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基隆簡易庭11
1年度基金簡字第116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一審簡易判決
(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同〉111年度偵字第3886、4
640、5118、5349、5475、5616、5887、5889、5973、5998、604
9、6256、6682、6917、7672、7673、7747號)提起上訴,及檢
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8559、8540、8590、8731、8732
、8733、8781、8861,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3
40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韋丞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陳韋丞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 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將金融帳戶交予他人,可能供作他 人收領詐騙款項、供掩飾詐得金錢之用,藉此掩飾犯罪所得 之真正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 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間某時許,將其所申設 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銀 行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下稱 中信銀行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 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以及其配偶吳思穎名下之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 )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 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林承宇」之成年人使用。嗣 「林承宇」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 意聯絡,以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 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 至附表所示匯入帳戶內,款項並旋遭轉匯一空,陳韋丞以此 方式幫助他人詐欺犯罪,並掩飾詐欺犯罪所得款項之實際去
向。
二、案經張舒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沈冠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太平分局、林容瑜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鄭貽瑄 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賴秀育訴由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竹東分局、何信億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楊 昌正及呂亞真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陳姵璇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黃雅晨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中壢分局、潘昕林、莊品湲、譚宇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北投分局、陳佩君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謝雅麗訴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李冠穎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永和分局、李婉寧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江欣怡 、劉雅菁、汪淑湲、陳濰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翁羽萱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 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及何 禹馨(原名:何巧真)、張家禎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 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證資料,屬於傳聞之供 述證據部分,上訴人即檢察官、被告陳韋丞於本院第二審審 判時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金簡上卷第157至166頁),而 本院審酌該等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證據證明係違背 法定程序或違反陳述者意願所取得,且本院認為均適當得為 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之規定,應均有證 據能力;而其餘非供述證據資料,查無係違背法定程序而取 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認定之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第一審及第二 審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金訴卷第91至101頁,基金簡卷第 第57至58頁、第89至90頁,金簡上卷第156至157頁、第190 頁),核與附表所示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等之指訴均大致 相符,並有相關文書證據在卷可稽(卷頁詳附表證據欄所示 ),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予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違背同法第2條第2款之幫助洗錢罪。
㈡被告以1提供數個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 別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詐欺取財及利用被告提供
之帳戶隱匿、掩飾犯罪所得,且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與 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行為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㈢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等遭詐騙及入款遭洗錢 之犯罪事實,雖未經檢察官於原審起訴或聲請併辦,然此等 部分事實與檢察官原起訴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 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次查被告於本院第一審、第二審審理中均就幫助洗錢犯行自 白不諱,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 依法遞減之。
㈤原審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被告如附表編號至所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罪事實 ,與原審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之關 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僅就被告如附 表編號1至所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部分予以論罪科刑,容 有未洽。從而,檢察官以原審不及審酌前開犯罪事實而提起 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潤而提供金融 帳戶相關資料予他人不法使用而幫助詐欺、幫助洗錢,增加 被害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且因被告提供 金融帳戶,使被害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提領或移轉後,即難 以追查犯罪所得去向,而得以切斷特定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 人間之關係,致使被害人難以向施行詐術者求償,助長詐欺 犯罪之猖獗、危害國內金融交易秩序,另對告訴人及被害人 等分文未償,所為實有不該,應予嚴懲。然被告終能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犯罪所生危害、自述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在果菜市場從事 搬運工、日薪新臺幣(下同)1,600元、已婚、家中有2個小 孩需扶養、經濟勉持(見本院卷第191至192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㈦本案被告自陳尚未取得任何報酬等語,卷內亦無其他證據足 認被告有實際取得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或追 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筱蓉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唐道發、錢義達移送併辦,檢察官李國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 1 沈冠呈 於111年3月23日前之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沈冠呈佯稱:可透過投資「富發娛樂城」網站保證獲利等語,致沈冠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6日12時41分 1,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沈冠呈於警詢之指訴(偵4640卷第9至10頁、第11至13頁) ⒉交易明細截圖(偵4640卷第57至59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3日函及所附被告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4640卷第17至41頁) 2 林容瑜 111年3月14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林容瑜佯稱:可透過投資「GIA娛樂城」網站保證獲利等語,致林容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7時1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林容瑜於警詢之指訴(偵5118卷第39至40頁) ⒉告訴人林容瑜提供之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偵5118卷第75至94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之被告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118卷第19至37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4 月29日函及所附吳思穎之開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偵5118卷第105 至114 頁) 111年3月25日13時14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3月26日13時43分許 2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3 鄭貽瑄 於111年3月18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鄭貽瑄佯稱:可透過「https://www.honhu7.com/」投資網站獲利等語,致鄭貽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6日15時5分許 1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鄭貽瑄於警詢、第一審時之指訴(偵5349卷第11至17頁、金訴316卷第91至101頁) ⒉告訴人鄭貽瑄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存摺封面翻拍照片(偵5349卷第35至59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 年5 月13日函及所附被告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登入資料查詢結果(偵5349卷第19至34頁) 4 謝雅婷 (未提告) 於111年3月20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謝雅婷佯稱:依指示操作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謝雅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6日14時36分許 2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謝雅婷於警詢之指訴(偵5475卷第11至13頁) ⒉被害人謝雅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偵5475卷第47至58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 年5 月5 日函及所附被告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475卷第15至38頁) 5 賴秀育 111年2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賴秀育佯稱:依指示操作「Essent Group」投資網站可獲利等語,致賴秀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7日17時41分許 5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賴秀育於警詢之指訴(偵5616卷第9至13頁) ⒉告訴人賴秀育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紀錄擷圖、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存摺封面影本(偵5616卷第15至45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 年5 月25日函及所附被告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616卷第49至69頁) 6 何信億 於111年3月中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何信億佯稱:依指示操作「bitflyer」交易平臺可投資獲利等語,致何信億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7日11時29分許 5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何信億於警詢、第一審之指訴(偵5887卷第9至12頁、金訴316卷第91至101) ⒉告訴人何信億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偵5887卷第31至57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 匯作業管理部111 年5 月25日函及所附被告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偵5887卷第83至85 頁) 111年3月27日11時30分許 5萬元 7 楊昌正 於111年3月20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楊昌正佯稱:可透過「WorldQuant」應用程式投資獲利等語,致楊昌正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5日10時48分許 85萬5,000元 夏文中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於111年3月25日10時50分許轉匯至陳韋丞之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楊昌正於警詢、第一審之指訴(偵5889卷第11至15頁、金訴316卷第91至101頁) ⒉匯款申請書影本(偵5889卷第19至21頁) ⒊被告本案台新銀行、夏文中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889卷第37至58頁) 8 呂亞真 於111年3月25日前之某時,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呂亞真佯稱:可透過投資虛擬貨幣獲利等語,致呂亞真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5日10時34分許 42萬7,500 元 夏文中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再於111年3月25日10時36分許轉匯至陳韋丞之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呂亞真於警詢、第一審之指訴(偵5889卷第25至26頁、金訴316卷第91至101頁) ⒉告訴人呂亞真提供之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擷圖、投資軟體操作頁面擷圖(偵5889卷第29至32頁) ⒊被告本案台新銀行、夏文中中信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889卷第37至58頁) 9 陳姵璇 於111年3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陳姵璇佯稱:可透過「GIA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姵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7日12時20分許 7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姵璇於警詢、第一審之指訴(偵5973卷第11至12頁、金訴316卷第91至101頁) ⒉告訴人陳姵璇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偵5973卷第13至19頁) ⒊被告本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973卷第27至45頁) 10 黃雅晨 於111年3月初,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黃雅晨佯稱:依指示操作可投資外匯獲利等語,致黃雅晨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7日15時23分許 8萬9,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黃雅晨於警詢、第一審之指訴(偵5998卷第19至26頁、金訴316卷第91至101頁) ⒉告訴人黃雅晨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偵5998卷第59至62頁) ⒊被告本案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 料、交易明細(偵599 8卷第79至80頁) 11 潘昕林 於111年3月23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潘昕林佯稱:可透過「GMP娛樂城」獲利等語,致潘昕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7時25分許 1,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嗣再於111年3月24日17時56分許轉入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潘昕林於警詢之指訴(偵6049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潘昕林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投資網站操作頁面擷圖(偵6049卷第17至25頁) 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 年4 月29日函及所附被告帳戶交易明細(偵6049卷第41至57頁) ⒋華南銀行吳思穎帳戶交易明細(偵3886卷第39至51頁) 12 張舒婷 於111年3月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張舒婷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張舒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5日13時6分許 1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舒婷於警詢時之指訴(偵3886卷第33至35頁) ⒉告訴人張舒婷提供之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擷圖、投資網站操作頁面擷圖(偵3886卷第91至95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4 月13日函及所附吳思穎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3886卷第39至51頁) ⒋被告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3886卷第55至77頁、第125 至149 頁) 13 田潔 (未提告) 於111年3月21日1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田潔佯稱:可透過「GMP娛樂城」獲利等語,致田潔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6日12時20分許 5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田潔於警詢時之指訴(偵6682卷第9至12頁) ⒉被害人田潔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偵6682卷第43至55頁) ⒊被告本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6682卷第18至35頁) 111年3月26日12時21分許 5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14 陳佩君 於111年3月5日17時30分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陳佩君佯稱:可透過「GMP娛樂城」獲利等語,致陳佩君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6日14時2分許 5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佩君於警詢時之指訴(偵6917卷第9至19頁) ⒉告訴人陳佩君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偵6917卷第57至85頁) ⒊被告本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偵6917卷第27至49頁) 111年3月26日14時13分許 1萬5,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15 莊品湲 於111年3月22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莊品湲佯稱:可透過NFT區塊鏈遊戲網頁獲利等語,致莊品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1時15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莊品湲於警詢時之指訴(偵6256卷第7至10頁) ⒉告訴人莊品湲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遊戲網站頁面擷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偵6256卷第17至25頁) ⒊吳思穎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6256卷第37至44頁) ⒋被告本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對帳單(偵6917卷第27至49頁) 111年3月26日12時16分許 3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16 謝雅麗 於111年3月15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謝雅麗佯稱:投資2,000元,可獲利1萬元以上,要領取獲利金額,需再投入5萬元等語,致謝雅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5日14時17分許 5,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謝雅麗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354卷第9至10頁) ⒉告訴人謝雅麗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交友網站頁面擷圖、投資網站頁面擷圖(偵5354卷第23至24頁) ⒊本案吳思穎華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5354卷第27至35頁) 17 譚宇哲 於111年3月22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譚宇哲佯稱:有抓到網路漏洞,可預測開獎結果等語,致譚宇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9時38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譚宇哲於警詢時之指訴(偵5756卷第13至18頁) ⒉告訴人譚宇哲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詐騙集團IG頁面擷圖、博奕網站頁面擷圖、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5756卷第25至50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111 年4 月25日函及所附吳思穎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5756卷第59至65頁) 18 陳妤蘋 (未提告) 於111年3月26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陳妤蘋佯稱:可以接單破任務的方式玩遊戲,即可獲利等語,致陳妤蘋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6日15時2分許 1,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陳妤蘋於警詢時之指訴(偵7747卷第9至10頁) ⒉被害人陳妤蘋提供之郵局存摺影本、交易明細、遊戲網站頁面擷圖、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7747卷第55至57頁、第63至72頁) ⒊被告本案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7747卷第15至49頁) 19 李冠穎 於111年3月中旬,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李冠穎佯稱可以用平台賺錢獲利等語,致李冠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7日13時59分許 2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李冠穎於警詢時之指訴(偵7871卷第13至15頁) ⒉告訴人李冠穎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偵7871卷第105至108頁) ⒊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7871卷第17至34頁) 20 李婉寧 於111年2月28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社交平台刊登不實求職廣告對李婉寧佯稱:可透過遊戲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婉寧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4時30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李婉寧於警詢時之指訴(偵7949卷第109至110頁) ⒉告訴人李婉寧提供之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金融卡影本、對話紀錄擷圖(偵7949卷第135至136頁、第208至234頁) ⒊華南商業銀行111 年5 月19日函及所附吳思穎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存款事故金融卡事故查詢結果及網路銀行異動查詢(偵7949卷第29至41頁) 111年3月24日16時24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21 江欣怡 於111年3月22日某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江欣怡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江欣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1時49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江欣怡於警詢時之指訴(偵8323卷第11至13頁) ⒉告訴人江欣怡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8323卷第51至90頁) ⒊告訴人江欣怡中國信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登入查詢資料(偵8323卷第31至50頁) ⒋華南商業銀行111 年7 月26日函及所附吳思穎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8323卷第17至29頁) 111年3月25日13時11分許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22 劉雅菁 於111年2月底,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劉雅菁佯稱:可透過「GIA娛樂城」獲利等語,致劉雅菁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5日15時25分許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劉雅菁於警詢時之指訴(偵8477卷第13至17頁) ⒉告訴人劉雅菁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對話紀錄擷圖、投資網站頁面擷圖(偵8477卷第61至77頁) ⒊吳思穎本案華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8477卷第25至31頁) 23 汪淑湲 於111年3月7日22時許,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汪淑湲佯稱:可透過博弈網站投資獲利等語,致汪淑湲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5日14時7分許 5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嗣再於111年3月25日14時15分許轉入中信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汪淑湲於警詢時之指訴(偵8032卷第59至62頁) ⒉告訴人汪淑湲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擷圖、中國信託及中華郵政存摺影本(偵8032卷第89至111頁) ⒊吳思穎本案華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8032卷第63至64頁) ⒋被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8032卷第65至70頁) 111年3月25日14時7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5日14時8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5日14時11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5日14時12分許 5萬元 24 張韶文 (未提告) 於111年3月18日前某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張韶文佯稱:可透過「GMP」博弈平台獲利等語,致張韶文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9時15分許 2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被害人張韶文於警詢時之指訴(偵8540卷第73至75頁) ⒉吳思穎本案華南銀行帳戶之存款事故金融卡事故查詢結果、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8540卷第23至34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 年7 月1 日函及所附被告開戶資料、交易明細、金融卡資料查詢(偵8540卷第45至68頁) 111年3月24日19時19分許 3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111年3月26日13時33分許 3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111年3月26日13時47分許 7,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25 陳濰蓉 於111年3月9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陳濰蓉佯稱:可透過「SVJ」平台接單獲利等語,致陳濰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5時49分許 16,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嗣再於111年3月24日16時8分許轉入台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陳濰蓉於警詢時之指訴(偵8590卷第25至31頁) ⒉告訴人陳濰蓉提供之網路銀行匯款紀錄擷圖、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偵8590卷第161至163頁) ⒊吳思穎本案華南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8590卷第37至43頁) ⒋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登入資料查詢(偵8590卷第45至72頁) 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 年4 月29日函及所附被告帳戶交易明細(偵6049卷第41至57頁) 111年3月24日15時51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4日16時許 5萬元 111年3月27日14時50分許 5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111年3月27日14時50分許 5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111年3月27日14時54分許 16,000元 國泰銀行帳戶 26 翁羽萱 於111年3月19日,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翁羽萱佯稱:可透過「GMP」平台獲利等語,致翁羽萱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6日16時25分許 1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翁羽萱於警詢時之指訴(偵8781卷第9至10頁、第11至12頁) ⒉告訴人翁羽萱提供之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8781卷第37至62頁) 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 年8 月11日函及所附被告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偵8781卷第65至84頁) 111年3月26日18時3分許 3萬元 111年3月26日18時36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6日18時37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7日13時26分許 5萬元 111年3月27日13時27分許 1萬元 27 何禹馨 於111年3月20日前某日,以臉書廣告懶人投資吸引何禹馨加入詐欺集團成員LINE,後對何禹馨佯稱:可透過「SVJ」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何禹馨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2時34分許 10萬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何禹馨於警詢時之指訴(偵10847卷第21至23頁) ⒉告訴人何禹馨提供之匯款交易明細、詐騙網頁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偵10847第75至91頁) ⒊華南銀行吳思穎帳戶交易明細(偵3886卷第39至51頁) 111年3月24日12時35分許 16,000元 28 張家禎 於111年3月15日某時,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張家禎佯稱:可透過「富發娛樂城」投資平台獲利等語,致張家禎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3月24日15時55分(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5時56分) 5,000元 華南銀行帳戶 ⒈告訴人張家禎於警詢時之指訴(偵10847卷第105至111頁) ⒉告訴人張家禎提供之交易明細、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臉書詐騙貼文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偵10847卷第123至174頁) ⒊華南銀行吳思穎帳戶交易明細(偵3886卷第39至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