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1039號
TNDM,111,金訴,1039,202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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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偉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5
5、10968、17904、18732、19883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
第15857、24863、30596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恐為  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 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 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 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10年11月間某日, 在臺南市高鐵停車場,將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自稱「小冰」之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遂行犯罪。 嗣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成員輾轉取得 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由上開集團成員如附表所示之時地、詐欺 方式詐騙丙○○、戊○○、辛○○、丁○○、乙○○、壬○○癸○○、庚 ○○、己○○等人如附表所示款項,嗣經癸○○等人察覺有異,而 報警處理,始悉上情。案經丙○○、戊○○、辛○○、丁○○、乙○○ 、壬○○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海山、新莊分局、苗 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大雅分局移 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二、本件係經被告甲○○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 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排除嚴格證據 調查;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 決書,先予敘明。
三、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148、158、164-166頁) 。




㈡證人即告訴人丙○○、戊○○、辛○○、丁○○、乙○○、壬○○於警詢之 指訴;證人即被害人癸○○庚○○己○○於警詢之指述(見警一 卷第13至16頁、警二卷第13至14頁、警三卷第11至12頁、警四 卷第1至6頁、警五卷第19至31頁、併警一卷第19至21頁、併警 二卷第17至21頁、第87至91頁、併警三卷第13至25頁)。㈢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暨被告之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被告 與暱稱「KB搬磚套利客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癸 ○○之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匯出匯款條收執聯影本、Vipotor資 本投資平臺帳戶明細截圖、丙○○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丙○○與暱稱「怡伶大韭菜」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 庚○○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庚○○與不詳真實姓名、年 籍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戊○○與暱稱「 Vera-琳娜」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戊○○之郵政跨行 匯款申請書影本、辛○○與暱稱「鴻宸」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純 文字記錄、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己○○之網路銀 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己○○與暱稱「Katherine」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丁○○與暱稱「雯琦許」、「Toplato」之L 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丁○○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 圖、乙○○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壬 ○○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截圖、壬○○與暱稱「曉彤」、「夢 晴」、「安銀國際」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見 警一卷第33頁、第37至39頁、警二卷第57至61頁、警三卷第15 頁、第23至35頁、第55至67頁、警四卷第23至27頁、第32至34 頁、警五卷第99至107頁、第185至207頁、併警一卷第31至43 頁、第65頁、併警二卷第63至65頁、第77至83頁、第139至152 頁、第155至175頁、併警三卷第59頁、第61至71頁、第75至87 頁、第109至127頁、偵一卷第79至107頁)。四、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 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完全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申設帳戶現實狀況,申設  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  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  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



  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金融帳戶提供者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則應論以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又被告以1個交付前述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成員 詐欺告訴人丙○○、戊○○、辛○○、丁○○、乙○○、壬○○、被害人 癸○○庚○○己○○交付財物得逞,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藉 由指派車手提領前述帳戶內之款項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 去向及所在,係以1個行為犯9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 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 助洗錢罪處斷。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應依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 刑;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爰審酌被告將 個人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 以作為犯罪工具,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助 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緝犯罪及告訴人、被害人尋求救濟之 困難,兼衡其有妨害性自主、肇逃、詐欺等前科(110年1月 2日詐欺案件徒刑縮刑執行完畢)、犯後態度、尚未與告訴 人、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害,惟告訴人乙○○、辛○○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及自陳學經歷、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諭知折算標準。至被 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 ,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指明。末查,被告僅構成幫 助洗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 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 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 已獲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 ,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585  7、24863、30596號)之事實與上揭論罪科刑之事實有想像  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周盟翔、董和平移送併辦,檢察官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偵查及併辦案號 1 癸○○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9月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癸○○佯稱:在U-TRADE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癸○○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2月13日 15時21分許 30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55、10968、17904、18732、19883號 2 丙○○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7月2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丙○○佯稱:在VIPTOR網站投資外匯可獲利云云,致丙○○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0年12月16日18時32分許 ②110年12月16日18時33分許 ①100,000元 ②100,000元 3 庚○○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0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庚○○佯稱:在VIPTOR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0年12月15日10時28分許 ②110年12月15日10時32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4 戊○○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7月間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戊○○佯稱:在VIPTOR WEALTH LTD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0年12月14日11時2分許 ②110年12月15日10時56分許 ③110年12月16日9時16分許 ④110年12月16日9時18分許 ⑤110年12月16日9時39分許 ①500,000元 ②200,000元 ③50,000元 ④50,000元 ⑤30,550元 5 辛○○(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1月底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辛○○佯稱:可依指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0年12月13日11時26分許 ②110年12月16日16時32分許 ①50,000元 ②20,000元 6 己○○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1月3日10時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己○○佯稱:在鴻宸投資平台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己○○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①110年12月13日12時43分許 ②110年12月13日12時59分許 ①50,000元 ②5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63號 7 丁○○(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0月5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向丁○○佯稱:在安創顧問投資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丁○○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2月16日 16時55分許 50,000元 8 乙○○(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1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助理詩雯」向乙○○誆稱:可利用阿爾發投顧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2月13日 14時許 92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857號 9 壬○○ (提告) 詐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聯絡,於110年7月間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彤」向壬○○誆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致壬○○陷於錯誤,按指示於右列所示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之金額至甲○○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110年12月16日 9時58分許 100,000元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596號
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新北警汐刑字第1114252533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一卷 2 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霄警偵字第1110000461C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二卷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市警鼓分偵字第11170431503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三卷 4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133325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四卷 5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751655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五卷 6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46146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警一卷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市警清分偵字第1110035102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警二卷 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市警雅分偵字第11100510122號刑案偵查卷宗 併警三卷 9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55號偵查卷宗 偵一卷 1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039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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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