣警察局北斗分局、王○○向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平鎮分局、陳○○向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王○○向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張○○向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 林○○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吳○○向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白河分局、劉○○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鄧○○向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提出告訴後,轉由雲林縣警察局臺 西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第五分局、彰化縣警 察局芳苑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南投縣政府警 察局竹山分局、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岡山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三峽分局、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 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㈡秦○向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洪○○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 局、湯○○向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羅○○向臺北市政府警察 局信義分局、林○○向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林○○向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游○○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陳○○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吳○○向雲林縣警察局北 港分局、黎○○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曾○○向苗栗縣 警察局通霄分局、陳○○向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提出告訴後 ,轉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㈢侯○○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邱○○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戴○○向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提出告訴後,轉由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 公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雲林縣警察局虎 尾分局報告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於第二審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 其陳述,逕行判決;對於簡易判決處刑不服而上訴者,得準 用前揭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1 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查被告蔡英豪於第二審審理期日,經本院合法傳 喚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審判期日報到單 暨筆錄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爰不待其陳述,逕為判 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固不否認本案帳戶係其所申辦, 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想要 貸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買車,因信用不好,在臉書上看 到貸款廣告,廣告說可以幫我養信用比較好貸款,我用微信 與暱稱「小六」之人聯絡,我不認識對方,但我想請別人幫 我帳戶製造金流養信用,「小六」來我台中住處找我,我親
自交付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他,網路銀行密碼也 有告訴他,不知道「小六」真實身分云云。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分別遭詐騙集團詐騙後,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轉帳或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本案帳戶內(附 表編號28未匯款成功),旋即遭詐騙集團成員轉匯一空等 情,業據附表所示之告訴人陳述在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 證據在卷可稽。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二)被告雖辯稱其係為培養信用以便辦理車貸,而將存摺、提 款卡、密碼交付「小六」云云,惟金融帳戶事關個人財產 權益之保障,具專屬性及私密性,一般而言僅本人始能使 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須將帳戶供他人使用,亦必係與該借 用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而無任意提 供予素不相識之他人使用之理。是如未確認對方之真實姓 名、年籍等身分資料,並確保可掌控該帳戶,衡情一般人 皆不會將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不相 識之人使用。被告自陳係以通訊軟體微信與「小六」聯絡 ,可見其與「小六」僅在網路交談,彼此無信賴關係。若 被告確為辦理貸款而交付本案帳戶資料給「小六」,理應 確認其真實姓名年籍、任職公司、職稱等資訊,以確保自 己權益。被告在未確認自己帳戶資料究竟提供何人之情形 下,輕率聽從未曾謀面、毫不相識之人之說詞,將具私密 性、專屬性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對方,有悖事理,自有容 任他人以該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之意。
(三)況詐騙者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詐欺款項及洗錢之工具, 屢見不鮮,並經報章媒體多所披露,此乃一般具有通常智 識及社會經驗之人所得知悉。被告於本案發生時已27歲餘 ,自陳國中畢業後就開始工作,堪認被告乃具有一定智識 程度與社會經驗之人,其亦知悉詐欺集團利用人頭帳戶收 取詐欺贓款及洗錢之事。是以,被告顯可預見其將本案帳 戶資料交給他人之後,即無法控管該人如何使用本案帳戶 ,然其卻仍輕易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身分不明且毫無信賴 關係之「小六」使用,足認被告對於本案帳戶縱使遭「小 六」所屬之詐欺集團充作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用, 並不在意,而有容任該等犯罪結果發生之意。
(四)綜上,被告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 故意,堪可認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撤銷改判理由
(一)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
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將上開帳戶資料,交由詐騙集團成員用 以作為收受詐欺所得財物及洗錢之犯罪工具,過程中並無 證據證明被告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 ,僅足認定係詐欺取財及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 ,尚難遽認與實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 意聯絡,自應認被告之行為僅止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及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又 附表編號28之被害人陳○○遭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術而陷於 錯誤,將28,000元匯至本案帳戶,惟因承辦之郵局行員協 助阻止,上開款項並未匯款成功,詐騙集團既未就該28,0 00元取得管領支配力,且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遮掩犯罪 所得去向與所在之結果,屬幫助詐欺取財未遂、洗錢未遂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附表編號1至27、29至31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未遂罪(附表編號28)。被告 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如附表所示 之人,係幫助犯之同種想像競合,又該行為同時觸犯上開 2罪,為幫助犯之異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二)至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移送併辦部分,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 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本 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四)撤銷改判理由:原審判決認被告犯幫助洗錢罪之罪證明確 ,並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附表編號17至31所示之被 害人亦受騙匯款至本案帳戶(附表編號28未匯款成功), 此部分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移送併辦,原審未及審酌於此 ,其認定事實與量刑之基礎,已有動搖,原判決有上開可 議之處,屬無可維持,檢察官提起上訴即有理由,自應由 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 ,在邇來政府及大眾媒體廣為宣導反詐騙觀念下,理應對 現今詐欺案件層出不窮情況有所認知,卻仍為貪圖一己私
利,不顧帳戶可能淪為他人犯罪工具,恣意提供金融帳戶 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使用,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助 長犯罪歪風,造成司法單位難以追緝犯罪集團幕後成員真 實身分,並增加被害人求償障礙,所為實非可取;復考量 其犯罪手段、被害人數計31人、被害總金額逾300萬元之 法益侵害程度,及被告為提供帳戶之人,本身並未親自實 施詐騙,詐騙人數及金額並非被告所能控制決定,基於行 為人責任原則,不宜以被害人數、被害總金額之多寡作為 量刑之絕對標準,然被告行為所生損害嚴重,量刑上仍應 予審酌,暨斟酌被告否認犯行,迄今未與被害人等達成和 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 工與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巡龍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提起上訴,暨檢察官吳巡龍、洪國朝移送併辦,檢察官吳巡龍於本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姓名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證據 1 林○○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國際貿易客服經理」名義,自110年5月25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林○○佯稱係電商平台,可先訂貨付款再以較高價格轉賣其他客戶云云,使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0時15分、110年6月29日14時37分、110年6月29日16時1分 1.林○○110.07.12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林○○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林○○匯款交易明細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ATM轉帳、ATM無卡存款 匯款2次: 15,000元、30,000元 ATM無卡存款1次: 20,085元 合計65,085元 2 余○○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名義,自110年5月2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余○○佯稱可代為投資操盤,或可自己下單買賣,須先匯款儲值,若欲提領獲利,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使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9時37分 1.余○○110.07.14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余○○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余○○匯款交易明細 網路銀行轉帳 30,000元 3 李○○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名義,自110年6月25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李○○佯稱可代為投資操盤,或可自己下單買賣,須先匯款儲值,若欲提領獲利,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使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7日20時47分 1.李○○110.06.30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李○○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李○○匯款交易明細 網路銀行轉帳 10,000元 4 蔡○○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CADY」名義,自110年6月25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蔡○○佯稱:先匯款給妳,請代向賭博網站下注,須註冊帳號並繳交保證金、個人所得稅云云,使蔡○○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0時51分 1.蔡○○110.07.15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蔡○○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蔡○○匯款交易明細 網路銀行轉帳 31,000元 5 巫○○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雅雅」名義,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巫○○佯稱係電商平台,可先訂貨付款再以較高價格轉賣其他客戶云云,使巫○○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1時54分、110年6月28日11時56分 1.巫○○110.07.05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巫○○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ATM轉帳 匯款2次: 30,000元、30,000元,合計60,000元 6 楊○○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心中所想」名義,自110年4月27日起陸續向楊○○佯稱:可至「九州國際」網站投資,須先匯款儲值,若欲提領獲利,須先繳交保證金、稅金云云,使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9時43分 1.楊○○110.07.15警詢 2.楊○○110.07.16警詢 3.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楊○○匯款交易明細 ATM轉帳 20,000元 7 紀○○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林○○」名義,自110年6月24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紀○○佯稱可代為投資操盤,或可自己下單買賣,須先匯款儲值,若欲提領獲利,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使紀○○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7日12時40分 1.紀○○110.07.26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紀○○匯款交易明細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ATM轉帳 30,000元 8 林○○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COCO」名義,自110年5月中旬某日起陸續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向林○○佯稱可代為投資操盤,或可自己下單買賣,須先匯款儲值,若欲提領獲利,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使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4時15分、110年6月28日14時47分、110年6月29日18時4分、110年6月29日18時28分 1.林○○110.07.14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林○○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林○○匯款交易明細 ATM轉帳、ATM無卡存款 匯款2次: 30,000元、30,000元 無卡存款2次: 30,000元、10,000元 合計100,000元 9 王○○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名義,自110年6月7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王○○佯稱可至投資網站下注贏得獎金,須先匯款儲值,其要開民宿需要資金云云,使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2時17分 1.王○○110.08.22警詢 2.王○○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3.王○○匯款交易明細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臨櫃轉帳 150,000元 10 陳○○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曾○○」名義,自110年4月間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陳○○佯稱可至投資外幣網站投資,須先匯款,若欲提領,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使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4時33分 1.陳○○110.09.10警詢 2.陳○○110.09.11警詢 3.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陳○○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5.陳○○匯款交易明細 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臨櫃轉帳 40,000元 11 王○○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雅菲」名義,自110年6月間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王○○佯稱有網站可以賺錢,依網頁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使王○○陷於錯誤,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7日10時19分、110年6月27日15時49分、110年6月28日14時3分、110年6月28日14時6分、110年6月29日11時55分、110年6月29日12時28分、110年6月29日12時45分、110年6月29日13時10分、110年6月29日18時40分 1.王○○110.07.21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王○○匯款交易明細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臨櫃轉帳、ATM轉帳 匯款9次: 30,000元、30,000元、20,000元、90,000元、30,000元、30,000元、50,000元、50,000元、20,000元,合計350,000元 12 張○○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家銘」名義,自110年5月5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張○○誆稱可至「○○國際」網站投資,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云云,使張○○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9時38分 1.張○○110.07.09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張○○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50,000元 13 林○○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名義,自110年5月間起陸續向林○○佯稱可至「○○證券https:/wap.goldmansachsl869. vip」投資,如欲將獲利領出,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使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3時17分 1.林○○110.08.13警詢 2.林○○110.08.17警詢 3.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林○○匯款交易明細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10,000元 14 吳○○ 詐欺集團成員以sweetring交友軟體暱稱「周小龍」名義,陸續向吳○○佯稱可匯款至賭博網站儲值下注,因達反遊戲規定須繳交違規金,即可拿回之前儲值款項云云,使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7日10時32分 1.吳○○110.07.02警詢 2.吳○○110.07.17警詢 3.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吳○○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6,000元 15 劉○○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李○○」名義,自110年5月20日起陸續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劉○○誆稱可至「威尼斯人娛樂城」網站儲值投資獲利云云,使劉○○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5時30分、110年6月25日15時31分、110年6月25日15時35分、110年6月26日17時52分、110年6月27日16時25分 1.劉○○110.07.18警詢 2.劉○○110.07.23警詢 3.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4.劉○○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5.劉○○匯款交易明細 6.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匯款5次: 50,000元、50,000元、50,000元、30,000元、30,000元,合計210,000元 16 鄧○○ 詐欺集團成員以iPair交友軟體暱稱「小年」名義,自110年5月底起以「假投資真詐財」等手法陸續向鄧○○佯稱可至投資網站開戶儲值操作,若欲提領獲利,須先繳交保證金云云,使鄧○○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1時0分 1.鄧○○110.07.02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鄧○○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鄧○○匯款交易明細 網路銀行轉帳 50,000元 17 秦○(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蔡○○」名義,陸續向秦○佯稱可在「○○證券」參與股票投資獲利,如要提領獲利,須先繳納稅金云云,使秦○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0時28分、110年6月23日10時30分、110年6月25日9時55分 1.秦○110.07.17警詢 2.秦○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3.秦○匯款交易明細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匯款3次: 50,000元、10,000元、50,000元,合計110,000元 18 洪○○(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iolet」名義,自110年5月間起陸續向洪○○佯稱可至「FS5 (飛速5紛彩)」娛樂遊戲平台參與投資獲利,致洪○○陷於錯誤,陸續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3日17時55分、110年6月26日13時14分、110年6月27日19時11分 1.洪○○110.06.30警詢 2.洪○○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3.洪○○匯款交易明細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ATM轉帳 匯款3次: 14,005元、27,000元、28,761元,合計69,766元 19 湯○○(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趙○」名義,自110年6月初起陸續向湯○○佯稱可至「香港發發奇跨境電商」參與代購商品賺取價差,致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5時21分 1.湯○○110.06.30警詢 2.湯○○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3.湯○○匯款交易明細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臨櫃轉帳 10,000元 20 羅○○(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蔡○○」名義,陸續向羅○○佯稱可至「旋轉拍賣」參與代購商品賺取價差,致羅○○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4日18時24分 1.羅○○110.07.08警詢 2.羅○○匯款交易明細 3.羅○○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ATM轉帳 22,000元 21 林○○(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趙○」名義,自110年6月26日14時30分起,陸續向林○○佯稱可至「香港發發奇跨境電商」參與代購商品賺取價差,致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9日13時27分 1.林○○110.07.01警詢 2.林○○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3.林○○匯款交易明細 ATM轉帳 30,000元 22 林○○(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趙○」名義,自110年6月26日14時30分起,陸續向林○○佯稱可至「Coinbase」加密外幣網站投資公司參與投資,致林○○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6日16時48分、110年6月26日21時36分、110年6月27日13時32分、110年6月27日13時36分 1.林○○110.07.24警詢 2.林○○匯款交易明細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匯款4次: 60,000元、84,000元、100,000元、26,000元,合計270,000元 23 游○○(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劉○○」名義,自110年6月25日起陸續向游○○佯稱可至「○○金融」參與外匯投資,若欲提領獲利,須繳納保證金致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7日14時49分、110年6月29日15時26分 1.游○○110.07.08警詢 2.游○○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3.游○○匯款交易 明細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ATM轉帳 匯款2次: 5,000元、13,000元,合計18,000元 24 陳○○(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老地方的雨李琪」名義,陸續向陳○○佯稱可至「Coinbase」參與外匯投資,依指示操作即可獲利,致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30日17時26分 1.陳○○110.07.09警詢 2.陳○○匯款交易明細 3.陳○○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5,000元 25 吳○○(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BEE BAR交友軟體暱稱「肯尼迪」名義,自110年6月27日19時許起,陸續向吳○○佯稱可至「摩根大通集團」參與投資獲利,致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7日21時17分 1.吳○○110.07.08警詢 2.吳○○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3.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5,000元 26 黎○○(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國際貿易客服經理」名義,陸續向黎○○佯稱可參與代購商品賺取價差,致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9日17時35分、110年6月29日17時29分、110年6月29日17時44分、110年6月30日17時28分、110年6月30日17時30分、110年6月30日17時32分 1.黎○○110.07.29警詢 2.黎○○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3.黎○○匯款交易明細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ATM轉帳 匯款6次: 27,000元、30,000元、30,000元、23,000元、30,000元、5,000元,合計145,000元 27 曾○○(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宋○○」名義,陸續向曾○○佯稱可購買香港股票獲利,致曾○○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9時17分 1.曾○○110.07.24警詢 2.曾○○匯款交易明細 3.曾○○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臨櫃轉帳 390,000元 28 陳○○(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035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名義,自110年6月10日起陸續向陳○○佯稱可至「○○國際奢侈品貿易有限公司」參與代購商品賺取價差,致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然未匯款成功。 110年6月26日10時39分 1.陳○○110.06.27警詢 2.陳○○110.06.28警詢 3.陳○○匯款交易明細 4.陳○○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臨櫃轉帳 28,000元(未匯款成功) 29 侯○○(澎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46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暱稱「蔡○○」名義,自110年6月25日前某日起,陸續向侯○○佯稱:購屋款不足,需借錢購屋云云,致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5日17時16分、110年6月29日9時39分 1.侯○○111.02.12警詢 2.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3.侯○○匯款交易明細 4.侯○○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ATM轉帳、臨櫃轉帳 匯款2次: 600,000元、400,000元,合計1,000,000元 30 邱○○(澎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7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BEEBAR交友軟體暱稱「肯尼迪」名義,自110年5月6日19時20分許起,陸續向邱○○佯稱可投資「○○大通」網站獲利,使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7日19時54分 1.邱○○111.06.30警詢 2.邱○○111.07.01警詢 3.邱○○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4.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6,5000元 31 戴○○(澎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0號併辦)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張○○」名義,自110年5月29日起陸續向戴○○佯稱可投資精品獲利,致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0年6月28日15時52分、110年6月28日15時53分 1.戴○○111.05.11警詢 2.戴○○遭詐騙LINE通訊軟體翻拍畫面 3.戴○○匯款交易明細 4.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5.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網路銀行轉帳 100,000元、37,500元,合計13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