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70號
KSDV,109,重訴,17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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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170號
原 告 徐永春
徐士斐
林錕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張容瑄律師(已解除委任)
孫少輔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王鼎翔律師
被 告 鍾羽釩(原名:鍾淑櫻

鍾明冬
黃彩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鍾羽釩應給付原告徐永春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鍾羽釩應給付原告徐士斐新臺幣肆佰貳拾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鍾羽釩應給付原告林錕邦新臺幣壹仟零肆萬陸仟零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徐永春、徐士斐、林錕邦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被告鍾羽釩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徐永春以新臺幣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鍾羽釩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肆佰貳拾元為原告徐永春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徐士斐以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鍾羽釩如以新臺幣肆佰貳拾萬貳仟玖佰柒拾貳元為原告徐士斐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林錕邦以新臺幣參佰參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鍾羽釩如以新臺幣壹仟零肆萬陸仟零壹拾肆元為原告林錕邦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具有國際管轄權
  按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徐永春、 徐士斐、林錕邦(下稱原告徐永春等3人)起訴主張部分侵 權行為結果地在美國,具有涉外因素,本件自屬涉外民事事 件,而內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國際管轄權,依 一般國際慣例,悉依該法庭地法為據,原告徐永春等3人既 向我國法院提起本件訴訟,則關於本件涉外民事案件國際管 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定之,而我國涉外 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即應類推適用 民事訴訟法規定。又被告鍾羽釩、鍾明冬、鍾黃彩鳳(下稱 被告鍾羽釩等3人)均為具我國國籍之內國國民,其住居所 地均位於本院轄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 (見審重訴卷第55-57頁),原告徐永春等3人於本院轄區亦 均有住居所,應認兩造在本院應訴最為便利,並符合「被告 應受較大之保護」原則,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涉外民 事案件自具有國際管轄權。
二、本案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按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 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定有 明文。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 生之地皆屬之。查原告徐永春等3人起訴主張被告鍾羽釩等3 人在我國實行詐術,至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美國等情 ,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我國亦屬本件 侵權行為地,且兩造與我國法律關係最密切,參諸上開法文 ,本件涉外民事案件應適用之準據法即為中華民國法律。三、訴之變更之說明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 鍾羽釩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徐永春新臺幣(下同)31萬5,4 2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鍾羽釩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



告徐士斐464萬4,962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鍾羽釩等 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錕邦1,367萬8,872元,及自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㈣均願提供擔保,請准予以宣告假執行(見補字卷第9 -10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請求利息之起算日,變更 聲明為:㈠被告鍾羽釩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徐永春31萬5,42 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鍾羽釩等3人應連 帶給付原告徐士斐464萬4,962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㈢被告鍾羽釩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林錕邦1,367萬8,872 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㈣均願提供擔保,請准予以 宣告假執行(見重訴卷㈡第249-250頁,下稱變更後聲明)。 經核變更之訴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與前開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徐永春與原告徐士斐為父女關係,原告徐永 春與被告鍾明冬及其配偶即被告鍾黃彩鳳同為高雄中正扶輪 社之社友;另原告林錕邦與訴外人林德儒為父子關係,林德 儒與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為舊識,而被告鍾羽釩為被告鍾 明冬、鍾黃彩鳳之女。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於民國100年3 月間自原告徐永春、林德儒處得知原告徐士斐、林錕邦欲 出國進修乙事,乃向原告徐永春、林錕邦表示被告鍾羽釩為 美國金山州立大學(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簡稱SFSU,下稱舊金山大學)之職員,其可代辦留學事宜, 並保證可以條件式入學之方式取得學籍就讀舊金山大學云云 ,致原告徐永春等3人陷於錯誤,後續被告鍾羽釩即與原告 徐永春等3人聯絡,陸續於附表一編號1至67、附表二編號1 至44「發生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佯稱如附表一編號1至67 、附表二編號1至44「原告主張損害項目」欄所示之不實理 由,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67、附表二編號1至44「請求權人」 欄所示之原告徐永春等3人,因而依被告鍾羽釩指示匯款或 支出費用,各自受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67、附表二編號1至44 「損害金額欄」所示之損害,其中原告徐永春部分合計31萬 5,420元、原告徐士斐部分合計折算464萬4,962元、原告林 錕邦部分合計折算1,367萬8,872元。嗣原告徐永春、林錕邦 始終無法取得學籍就讀舊金山大學,經詢問舊金山大學後得 悉被告鍾羽釩並非舊金山大學之職員,始知悉受騙。為此,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鍾羽釩等3人連帶賠償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如變更後聲明。
二、被告答辯則以:本件係因原告徐永春得悉被告鍾羽釩長期居 住在美國,主動商請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幫忙,被告鍾明 冬、鍾黃彩鳳並未表示被告鍾羽釩為舊金山大學之職員並可 代辦留學事宜,亦未保證可以條件式入學之方式取得學籍就 讀舊金山大學,被告鍾羽釩得知上開欲出國進修情事後,亦 僅與原告徐永春等3人聯絡幫忙,並未向原告徐永春等3人以 不實理由收取款項,而係如附表一編號1至67、附表二編號1 至44「被告抗辯實質理由欄」所示之原因,實係原告徐士斐 、林錕邦自己無法通過入學資格要求,始無法進入舊金山大 學就讀,遑論本案自100年間即已發生,其等損害賠償請求 權亦早已罹於時效消滅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徐永春與原告徐士斐為父女關係,原告徐永春與被告鍾 明冬及其配偶即被告鍾黃彩鳳同為高雄中正扶輪社之社友; 另原告林錕邦與林德儒為父子關係,林德儒與被告鍾明冬、 鍾黃彩鳳為舊識,而被告鍾羽釩為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之 女。
㈡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於100年3月間自原告徐永春、林德儒 處得知原告徐士斐、林錕邦欲出國進修乙事,被告鍾羽釩得 知上開欲出國進修情事後,即有與原告徐永春等3人聯絡上 開事宜。
㈢本件美金換算新臺幣匯率為30.845。 ㈤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告鍾羽釩等3人有無共同向原告徐永春等3人佯稱被告鍾羽 釩為舊金山大學之職員,並保證可以條件式入學之方式取得 學籍就讀舊金山大學
㈡如有,原告徐永春等3人得各請求被告鍾羽釩等3人連帶賠償 金額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案證據形式上真正之說明
 1.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 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 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 事人未依第267條、第268條及前條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 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



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條 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未於準備程序主 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 論時,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 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 於準備程序提出者。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前項第三 款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第268條之2、第276 條規定甚明。
 2.經查,本件原告徐永春等3人於109年4月13日起訴後,本院 寄送民事起訴狀繕本與被告鍾羽釩等3人之同時,並以本院1 09年5月28日109年度審重訴字第70號函諭知被告鍾羽釩等3 人於109年6月8日前就民事起訴狀檢附證物之形式上真正乙 節具狀提出說明(見審重訴卷第37-39頁),被告鍾羽釩等3 人於109年9月2日、同年10月14日始以民事答辯㈠㈡狀提出如 附表一編號1至67、附表二編號1至44「被告抗辯證據真正欄 」所示之抗辯(見重訴卷㈠第33-57、123-145頁),經本院 於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被告鍾羽釩等3人於1 個半月以內陳報並具體指明聲請勘驗之證據編號,逾期未陳 報即視為之前有爭執部分之形式上真正不再爭執等語(見重 訴卷㈠第249頁),事後被告鍾羽釩等3人均未就本案證物形 式上真正爭執與否提出任何書狀並聲請勘驗。然迄至本院於 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欲就本案行爭點整理時,被告鍾 羽釩等3人突陳稱仍就本案證物之形式上真正有所爭執,其 餘再具狀補陳等語(見重訴卷㈡第251-252頁),惟庭後亦未 提出書狀,乃於111年6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始又稱被告鍾羽 釩電腦遭竊無法確認資料真正等語(見重訴卷㈡第272頁), 並提出109年10月25日在美國之報案紀錄(見重訴卷㈡第287- 303頁),姑不論被告鍾羽釩於本案訴訟繫屬中報案電腦遭 竊乙節是否屬實,依本案訴訟進行程序以觀,已足認被告鍾 羽釩等3人確有延滯本案訴訟之進行甚明。
3.本院審酌原告徐永春等3人前述提出證物內容為其等與被告 鍾羽釩來往電子郵件、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簡訊等數位證據 ,而所謂「數位證據」係指儲存於電磁紀錄載體,或是以數 位方式傳送,於審判中得用以證明待證事實之數位資訊,將 該數位資訊內容,以機械、照相、化學、電子或其他科技方 法,「準確重製」之產出物,乃原始證據內容重現之複製品 ,自與原始證據具有相同之證明力,由於當事人所提出之證 據形式上是否真正確實係其所主張之證據,乃該證據是否具 有證明力之前提要件,是於當事人就該複製品與原始數位資 訊內容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固得直接以該複製品為證據,惟



若有爭議,如何確認該複製品與原儲存於載體之數位資訊內 容同一,未經變造、偽造,即涉及「驗真程序」,而驗真之 調查方式,非僅勘驗或鑑定一途,亦得以其他直接證據或情 況證據資為認定,易言之,得以對於系爭證據資料有親身經 驗,或相關知識之人作證;或以通過驗真之其他證據為驗真 ;或者於電磁紀錄內容有其獨特之特徵、內容、結構或外觀 時,佐以其他證據亦可通過驗真等方式查明。本案原告徐永 春等3人提出之證物,經本院於109年12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 當庭勘驗原告徐永春等3人提出證物內容確與原始電子檔案 相同,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見重訴卷㈠第247-249頁) ,且前述證物內容確為原告徐永春等3人與被告鍾羽釩聯繫 舊金山大學就讀及繳納款項等相關留學事宜,不僅期間長達 數年之久,前後內容均相一致,更多有涉及被告鍾羽釩使用 金融機構帳戶等個人資料內容(見補字卷第69-449頁),除 為被告鍾羽釩本人依其生活經驗得以輕易確認是否為真正外 ,復與被告鍾羽釩3人所不爭執被告鍾羽釩得知上開欲出國 進修情事後即有與原告徐永春等3人聯絡上開事宜等情節吻 合(見重訴卷㈡第309-310頁),自然具有高度真實性。 4.勾稽上情,綜合本案全部卷證,並斟酌全辯論意旨,已足使 本院認定原告徐永春等3人提出之證物,形式上係屬真正, 自得作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被告鍾羽釩有單獨向原告徐永春等3人佯稱其為舊金山大學之 職員,並保證可以條件式入學之方式取得學籍就讀舊金山大 學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 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 段亦有明文。是主張侵權行為責任成立之人,自應對於侵權 行為之成立要件負舉證責任。而民事訴訟之證明度,基於事 實之蓋然性,多可符合真實之經驗,亦可肯定待證事實之存 在,故當事人提出證據之證明力,足以使審理事實之民事法 院對於爭執之事實認定其存在更勝於不存在之蓋然心證,即 為所稱之證據優勢,法院即應為信該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為 真,反之則應認該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為偽。相較於刑事案件 係涉及國家刑罰權之行使,對於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關 係重大,刑事法院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須達到通常一般之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即足以排除 合理懷疑確信之高度心證程度,即所稱良知之確信,始得據 為有罪判決,檢察官起訴之門檻,即須達到獲致有罪判決之 高度可能,避免人民無端遭受國家刑罰權追訴處罰,是刑事



案件之證明程度實較諸民事案件為高。
 2.經查,原告徐永春等3人主張原告徐永春與原告徐士斐為父 女關係,原告徐永春與被告鍾明冬及其配偶即被告鍾黃彩鳳 同為高雄中正扶輪社之社友;另原告林錕邦與林德儒為父子 關係,林德儒與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為舊識,而被告鍾羽 釩為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之女,而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 於100年3月間自原告徐永春、林德儒處得知原告徐士斐、林 錕邦欲出國進修乙事,被告鍾羽釩得知上開欲出國進修情事 後,即有與原告徐永春等3人聯絡上開事宜等情,為被告鍾 羽釩等3人所不爭執,並有兩造往來相關對話匯款記錄、被 告鍾羽釩等3人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補字卷第69-449頁, 審重訴卷第55-57頁,重訴卷㈠第257-483頁),原告此部分 之主張,堪予採認。
3.又被告鍾羽釩於原告徐永春等3人以本案同一原因事實提起 刑事詐欺取財告訴案件(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27164號案件,下稱本案刑事案件)偵查時自承:我是 舊金山大學畢業,老師有請我介紹臺灣學生去舊金山大學就 讀,不算是顧問,我有協助徐士斐、林錕邦去美國念書,徐 士斐透過我父親請我幫忙,她有一筆11萬美金學費、換美金 的錢9萬元,我有提供台灣郵局帳戶讓他們匯款,有匯錢但 金額我不確定,林錕邦也是差不多這樣的情形,他們住我家 ,我有跟他們一個月收1千元美金等語(見本案刑事案件他 字卷第133、154、259-262頁);參以被告鍾羽釩與原告徐 永春等3人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往來對話之間屢屢提及:「 學校要給我這個職務」、「還是正職的」、「SFSU的註冊組 說我好可怕,很堅持要替妳註冊」、「我現在已經是正式的 職員了」、「我以後就是在學校工作了,以後你有蝦密事情 我就很好做事」、「我剛剛收到傳播學院院長的信,有他簽 名我就放心了」、「學校會在今年開學開出你的證明,你以 後再直接轉就可以了」、「我後天會到SFSU開會,學校要公 布新的轉學制度,我後天就是要趕回去開這個會」、「我是 SFSU的顧問」、「你的條件是(按:應為式)入學就是你跟 其他正規生不同」、「我已經幫妳加上我的家屬名單,所以 確定有,員工家屬」、「我是以學校顧問去問他們」、「行 政副校長來協調」、「我現在開顧問會議」等語,有卷附兩 造往來相關對話紀錄可憑(見補字卷第86-87、91頁,重訴 卷㈠第258-259、264、286、291、313、317頁),且被告鍾 羽釩使用之名片亦確實印製有「San Francisco State Univ ersity、Academic coordinator」等語,有該名片附卷為憑 (見重訴卷㈡第281頁),依前述內容以觀,已見被告鍾羽釩



確有向原告徐永春等3人自稱為舊金山大學顧問,並刻意彰 顯其與學校高層關係良好,可以安排特殊條件式入學進入舊 金山大學就讀;然經本院透過臺灣高等法院提出司法互助函 詢舊金山大學函覆:研究生得以一定條件入學就讀本校,除 大學的最低入學要求外,各該研究生學程另有訂定錄取之標 準,不須預付學費;被告鍾羽釩並非該大學之顧問或員工; 原告林錕邦僅有104年春季支付1筆學費紀錄,原告徐士斐僅 有於105年春季、秋季支付2筆學費紀錄,並未處理過預付學 費退款事宜等語,有臺灣高等法院司法互助函文、舊金山大 學函文暨中文翻譯本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重訴卷㈡第145-1 81、199-203頁),顯見被告鍾羽釩並非舊金山大學之職員 ,且原告徐士斐、林錕邦亦無以條件式入學之方式取得學籍 就讀舊金山大學甚明。是本件依原告徐永春等3人之舉證, 已足使本院認定被告鍾羽釩有向原告徐永春等3人佯稱其為 舊金山大學之職員,並保證可以條件式入學之方式取得學籍 就讀舊金山大學,而達到優勢心證之程度,自堪信為真實, 此觀本案刑事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亦認定被告鍾羽釩前開 行為構成詐欺取財罪嫌,已達獲致有罪判決高度可能之起訴 門檻,並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公訴(見外放卷),益徵上情。 4.至原告徐永春等3人雖另主張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與被告 鍾羽釩共同對其等實行詐術。然觀諸原告徐永春等3人提出 兩造往來相關對話匯款紀錄(見補字卷第69-449頁,重訴卷 ㈠第257-483頁),均顯示本案係被告鍾羽釩一人單獨與原告 徐永春等3人接洽、聯繫相關入學、繳費等事項,尚無發現 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有共同行為、造意或幫助等共同侵權 行為之情事,而被告鍾羽釩為法律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 年人,自難僅憑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為其父母,進而單純 介紹原告徐永春等3人與被告鍾羽釩認識聯繫留學事宜,即 得遽認被告鍾明冬、鍾黃彩鳳與被告鍾羽釩間即應負共同侵 權行為責任,應認原告徐永春等3人就此有利之事項,並未 能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之主張,自無從信為真實。 5.末被告鍾羽釩雖聲請命原告徐士斐、林錕邦提出在美國就學 成績等情(見重訴卷㈠第183頁)。然被告鍾羽釩有無向原告 徐永春等3人佯稱其為舊金山大學之職員並保證可以條件式 入學之方式取得學籍就讀舊金山大學乙節,此與事後原告徐 士斐、林錕邦在美國其他學校就讀之成績如何,兩者間並無 關聯性,自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原告徐永春等3人得各請求被告鍾羽釩單獨賠償原告徐永春 3 1萬5,420元、原告徐士斐420萬2,972元、原告林錕邦1,004 萬6,014元




 1.按侵權行為之債,以有侵權之行為及損害之發生,並二者間 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 ,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由「條件關係」及「相當性」所構 成,前者係指事實上因果關係,目的在於判斷事實上因果律 之有無;後者則係指法律上因果關係,則是在行為人之行為 構成損害發生不可欠缺條件後,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 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 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始足 稱之,若侵權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間,僅止於「條件關係」 ,而不具「相當性」者,仍難謂有因果關係存在。而侵權行 為法上之因果關係,可區分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 任範圍因果關係」,前者係指可歸責之加害行為與權利受侵 害間具有因果關係;後者則係指權利受侵害與損害結果間具 有因果關係。
 2.經查,被告鍾羽釩有向原告徐永春等3人佯稱其為舊金山大 學之職員,並保證可以條件式入學之方式取得學籍就讀舊金 山大學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鍾羽釩前述行為導 致原告徐永春等3人因此作出以條件式入學之方式就讀舊金 山大學之決定,兩者間具備責任成立因果關係,係屬侵害原 告徐永春等3人意思決定權之侵權行為,並無疑義;而後續 被告鍾羽釩與原告徐永春等3人聯絡,陸續以如附表一編號1 至67、附表二編號1至44「原告主張損害項目欄」所示之不 實理由,使如附表一編號1至67、附表二編號1至44「請求原 告」所示之原告徐永春等3人,因而依被告鍾羽釩指示匯款 或支出費用,是否屬被告鍾羽釩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之「範圍」,即應視各該損害結果與權利受侵害間,是否具 備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尤係基於侵權行為法上風險分配之考 量,判斷兩者之間是否具備前述「相當性」之要件,尋求個 案當事人間損害之合理負擔,亦即原告徐永春等3人主張如 附表一編號1至67、附表二編號1至44「原告主張損害金額欄 」所示之損害,是否實際發生各該損害?各該損害之發生與 被告鍾羽釩之行為間,是否具備侵權行為法上要求之因果關 係。
 3.又原告徐永春等3人主張有交付被告鍾羽釩如附表一編號4、 附表二編號1、2、39所示之款項等情,為被告鍾羽釩所不爭 執(見重訴卷㈡第33、69、87頁以下),堪認屬實。另原告 徐永春等3人主張其等有交付被告鍾羽釩或支出如附表一編 號1至3、5至67、附表二編號3至38、39至44所示之款項等情 ,除其中:①附表一編號33、34、51、52、57所示之款項,



原告徐士斐並未能提出相關事證,亦未於本院爭點整理時聲 請調查證據(見重訴卷㈡第309-310頁),此部分之主張,即 屬無據。②附表二編號27、31至33、35所示之款項,原告林 錕邦雖提出其帳戶明細資料為憑(見補字卷第539、561-563 、565、567、571頁),然其中附表二編號27部分金額加總 應為美金3,914元【計算式:1768+1896+250=3914】,附表 二編號31至33、35部分被告鍾羽釩美國花旗銀行申設之帳戶 僅有各入帳美金5,000元、美金10,000元、美金10,000元、 美金8000元(見另案二審卷第375、387、397、411頁),依 卷內現有事證,附表二編號27、31至33、35部分僅能認被告 林錕邦有交付被告鍾羽釩美金3,914元、美金5,000元、美金 10,000元、美金10,000元、美金8000元以外;其餘部分均有 兩造往來相關對話匯款記錄、被告鍾羽釩申設美國花旗銀行 帳戶交易明細為據(見補字卷第69-449頁,重訴卷㈠第257-4 83頁,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8號卷㈡第141-437頁) ,卷內別無其他相反之事證,綜合全案卷證,已達到足使本 院認定原告徐永春等3人確有依被告鍾羽釩指示,匯款或支 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32、35至50、53至56、58至67及附表二 編號1至44所示之金額(其中附表二編號27、31至33、35各 為美金3,914元、美金5,000元、美金10,000元、美金10,000 元、美金8,000元)之優勢心證程度。至被告鍾羽釩雖另抗 辯附表一編號61所示之款項並未匯至其申設之郵局帳戶,並 提出其郵局帳戶交易明細為據(見重訴卷㈡第97頁),惟此 部分被告鍾羽釩確有要求原告徐士斐交付其代墊之學分費用 ,有前述卷附兩造對話紀錄可查(見補字卷第385-392頁) ,衡情原告徐士斐斯時仍在美國就讀並與被告鍾羽釩頻繁聯 繫,希冀由被告鍾羽釩安排條件式入學就讀舊金山大學,後 續亦有依被告鍾羽釩指示交付其他款項,倘原告徐士斐未依 被告鍾羽釩指示交付此筆款項,被告鍾羽釩後續豈無追討之 理,應認原告徐士斐確有依被告鍾羽釩指示交付附表一編號 61所示之款項,較符事理之常。另被告鍾羽釩雖抗辯其收受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款項後有將款項退還原告林錕邦,惟 其就此有利事項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此部分抗辯,並不可 採。
 4.本院審酌原告徐永春等3人確有依被告鍾羽釩指示,匯款或 支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32、35至50、53至56、58至67及附表 二編號1至44所示之金額(其中附表二編號27、31至33、35 各為美金3,914元、美金5,000元、美金10,000元、美金10,0 00元、美金8,000元),而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32、35至50、 53至56、58、61、64項目為留學代辦費用、舊金山大學申請



入學報名費用、舊金山大學宿舍訂金、舊金山大學宿舍費用 、舊金山大學學費、舊金山大學學分費、舊金山大學學費押 金、舊金山大學國際學生費用、舊金山大學國際學生費用稅 金、舊金山大學學生保險費用、舊金山大學學生及交換訪客 登錄系統費用、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秋季班學費、舊金 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春季班學費、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 夏季班學費、舊金山城市學院學生保險費用、研究生管理科 入學考試費用、美國研究生入學考試費用、托福考試費用, 及附表二編號1至37、39項目為留學代辦費用、舊金山大學 申請費用、語言學校費用、舊金山大學宿舍費用、校外英文 課程費用、舊金山大學暑修費用、舊金山大學學費、舊金山 大學學籍重啟費用、舊金山大學學生保險費用,依社會一般 通念,通常均與原告徐永春等3人遭被告鍾羽釩佯稱可以取 得學籍就讀舊金山大學而侵害其等意思決定權之間,有發生 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應認此部分所受損害與權利侵害間均 具有「相當性」。惟其中附表一編號59、60、62、63、65、 66、67所示之更改機票票期費用、觀光簽證費用、房租費用 、鎖匠費用、物品運費及附表二編號38、40、41、42、43、 44所示之房租、房租保證金、律師費用、律師代墊費用,雖 與權利受損間具有「條件關係」,具有事實上之因果關係, 然依侵權行為法上風險分配之考量,尚難認具有「相當性」 而具備法律上之因果關係。
 5.另被告鍾羽釩雖抗辯前述侵權行為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消滅。 然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 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 年而消滅,原告徐永春等3人係於109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訴 ,此有民事起訴狀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查(見補字卷第9 頁),而本案侵權行為之時間係自100年6月間起至107年5月 、8月間,距離最早發生之侵權行為時並未逾10年,前述最 晚發生之侵權行為時則係107年5月、8月,顯見原告徐永春 等3人斯時仍未知悉損害發生,否則豈有繼續依被告鍾羽釩 指示匯款或支出費用之理,卷內復無其他事證,應認被告鍾 羽釩前述抗辯,並不可採。
 6.末被告鍾羽釩雖聲請透過司法互助函詢美國花旗銀行其名下 申設之帳戶是否有授權舊金山大學使用等情(見重訴卷㈡第2 15頁以下)。然舊金山大學業已明白函覆該大學並未使用前 述被告鍾羽釩帳戶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司法互助函文、 舊金山大學函文暨中文翻譯本相關資料在卷可參(見重訴卷 二第145-181、199-203頁),本院審酌舊金山大學為一甚具 信譽之高等教育機構,別無其他相反之事證,應認前述回函



已然具有高度之證明力,此部分自無再行調查之必要,遑論 被告鍾羽釩於另案訴外人黃漢章本案類似之原因事實提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進行中,亦早已聲請透過司法互助函 詢美國花旗銀行其名下申設之帳戶資金流向及交易明細,並 無舊金山大學使用該帳戶之紀錄,此經該銀行函附在卷甚明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8號卷㈡第148-437頁);另 被告鍾羽釩雖又於111年11月9日聲請函詢美國花旗銀行其名 下申設之帳戶交易明細(見重訴卷㈡第377頁以下),然本院 業已於111年9月19日期日進行爭點整理程序,並當庭諭知「 依本案訴訟進度,今日未陳明聲請調查事項,即認有延滯訴 訟之虞,將不予調查」等語(見重訴卷㈡第310頁),此部分 顯屬逾時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且依其證據調查之方法,有 礙於本案訴訟程序之終結,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應 予駁回
 7.準此,原告徐永春得請求被告鍾羽釩賠償附表一編號4、61 所示之損害金額,合計31萬5,420元;原告徐士斐得請求被 告鍾羽釩賠償附表一編號1至3、5至32、35至50、53至56、5 8、64所示之損害金額,合計420萬2,972元【計算式:美金 136261元x匯率30.845=新臺幣000000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 五入】;原告林錕邦則得請求被告鍾羽釩賠償附表二編號1 至37、39所示之損害金額(其中附表二編號27、31至33、35 為部分金額),合計1,004萬6,014元【計算式:新臺幣3366 92+美金314777.81元x匯率30.845=新臺幣00000000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
六、綜上所述,原告徐永春等3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請求被告鍾羽釩給付原告徐永春31萬5,420元、原告徐士 斐420萬2,972元、原告林錕邦1,004萬6,014元,及各自起訴 狀繕本合法送達被告鍾羽釩翌日即109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見審查卷第43頁),按法定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或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 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一】原告徐永春、徐士斐部分

編號 請求權人 發生 時間(民國) 原告主張損害項目 原告主張匯款人及帳號 原告主張收款人及帳號 原告主張損害金額 原告提出證據 被告抗辯證據真正 被告抗辯實質理由 本院判斷(1) 損害發生 本院判斷(2) 因果關係 1 徐士斐 100/6/14 1.鍾羽釩告知需收美國費用,即代辦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條件式入學的名義、其並非該校顧問。 徐士斐 現金交付 鍾羽釩 收受現金 500 USD 證物1: 匯出匯款買匯水單 不爭執 1.未曾收旅支或現金 2.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2 徐士斐 100/7 1.鍾羽釩偽稱需收宿舍訂金收取款項。 2.後再藉以沒有抽到學校宿舍、學校會退費為理由。 3.徐士斐沒有住到學校的宿舍,而是自行找房子,並自付房租、保證金。 徐士斐 現金交付 鍾羽釩 收受現金 700 USD 證物2: 簡訊對話記錄彙總(附中文翻譯) 爭執 1.未曾收旅支或現金 2.不記得有過這樣的簡訊,其中michelle鍾並不認識 3.鍾羽釩未經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3 徐士斐 100/8/11 1.鍾羽釩告知代墊預繳學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 現金交付 鍾羽釩 收受現金 4,000 USD 證物3: G-mail對話記錄彙總 爭執 1.未曾收旅支或現金 2.Carriechun0000000il.com 雖是鍾的帳號,但是徐士斐有帳號密碼及鍾用過的筆電,此部分已在美國提告偽造文書 3.鍾羽釩未經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4 徐永春 100/11/15 1.鍾羽釩告知用新臺幣換美金。 2.鍾羽釩嗣後未交付該筆款項,而單方面告知該筆美金要作為預繳學費之用。 3.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任何繳費紀錄。 徐永春 台灣土地銀行臨櫃匯款90,000TWD 鍾羽釩 台灣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 90,000 TWD 證物4: G-mail對話記錄彙總 爭執 1.Carriechun0000000il.com雖是鍾的帳號,但是徐士斐有帳號密碼及鍾用過的筆電,此部分已在美國提告偽造文書 2.不爭執有收到這筆款項依據證據0-0 0000-00-00PM1:11對話「那我過去就帶三千美元給你,那請你爸匯九萬就好…」,此筆金額是鍾羽釩先帶三千美元給徐士斐花用,徐士斐請他父親匯還 ✔ ✔ 5 徐士斐 101/5/22 1.鍾羽釩告知代墊6.1個學分及其他外籍學生費用。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 支票交付 美國花旗銀行 支票號碼194 鍾羽釩 收受支票 4,500 USD 證物5: G-mail對話記錄彙總暨支票存執 爭執 1.支票兌現帳戶未四碼3103並非鍾羽釩帳戶。 2.未四碼3103的帳戶非鍾羽釩帳戶 ✔ ✔ 6 徐士斐 101/6/26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 徐士斐 支票交付 美國銀行 (不確定支票票號) 鍾羽釩 收受支票 2,268 USD 證物6: G-mail對話記錄彙總暨簡訊對話記錄彙總(附中文翻譯) 爭執 1.未見支票。 2.當時徐在舊金山社區大學(CCSF)但有到舊金山大學修學分,其亦有承認他有去上課。 3.鍾羽釩並未收受支票 ✔ ✔ 7 徐士斐 101/7/5 1.鍾羽釩先以介紹租屋處予徐士斐,並告知需先預繳房租使房東保留,其已代墊房租為由。 2.嗣聲稱該房東之房客不願搬遷,故無法出租。但徐士斐從未見過該房東及租屋處。 3.後鍾羽釩再改將代墊房租款項轉作代墊學費用途。 4.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500 USD 證物7: G-mail對話記錄彙總暨簡訊對話記錄彙總 爭執 1.未見付款資料 2.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的帳號並非鍾羽釩的帳號。 3.但若真為房租,亦是徐士斐於美國居住使用,為其花費。 4.鍾羽釩未收受 ✔ ✔ 8 徐士斐 101/7/6 同上。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500 USD 證物8: G-mail對話記錄彙總暨簡訊對話記錄彙總 爭執 1.未見付款資料。 2.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的帳號並非鍾羽釩的帳號。 3.但若真為房租,亦是徐士斐於美國居住使用,為其花費。 4.鍾羽釩並未收受。 ✔ ✔ 9 徐士斐 101/7/31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押金。(舊金山大學研究所學費押金)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1,000 USD 證物9: G-mail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暨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 G-mail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细記錄-不爭執 1.證據9-3轉帳記錄,無法看出轉到何人帳戶,另下方註記「120 BROADWAY,NY,N」被告並未在紐約州百老匯120的花旗銀行設罝帳戶。 2.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的帳號並非鍾羽釩的帳號 3.若真為學費押金,亦是徐士斐於美國就讀使用。 4.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10 徐士斐 101/8/1 同上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1,000 USD 證物10: G-mail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暨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 G-mail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细記錄-不爭執 1.證據10-3轉帳記錄,無法看出轉到何人帳戶,另下方註纪「120 BROADWAY,NY,N」被告並未在紐約州百老匯120的花旗銀行設置帳戶。 2.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的帳號並非鍾羽釩的帳號 3.若真為學費押金,亦是徐士斐於美國就讀使用。 4.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11 徐士斐 101/8/3 同上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500 USD 證物11: G-mail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暨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 G-mail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细記錄-不爭執 1.證據11-3轉帳記錄,無法看出轉到何人帳戶,另下方註纪「120 BROADWAY,NY,N」被告並未在紐約州百老匯120的花旗銀行設置帳戶。 2.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0的帳號並非鍾羽釩的帳號 3.若真為學費押金,亦是徐士斐於美國就讀使用。 4.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12 徐士斐 101/8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即CCSF,下同)就讀2012年秋季班。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CCSF,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該校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1.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刷卡USD$3,515 2. 現金支票支付USD$50 共USD$3,565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 3,565 USD 證物12: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秋季班學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與鍾羽釩無關 2.些是徐士斐自己去舊金山社區大學念書的學費,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13 徐士斐 101/9/25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舊金山大學研究所學費預繳)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 支票交付美國花旗銀行支票號碼200 鍾羽釩 收受支票 2,846 USD 證物13: 支票存執 不爭執 1.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 4.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14 徐士斐 101/9/28 同上 徐士斐 支票交付美國花旗銀行支票號碼201 鍾羽釩 收受支票 3,460 USD 證物14: 支票存執 不爭執 1.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 4.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15 徐士斐 102/1/21 同上 徐士斐 支票交付美國花旗銀行支票號碼134 鍾羽釩 收受支票 8,865 USD 證物15: 支票存執 不爭執 1.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 4.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16 徐士斐 102/2/1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3年春季班。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CCSF,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該校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 (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刷卡USD$3,748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 (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 3,748 USD 證物16: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春季班學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徐世斐自己去社區大學念書刷卡的學費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17 徐士斐 102/3/5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舊金山大學研究所學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 支票交付美國花旗銀行支票號碼138 鍾羽釩 收受支票 3,958.65 USD 證物17: 支票存執 不爭執 1.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  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 4.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18 徐士斐 102/3/7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押金。(舊金山大學研究所學費押金)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 支票交付美國花旗銀行支票號碼140 鍾羽釩 收受支票 798.35 USD 證物18: 支票存執 不爭執 1.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  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 4.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19 徐士斐 102/5/14 1.因鍾羽釩聲稱學校要求而報考GMAT考試。 2.經查該校並沒有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3.徐士斐確實繳費予GMAT。 徐士斐 (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刷卡USD$250 Pearson VUE認證考試中心<負責研究生管理科入學考試(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 GMAT)測試> 250 USD 證物19:研究生管理科入學考試(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 GMAT)測試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這筆是徐士斐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考試,與鍾羽釩無關 2.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  該筆款項 ✔ ✔ 20 徐士斐 102/5/17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舊金山大學研究所學費) 2.經查該校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 支票交付美國花旗銀行支票號碼147 鍾羽釩 收受支票 9,786.57 USD 證物20: 支票存執 不爭執 1.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 4.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21 徐士斐 102/5/17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押金。(舊金山大學研究所學費押金)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 支票交付美國花旗銀行支票號碼149 鍾羽釩 收受支票 500 USD 證物21: 支票存執 不爭執 1.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 4.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22 徐士斐 102/5/21 1.鍾羽釩告知代墊住宿費和稅和外國學生的費用。 2.經查均為鍾羽釩巧立名目,蓋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 徐士斐 支票交付美國花旗銀行支票號碼150 鍾羽釩 收受支票 4,987.59 USD 證物22: 支票存執 不爭執 1.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 4.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23 徐士斐 102/5/28 1.鍾羽釩告知代墊補交費用(秋季班學費)。 2.後藉口未開課成功,需等待退費。(沒有上課)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2,774.12 USD 證物23: G-mail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暨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 G-mail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细記錄-不爭執 1.證物23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24 徐士斐 102/6/12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3年暑期班。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CCSF,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刷卡 USD$1,760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 1,760 USD 證物24: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暑期班學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徐士斐自己去社區大學念書刷卡的學費 2.鍾羽釩並未收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25 徐士斐 102/6/19 1.鍾羽釩以代墊傳播學院費用為由收取費用。 2.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任何繳款紀錄,嗣後徐士斐亦未上到該課程。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7,659 USD 證物25: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 LINE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细記錄-不爭執 1.證物25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該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 4.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  該筆款項 ✔ ✔ 26 徐士斐 102/7/16 1.鍾羽釩告知代墊住宿費,惟其並未代墊該費用。 2.徐士斐所有在美國之住宿費,均由其自行支付給房東。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3,860 USD 證物26: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彙總 LINE對話記錄-證據是空白的看不到内容,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细記錄-不爭執 1.證物26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該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徐士斐確有居住使用 4.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27 徐士斐 102/9/3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3年秋季班。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CCSF,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刷卡 USD$2,759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 (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 2,759 USD 證物27: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秋季班學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徐世斐自己去社區大學念害刷卡的學費 2.鍾羽帆並未收到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28 徐士斐 102/9/24 1.因鍾羽釩聲稱學校需要此考試成績而指示徐士斐報考GRE考試。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3.徐士斐確實繳費予ETS。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刷卡 USD$185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ETS) <負責美國研究生入學考試/資格考試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GRE)> 185 USD 證物28: 美國研究生入學考試/資格考試(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GRE)測試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這筆是徐士斐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考試,與鍾羽釩無關 2.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要申請美國的研究所需要考GRE,這是學校要求。 ✔ ✔ 29 徐士斐 102/9/27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美國花旗帳號00000000000 4,721.65 USD 證物29: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 不爭執 1.證物29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  該筆款項 ✔ ✔ 30 徐士斐 102/11/13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4年春季班,選課前強制繳交的學生保險。 2.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3.徐士斐直接繳費給保險公司,鍾羽釩未經手。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刷卡 USD$660 透過CCSF提供連結付款:https://4studenthealth.relationinsurance.com/plan/international-student-insurance-plan-0000-0000-000/?sch=381(不確定當初保險公司名稱) 660 USD 證物30: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春季班學生保險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這筆是徐自己去付款,這是學生保險,徐也確實享受權益,與鍾羽釩無關 2.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31 徐士斐 102/12/2 1.鍾羽釩告知代墊補交學校費用。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美國花旗帳號00000000000 3,248.35 USD 證物31: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彙總 LINE對話記錄-無法辯識内容-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31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32 徐士斐 103/2/7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4年春季班,並繳交學費。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CCSF,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刷卡USD$3,018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 (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 3,018 USD 證物32: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春季班學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徐世斐自己去社區大學念書刷卡的學費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乎處理該筆款項 ✔ ✔ 33 徐士斐 103/4/8 1.因鍾羽釩聲稱學校需要TOEFL成績正式報告而指示徐士斐報考GRE考試。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3.徐士斐確實繳費予ETS。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信用卡(卡號後四碼5898) 刷卡USD$18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ETS) <負責TOFEL測驗> 18 USD 證物33: (正和TOFEL索取,日後補呈) 1.這筆是徐自己去付款,與鍾羽釩無關 2.在美國念書需要托福成績,是學校要求告知徐士斐,與鍾羽釩無關 ✘ 34 徐士斐 103/4/8 1.因鍾羽釩聲稱學校需要GRE成績正式報告 而指示徐士斐報考GRE考試。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3.徐士斐確實繳費予ETS。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信用卡(卡號後四碼5898) 刷卡USD$27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ETS) <負責 GRE測驗> 27 USD 證物34: (正和GRE索取,日後補呈) 1.這筆是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與鍾羽釩無關 2.GRE成績,是學校要求告知徐士斐,與鍾羽釩無關 ✘ 35 徐士斐 103/8/9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4年秋季班,選課前強制繳交的學生保險。 2.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3.徐士斐直接繳費給保險公司,鍾羽釩未經手。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信用卡(卡號後四碼5898) 刷卡USD$702 透過CCSF提供連結付款:https://4studenthealth.relationinsurance.com/plan/international-student-insurance-plan-0000-0000-000/?sch=381(不確定當初保險公司名稱) 702 USD 證物35: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秋季班學生保險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這筆是徐自己去付款,這是學生保險,徐也確實享受權益,與鍾羽釩無關 2.徐世斐去念社區大學的學生保險費,與鍾羽釩無關 ✔ ✔ 36 徐士斐 103/8/14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4年秋季班,並繳交學費。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CCSF,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1.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刷卡USD$3,185 2. 美國花旗信用卡(卡號後四碼5898) 刷卡USD$ 5 共USD$3,190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 (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 3,190 USD 證物36: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秋季班學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徐世斐自己去社區大學念害刷卡的學費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37 徐士斐 103/8/29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美國花旗帳號00000000000 6,175.20 USD 證物37: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G-mail對話記錄彙總 G-mail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37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徐士斐也有去上課、修課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頊 ✔ ✔ 38 徐士斐 103/10/23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差額。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美國花旗帳號00000000000 2,801.03 USD 證物38: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G-mail對話記錄彙總 G-mail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38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徐士斐也有去上課、修課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頊 ✔ ✔ 39 徐士斐 104/1/20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5年春季班,選課前強制繳交的學生保險。 2.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3.徐士斐直接繳費給保險公司,鍾羽釩未經手。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信用卡(卡號後四碼5898) 刷卡USD702 透過CCSF提供連結付款:https://4studenthealth.relationinsurance.com/plan/international-student-insurance-plan-0000-0000-000/?sch=381(不確定當初保險公司名稱) 702 USD 證物39: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春季班學生保險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這是學生保險,徐士斐也確實亨受權益,與鍾羽釩無關 2.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40 徐士斐 104/1/26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5年春季班,並繳交學費。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CCSF,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1.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信用卡(卡號後四碼5898) 刷卡USD1116.72 2. 美國花旗信用卡(卡號後四碼9407) 刷卡USD1276.28 共USD2,393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 (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 2,393 USD 證物40: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春季班學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徐世斐自己去社區大學念書刷卡的學費 2.鍾羽釩並未收到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41 徐士斐 104/1/29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8,432 USD 證物41: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彙總 G-mail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41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徐士斐也有去上課、修課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頊 ✔ ✔ 42 徐士斐 104/1/31 1.鍾羽釩告知代墊轉學及申請入學研究所費用。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200 USD 證物42: LINE對話記錄 爭執 1.證物42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徐士斐也有去上課、修課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頊 ✔ ✔ 43 徐士斐 104/2/17 1.鍾羽釩告知代墊教育學分課程學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1,842 USD 證物43: LINE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 爭執 1.證物43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徐士斐也有去上課、修課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頊 ✔ ✔ 44 徐士斐 104/4/7 1.鍾羽釩告知代墊暑期學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4,814 USD 證物44: LINE對話記錄彙總 爭執 1.證物44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徐士斐也有去上課、修課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頊 ✔ ✔ 45 徐士斐 104/4/15 1.鍾羽釩告知代墊暑期學費差額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1,643 USD 證物45: LINE對話記錄彙總(附中文翻譯) 爭執 1.證物45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徐士斐也有去上課、修課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頊 ✔ ✔ 46 徐士斐 104/5/5 1.鍾羽釩告知代墊暑期學費差額。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美國花旗帳號00000000000 1,271 USD 證物46: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附中文翻譯) LINE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46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徐士斐也有去上課、修課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頊 ✔ ✔ 47 徐士斐 104/7/8 1.鍾羽釩告知代墊學生保險。 2.惟經查無保險紀錄,亦未取得相關資料。【與林錕邦相同】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694.79 USD 證物47: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彙總 LINE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47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學生保險是每個在美國唸書的學生都需要繳交,徐士斐亦享有保險利益。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48 徐士斐 104/7/15 同上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694.79 USD 證物48: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彙總 LINE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48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學生保險是每個在美國唸書的學生都需要繳交,徐士斐亦享有保險利益。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49 徐士斐 104/7/21 1.鍾羽釩藉口代墊國際學生學費稅金而收取該用費用。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1,568.60 USD 證物49: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 LINE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49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學生保險是每個在美國唸書的學生都需要繳交,徐士斐亦享有保險利益。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50 徐士斐 104/7/30 1.鍾羽釩告知代墊6學分學費。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繳款紀錄、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2,465 USD 證物50: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彙總(附中文翻譯) LINE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50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學生保險是每個在美國唸書的學生都需要繳交,徐士斐亦享有保險利益。 5.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51 徐士斐 104/9月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CCSF就讀2014年秋季班,並繳交學費。 2.確實有上課。 3.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徐士斐(Shih Fei Hsu)無法確認付款帳號 舊金山城市學院—海洋校區 (City College of San Francisco, CCSF) 約 3,168 USD 證物51: (正和CCSF索取,日後補呈) 原告尚未提出無從表示意見 1.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上課,與鍾羽釩無關 2.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52 徐士斐 104/11/2 1.因鍾羽釩指示於SFSU線上系統重新申請入學的報名費用。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SFSU,鍾羽釩未經手。 3.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4.該筆費用實際上無須繳交。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信用卡(卡號後四碼9407) 刷卡USD55 舊金山大學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SFSU) 55 USD 證物52: (正和SFSU索取,日後補呈) 原告尚未提出無從表示意見 1.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入學,修學分,每學期都要申請 2.每個學年重新申請是需要繳交申請報名的費用,與被告談及時,被告亦贊成他去申請的,因為這是維持學生身分的基本常識。 3.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53 徐士斐 105/1月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SFSU就讀2016年春季非正式學分課程,並繳交學費。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SFSU,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徐士斐(Shih Fei Hsu)無法確認付款帳號 舊金山大學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SFSU) 4870.35 USD 證物53: 舊金山大學(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SFSU) 春季非正式學分課程費用繳費證明 不爭執 1.是正式學分,只是選修的是CEL的基礎課程 2.徐士斐自行繳費及去上課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54 徐士斐 105/9/7 1.因鍾羽釩稱舊金山大學研究所需修相關課程,故徐士斐依其指示於SFSU就讀2016年秋季非正式學分課程,並繳交學費。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SFSU,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刷卡USD4740 舊金山大學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SFSU) 4740 USD 證物54: 舊金山大學(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SFSU) 秋季非正式學分課程費用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是正式學分,只是選修的是CEL的基礎課程 2.徐士斐自行繳費及去上課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55 徐士斐 105/9/13 1.於2016/01/06鍾羽釩偽稱學校開始退還傳播學院學費的退費,因退費包含USD$1820,鍾羽釩聲稱她已把USD$1820還給學校,要求徐士斐匯USD$1820以返還代墊款。 2.徐士斐因而在2016/9/13匯款並通知鍾羽釩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鍾羽釩(Shu-Ying Chung) 美國花旗帳號 00000000000 1,820 USD 證物55: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暨LINE對話記錄 LINE對話記錄-爭執 支票帳戶付款明細記錄-不爭執 1.證物55無法看出轉帳到何帳戶。 2.原告所指摘之美國花旗銀行00000000000的帳號是提供舊金山大學使用。 3.鍾羽釩並未收到 4.徐士斐有去上課、修課 5.證據55-5内容是退費而非原告主張的付費 6.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56 徐士斐 105/12/7 1.因鍾羽釩聲稱學校需要GRE成績正式報告而指示徐士斐報考GRE考試。並聲稱費用會由學校支付。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3.徐士斐確實繳費予ETS。 4.最後未收到任何款項。 徐士斐(Shih Fei Hsu)無法確認付款帳號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ETS) <負責GRE測驗> 205 USD 證物56: LINE對話記錄彙總暨G-mail信件彙總 (附中文翻譯) 爭執 1.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考試,與鍾羽釩無關 2.GRE是語言測試,徐士斐無法通過與鍾羽釩何干 3.GRE成績,是學校要求告知徐士斐,與鍾羽釩無關 ✔ ✔ 57 徐士斐 106/2/14 1.因鍾羽釩指示於SFSU線上系統重新申請入學的報名費用。 2.學費係徐士斐直接支付予SFSU,鍾羽釩未經手。 3.確實有上課。 4.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5.該筆費用實際上無須繳交。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舊金山大學 (San Francisco State University, SFSU) 55 USD 證物57:(正和SFSU索取,日後補呈) 原告尚未提出無從表示意見 1.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入學,修學分,每學期都要申請 2.每個學年重新申請是需要繳交申請報名的費用,與被告談及時,被告亦贊成他去申請的,因為這是维持學生身分的基本常識。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58 徐士斐 106/4/12 1.鍾羽釩告知代墊SEVIS(即學生及交換訪客登錄系統)費用。 2.惟實際上為鍾羽釩巧立名目,徐士斐未收到該文件。 從鍾羽釩需給徐士斐的私人帳款中扣除 鍾羽釩 200 USD 證物58: LINE對話記錄彙總 爭執 1.學生簽證費用(即I-20),確實有申請 2.徐士斐是國際學生身分,這個SEVIS是每個國際學生都要繳交給美國海關的费用,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59 徐士斐 106/4/24 1.鍾羽釩告知更改回美機票票期,且承諾費用會由學校支付。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亦未承諾支付機票費用。 徐士斐(Shih Fei Hsu)無法確認付款帳號 中華航空公司 8,567 TWD 證物59: 中華航空國際機票購票證明單暨LINE對話記錄彙總 LINE對話記錄-爭執 購票證明單-不爭執 1.徐士斐已到美國七年,已有能力處理這些問題 2.鍾羽釩只是善意幫忙問學校顧問APRIL 3.此後來是由徐士斐與APRIL處理而非鍾羽釩 4.這是徐士斐與學校間的問題,且當下若未拿到應會當下處理,何以迄訴訟時才處理 5.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60 徐士斐 106/6/12 同上 徐士斐(Shih Fei Hsu)無法確認付款帳號 中華航空公司 4,524 TWD 證物60: 電子機票收據暨LINE對話記錄 電子機票收據-不爭執 LINE對話紀錄-爭執 1.徐士斐已到美國七年,已有能力處理這些問題 2.鍾羽釩只是善意幫忙問APRIL 3.此後來是由徐士斐與APRIL處理而非鍾羽釩 4.這是徐士斐與學校間的問題,且當下若未拿到應會當下處理,何以迄訴訟時才處理 5.鍾羽釩並未收受該筆款項 ✔ ✘ 61 徐永春 106/7/26 1.鍾羽釩告知代墊8學分學費。 2.惟查舊金山大學並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無繳款紀錄,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徐永春 郵局臨櫃無摺存款 鍾羽釩的台灣郵局帳號 0000000-0000000 225,420 TWD 證物61:LINE對話記錄彙總暨匯款單 LINE對話記錄-爭執 匯款單無法辨識 1.經查詢並無此筆款項(證據3) 2.經査詢並無此筆款項(證據3) ✔ ✔ 62 徐士斐 106/8/24 1.徐士斐本可以「學生簽證」進出美國,無須額外支付「觀光簽證」費用。 2.但鍾羽釩以學生簽證文件延誤無法即時取得、海關嚴格等為由,指示徐士斐申請「觀光簽證」回美國,因此額外支出之簽證費用。 徐士斐 台灣花旗信用卡(卡號:4311-xxxx-xxxx-4120)刷卡USD14 旅遊許可電子系統(ESTA)<承辦美國觀光電子簽證> 14 USD 證物62:收據 不爭執 1.簽證有下來,且徐士斐也有回美國 2.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63 徐士斐 106年2~8月 因鍾羽釩指示,徐士斐回美日期從2017年1月延後多次至2017年9月。增加七個月美國房租的費用,USD915一個月,七個月共USD6,405 徐士斐(Shih Fei Hsu) 美國花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 先匯給黃培倫(Pei-Lun Huang)美國花旗帳號,再由黃培倫轉匯給房東Sylvia Harsono 6,405 USD 證物63: G-mail信件彙總(附中文翻譯) 不爭執 1.徐士斐與黃培倫同住的房租費,也確實有居住,與鍾羽釩何干 2.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64 徐士斐 106/12/24 1.因鍾羽釩聲稱學校需要GRE成績,而指示徐士斐報考GRE考試。 2.經查舊金山大學並沒有無條件式入學的名義,且鍾羽釩非該校職員。 3.徐士斐確實繳費予ETS。 徐士斐 (Shih Fei Hsu) 美國花旗信用卡(卡號後四碼9407) 刷卡USD225 美國教育測驗服務社(ETS) <負責GRE測驗> 225 USD 證物64: 美國研究生入學考試/資格考試(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 GRE)測試費繳費證明彙總 不爭執 1.這筆是徐士斐自己去付款,且也有確實去考試,與鍾羽釩無關 2.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65 徐士斐 107/1/31 因鍾羽釩想將徐士斐租屋處保留給其他學生,要徐士斐先不要通知房東要退租的事,而增加2018年2月一個月房租費用。 徐士斐(Shih Fei Hsu) 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 先匯給黃培倫(Pei-Lun Huang)美國花旗帳號,再由黃培倫轉匯給房東Sylvia Harsono 945 USD 證物65: LINE對話記錄 LINE對話記錄-爭執 1.徐士斐與黃培倫同住的房租費,也確實有居住,與鍾羽釩何干 2.另證物65亦無法待證原告之主張。 3.鍾羽釩並未收受或經手處理該筆款項 ✔ ✘ 66 徐士斐 107/2/24 因鍾羽釩持有徐士斐租屋處鑰匙又突然失聯,必須退租開門而增加的鎖匠費用。 由徐士斐之前預付給美國房東的租屋押金中扣除 現金支付給鎖匠 75 USD 證物66: G-mail信件彙總(附中文翻譯) 不爭執 1.否認 2.徐世斐的私人問題與鍾羽釩無關 ✔ ✘ 67 徐士斐 107/4~8月 因鍾羽釩指示造成逾期滯留無法回美處理,所增加的客廳物品暫放租金及海運至台灣費用。 1. 徐士斐(Shih Fei Hsu)美國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0匯款USD 400 2. 刷卡USD 165.34不確定卡號 3. 用zelle轉帳USD810共USD1,375.34 1. 先匯給黃培倫(Pei-Lun Huang)美國花旗帳號,再由黃培倫轉匯給房東Sylvia Harsono 2. Home Depot公司 3. TRANSGRANDLOGISTICS CORP.海運公司 1,375.34 USD 證物67: G-mail信件彙總(附中文翻譯) 爭執 1.否認 2.爭執 3.徐世斐與房東之間的問題與鍾羽釩無關 ✔ ✘

【附表二】原告林錕邦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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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