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1年度,37號
PCDM,111,審金訴,37,2023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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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佳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048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537號、偵緝字第3538號、
偵緝字第3539號、偵緝字第3540號、偵緝字第3541號、偵緝字第
3542號、偵緝字第3543號、偵緝字第3544號、偵緝字第3545號、
偵緝字第3546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782號、第2903
9號、第30008號、第39991號、第52334號、第53436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丁佳婷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佳婷明知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 碼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 徵,且可預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 碼如交與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 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 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縱使他人以其金融機構帳戶實 施詐欺取財,以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等犯罪目的使用 ,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於民國110年10月1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向彰化 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向 玉山商業銀行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 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密碼,提供與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人使用,容任「阿龍」及其所屬 之詐欺集團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並掩飾、隱匿不法 所得之去向。而「阿龍」及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彰銀帳戶及 玉山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團某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 向附表所示之人實行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 附表所示時間,轉帳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帳戶中。嗣 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丁佳婷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志忠、侯孟延、范振昱、戴淑勳許詠涵梁綸格 、郭啓廷、陳立廣陳妤瑄楊哲瑜吳紘鑫、高瑋杰、黃 聖軒、許誌紘、李欣儒、郭怡樺、盧宣含高暐淳、盧姵君 及被害人唐國霖賴冠華、邵順羽、羅剴遠分別於警詢中之 指訴及陳述。
㈢彰銀帳戶、玉山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份。 ㈣告訴人陳志忠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及交易明細影本、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 局鹽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附表編號1部分)。
㈤告訴人侯孟延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 1份(附表編號2部分)。
㈥告訴人范振昱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 1份(附表編號3部分)。
㈦告訴人戴淑勳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附表編號4部分)。
㈧被害人唐國霖提出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附表編號5 部分)。
㈨告訴人許詠涵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附表 編號6部分)。
㈩告訴人梁綸格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中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附表編號7部分)。
被害人賴冠華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蘭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附表編號8部分)。




告訴人郭啓廷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同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附表編號9 部分)。
告訴人陳立廣提出之台外幣交易明細查詢、LINE對話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 投分局奇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附表編號10部分)。 告訴人陳妤瑄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中正路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各1份(附表編號11部分)。
告訴人楊哲瑜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各1份(附 表編號12部分)。
告訴人吳紘鑫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華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附表 編號13部分)。
告訴人高瑋杰提出之存款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附表編號14部分)。
告訴人黃聖軒提出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桃園市政府 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附表編號15部分)。 告訴人許誌紘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附表 編號16部分)。
告訴人李欣儒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附表編號17部分)。
告訴人郭怡樺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 坪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附表編號18部分)。
被害人邵順羽提出其父邵炳衡之郵政儲金簿及交易明細、對 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附表編號19部分)。




告訴人盧宣含提出之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附表編號2 0部分)。
告訴人高暐淳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 投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附表編號21部分)。
被害人羅剴遠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存簿 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各1份(附表編號22部分)。
告訴人盧姵君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對話紀錄、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附表編號23部分)。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過於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 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 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 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 ,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 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 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 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 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本案所為固未直 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成要件行為,惟 其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與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確對詐欺集 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有利 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㈡本件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具體犯罪人數及犯罪手段均可併予 預見,尚難認被告有何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故意,自無從成



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附此 敘明。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致附表編號2、8、12至17、2 2、23所示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各 別多次轉帳至本案2帳戶內,係於密接時、地所為,且持續 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此部分為接續犯,僅成立單純 一罪。  
 ㈣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彰銀帳戶、玉山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 路銀行帳戶及密碼,供詐欺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使用,致 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匯入款項,而分別受有損害,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及數幫助洗錢罪,侵害不同 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 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㈤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782號、第290 39號、第30008號、第39991號、第52334號、第53436號移送 併辦之犯罪事實,均為被告交付上開2帳戶行為所致,僅係 被害人不同,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併 案事實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㈥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犯同 法第14條第1項之罪均自白不諱,依前開規定,應予減輕其 刑。又被告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 之實行,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㈦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2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戶及 密碼與他人使用,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助 長犯罪風氣,且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真實 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 序,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 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兼衡被告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勉 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人數 、受騙金額,並審酌其本身尚非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 錢正犯之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幫助洗錢罪雖經 本院諭知有期徒刑6月以下之刑度,然該罪名因非「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與刑法第41條第1項 規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即有不符,故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惟本院宣告之主刑既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 1條第3項之規定,得依同條第2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附此敘明。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提供本案2金 融機構資料與詐欺集團,獲有任何報酬或利益,又告訴人等 及被害人等所轉帳款項均遭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 空,然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而獲得任何不法利得,自無 須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其犯罪所得。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偵查起訴,檢察官吳子新、陳漢章、黃育仁江祐丞陳佳伶、鄭淑壬移送併辦,由檢察官宋有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轉帳時間 匯入金額 匯入帳戶 1 告訴人 陳志忠 於民國110年9月24日8時前某時,透過社群軟體臉書認識陳志忠,並佯稱:可協助至環球商城-書侈品服務網站,搶購商品後再賣給商家賺取高額價差,惟於購買商品後欲贖回價金時,需轉帳至指定之帳戶云云,致陳志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日10時32分許 50,000元 彰銀帳戶 2 告訴人 侯孟延 於110年9月間,透過交友軟體「SOUL」認識侯孟延,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惟須先註冊會員後儲值云云,致侯孟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22時11分許 ②110年10月2日22時12分許 ③110年10月3日19時45分許 ④110年10月3日19時46分許 ①50,000元 ②19,000元 ③50,000元 ④29,000元 彰銀帳戶 3 告訴人 范振昱 於110年9月間,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認識范振昱,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惟須先註冊會員後儲值云云,致范振昱延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日22時37分許 49,980元 彰銀帳戶 4 告訴人 戴淑勳 於110年9月27日,經由手遊廣告認識戴淑勳,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投資平台網站代為操作投資云云,致戴淑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日15時52分許 50,000元 玉山帳戶 5 被害人 唐國霖 於110年9月27日,透過交友軟體「OMI」以李心怡之名義認識唐國霖,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貨幣匯差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唐國霖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日22時31分許 12,000元 彰銀帳戶 6 告訴人 許詠涵 於110年10月初,透過臉書刊登輕鬆打工接任務之不實訊息,嗣與許詠涵取得聯繫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佯稱:匯入1,000元即可賺錢云云,致許詠涵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日23時8分許 1,000元 彰銀帳戶 7 告訴人 梁綸格 於110年7月間,透過臉書認識梁綸格,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匯視資本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需另收手續費及儲值始能提領獲利金額云云,致梁綸格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日22時22分許 15,000元 彰銀帳戶 8 被害人 賴冠華 於110年9月2日22時許,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賴冠華,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投資平台網站上課後進行投資云云,嗣佯稱:帳號異常需再匯款解鎖VIP云云,致賴冠華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4時52分許 ②110年10月2日15時3分許 ①10萬元 ②30,000元 彰銀帳戶 9 告訴人 郭啓廷 於110年9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Sweet Ring」認識郭啓廷後,佯稱:可協助至亨達金融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云云,嗣佯稱:帳號被凍結需再匯款解除凍結云云,致郭啓廷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日16時5分許 27,000元 彰銀帳戶 10 告訴人 陳立廣 於110年9月1日,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認識陳立廣,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BMT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陳立廣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日23時16分許 11,000元 彰銀帳戶 11 告訴人 陳妤瑄 於110年9月12日17時許,經由社群軟體「Instagram」認識陳妤瑄,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以賭博的方式賺取獲利云云,致陳妤瑄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日16時37分許 30,000元 彰銀帳戶 12 告訴人 楊哲瑜 於110年6月5日,透過交友軟體「Wootalk」認識楊哲瑜,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達克斯」賭博平台網站進行投注ST輪盤獲利云云,致楊哲瑜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1日23時28分許 ②110年10月1日23時32分許 ①50,000元 ②25,000元 彰銀帳戶 13 告訴人 吳紘鑫 於110年9月13日,透過交友軟體「探探」認識吳紘鑫,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要求吳紘鑫至環球購物商城網站搶購名牌包包,繼之佯稱:如欲抽獎需繳交抽獎費,抽中獎項後,如換成現金需繳交稅金云云,致吳紘鑫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3日15時40分許 ②110年10月3日17時49分許 ③110年10月3日17時50分許 ①3,000元 ②50,000元 ③2,000元 彰銀帳戶 14 告訴人 高瑋杰 於110年9月14日20時許,透過YOUTUBE頻道廣告吸引高瑋杰加入Line好友,再以Line通訊軟體向高瑋杰佯稱:可協助至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嗣於高瑋杰虧損時,復向其佯稱:儲值相同之金額可將損失的金額賺回云云,致高瑋杰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3時30分許 ②110年10月2日19時30分許 ③110年10月2日19時31分許 ①20,000元 ②30,000元 ③30,000元 ①玉山帳戶 ②彰銀帳戶 ③彰銀帳戶 15 告訴人 黃聖軒 於110年9月21日,透過臉書刊登賺錢啟事與黃聖軒取得聯繫,嗣推薦黃聖軒加入博弈網站「OFll 68」及LINE客服,致黃聖軒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3時26分許 ②110年10月2日13時27分許 ①10,000元 ②10,000元 玉山帳戶 16 告訴人 許誌紘 於110年9月30日某時,透過YOUTUBE頻道廣告吸引許誌紘加入Line好友,再佯稱:可協助至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云云,嗣佯稱:因操作錯誤導致本金不見,需繼續投資金額云云,致許誌紘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5時7分許 ②110年10月2日15時7分許 ①50,000元 ②40,000元 玉山帳戶 17 告訴人 李欣儒 於110年9月29日8時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廣告吸引李欣儒加入Line好友,再佯稱:可協助至搏奕網站進行投資,穩賺不賠云云,嗣於李欣儒虧損時,復佯稱:需要一直匯錢才能獲利云云,致李欣儒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3時18分許 ②110年10月2日13時19分許 ③110年10月2日13時22分許 ④110年10月2日16時56分許 ⑤110年10月3日0時0分許 ⑥110年10月3日0時3分許 ⑦110年10月3日0時4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③50,000元 ④50,000元 ⑤71,000元 ⑥50,000元 ⑦30,000元 ①玉山帳戶 ②玉山帳戶 ③玉山帳戶 ④彰銀帳戶 ⑤彰銀帳戶 ⑥彰銀帳戶 ⑦彰銀帳戶 18 告訴人 郭怡樺 於110年9月27日21時10分許,透過YOUTUBE頻道廣告吸引郭怡樺加入Line好友,再佯稱:可協助至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可以無償獲利云云,致郭怡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日17時38分許 30,000元 彰銀帳戶 19 被害人 邵順羽 於110年9月27日14時4分前某許,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限時貼文廣告吸引邵順羽加入Line好友,再佯稱:加入打工菁英班可賺取更多金錢云云,致邵順羽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2日15時49分許 30,000元 玉山帳戶 20 告訴人 盧宣含 於110年8月11日9時46分前某時,透過Line交友群組認識盧宣含,並佯稱:可協助至BMT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盧宣含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3日19時22分許 50,000元 彰銀帳戶 21 告訴人 高暐淳 於110年9月18日某時,透過社群軟體「Instagram」認識高暐淳,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可以獲利賺錢云云,致高暐淳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3日13時48分許 9,000元 彰銀帳戶 22 被害人 羅剴遠 於110年5月29日,透過交友軟體「2Date」認識羅剴遠,互加通訊軟體LINE好友後,佯稱:可協助至投資平台網站進行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羅剴遠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3日17時48分許 ②110年10月3日17時50分許 ①45,000元 ②45,000元 彰銀帳戶 23 告訴人 盧姵君 於110年9月16日23時30分許,透過臉書「蘋果即時徵」社團吸引盧姵君加入Line好友,再佯稱:可協助至搏奕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盧姵君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至右列帳戶。 ①110年10月2日13時39分許 ②110年10月2日13時40分許 ③110年10月2日13時41分許 ④110年10月2日16時51分許 ①30,000元 ②30,000元 ③10,000元 ④30,000元 ①玉山帳戶 ②玉山帳戶 ③玉山帳戶 ④彰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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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