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11年度,92號
TPDV,111,消債職聲免,92,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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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育辛
代 理 人 郭宜甄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曹𦓻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謝依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羅笠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0○000○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樓、0樓及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呂亮毅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廖克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區○○○路000○000○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陳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育辛不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㈡故 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 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 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 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於清算聲請前一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 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 ,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 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 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㈧故意於財產及收 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 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債務人 有前條各事由,情節輕微,法院審酌普通債權人全體受償 情形及其他一切情狀,認為適當者,得為免責之裁定,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及第13 4條、第13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 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 型債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 理債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 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 之更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



理債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 以保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 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清償之債務原則上採免 責主義(消債條例第1條、第132條立法目的參照)。二、經查:
㈠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具狀 向本院聲請調解,於調解不成立後,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 清字第60號裁定自111年5月26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並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因債務人名下僅有華南銀行 新臺幣(下同)177元、玉山銀行78元、第一銀行存7 2元、92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1台外,無其他財產,因前開 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條所定之費用及債務,本院司 法事務官於111年11月1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確定等情,合先 敘明。   
 ㈡經本院依職權通知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就債務人免責與否表 示意見:
⒈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 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免責,請鈞院 依職權調查債務人有無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不免責事 由。
⒉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不同意免 責,應考量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請鈞院審視消債條例第1 41、142條規定,以不免責裁定命債務人繼續清償。 ⒊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債權人無 法藉由電子閘門獲悉債務人近年來所得,請鈞院詳審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對債務人之債務裁定不予免責。 ⒋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略以:原債權 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7月8日將其對債務人積欠 之電信費用債權讓與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而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復於108年5月1日將債權讓與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請其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鈞院依職權裁定債權人是否應 予免責。
 ⒌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略以:原債權人台灣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月15日將其對債務人積欠之電 信費用債權讓與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業已



合法移轉,對債務人發生效力。請其不同意債務人免責,請 鈞院依職權裁定債權人是否應予免責。 
 ⒍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略以:不同意免責,債務人免責後 ,未受清償之保險費及利息將發生消滅效果,依實際繳納保 險費計算國民年金保險年資。
 ⒎債務人具狀並到庭表示:債務人目前靠外送維生,有消債條 例133條不免責事由,但無第134條之不免責事由等語。 ㈢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 ⒈債務人自陳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後,工作為外送員,每月平 均薪資為4萬2,493元等情,有債務人111年12月22日陳報狀 、外送平台收入截圖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01頁至第109頁) ,故本院認應以每月收入4萬2,493元,作為其於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後每月固定收入。
 ⒉債務人主張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起迄今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以臺北市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查債務 人設籍於臺北市中山區(見調解卷第11頁戶籍資料),依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依其居住之臺北市中山區所屬臺北 市政府公告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萬2,418元 計算。是以,債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以其每月 收入4萬2,493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2萬2,418元後仍有 餘額2萬0,075元(計算式:4萬2,493元-2萬2,418元=2萬0,0 75元)。堪認債務人合於消債條例第133條前段之要件,為 具清償能力之人,故依同條後段規定,尚應審究普通債權人 之分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 除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⒊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8年10月20日至110年10月20 日)收入部分,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外 送薪資截圖所示(見調解卷第15頁、消債清卷第95頁至第11 1頁),債務人於108年10月15日至109年9月間從事小吃店服 務生,每月收入可得2萬元,合計收入23萬元、另於109年10 月至110年10月間從事外送員工作,收入為38萬3,715元,是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所得為61萬3,715元(計算式:23 萬元+38萬3,715元=61萬3,715元)。而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 年之必要生活費用部分,依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所載(見調解卷第15頁),其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應 以臺北市108、109、110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 1萬9,896元、2萬0,406元、2萬1,201元計算。查債務人聲請 清算前二年居住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戶籍資料附卷(見調 解卷第143頁),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生活 必要支出共計為49萬6,022元【計算(19,896×2.5)+(20,4 06×12)+(21,201×9.5)=49萬6,02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故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可處分所得為61萬3,715 元,扣除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必要支出49萬6022元後, 尚餘11萬7,693元(計算式:61萬3,715-49萬6.022元=11萬7 ,693元),然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本件清算程序未受分配,且 全體債權人未同意債務人免責,揆諸首揭規定,債務人已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不免責事由。
 ㈣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之不免責事由: 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規定,債務人之浪費行為屬 不免責之事由,實務上適用結果,債務人多因有此事由而 不獲免責,為免對債務人過度嚴苛,應予以適度限縮為消費 奢侈商品或服務,並參照第20條、第44條、第64條、第82條 及第133條等規定,限於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所為消 費奢侈商品或服務等不當行為,始足當之(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4修正理由參照)。故107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消債 條例第134條第4即規定須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 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 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 之原因。
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自108年10月20日至111年2月8日止之 入出境資料,查無債務人於該段期間入出境紀錄,有入出境 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雖具狀提出信用卡消費明細,惟該消費期間為92年10 月至93年12月間,非屬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之消費行為,前 開證據自不得資為憑認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有消費奢侈商品 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之依據,且其他債權人經本院 詢問後,亦未提供資料或事證供本院審酌,則依現有卷證資 料,難認債務人於聲請前2年內有何消費奢侈商品、服務或 從事其他投機行為,即與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所定 之要件不相符。
㈤債務人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之不免責事由: 查債務人並非7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者,復查無債務人有何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出賣其財產等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等行為,復無聲請清算前1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之行為,且無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之行為,亦無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違反消債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之行為等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自難認債務人有應為消債條例第134條不免責裁定之情形,應堪認定。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經法院為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 雖無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所列之不免責事由,惟債務人有 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且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其免責,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予債務人不免責,爰裁 定如主文。至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清償 債務如附表所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或142條之規定,可再



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

附錄:
一、債務人繼續清償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規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 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 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第1項
  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法 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
二、債務人聲請法院裁定免責之說明:
  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至如附表所示第141條所 定數額時,得依第141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或繼續清償至 如附表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時,依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 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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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