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1年度,249號
TCHV,111,上,249,2023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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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張尊昱



張林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複代理人 邱華南律師
視同上訴楊鴻斌




楊琪
楊玉


陳計好(YANG.JIHAO.CHEN)

楊智杰



楊茜雯
號0樓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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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