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2年度,872號
PCDM,112,簡,872,2023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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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正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65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正道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紅色手提包壹個、鑰匙貳串、現金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如下所述外,餘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板橋國民運動中心內」補充為「板橋國 民運動中心3樓置物櫃上方」。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紅色手提包1個」補充為「紅色手提包1 個,價值新臺幣(下同)200元」。
 ㈢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後補充「基 於竊盜之犯意』。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正道與告訴人蔡舒文 素不相識,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 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 念,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又 其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素行不佳,並審酌其所竊財物之價值、對告訴人所生損害程 度,另斟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參照)、自稱職業為回收場員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警 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又其自稱有精神障礙、於偵訊時 庭呈中度智能障礙證明,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未賠 償告訴人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被告本案竊得之紅色手提包1個、鑰匙2串、現金400元,均為 其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另被告竊得告訴人所有之遠東商銀信用卡、板橋運動中心停 車卡各1張,因該等物件具專屬性,告訴人及板橋運動中心 申請註銷、補發新卡片,原卡片當即失去功用,尚不具有刑 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追徵,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鍾子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591號
  被   告 曾正道 男 4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正道於民國111年6月26日8時26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號板橋國民運動中心內,見蔡舒文所有紅色手提包1個(內有 鑰匙2串、信用卡1張、停車卡1張、新臺幣【下同】約400元 )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竊取該手提包, 得手後旋即騎乘自行車離去現場。嗣蔡舒文發覺上開手提包 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並通知曾正道到案說 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蔡舒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正道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蔡舒



文於警詢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在 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上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如未能實際合法發還予告訴 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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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