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29號
TNDV,112,訴,229,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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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
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
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
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全部遺產為一體,以
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
承人分割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遺產
,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
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
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參照)。經查,繼承
發生時被繼承人童德來除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不動產
外,尚遺有如附表編號6至16所示之動產,屬全部遺產之一
部應整體分割。爰裁定命原告依限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
不動產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
異動索引(權利人年籍均勿遮蔽)。並請原告依限具狀補正
訴之聲明、被告姓名年籍住址(被代位人不得為被告)及起訴
狀附表所列遺產,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
張代位之人童嘉鵬繼承被繼承人童德來遺產可獲得利益為準
。被繼承人童德來之遺產如附表所示,被代位人童嘉鵬所占
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048,620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
195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1,791元,應再補繳19,404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附表:
編號 被繼承人童德來之遺產 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臺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238,477 2 臺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77,233 3 臺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79,112 4 臺南市○區路○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452,672 5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18,900 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0000000000000) 3,230,890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存款(0000000000000) 784 8 彰化商業銀行存款(00000000000000CN) 2,753 9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00000000000000) 491,411 10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000000000) 1,000,000 11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00000000) 1,942 12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000000000) 942,232 13 中華郵政公司存款(000000000) 4,500,000 14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存款(0000000000000000) 2,933 15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大同分社投資 3,000 16 儲值卡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 760 系爭遺產價額合計: 15,243,099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被代位人童嘉鵬應繼分1/5】繼承被繼承人童德來遺產可獲得利益): 3,048,620元(計算式:15.243,099元×1/5=3,048,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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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