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11年度,234號
TPHM,111,原上訴,234,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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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彩娟



選任辯護人 王雅雯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1年度金簡上字第103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第一審
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
字第42546、46440號暨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45404號、
111年度偵字第20260、20261、20262、19191、20986、23054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2663、2664號),就刑的部分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的部分撤銷。
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叄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高彩娟(下稱被告)依一般社會通常 生活經驗,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交由他人使用,可能幫助 詐欺集團,詐欺社會大眾轉帳或匯款至該帳戶,成為所謂「 人頭帳戶」,作為對方收受、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 轉匯後即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 基於縱將帳戶資料交給他人,他人可能利用該帳戶犯詐欺取 財罪,並利洗錢之實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依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李國樑」之人之指示,於民國110年7 月5日某時許,在「李國樑」所指派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小豬」之人之陪同下,至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台 新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將「李國樑」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帳 號設定為其名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約定轉帳帳號後,即將系爭帳戶 之提款卡、存摺、密碼及網路銀行轉帳密碼交給「李國樑」 。嗣「李國樑」、「小豬」所屬之詐欺集團取得系爭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轉帳密碼後,即與同集團其 他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一般洗錢之 犯意聯絡,由同集團成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訛騙如附 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 ,匯款至系爭帳戶,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20所示之人匯



入之款項旋遭同集團成員轉匯而出,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 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如附表編號13所示 之人匯入之款項則因系爭帳戶於110年7月8日經列為警示帳 戶,幸未遭同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匯而出,而未及掩飾或隱匿 此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 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幫助洗錢罪(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20所示部分)、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洗錢 未遂罪(如附表編號13所示部分)。被告以一交付行為,同時 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既遂、1次幫助洗錢未遂罪 ,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 錢既遂罪。
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均陳明僅就原判決科刑部分 上訴,對原判決事實部分未上訴(見本院卷第121、265頁), 依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的範圍僅及於原 判決所處之刑的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事實部分,惟被 告之犯罪情狀仍為量刑審酌事項。  
三、有罪之判決書,刑罰有加重、減輕或減免者,應記載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第4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348條第3項 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 之」,其所指之「刑」,係指法院基於應報、威嚇、教育、 矯治與教化等刑罰目的,就被告犯罪所科處之主刑及從刑而 言。因此法院對被告之犯罪具體科刑時,關於有無刑罰加重 、減輕或免除等影響法定刑度區間之處斷刑事由,以及刑法 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暨其他影響量刑之因素,均係法院對被 告犯罪予以科刑時所應調查、辯論及審酌之事項與範圍。故 本件關於「刑」之審判範圍,尚非僅限於刑法第57條各款所 列之量刑事項,亦包括被告有無其他法定加重、減輕規定及 能否依各該規定加重、減輕其刑之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11年 度台上字第2489號判決意旨)。經查:   ㈠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於偵查及原審、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對於所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自白不諱,如 前所述,應有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㈡被告既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 ,為洗錢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四、原審對被告為有罪判決,固非無見,惟按刑法第57條第10款 所稱犯罪後之態度,本屬主觀事項,包括行為人犯罪後,有



無悔悟等情形;犯後態度如何,尤足以測知其人刑罰適應性 之强弱。被告在緘默權保障下所為之任意陳述,而坦承犯行 ,不惟可節省訴訟勞費,使明案速判,更屬其人格更生之表 徵,自可予以科刑上減輕之審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 第3084號判決意旨)。而行為人於犯罪後是否善盡民事賠償 責任,亦屬犯罪後之態度問題。被告於原審及本院準備及審 理時均自白犯罪,其對原判決事實部分未上訴,如上述,又 被告於本院已與告訴人蔡真穎、黃琬宸、謝育誠、李彥霖、 吳宜柔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李彥霖、吳宜柔同意法院給予 輕判等情,並依調解條件對告訴人蔡真穎履行完畢,有本院 調解筆錄在卷查查,復有辯護人具狀提出之匯款證明(郵政 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7頁),應納入被告 本件犯罪後態度之觀察,堪認被告犯罪後之態度已有改變, 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有利被告之量刑因素,尚有未洽。是被 告上開請求本院從輕量刑,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未及審酌前 揭有利於被告之量刑因素,即有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就原 判決關於刑的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貿然將其系爭帳戶資料供「李國樑」、「小豬」 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手段雖屬平和,惟此使詐騙者得以掩 飾真實身分,且被害人受騙後匯入之款項一經提領,即製造 金流斷點,增加查緝犯罪之困難,並助長社會犯罪風氣,及 被告尚非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正犯之行為之犯罪手 段,且其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為貸款以償還防疫旅館之費用 ,據被告提出自主管理專案規範及生活規範切結書、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見原審金簡 上卷第101至105頁)可稽,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 有任何利益;兼衡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前科素行 ,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且其於本院已與部分告 訴人(詳上述)達成調解,復取得其中告訴人李彥霖、吳宜柔 同意法院給予輕判,就告訴人蔡真穎部分已依調解條件履行 之情;暨其國中畢業(自陳為高職肄業與戶籍註記不符)之智 識程度,工作為救生員,未婚、獨居之生活經濟狀況(見原 審金簡上卷第220頁,本院卷第1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併科罰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旭華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陳旭華、王聖涵、陳建良、葉育宏移送併辦,檢察官劉成焜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款帳戶 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 1 王千晏︵ 提出告訴 ︶ 王千晏於110年6月12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益鼎E指賺-每日收入」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Mitrade 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27分40秒 30,000元 系爭帳戶 ①證人即告訴人王千晏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2546卷第12至20頁) ②第一銀行存摺影本、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2546卷第27至46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2 張敬淳︵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7日先以IG暱稱「ALVIN」結識張敬淳張敬淳遂加對方及暱稱「陳輝」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某網站註冊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5時2分7秒 5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敬淳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6440卷第5至7頁) ②匯款明細內容、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46440卷第40至44頁反面)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5日 15時2分51秒 30,000元 3︵ 併辦一 ︶ 李彥緯︵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日先以IG暱稱「李妮NICKY」結識李彥緯李彥緯遂加對方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在拍一些個人給粉絲的福利影片,須先加入網站「theta.xts.group」會員,及提升會員等級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4時52分12秒 5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彥緯於警詢之證述(見偵45404卷第17至18頁)  ②查詢12個月交易/彙總登摺明細、LINE、IG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45404卷第23至3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5日 14時58分40秒 34,000元 110年7月6日 13時20分42秒 32,000元 110年7月6日 13時22分17秒 30,000元 4︵ 併辦二編號1 ︶ 李謙柔︵ 提出告訴 ︶ 李謙柔於110年6月7日,因瀏覽google網路廣告後,加暱稱「張敬軒」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Mitrade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22分43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於李謙柔警詢之證述(見偵43697卷第15至18頁) ②手寫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含匯款照片)截圖(見偵43697卷第75至12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5 ︵ 併辦二編號2 ︶ 陳毅恩 ︵ 提出告訴 ︶ 陳毅恩於110年7月5日前某日,因瀏覽YES123網站數位貨幣代操人員徵求廣告後,加暱稱「謝誠翰」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至億比特網站操作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4時43分31秒 1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於陳毅恩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6頁正反面)  ②華南銀行存摺影本、簡金柱身分證、存摺照片、交易結果畫面、USDT交易畫面、YES123網頁廣告、LINE對話紀錄、資訊、億比特網站通知截圖(見偵10387卷第9至10頁反面、第14頁反面至3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6︵ 併辦二編號4 ︶ 李彥霖︵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底某日先以IG帳號「_xuan0113」結識李彥霖,李彥霖遂加其所介紹之暱稱「崇華」、「沛晴」、「佳能資訊專線人員」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pp.cmnae.com」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8時50分8秒 39,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李彥霖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38頁正反) ②即時轉帳畫面、LINE對話紀錄、Dcard頁面、佳能資訊資產移轉頁面截圖(見偵10387卷第39至5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7︵ 併辦二編號5 ︶ 鄭爾文︵ 提出告訴 ︶ 鄭爾文於110年7月5日前某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所附聯絡資訊為LINE好友,並加其所介紹之暱稱「宏燁」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彩世界」網站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5時56分53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15,000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爾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52至55頁)  ②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彩世界網頁、客服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第一銀行存摺影本(見偵10387卷第56、58至7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6日 14時34分37秒 30,000元 8︵ 併辦二編號6 ︶ 張珈綾︵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間先以IG暱稱「歐文哥」結識張珈綾張珈綾遂加對方及其介紹之暱稱「馬驥疆」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使用「日盛」網站操作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4時54分28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張珈綾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74至75頁)  ②臺幣轉帳、交易結果通知畫面、LINE對話紀錄、網站頁面截圖(見偵10387卷第76至7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9︵ 併辦二編號7 ︶ 廖珮佁︵ 提出告訴 ︶ 廖珮佁於110年7月5日,因瀏覽「BODA」投資網站,並加暱稱「Adam.K」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BOD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5時19分41秒 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廖珮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78至80頁)  ②自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投資訊息截圖(見偵10387卷第82至9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0︵ 併辦二編號8 ︶ 孫思婷︵ 提出告訴 ︶ 孫思婷於110年7月5日前某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盧智凱」、「FUSION客服中心」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FUSION」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8時45分17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30,000元 (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①證人即告訴人孫思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91頁正反面) ②LINE對話紀錄、臺幣轉帳結果、交易結果畫面截圖(見偵10387卷第92至94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5日 18時49分6秒 30,000元 110年7月6日 12時28分6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50,000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110年7月6日 12時30分55秒 38,000元 11︵ 併辦二編號9 ︶ 蔡真穎︵ 提出告訴 ︶ 蔡真穎於110年6月30日,因瀏覽手機遊戲內之廣告後,加暱稱「李藤」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maxxis.fujibee777.com」網站博弈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4時32分24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蔡真穎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97至100頁)  ②自櫃員機交易明細表截圖、存摺影本、網頁頁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102至103、107至12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2︵ 併辦二編號10 ︶ 黃淑菁︵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人員於110年5月28日13時17分許,以臉書私訊黃淑菁,佯稱:有無兼職意願,得加入帳號「t77ace」為LINE好友云云,黃淑菁遂加該帳號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申辦佳能資訊之帳號,得操作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6時42分8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淑菁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122至123頁)  ②佳能資訊網站頁面、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見偵10387卷第124至140、23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3︵ 併辦二編號11 ︶ 林文彥 林文彥於110年7月2日,因瀏覽IG交友廣告,加上載聯絡資訊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有個交友群組,須先加入網站「theta.xts.group」會員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6時20分3秒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10年7月5日) 10,000元 ①證人即被害人林文彥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141至142頁反面)  ②轉帳成功畫面截圖、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14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4︵ 併辦二編號12 ︶ 吳宜柔︵ 提出告訴 ︶ 吳宜柔於110年7月6日,因上網自行搜尋投資訊息,而加入「經濟速日收入」為LINE好友,遂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加入「BCIOMT」會員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3分42秒 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吳宜柔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0387卷第144至146頁反面)  ②交易結果畫面、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10387卷第147頁反面至157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5︵ 併辦二編號13 ︶ 賴宣聿︵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人員於110年4月30日先以緣圈交友軟體暱稱「愷歆」結識賴宣聿,賴宣聿遂加對方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可將資金投入幣拖網站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3時44分14秒 10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賴宣聿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2635卷第67至69頁)  ②LINE對話紀錄、幣托網站頁面、訊息截圖、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見偵12635卷第83至87、93至95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6︵ 併辦二編號14 ︶ 姚佳伶︵ 提出告訴 ︶ 姚佳伶於110年7月5日,因瀏覽「全民智賺」網站後,加暱稱「每日任務收益得」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註冊「BODA」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47分36秒 24,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姚佳伶於警詢之證述(見偵5873卷第4至5頁) ②投資訊息、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5873卷第38至40頁反面)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6日 13時50分23秒 10,000元 110年7月6日 13時51分7秒 10,000元 110年7月6日 13時51分35秒   4,000元 17︵ 併辦二編號15 ︶ 黃琬宸︵ 提出告訴 ︶ 黃琬宸於110年6月28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郭冠哲」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協助其代操以「ALPHA」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4時8分19秒 4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琬宸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512卷第95至102頁)  ②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512卷第117、144至153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10年7月5日 14時22分10秒(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20,085元(併辦意旨書漏載此筆匯款) 110年7月5日 14時32分13秒 10,000元 18︵ 併辦三 ︶ 謝育誠︵ 提出告訴 ︶ 詐欺集團人員於110年7月2日15時起,以LINE暱稱「你的寶貝」、「聖毅」等帳號向謝育誠佯稱:於「coinbase.xts,group」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21分25秒 2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謝育誠於警詢之證述(見偵19191卷第19至24頁)  ②LINE對話紀錄、投資網頁截圖、郵政存簿儲金簿影本(見偵19191卷第29至34、36至40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19︵ 併辦四 ︶ 黃馨儀︵ 提出告訴 ︶ 黃馨儀於110年6月22日,因瀏覽網路廣告後,加暱稱「速 益 月 賺 無 限」、「Marco」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BCI0MT投資機構」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6日 13時23分12秒 30,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黃馨儀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0986卷第29至36頁)  ②LINE對話紀錄、存款明細截圖(見偵20986卷第91至143、148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20︵ 併辦五 ︶ 陳郁文︵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陳郁芳 ︶ ︵ 提出告訴 ︶ 陳郁文於110年7月2日前某日,因瀏覽網路社團「媽媽幸福計畫」後,陸續加暱稱「瑀彤」、「Eric羅」、「張振宇(Eden)」、「胡惠欣Annie」之人為LINE好友,而經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得以「COMPANYGH」網站投資外幣買賣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如右所示。 110年7月5日 13時49分40秒 25,000元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郁文於警詢之證述(見偵23054卷第13至18頁) ②匯款紀錄截圖(見偵23054卷第21頁) 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7月30日台新作文字第11018132號、110年12月13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6306號函、印鑑卡、客戶基本資料、開戶證件、開戶業務申請書、網路/數位銀行約定轉入帳號設定、金融卡轉入帳號約定、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明細表(見偵42546卷第48至81、98至102頁、偵5873卷第16至26頁、偵2512卷第45至46頁、偵10387卷第163頁、偵12635卷第65頁、偵20986卷第37至39頁、偵23054卷第29頁) 備註:告訴人、被害人之匯款時間、金額(倘有匯款手續費均略計)均以卷附交易明細表為準。 併辦一: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540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辦二: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0260、20261、2026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2663、266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其中附表編號1、2、4至15部分) 併辦三: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919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辦四: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098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併辦五: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305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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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