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4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家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0710號、110年度偵字第10877號、110年度偵字第1116
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4641號、 110年度偵字第158
20號、111年度偵字第1226號、 111年度偵字第1833號、111年度
偵字第3061號、111年度偵字第5377號、111年度偵字第8486號、
111年度偵字第9590號、112年度偵字第1879號),嗣因被告自白
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71
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羅家榮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羅家榮雖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 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及犯罪所得 之去向,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 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基於提供金融帳戶予 他人使用,他人若持以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亦無違 反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於民國110年4月27日上午某時, 在高雄市左營區明誠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前,將其申辦之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 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以新臺幣(下 同)3萬元代價,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洋洋」之某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帳戶後,即共同 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 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洪正福等人,使彼等 陷於錯誤,而匯出附表所示之款項至前開帳戶內,並旋即均 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跨行轉帳之方式,移轉、隱匿該等犯 罪所得。嗣洪正福等人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 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家榮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
金訴卷第51頁),核與證人即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於警詢 時證述其等係遭受詐騙而匯出款項等語相符,並有本案帳戶 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及附表各編號「書證」欄所示證據 在卷可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 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 條第1 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 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幫助一般洗錢罪,而具有局部之同一性 ,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 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㈡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4641號、 110 年度偵字第15820號、111年度偵字第1226號、 111年度偵字 第1833號、111年度偵字第3061號、111年度偵字第5377號、 111年度偵字第8486號、111年度偵字第9590號、112年度偵 字第1879號移送併辦部分,核與起訴書所載犯行具有裁判上 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得併案審理。另起訴書及部分併辦意 旨書(112年度偵字第1879號)犯罪事實欄雖未敘及被告就 附表編號3、5、6、10部分之幫助一般洗錢犯行。然該等部 分與起訴之幫助詐欺犯行部分,有前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
㈢又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 ,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 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要旨參照)。是 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先前雖因犯 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並於107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然針對其應否該當累犯加重其刑一節,既未見公 訴及移送併辦意旨有何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前開說 明,本院即毋庸依職權調查審認。
㈣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應依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㈤被告幫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犯一般洗錢罪,核屬幫助犯,已 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同法第7 0條規定遞減之。
㈥爰審酌被告本案所為,不僅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亦使犯
罪偵查機關追查詐欺集團更加困難,導致詐欺集團猖獗氾濫 ,影響社會治安,而應給予一定之非難;兼衡被告終能於本 院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審酌其本案提供之帳戶數量為1 個、被害人數13人暨如附表所示之人遭詐騙後匯入中信銀行 帳戶之款項總額;併考量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從 事餐飲業、月薪約3萬5000元、未婚(見金訴卷第52頁)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而其立法理由係為沒收 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惟該條文並未規定「不 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被告固有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資料提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無證 據證明被告對告訴人匯入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之款項具 有事實上之管領權,自無從就該等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交付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 物,雖係供被告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犯罪時為被告所有 ,然因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業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 資料已無再供詐騙使用之可能,且因並未扣案,是應認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之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審酌刑法第 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有明文。被告於本案獲 得3萬元之報酬,此部分未據扣案,仍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 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由檢察官顏郁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妤、許亞文、張 志杰移送併辦,檢察官許亞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書證 1. 郭沛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5日某時許透過社群網站臉書認識郭沛蕎,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飛」向郭沛蕎謊稱:在雲頂娛樂城博弈可以獲利云云,致郭沛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4月28日11時46分許 1萬元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郭沛蕎提出之交易明細、郭沛蕎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Line帳號首頁翻拍照片 2. 徐琬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18時30分許,在臉書網站認識徐琬淳,並向徐琬淳佯稱:網路彩票有漏洞,可以投資賺錢云云,致徐琬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4月28日11時56分 2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中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徐琬淳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澳門新葡京網站翻拍照片 3. 蕭宇翔 詐欺集團於110年4月7日16時起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認識蕭宇翔,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暄暄」向蕭宇翔謊稱:在APP-ACY Securities投資可以賺取匯差云云,致蕭宇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4月28日16時17分許 6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大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蕭宇翔提出之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 4. 沈嘉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某時許,在IG刊登兼職不實訊息,沈嘉玟瀏覽上開不實訊息後,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欺集團成員互加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再向沈嘉玟佯稱:投資平台可以賺錢云云,致沈嘉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4月29日17時55分 10萬元(不含手續費15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十分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沈嘉玟提出之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沈嘉玟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MiTRADE投資平台網頁翻拍照片 110年4月29日17時56分 10萬元(不含手續費15元) 5. 彭品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傅潔」認識彭品澔,並向彭品澔佯稱:可以投資股票、幫忙操盤獲利,要求彭品澔將「潤發國際客服部」加入好友云云,致彭品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4月30日16時26分許 2萬7910元 警製彭品澔匯款明細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APP轉帳紀錄翻拍照片、彭品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Line帳號首頁翻拍照片 6. 黃鈞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雅蘭」認識黃鈞祺,並向黃鈞祺佯稱:投資「EGM」投資外匯平台(網址:WWW.egmforex.com)保證獲利云云,致黃鈞祺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2日15時13分 5萬元 警製黃鈞棋遭詐欺案一覽表、交易結果翻拍照片、黃鈞棋與詐欺集團成員間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EGM投資平台網頁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0年5月2日15時15分 5萬元 110年5月3日18時29分 2萬元 7. 吳淳汝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9日透過交友軟體「Omi」認識吳淳汝,並向吳淳汝佯稱:有內線消息可以投資云云,致吳淳汝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3日13時21分 97萬5000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吳淳汝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110年5月4日13時07分 69萬8151元 8. 李郁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6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梁少」認識李郁潔,並向李郁潔佯稱:博奕網站可以投資賺錢云云,致李郁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5月4日11時57分 3萬元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梓官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李郁潔郵局帳戶存摺內頁明細、李郁潔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Line帳號首頁、澳門新葡京網站翻拍照片 9. 胡意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3日晚上某時許透過交友軟體「全民PARTY」認識胡意苹,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吉隆」向胡意苹佯稱:在盈透證券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胡意苹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4日13時14分許 5萬元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胡意苹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胡意苹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Line帳號首頁、IFS國金中心投資平台網頁翻拍照片 110年5月4日13時16分許 2000元 110年5月5日12時14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5日12時15分許 1萬100元 10. 洪正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5日透過臉書認識洪正福,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子馨」加入洪正福好友,向洪正福介紹假投資平台,並佯稱: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致洪正福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4日13時57分許 50萬元 警製洪正福所報遭詐欺案贓款一覽表、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洪正福與詐欺集團成員間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Messenger帳號首頁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案件紀錄表 11. 宋佩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29日凌晨12時37分許,以交友軟體「全民PARTY」暱稱「硃砂痣」陸續向宋佩芳遊說投資,並提供投資平台供宋佩芳操作,待宋佩芳投入金錢後,始佯稱因操作失誤致帳戶遭控管,需繳交保證金解除控款云云,使宋佩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4日15時46分至5月5日16時50分許 5萬元 警製宋佩芳所報遭詐欺案贓款一覽表、宋佩芳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宋佩芳郵局帳戶存摺內頁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協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5萬元 5萬元 5萬元 12. 李婕綾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6日透過網路交友平台認識李婕綾,即以通訊軟體LINE互加好友,並向李婕綾佯稱:發現賭博網站有漏洞,可以順利中獎云云,致李婕綾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5日15時50分 2萬2920元 李婕綾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及詐欺集團成員所使用彩票網站網頁、WeChat帳號翻拍照片、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10年5月5日16時18分 2萬2920元 13. 徐顥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透過通訊軟體微信認識徐顥恩,並向徐顥恩佯稱:欠業績急需幫忙云云,致徐顥恩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5月5日16時50分 3萬元 徐顥恩製作之匯款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銀行臺幣轉帳明細、徐顥恩與詐欺集團成員間對話紀錄翻拍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