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2年度,117號
KSDM,112,審金訴,117,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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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啟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1年度偵字第26513號、第31661號、31664號、31952號),本
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案件案號:112年度金簡字第8
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翁啟明可預見一 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集 團等不法份子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密碼以轉帳方 式詐取他人財物,並藉此逃避追查,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11日 19時53分許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 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 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第一銀行帳戶資料後,即與該 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聯 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詐欺方式,致馮 千琇、陳亮婷張裕鈞賴秀育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 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入上開第一 銀行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所為,係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 洗錢罪及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 ,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 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 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 ,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 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2 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



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 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 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 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 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 犯等)之案件皆屬之。
三、經查:
(一)被告可預見一般人並無理由向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借用金融帳 戶,且如無正當理由,即交付自己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 款卡與密碼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他人將可任意使用其 帳戶處置來路不明,且有高度可能性為犯罪所得之金錢,竟 仍意圖為他人不法之所有,基於幫助不詳詐欺集團詐欺取財 以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被告於11 1年2月間某時,經年籍不詳友人之介紹,將其申辦之第一銀 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交予不詳詐欺集 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隨即以附表二所示手法,詐欺如附表 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二所 示時間,依該詐欺集團指示,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錢匯入本案 帳戶,再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將該等贓款轉至詐欺集團成員管 領之其他帳戶,藉以隱匿上揭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因認被告 所為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 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 洗錢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 察官於111年11月21日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897號、第1898號 提起公訴(下稱前案),有前案起訴書1份存卷可查;該案 於111年12月21日繫屬於本院,經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94 號審理中(恕股承辦),尚未判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二)本案被告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之金融帳戶資料與前案相同, 足見被告係以交付同一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 員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縱詐欺集團係對數 名被害人犯罪,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而僅得論以一 罪,是本案與前案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 係同一案件。
(三)又本案係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於111 年12月1日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而於112年2月2日繫屬於本院,此有高雄地檢署112 年2月1日雄檢信淡(慶)111 偵26513字第1129004631號函上 本院收狀戳可憑,顯有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違 誤,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 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李承曄
          法 官 張 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實施詐欺之時間及手法 告訴人匯款日期/金額(新臺幣) 案號 1 馮千琇 告訴人馮千琇於111年2月間,透過臉書廣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FUFA-宇彬」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富發娛樂會員申請帳密,依指示匯款可代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19時53分許,以凱基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轉帳3萬元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31664號 2 陳亮婷 告訴人陳亮婷於111年2月15日22時35分許間,透過YOUTUBE廣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熊熊人力」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GIA投資網站創設帳號,依指示匯款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3月11日20時10分許,以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下稱郵局帳戶),轉帳3萬元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⑵111年3月11日20時12分許,以郵局帳戶轉帳3萬元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⑶111年3月11日23時7分許,以郵局帳戶轉帳1000元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31661號 3 張裕鈞 告訴人張裕鈞於111年2月17日某時,透過網路一頁式廣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MOC芷安」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GIA娛樂會員,依指示匯款操作「獲利專案」操作投資即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20時29分許,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轉帳2萬元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31952號 4 賴秀育 告訴人賴秀育於111年3月11日21時26分許前某,透過手機遊戲看見投資博弈廣告,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FUFA芮芮」之人聯繫遭佯稱:加入「Essent Group」網站申請帳密,依指示匯款開通帳戶入金投資即可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11日21時26分許,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網路銀行帳戶,轉帳5萬元至上開第一銀行帳戶內。 111年度偵字第26513號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術 匯款時間 匯款數額(新臺幣) 1 羅宥榛 詐欺集團暱稱「TL紜熙」之年籍不詳成員於111年1月20日15時許起,陸續向被害人佯稱:申請GMP娛樂城帳號並匯款兌換遊戲幣,再依遊戲管理員指示玩遊戲即可開始賺錢等語。 111年3月11日19時49分 30,000 111年3月11日19時51分 30,000 2 劉韋安 詐欺集團暱稱「YYDS-晨晨」之年籍不詳成員於111年2月16日14時許起,陸續邀約被害人佯稱參加GIA娛樂城從事打字工作後,即佯稱:遊戲本金不足,需補足遊戲本金等語。 111年3月11日20時20分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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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